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儀與台灣

(下)

孫彩霞


第三,限制法幣在台灣流通。如前所述,在陳儀的努力下,國民政府允許台灣繼續使用台幣。但隨著內地前往台灣人數的不斷增加,法幣與台幣的聯繫問題日益突出。陳儀為阻止內地法幣氾濫影響台省經濟,建議財政部制定了《台灣省匯兌管理辦法》〔註21〕,其中規定:除中央銀行及其委託之銀行外,其他銀行一律不准辦理台幣與法幣的兌換業務;從內地到台灣的旅客,除准攜帶匯票外,如攜有法幣到達台境時,「得向中央銀行辦事處按照匯價兌換零星支用所需」的台幣,數額由該行核定,所餘法幣交由該行辦事處代為保管,待返回內地時,憑原發收據領回〔註22〕

之後,經陳儀核准,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頒布了《辦理中央駐台機關部隊及本公署所屬各機關內地法幣收付暫行辦法》,主要規定:一、中央駐台機關、部隊和省各機關省外法幣的收繳,由台財政處「分別通知繳款機關及台灣銀行總行,並由台銀轉知上海台銀分行辦理專戶存儲」,其關於省外法幣的支付,先由台財政處發交台銀總行,再由總行通知上海台銀分行撥款,最後由台財政處將支付書通知送交請款機關或直接寄交領款人。二、專戶存儲台銀上海分行的法幣,非有台財政處命令,任何機關團體或私人,「不得直接命令或通知該行提取存款」。三、台省公署駐滬、駐渝兩通訊處所需法幣經費,應在當年四月起編送預算,經省財政處、會計處審核,陳儀批准後,再由財政處通知台銀上海分行按月、按期撥款。四、台銀上海分行法幣的收支,應按旬、按月造表,送台銀總行核明,並經省財政處、會計處審核〔註23〕。陳儀經常告誡來台的文武官員和士兵,「決不許使用法幣,如有強迫使用情事,本人必定予以法辦」,同時,希望全省人民不予接受法幣,對使用法幣者進行監督,隨時向省行政長官公署報告〔註24〕。陳儀在內地國統區法幣漫天飛的情況下,嚴格控制來台法幣的各種渠道,盡量減少法幣流入台灣,無疑為防止法幣衝擊台灣經濟築起了一道堤壩。

另外,陳儀還根據內地物價上漲情況,不斷調整台幣和法幣之間的匯率比例,以提高台幣價值,穩定台灣物價,陳儀在台期間,台幣與法幣的匯率調整幅度為1:10,1:25,1:30,1:35,1:40,1:44,逐漸上升。雖然如此,但由於台幣與法幣的匯率需由台省銀行擬定報請財政部批准公佈,磋商費時,手續繁雜,往往其比率復遠在物價增漲及法幣外匯調整率之後,與實際匯率相差很大,失去其安定人心、平抑制物價的作用。

三、實施經濟統制。

第一,通過專賣局和貿易局兩機構,對台生活必需品實行專賣制度和控制全部進出口貿易。

專賣局由日本於1897年成立,先後對台灣的鴉片、食鹽、樟腦、煙草、酒類、汽油、度量衡和火柴實行專賣,從中壓搾和吸取台灣人民的膏血。迨陳儀蒞台,接收前專賣局,調整專賣物品為樟腦、煙草、酒、火柴和度量衡五種。專賣局長先為任維鈞,後由陳鶴生繼任。局內設秘書、會計二室,總務、運輸、樟腦、煙草、酒五科,「掌理局務」〔註25〕,並設有台北、台南等11個分局,澎湖等6個辦事處,台北酒廠、台北煙草等8個工廠。此後,為進一步加強專賣品的生產和管理,完備和強化專賣機構,專賣局內增設查緝室,各分局增設查緝股,「專門查緝私貨之事」;增設考核委員會,以「推進業務」;成立煙草、酒業、火柴、樟腦、煙葉五個公司,「辦理生產業務,由專賣局以執行業務股東地位管理之」〔註26〕

