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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現實的情況來看,就算釣魚台不在大陸棚申請案內,因日本實際佔有釣魚台,還是可以用它主張二百海浬經濟海域專屬區〔註十八〕(即排他的經濟水域;EEZ=Exclusive Economic Zone),和中國周旋。所以日本擔心的是大陸棚案在聯合國過不了關,而不是怕中國、台灣來要釣魚台主權。
四、戰後強權竊奪中國領土尚未清算
釣魚台列嶼在大陸福建省的正東邊、台灣的東北邊,距離基隆一百零二海浬、琉球那霸二百三十海浬;面積雖小,但如果依海洋法的規定,從最外側島嶼四周領海十二海浬,加上二百海浬專屬經濟區,海域就很廣闊了。它是一串無人島,卻是十幾億人注目的焦點之一,無論是國際政治、經濟、資源或軍事,在東亞均有極高的戰略價值。
地理、地質結構上,釣魚台列嶼跟台灣、澎湖、舟山群島同屬於中國東海的淺海大陸棚。釣魚台列嶼屬台灣北部大屯山火山帶,琉球列島則屬霧島火山帶。
在中國的歷史文獻中,早在一四○三年左右──近代國際法成形前兩百四十餘年〔註十九〕──由明代使臣奉旨赴東方各國,查勘航線、校正針路(航向、方位)時所著的《順風相送》即出現了釣魚嶼的名字,並記述到赤坎嶼(赤尾嶼)為止是中國的領海範圍,而以枯美山(後又稱姑米山,即今之久米島)為界。此後中國便以其傳統的方式把它當作域內、域外的分界線。釣魚台列嶼正在中國冊封使赴琉球王國的航路上。因此明代陳侃的《使琉球錄》(一五三四年)、郭汝霖的《使琉球錄》(一五六二年)、蕭崇業的《使琉球錄》,清代汪楫的《使琉球雜錄》、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一七一九年)等皆有類似的記載。《中山傳信錄》裡還可以瞭解當時的人已知中、琉之間隔著一道「黑水溝」(即東海海槽,深達兩千多公尺)。非官方的文獻尚有鄭舜功的《日本一鑒》、鄭若曾的《籌海圖編》(一五六二年)及作者不詳的《指南正法》〔註二十〕。近年中國學者努力整理出來的史料多得不勝枚舉。
舊琉球王國的歷史文獻,完全沒有將釣魚台劃入領土版圖的記錄。連日本近代民族主義的先驅林子平(一七三八?~一七九三年)所繪製《三國通覽圖說》裡的附圖「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也將釣魚台諸島塗上和中國一樣的顏色,跟琉球王國區別〔註二十一〕。很明顯的,琉球、日本的史籍裡,最初關於釣魚台的記述全得自於中國書籍和中國人。可是,這一切的文獻證據,戰後的日本政府都用「歷史切割法」否定而不算數,只採用日本本身的記載:「明治十八(一八八五)年後,政府透過沖繩縣當局(一八七二年日本併吞了琉球),再三在當地調查,不僅確定為無人島,且確認沒有清政府治理的痕跡,明治二十八(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內閣決議在該地建標誌,正式納入我國國土」〔註二十二〕。那是明治時代日本與歐美帝國主義列強常用的模式──先弄成國際法上的「無主土地」,再行「先占」。很難想像亞洲最先進、戰後口口聲聲講和平的國家日本會如此強詞奪理,這只能說是殘留的帝國主義心態在作怪。
釣魚台確實被日本統治過,那是因為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隨割讓台灣、澎湖而附帶被日本偷偷拿去的,條約上沒有明列。耐人尋味的是,日本統治台灣時期,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隸屬於台北州。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佈接受《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無條件投降,在國際法的意義上便是自動放棄「竊取自中國的一切領土」,釣魚台自然要歸還中國。可惜的是,抗日戰爭剛勝利,中國自己內部就打起了「國共內戰」,並分成中國大陸和台灣;國際間也掀起「冷戰」。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舊金山和約簽字的同一天,美日也締結了(舊的)《美日安保條約》,才幾年的功夫,日本就迅速由美國的敵國,轉變為美國在亞洲最堅實的軍事盟邦,從而獲得美國甚多袒護,釣魚台便是最典型的例子。
