川普政府公然扭曲二戰時期文件

《舊金山和約》不是國際處理戰後秩序的依據

周陽山
(金門大學退休教授)


近日美國重提「台灣未定論」,引起軒然大波,這顯然是應對九三閱兵展現超強武力、造成國際輿論轉向的一種逆向式回應。《聯合報》9月16日報導,美國在台協會(AIT)日前回應媒體提問指出,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舊金山和約》等文件均未決定台灣最終政治地位,引發爭議。該報向美國國務院求證,「國務院發言人回信表示,AIT已準確地傳遞訊息,中國刻意扭曲二戰時期文件來支持其脅迫台灣行動,以征服台灣。AIT日前表示中國刻意曲解二戰時期文件,並指三大文件均未決定台灣最終政治地位。國務院發言人與AIT口徑一致說,北京的敘事完全錯誤,這些文件都沒有決定台灣最終政治地位。」

「吾人」所決定?「美國」所決定?

到底是北京的解釋錯誤?還是台北的理解不對?抑或是美國的最新詮釋不同於以往,有新的改變?我們先看一下關於法理的敘述,再做論斷。依序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中(華民國)美共同防禦條約》和《台灣關係法》。

首先,在1943年12月中丶美丶英三國領導人召開的《開羅宣言》中,明言指出:「三國之宗旨在於剝奪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所攫取之一切島嶼,並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如東北四省丶台灣、澎湖群島歸還中國。」這是盟國一致的立場,亦即台灣必須歸還中國,也就是兩岸分治前的中國。

接下來,在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款必將實施,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餘小島。」這是對日本的最後通牒,重申了《開羅宣言》的具體規範,也被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款。

接下來,1951年在美國主導下日本與48國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亦稱「對日和約」),第二條明載:「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丶權利名義與要求。」此係條約,因之具備正式的法律約束力。

由於韓戰爆發,美國承諾保障台灣及澎湖群島的安全,在1954年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明確指出,「本條約之領域範圍係指台灣與澎湖。此項保護不延伸至目前中華民國在大陸所轄之領土。」換言之,美國事實上承諾中華民國在台灣與澎湖(不包括金門和馬祖)的有效統治,但並未擴及全中國。

與中華民國「斷交、廢約、撤軍」

由於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建交,上述共同防禦條約因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而終止。美國政府乃在1979年4月10日制定國內法《與台灣關係法》,其中強調:台灣前途必須以和平方式決定,這是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前提之一,美國仍與台灣之間保有「實質但非官方」的關係。但是,美國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亦不承認台獨,也不認為台灣是主權國家,但卻承諾將協助台灣自我防衛,並提供軍事裝備與相關服務。如果台灣安全或社會體系受到威脅,美國總統應通報國會,依憲法程序決定回應措施;此非自動協防條款,與前引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之規定不同,卻為美國介入台海事務在美國國內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是在美國單方面的台海現狀的法理基礎。亦即:

一、美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由中華民國有效統治,但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並反對武力統一。

二、美國強調「台灣前途必須以和平方式決定」,而且有權力介入台海之間的爭端,換言之,美國自認為承擔著「國際警察」的角色,將直接介入中國統一的相關事務,而且美國國會也有權決定,並且責成總統「依(美國)憲法程序決定回應措施」。其中包括武力行動與戰爭行為。

上述第一項是美國自身的認知立場,第二項則是進行國際干預的實力原則。在民進黨政府上台後,公開主張台灣獨立與兩國論,美國未加干預、制止,結果引起北京方面的強力反制,並決定以另一種「國內法」的形式作出具體規範,警告台獨不得跨越紅線,否則將面臨武力制裁。

2004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布審議《反分裂國家法》草案,這是針對陳水扁提出的「一邊一國」論而制定新法,目的在避免出現分裂的狀態,法律名稱經過了長時間斟酌,最後定案為《反分裂國家法》,主要是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兩岸現狀的立場,亦即兩岸目前處於「分治」(即治權的不統一)而非「分裂」(即主權的不統一)的狀態,為了避免「分裂」,乃制定本法。

「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該法前五條明白指出: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接下來,在第八條中則將可能出現的「分裂狀態」與「非和平措施」加以界定,而且也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足見這是《與台灣關係法》有著同樣規範措施與實踐效力的競合式法律安排。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在上述各項條文中,第三條是將台灣問題定義為「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外國勢力干涉。這是針對美國《與台灣關係法》中「介入措施」提出的明文反制。這也是國勢日頹的美國終將面對的重大挑戰,同時這也將考驗美國國會,是否會要求美國總統承擔起發動台海戰爭的沈重挑戰?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這將是美國從二戰以來面臨最嚴峻的國力考驗,而且勝負難卜。這也是對現任總統川普一再強調的「美國優先」與「美國再次偉大」的一大試煉。

如果川普最後的選擇是「走向戰爭」的話,他將和前任拜登一樣陷入俄烏戰爭的泥淖,不但拖垮了烏克蘭,也拖累北約和歐盟,至今仍未得善解。如果台海也將發生這樣一場戰爭的話,不但全球十幾億的華人不會原諒他,美國的全球霸權地位勢將走向終結。至於台獨,則是死路一條。

由此看來,美國國務院公開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推翻美國作為戰勝國簽字的《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不過是對華發動貿易等戰皆未奏效的背景下,替川普當局提供一項高峰談判時的籌碼(最後一個?)罷了。至於這個已經打出的籌碼究竟是利是弊?是真正有利於談判的武器,還是另一顆自陷泥淖、自貽伊戚的未爆彈?則要看一向依賴直覺判斷與「天啓」的川普,在「美國優先」,在尋求「美國再次偉大」之際,如何作出抉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