據專賣局工作報告,該局的特點「在以生產銷售置於政府統一機構之下,用能運營裕如,毫無阻滯,在財政上實有其不可磨滅之貢獻」〔註27〕。貿易局是陳儀主台後新成立的機構。該局組織規程標明其成立的宗旨為:統籌調劑物資供需,藉以改善人民生活,促進經濟建設。該局的業務範圍:辦理指定物資之進口、出口及其配銷事項。同時,嚴格規定商品的進出口辦法,凡出口物資,政府禁止出省的,以登記方法,由貿易局「按照公平市價收購」;屬於專賣物品,專賣局以餘額交由貿易局出口運銷;一般商品,由貿易局向市場收購,分批出口。凡進口物資,由貿易局以本省出口物品與內地所需該物品的機關、商人以貨易貨,如肥料、米、麵粉、布匹之類;或由貿易局直接向國內外生產機構訂購,或委託該業商人代購;至於洋貨,「必要時訂約代理進口業務」〔註28〕

貿易局成立後,陳儀一再強調其成立的目的,在於「節制私人資本,製造國家資本」;〔註29〕省政府並不採取統制方式,是就其重要物資與民生有關者,集中人力、財力、物力為之調劑盈虛,促進建設,平衡收支,並不是不讓人民自由貿易。截至1946年底,貿易局出口食糖7,017噸、煤20,916噸、樟腦316噸、茶葉485箱、木材417噸、橘子1,000箱;進口鋼材92噸、布匹10,000匹、麵粉90,900袋、肥料7,256噸,以及火柴、香煙、布袋、捲煙紙、電燈泡、照相材料等共365箱〔註30〕。從進出口物品的種類可以看出,貿易局在將台省消費有餘的物品出口,購進本省建設及人民生活所需物品方面,確實起到了「調劑盈虛」的作用。

第二,全省工礦企業基本上由省政府經營。台灣的工礦事業經日本長期經營,已有相當發展。日本投降時,日資企業單位有494個〔註31〕,糖業、紡織、機械、化工、冶煉等主要工業會社實收資本額已達65,438萬日圓〔註32〕。按照國民政府接收日偽產業的法令,所有日資企業,均應先由政府接收,作為國家財產。陳儀對這部分資財頗為重視,因糖業是台省幾十萬人民賴以為生之業,電力是一切工業發展的基礎,其他食鹽、肥料、水泥等業盈利優厚,是台灣利源所在。

他與資源委員會反覆協調,最後雙方同意:糖業、電力、制鹼、肥料、水泥、紙業、機械造船七項事業由台灣省和資委會合資經營;石油、銅金和煉鋁三項由資委會獨資經營;煤礦、電機業、電工業、機械工業、紡織業、化學製品、玻璃業、油脂業、窯業、印刷業、工礦器材等12行業由台省獨資經營;其餘一些較小的企業或出售或租賃,讓歸私人經營。由此可見,光復後台省工礦企業主要有三種經營方式,其中省營比例最大,共接辦會社121個,資產估計價值台幣1,431,657,081元〔註33〕

所以說,台省工礦企業基本為省營企業。台灣工礦企業在戰時受害嚴重,尤其是太平洋戰爭末期,盟國為摧毀日本戰爭潛力,派出大量飛機對台灣進行大規模的戰略轟炸,大部分企業廠房被轟塌,機器設備被炸毀。再加上各工礦企業的技術及管理事宜均由日人擔任,企業設備幾乎全部主要機件都依賴日本或其他國家供給,造成技術人員、生產工具和生產原料缺乏。這種情況下,要迅速恢復生產,困難種種。陳儀指示「行政不中斷,工廠不停工」,採取「監理」和接收兩個階段。所謂監理,即日偽工礦的「人事等維持現狀」,一切事業「仍由原業主維持」,使生產能照常運轉。同時由省工礦處按各行業組織監理委員會,派遣監理人員到各主要企業,一面監督指揮,一面調查各單位股東人數、資本數、資產、債權債務、職工狀況及日本投降後物資移動和保管情況,並代為籌借經費,修復企業破壞部分,迅速恢復生產,至1946年4月,監理時期結束,監理委員會分別改為接管委員會,正式接管了所有日資企業。