美國監管琉球期間,從一九五五年十月起就一直不定期的拿釣魚台列嶼中的黃尾嶼、赤尾嶼當海、空軍炸射練習的靶場,領土被嚴重侵犯、蹂躪,在旁邊的台灣居然沒有抗議,若是不知情,那是糊塗;若是知情而礙於太依賴美國的支持不敢吭聲,那是懦弱。台灣有二十多年未重申釣魚台是自己的領土,這也成了日方反駁時緊咬不放的把柄。
一九六八年傳出釣魚台附近有油藏。一九六九年十一月,美國總統尼克森和日本佐籐榮作首相談妥,要在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將琉球──包括釣魚台歸還日本〔註二十三〕。此一「私相授受」的行為,立刻激起海內外華人發起著名的「保釣運動」。雖然後來美國聲明其歸還的是「行政權(施政權)」,主權問題則留待涉及爭執的國家去解決,但美國還是依照跟日本的協議,將釣魚台包在「歸還琉球」裡面給了日本。種下了日後中、日、台爭執的重要伏筆。
日本說中國、台灣是因釣魚台附近有石油才主張有主權的〔註二十四〕,這實在很諷刺,如果放大歷史的眼光來看,中國從明、清數百年來領有釣魚台時尚不知石油為何物;反倒是戰後,釣魚台有石油的消息被披露出來,日本便利用美國移交琉球時的霸道處理,竊占釣魚台迄今,所以「中國、台灣因釣魚台附近有石油才主張有主權」的說法完全錯誤,這句話應該用在日本自己身上才對。
中國大陸為了中日的和平友好,擔任副總理的鄧小平曾於一九七四年十月三日接見日本黑田壽男等議員訪問團時,及一九七八年十月赴日訪問時,表達釣魚台主權爭議可以先「擱置」的善意〔註二十五〕,但日本始終沒有接受此一建議的表示。
時至今日,「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在日本也等於成了「國論」,除了極少數像井上清這樣有良知、有反省能力的學者敢著書批判日本政府外,其他如全國性大小商業報紙、雜誌,一向比保守自民黨具國際觀的社會黨(一九七○年代)、共產黨,也都以不同的「理由」自圓其說,支持政府對釣魚台的主權主張,「日中好團體」也沒有一個敢提出異議。井上清很早即指出,日本政府藉著「尖閣列嶼(釣魚台列嶼)」問題激發了民眾「愛國主義」、「排外主義」、「軍國主義」的情緒〔註二十六〕,現今若再加以炒作,近來已稍稍降溫的「中國威脅論」,恐怕又有新戲碼了。要解決這問題的確需要高度的政治藝術。
事實上,這都是美國的亞洲政策搞出來的。美國要利用日本牽制中國,便慷中國之慨,給日本釣魚台的甜頭,換取日本在「國防安全」上的俯首稱臣、乖乖聽話。日本也順勢藉美國之力,再利用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對立與矛盾,佔據釣魚台。美日「交相利」,中國和台灣則「交相受害」。
五、「親日反中」既損國權又不利己
雖然就歷史文獻、地理及國際法,釣魚台「應該」是屬於中國的,但很遺憾,由於種種錯綜複雜的歷史和國際因素纏結,釣魚台迄今仍被日本實際控制著,三十多年來中、港、台三地前仆後繼的保釣行動,因日本艦艇在該處巡弋和驅離,始終未成功。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勢必需要海峽兩岸合作,據理力爭才有希望,這也是很多學者和有識之士所經常呼籲的。惟偏偏這個時候台灣出現了「雜音」,政治情勢的發展也不利於雙方的合作。
首先是,前總統李登輝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接受《沖繩時報》專訪和十月二十日在一項研討會上,接連兩次公開說「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台灣只有漁業權」,激起社會一片嘩然。
近代包括日本在內的帝國主義國家,看到中意的土地、資源,即使不人道、不合國際法、沒有信用,也要以船堅炮利搶下,而李登輝竟主張明明是中國的(退一步講是台灣的)領土、資源,無條件奉送給日本。尤其諷刺的是,李登輝曾被美國譽為「民主先生」,自己也頻頻將「民主」的美名往身上攬,可是當他說「釣魚台是日本的」之前,可曾先問問台灣人民是否同意?