日本投降後,工礦企業中的日籍技術及管理人員被遣返日本,給生產造成極大損失。鑒於此,陳儀制定「日僑留遣標準」,規定:「志願回國之日僑,具有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智能,而政府認為有留台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名。」起初擬定留用技術人員約94,238人(包括家屬),美國反對,提出以1,000人為度。陳儀專程赴渝,與中央和美方代表多次商洽,商定留用日籍工作人員5,600人,連同家屬不超過28,000人。實際上,最後留用的日籍技術人員超過了所商定數字,共留用7,139人,其中農林工礦和交通技術人員約佔75%〔註34〕

在當時的情況下,大批日籍技術人員繼續被使用,有利於台省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台灣光復一週年前夕,省工礦處接收的365個工廠,已有206個開工,約占三分之二。產量日趨增加,如電力,已從日本投降時的1,835萬度增至3,730萬度;煤炭從15,000噸增至96,000噸,其他石油、機械、電化、肥料、水泥、紙業、紡織、橡膠等事業,也已大部恢復生產〔註35〕

第三,主台初期對糧食實施管制。台灣原為產米區,但受戰事影響,產量逐年減少。特別是1945年9月加上風災水患侵襲,僅產米626,208噸,與1938年相比,減少54.5%〔註36〕。致使黑市活躍,米價上漲,人心不安。為此,省長官公署於10月31日頒布《管理糧食臨時辦法》七條,決定沿襲日本統治時期糧食徵購配給制度,並組織勸徵隊,分赴各地勸導農民繳納徵糧。因政府收購價太低,且派購任務太重,遭到農民反對。省廣播電台以糧食管制問題進行民意測驗,贊成徵購配給者僅24,404票,反對者占32,656票。陳儀被迫於1946年1月11日修正糧食管理臨時辦法,准許省內糧食自由買賣流通,廢止徵購配給制度,但仍實行糧食管理政策。8月1日,宣佈實施田賦徵實。據統計,自8月1日至12月28日分兩期徵收,第一期徵收稻穀1,222,287,443公斤,占征額數的72.8%;第二期徵收稻穀2,092,852,161公斤,占徵額數的62%〔註37〕。田賦征實政策雖然充裕了省政府的財政,但加重了農民的負擔。

第四、根除日本的奴化教育,重建中華文化與教育。

日占時期,為達到長期統治的目的,積極推行奴化教育。初期將台灣的初等學校分為兩類,一類專為台灣人設立,稱「公學校」;一類專為日人而設,稱小學。中等學校限制台人入學,大半為日人。專科以上學校則限制更加嚴格,基本上全部是日人。1922年後雖表面上實行日台「共學制」,實際上為了加深同化制度。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日本加緊在台推行「皇民化運動」,禁止一切機關、學校使用漢文,改用日文,強迫台人改用日本姓名,甚至禁止台人家庭奉祀家神,強迫信奉日本神道。在這種強制奴化教育下,台灣有420萬人使用日語,佔全台總人口的70%。因此,要剷除日人在台的奴化教育,重建台灣的文化教育,恢復中國固有的精神生活和傳統文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陳儀主要採取了以下幾種辦法。首先,接收原教育行政機構、各級學校、各種社會教育機關和教育社團,並進行調整改組。原日本總督府以文教局統治全台教育,局下設庶務系和教學、援護兩課;各州廳及各市設教育課或教育系。接收時,除援護課〔註38〕關於軍事援護部分由省長官公署民政處接收外,其他由教育處接收;各州廳及各市教育行政機構由各州廳接管委員會及各市政府派員接收。由於日本為推行奴化教育,在台廣泛普及教育,學校相當多,截止日本投降前,計有幼稚園、國民學校、中學、師範、大學等各級學校1,285所,另有青年訓練所等社會教育機構5,750所〔註39〕

遵照陳儀「學校不停課」的指示,學校接收主要由國民政府教育部台灣區教育復員輔導委員會、省長官公署教育處、各州廳接管委員會、各師範學校校長出面接收。如教育部主要接收了台北帝國大學,並改名為國立台灣大學。省教育處則主要接收了台北經濟、台中台林、台南工業專門學校以及設在台北市的各中等學校。至1946年3月底,所有學校全部接收完畢。接收後的各級學校在維持原有數量的基礎上,均依照國民政府教育部規定的學制,結合台省的實際情況,進行改組調整。各公立中等以上學校一律改為省立;各國民學校分教場及高山族教育所改為國民學校;台中師範新竹分校、台灣師範屏東分校分別改為省立新竹、屏東師範學校,並添設省立女子師範學校一所,在台東等中學增設四個師範班;廢除了限制台籍學生升入中等學校的國民學校高等科;各種社會教育機構,如圖書館、博物館、鄉土館等,凡系宣傳皇民化或別有目的者,一律廢除,其餘或繼續設立,或進行改並。經調整改組,1946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台省共有高等學校四所,學生2,727人;中等學校215所(包括普通中學131所、師範6所,職業學校78所)、學生69,098人;國民學校和幼稚園1,143所,其中國民學校11,086所,學生822,265人,以全省學齡兒童1,045,065人計算,入學者約佔78.7%,普及率比日本統治時期還高出7.38%〔註40〕;社會教育包括一般式社教機關和學校式社教機關,共有753所,學生38,720人。

其次,加強台灣人民對祖國文化、史地的認識和瞭解。在日本的殖民地文化統治下,台灣人民,尤其是50歲以下的青壯年,對祖國的語言文字、歷史和文化瞭解甚少,甚至有的人還錯誤地認為「祖國文化大多無可取之處」。針對這種狀況,省長官公署教育處主要從推行國語教育、編輯教材、甄選教育和培養師資等方面入手。語文為維持民族向心力的基本條件。由省教育處請求教育部調派國語推行員,並在上海、重慶等地邀請專家多人來台,成立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進行各項基礎工作」。社會上機關團體或私人教授國語者,給予「示範及協助,使其合於標準」。同時,成立了國民中等學校教材編輯委員會〔註41〕,先後編輯、編印了國民學校國語暫行課本、中等學校國語及歷史暫行課本,以及國語參考書14種、國語讀本30萬冊、民眾國語讀本11萬冊。

1946年9月14日,省行政長官公署下令中學禁止使用日語。教育處調整各校學習課程,加重國文、歷史、地理科目,硬性規定每週學習國語課時數,要求新生入校先補習一學期語文、史地教育等。社會方面,舉辦全省國語演說競賽,舉辦公務員語文實習班,命令各縣市成立國語推行所,將全省鐵路、公路、民營公司站名牌以及台北市街巷名稱,一律換成中文,並加上注音符號,以各種措施推進國語的普及。普及國語,關鍵在師資。光復初期,台省國語教師缺乏,省教育處制定了「本省中等國民學校教員甄選辦法」,規定一方面甄用本省教員,一方面向省外徵選。

截止1946年9月底,共從省外徵選教員1,400餘人,甄選省內合格教員5,804人〔註42〕。同時,增設女子師範學校一所、師範班四班,並舉辦簡易師範班、師資訓練新生班、各縣國民教育師資短期訓練班等,培養和培訓教師。最後,盡力肅清日本在文化思想方面的遺毒。省公署制定頒布了《取締違禁圖書辦法》八條,命令各書店、書攤先自行檢查封存違禁圖書,聽候處理。結果台北市共查出違禁圖書836種7,320餘冊,台中、花蓮等七縣市查出一萬餘冊,除少部分留宣傳委員會作參考外,其餘全部燒燬。頒布了《台灣省電影審查辦法及劇團等管理規則》,其中規定,絕對禁止放映日本電影,上演日本劇目。同時公告自1946年10月25日起,「撤除省內所有新聞報紙雜誌附刊之日文版」,命令日據時期各縣市街道或地市名稱為日本名稱的,「迅即改正」;被迫改用日本姓名者,一律恢復原有姓名;並禁止民間新建房屋沿用日本式,從文化方面清除日人的遺毒。