李登輝搞台獨活動時,開口、閉口都說「愛台灣」,但凡涉及釣魚台主權的談話,沒有「中國立場」固不用說,其實他連「台灣立場」也沒有,他是「以日本的立場為立場」(說得更清楚應是「以日本右翼的立場為立場」)──他說「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一九七○年傳出釣魚台附近海底有油,台灣、中國才開始爭這塊土地」不是剛好跟日本「關於尖閣列島領有問題外務省的基本見解(一九七二年三月八日)」內的說法吻合嗎?
二○○三年九月六日下午,李登輝在「台灣正名運動(即台獨運動)」上發表演說後三個小時,竟大宴來台參加遊行、助威的日本觀光團(金美齡有出席)〔註二十七〕,可見其已引進日本民間社會介入台灣內部事務。狡猾的日本政府和右翼政客,難道不會利用李登輝及其所帶領的政治勢力鞏固對釣魚台的主權?
李登輝提到漁業權,那就來看看漁業權。○三年開始,日本加強對付闖入其「經濟海域」捕魚的外國船隻,二月中旬,台灣基隆地區的漁船在釣魚台附近作業,迭遭日本巡防艦(噴水柱等)驅趕或取締拘留,生計、生命都受到威脅。外交部長簡又新說,「我國會動用一切國家能力,包括海巡署的船艦,在兩百海浬經濟海域範圍保護漁民權益」。可是漁民仍然認為政府只是空口說白話,連近在咫尺的釣魚台漁船都保護不了〔註二十八〕。
台灣外交部官員表示,由於我方主張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因此我方宣佈的專屬經濟區北界為北緯二十九度,但日本不承認我方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因此日方認定我國經濟海域北界是從彭佳嶼海域算起,約在北緯二十七度〔註二十九〕。
降至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突然透露,經過七年多台灣終於在六月的第十三次會談上,跟日本就重疊的經濟海域達成擱置政治爭議、共同開發的高度「共識與默契」──雙方沒有邦交,所以未簽署官方協定──劃定北緯二十七至二十九度,即釣魚台往北兩百海浬處(顯然台灣還是碰不得釣魚台),為台日雙方漁船皆可捕魚的區域〔註三十〕。未料隔天就被日本外務省通通否認。
就像這樣,日本對台灣的宣示釣魚台主權向來充耳不聞,連漁業權也不曾鬆口。儘管如此,台灣當局和執政黨還是在外交、安全上極力「親日」,並在島內陸續祭出「去中國化」的政策,至於釣魚台的主權問題,更是不肯與中國大陸合作,理由是:不能為捍衛釣魚台的主權而失去「國家主權(台灣獨立)」。
殊不知,台灣不與中國大陸合作,台灣本身就無法跟日本爭──除了日據時代釣魚台隸屬台北州和地理的聯繫外,沒有任何歷史文獻、國際法可資運用,最重要的是,無論台灣叫「中華民國」或「台灣共和國」,只要日本不承認台灣是個國家,或說台灣是中國的一省,便一切免談。台灣連作談判對象的資格都沒有。
而中國大陸方面,因為所有歷史、地理、國際法(含國際海洋法)上的證據均有其環環相扣的脈絡,沒有了台灣的接續和依托,舉證、論述都會出現斷層,讓情形更複雜,若處理不慎很容易造成中國大陸、台灣都拿不回釣魚台,日本再次漁翁得利。
六、結論
釣魚台是個牽扯到中、台、日、美四方的問題,戰後會演變成今天這個局面,「始作俑者」的就是美國,而一九七二年五月之後,美國把問題一丟,留給中國、日本去爭,美國則隔岸觀火,伺機繼續操弄東北亞的國際政治。因此中國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仍須小心美國會不會有什麼直接或間接的干預動作。