(三)

綜觀陳儀在台所實施的措施,是在日本統治台灣51年,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殖民地統治的情況下制定的。其措施的針對性,主要以過渡時期順利接收,安定社會秩序,迅速恢復工農業生產為目的。如果只從其制定措施的針對性考察,應該說,其目的是達到了。

首先,我們分析台省行政制度。光復前舊有的行政機構行使已久,機構之多,事業範圍之廣,與我國各省比較,數一數二。因這一特殊情況,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發佈公告:在國民政府派員接收以前,「所有在台日本海陸空軍及警察,皆應靜候接收,不得逾越常軌,殘害民眾生命財產,並負責維持治安。其行政司法各官吏,交通、金融、產業、教育各機關,亦應照常奉公,不得破壞毀損,舞弊營私。」之後,接收台灣的先遣機構到達台灣後,頒發佈告,說明「在陳儀長官未到前,一切行政司法等事務,仍由台灣總督府以下原有各級機關繼續維持現狀,並安定民心」〔註43〕。就是說,日本投降後,台灣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仍按照日本統治時舊有的秩序運營。另外,當時在台的日軍、日僑共有70餘萬人,日軍中不乏頑固分子,他們在投降後,「擅將大批武器、彈藥、化學兵器以及軍用物資等,盜賣、毀損或藏匿不報」〔註44〕。如果處理不當,將嚴重影響台省的社會穩定。

在上述前提下,陳儀蒞台後,若立刻大刀闊斧的變更台灣舊有的行政制度,施以內地省政,必將發生混亂和脫節現象,不利於對台順利接收,也必將引起社會的動盪不安,所以,除將原有的日本總督府改為台省行政長官公署外,其他基本上沿襲舊有的行政制度,因襲成規,為事實上所必要。

其次,我們來看看金融措施。眾所周知,抗日戰爭中,由於戰費支出增加,法幣發行量也迅速增長,戰前國民政府法幣的發行額為14億元,至1945年8月已增加到103,000億元,為戰前的七千多倍。1935年實行幣制改革時,一元法幣折合美金二角九分五厘,抗戰結束時,在上海三百元法幣僅能兌換一元美鈔。法幣貶值,引起物價飛漲。1937年一百元法幣可買兩頭牛,到1945年只能買一條魚。內地國民黨統治區的貨幣金融到了崩潰的邊緣。

陳儀在台灣光復後過渡時期,堅持繼續使用台幣,阻止法幣在台灣流通,拒絕中央銀行在台設立分行支局,有效地防止了內地法幣崩潰的災難衝擊台灣。雖然台灣的物價也在上漲,但與內地各省比較,其漲幅畢竟低些。以上海和台灣的物價做一比較:1946年12月上海的物價指數為580.9,台灣為396.0,上海物價指數是台灣的兩倍;1946年全年上海平均物價指數為391.5,台灣為213.7,上海是台灣的1.8〔註45〕。這不能不歸功於陳儀在台實施的金融措施。

再次,關於經濟統制措施。抗戰時期,國民政府也曾實行戰時經濟統制政策,以利持久抗戰,陳儀治台,面對的是一個戰後千瘡百孔,百廢待舉,國民政府不但在財政上無所補助尚要從台徵調大批物資的局面。在這樣一種局面下,陳儀既要正常運轉台省行政,又不能把這筆行政費用以稅收轉嫁在人民頭上,專賣局和貿易局便成為台省行政長官公署運轉的兩根財政支柱。1946年貿易和專賣兩項收入20億台幣,占台省預算的50%〔註46〕。