由於國際海洋法公約明言:在專屬經濟區內對大陸棚資源的開發與探勘,並不適用專屬經濟區制度,而是適用大陸棚的相關規定〔註三十一〕。所以日本海上保安廳公佈的調查區域圖沒有釣魚台著實很奇怪,或許日本早已悄悄地「調查完畢」,或許「光做不說、秘密進行」,反正尚未到攤牌階段,不必提前曝光。國際間本來就是爾虞我詐的舞台,這一點得務必留意,絕對不可以讓日本將大陸棚案與釣魚台掛勾,並在聯合國審查闖關成功。
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也未加入國際海洋法條約,因此除了一九六八年證實釣魚台附近海域有油藏之後,曾宣佈與美國太平洋海灣石油公司共同探勘該處海底石油之外(那時台灣還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就再也沒有認真調查過四周海底大陸棚的資源──即使調查了也無法向聯合國申請主權的權利。在各國拚命爭取大陸棚資源的角逐中,是不折不扣的「局外人」。事實上,台灣連日本在調查大陸棚海域時侵入了台灣本身所主張的兩百海浬專屬經濟海域,也不敢吭聲──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有這回事。日本「關於排他的經濟水域及大陸棚的法律(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法律第七十四號)」第二條第一項等於附帶說明了與外國鄰接海域的中央線,或替代中央線的線需經過日本和對像國家雙方同意,然而,日本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也就不曾和台灣談判過中央線的問題,於是日本調查大陸棚海域、劃定專屬經濟海域皆「自行其是」,從來沒尊重過台灣或將台灣放在眼裡。台灣政府不重視大陸棚資源,連帶的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也不報導這方面的消息,這次日本擴大調查大陸棚──一個真正關係到國家利益的問題,最擅長炒新聞、挖新聞的台灣眾多媒體幾乎是隻字未提(僅『聯合報』在數月之後的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有過一篇引自外電的小小報導)。
只知搞選舉、騙選票而不會治國的台灣現政府,對日本調查大陸棚背後可能涉及釣魚台主權的意義,表現得是渾然無知、絲毫沒有戒心。至於釣魚台的主權,由每次發生和釣魚台有關的事件或漁業糾紛時,當局者只會空喊幾句,安撫、敷衍一下島內人民的情緒,卻不敢具體對付日本,即可知台灣不可能有任何的作為(○三年八月下旬內政部才決定用人造衛星照相的方式,製作釣魚台的地籍圖──不是派人實際登島測量)。目前中國大陸很難寄望台灣政府的合作,要有全盤獨力解決的準備和打算。
國際間雖有「國際法」、「國際海洋法」,可是這些法真的發揮了百分之百的效力嗎?真的被各國遵守了嗎?就像一九七四年一月三十日,日本與南韓事前未跟中國商量,即片面簽定了「大陸棚共同開發協議」,擬共同投資、開發中國東海;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日韓換文、一九八○年地質試挖,中國都曾立刻抗議「侵犯主權」〔註三十二〕,但日韓還是未曾歇手,繼續蠻幹。因此,關於釣魚台附近海域的油藏,既然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國已公佈實施《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註三十三〕,就應根據規定,依法先行開發,以免中國也落得光說不練的嗤笑。