1947年台省全年收入預算為41億餘元,僅專賣局負擔10億元,佔全部預算的24.3%〔註47〕。陳儀曾在多種場合評價貿易統制,他說:搞統制貿易有兩個目的,一是要使台灣的重要進出口物資掌握在政府手中,避免奸商操縱,牟取暴利;二是要把貿易所獲的盈餘,全部投到經濟上來。事實上,在當時台省與內地匯兌不通、交通運輸困難的情況下,有些物品由政府統制買賣,確實比私人經營要好辦方便得多。例如,規定不許糖出口,主要是為了用台糖向美國換取台省農業急需的化學肥料〔註48〕,從而提高農業產量,改善農民生活。再如,台省所需之布匹等生活用品,由貿易局出面,以台之煤、糖進行交換或進口,不僅濟台省之急需,而且也解救了「上海煤荒」。

此外,由貿易局和專賣局直接將物資配銷到零售商手中,也減輕了中間逐層剝削使消費者增加的負擔。最後,關於重建台灣新文化的措施。台灣既回歸祖國,台灣人民必須使用中國的語言文字,瞭解中國的歷史。陳儀針對日本對台灣人民的殖民地文化統治,改革教育制度和機構,甄選和培養師資隊伍,編印新的教材,推行和普及國語,清除日本的文化遺毒,無疑有利於增強台灣人民的民族意識,提高文化水準,廓清奴化思想。但是,也應當指出,陳儀治台措施的根本目的,立足於國民黨對台灣的統治,因而他的治台措施與台灣人民根本利益相衝突。

政治方面,特殊的行政長官制度賦予陳儀至高無上的權力,各級行政組織龐大的規模,都不過是日據時期總督制的翻版。各級機構中的官員,雖然台籍人士為多,但位居高官者多是內地人士。1946年12月全省公務員概況統計表明:台省共有公務員54,617人,台省籍占39,711人,外省占13,972人,另有外國人934名,其中中上層公職人員、簡任官員只有12名台省人,外省人則佔202名,比台省多88.78%;薦任官員台省有319人,外省有1,385人,比台省人多62.56%〔註49〕。

在治台的最高機關長官公署內,有長官、秘書長、正副處長、主任秘書20人,但台省籍僅有一人為教育處副處長。加之,內地來台的官員,利用職權,貪污成風,如專賣局長任維鈞、貿易局長於百溪、台省紙業印刷公司總經理、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思的女婿李卓芝籌,貪污數字之大,手段之惡劣,證據之確鑿,轟動全台乃至全國,但陳儀「皆不肯辦」〔註50〕。這些都引起人民極大的反感。

經濟方面,實施統制措施,使生產者和消費者均受盤剝,並使某些產業受到損害,甚至遭到嚴重打擊。以台煤為例。「在滬售價約為台價之三倍,而台定官價又不及煤之生產成本」〔註51〕,遂使業礦者沒有再生產與再擴充的積極性。台省煤礦工業同會呈電資源委員會說:台省因目前受嚴重統制,產煤業者僅得一成左右之利潤,故對於必須投資之增產煤礦計畫,均抱消極態度。又如食糖,本來是台灣的主要產業,因貿易局以「不及成本」的價格收購,不准私運買賣,人民憤恨,有許多農民「因此把蔗田犁毀」,致使昔年產糖150萬噸,1946年僅產糖9萬噸〔註52〕,「損失將在台幣2億元以上,折合國幣60億」〔註53〕

再如石炭,台省燃料調劑委員會以官價每噸500元台幣強迫收購,卻以每噸3,000元台幣賣給上海市燃料委員會,每噸淨賺2,500元台幣,嚴重剝削炭業主的利益。經濟方面統制措施的弊端,招致民怨深積,陳儀在台統治的危機已露端倪。金融方面,繼續使用台幣,限制台幣和法幣的自由匯兌,固然是為了防止內地法幣氾濫的衝擊,但無形中卻保護了日人的利益。因為使用台幣,就無法控制日人手中的那部分台幣。從當時日人在台的數量等方面估計,他們手中的台幣數額可觀。

日人可以用台幣自由購買物品,從而刺激黑市,使物價上漲,造成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同時硬性統制台幣和法幣的匯兌,不僅給人民的營業和旅遊帶來不方便,而且更促使黑市猖獗。文化教育方面,下令禁止使用日語,撤除所有新聞雜誌的日文版,這就忽視了台灣人口640餘萬至少有420萬人使用日語的實際情況,自然引起佔70%台灣人的不滿。由於上述治台措施的種種弊端,招致民怨深積,1947年2月27日晚,以台北市女煙販被專賣局緝私人員毆打為導火線,引發了全省人民反對國民黨統治的「二二八」起義,陳儀不得不引咎辭職,結束了他在台的統治。

【原載《台灣研究季刊》】
〔註21〕當時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楊鵬回憶說:這個管理辦法雖然由財政部公佈,但實際上都是根據陳儀的主張制定的,見《陳儀生平及被害內幕》,第96頁。
〔註22〕《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894號,1945年10月30日。
〔註23〕陳鳴鐘等前揭書(下)第435-436頁。
〔註24〕陳儀在慶祝台灣光復一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見重慶《大公報》,1946年10月26日。
〔註25〕《台灣省專賣局組織規程》1946年1月公佈。
〔註26〕陳鳴鐘等前揭書(下),第543頁。
〔註27〕《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第97頁。
〔註28〕《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作計畫》,(1946年度)第405-409頁。
〔註29〕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印:《陳長官治台一年來言論集》第36頁,1946年11月。
〔註30〕《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第94-95頁。
〔註31〕據台省行政長官公署呈報資源委員會接收日資企業撥歸公營企業清冊,撥歸國營者18單位,國省合營者42單位,省營者323單位,縣市營者92單位,黨營者19單位,共計494個。
〔註32〕周憲文:《日據時代台灣經濟史》,上冊,第75頁,台北版。
〔註33〕陳鳴鐘等前揭書(下),第237頁。
〔註34〕《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第74頁。
〔註35〕《陳長官治台一年來言論集》,第243頁。
〔註36〕陳鳴鐘等前揭書(下),第279頁。
〔註37〕《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作報告》,(1946年度),第139頁。
〔註38〕援護課分軍事援護和社會教育兩部分。
〔註39〕據陳鳴鐘等前揭書(上)第93-94頁統計。
〔註40〕陳鳴鐘等前揭書(上),第376-377頁。
〔註41〕該委員會後來併入省編譯館,由許壽裳任館長。
〔註42〕據陳鳴鐘等前揭書(上)第395、396頁統計。
〔註43〕《孫中山先生與近代中國學術討論集》,第4冊,第239頁,台北版。
〔註44〕陳鳴鐘等前揭書(上),第153頁。
〔註45〕物價指數比較據《台灣金融貿易概況》和《舊中國通貨膨脹史料》兩書折算,轉引自《舊中國的資源委員會──史實與評價》,第239頁。
〔註46〕劉康:《政學系官僚資本》,見《經濟導報》第101期。
〔註47〕這是陳儀還未離台時對47年的收入預算,見《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第221頁。台北版。
〔註48〕日據時期,為把台灣變成日本的農業附庸,台省農業所需化學肥料,基本輸自日本。日本投降後,不能再從日本買進,化學肥料急需。
〔註49〕陳鳴鐘等前揭書(上),第268頁。
〔註50〕《二二八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1),第257頁,台北版。
〔註51〕胡允恭:《金陵叢談》,第206頁,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註52〕《俞濟時呈蔣介石電》。
〔註53〕陳鳴鐘等前揭書(下),第2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