中國大陸新領導人胡錦濤接班後,對日似已改採柔性外交,但如果在索回釣魚台上怠慢,將可能損失釣魚台主權和七至二十萬平方公里海域的天然資源〔註三十四〕。中國方面應該技巧但不招搖地在國際間傳達「釣魚台主權屬於中國」的印象,要是日本強力反彈,則可善加運用,「讓爭議持續發酵(keep the issue alive)」,使國際社會明白當初日、美是如何「弄走」釣魚台的。當前中國還要阻止日、美在釣魚台建立軍事設施,如果那裡有了海空偵搜監控設備、地對艦?地對空飛彈、導彈,甚至納入戰區飛彈防禦系統(TMD=Theater Missile Defense),不僅能輕易扼住北台灣的重要港口和空中航道,還能監控大陸東半壁。
現今台灣當局及部分民間人士只曉得一味地反中國,卻不知釣魚台給了日本,會使台灣北部後門洞開在日本看管之下。「反中親日」的台獨勢力或許正好覺得這樣日本更易於協同美國「保護台灣」,然而,獨派將釣魚台奉送給日本,在台灣民眾看來是「賣台」行為,因為台灣百姓一直認為釣魚台是台灣的。
無論如何,就當前國際政治的現實觀之,夾雜在中、日、台之間的大陸棚範圍問題、釣魚台主權問題,終究還是要由中、日兩方來面對、解決,台灣雖然是「出局者」,但很可能會發生「攪局」的作用,至於會對哪一方較有利,那就要看台灣內部政情的發展來決定了。
〔註一〕http://www.kantei.go.jp/jp/m-magazine/backnumber/2003/0911.html
〔註二〕一九五八年第一次海洋法會議訂定的大陸棚條約,便正式規定沿海國家對大陸棚自然資源有主權的權利(sovereign rights);大陸棚是到水深兩百公尺乃至可以開發的限度;同時對長年棲息在該處的蝦、蟹、珊瑚、海綿等生物資源也有管轄權了(日本並未加入這條約)。然而,一九七七年之後「領海十二海浬+經濟水域兩百海浬=資源管理原則」漸漸成為世界海洋制度的基本理念。到了一九八二年新定的海洋法條約,關於大陸棚的定義就有了兩種演算法:一、距離基準──從大陸邊緣基線(領海基線)開始,不到兩百海浬的即以兩百海浬為限;二、自然延長基準──從大陸邊緣基線(領海基線)開始,兩百海浬以上的情形有:在海底山脈上三百五十海浬以內或兩千五百公尺等深線一百海浬以內。
〔註三〕據鞠德源所著《日本國竊土源流 釣魚列嶼主權辨》(北京,二○○一年五月,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一書,頁三二七~三二八的敘述是,中國地質學家一九五○年代即在中國東海、南海研究過海洋石油,一九六七年美國人肯尼斯.埃默利提出日本九州與中國台灣之間的海域可能具有很大的石油資源潛力,一九六八年美國以「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的名義做勘察,證實此說。
〔註四〕《大陸棚調查、來年度がり2段階で 政府對處方針きょう決定》,《讀賣新聞》,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東京朝刊。
〔註五〕據一九七八年聯合國秘書處的資料,日本是大陸棚超過兩百海浬的國家之一。
在此順便一提,日本學者菅沼雲龍在網站上表示,劃定大陸棚的界線是極困難的,問題出在「島」的定義上。原先在國際法上,一般是比澳大利亞大的陸地叫作「大陸」,比格陵蘭小的陸地叫作「島」。而一九五八年第一次國際法海洋會議時,島的定義為,「是自然形成的陸地,被水圍繞,即使高潮時也在水面上」。可是很諷刺地,國際水路局(IHB=International Hydrographic Bureau)跟美國國務院的定義就不一樣,前者認為面積一平方公里以下者為「礁巖(rock)」,1-10平方公里者為「小島嶼(small islet)」;而後者認為面積○點○○一平方英里(○點○○二五九平方公里)以下者為「礁巖」,一平方英里(二點五九平方公里)以下者為「小島」,一千平方英里(兩千五百九十平方公里)以上者才是「島」。到了一九八○年第三次國際海洋法會議時,又記述著「人類不能居住或維持其本身經濟生活的礁巖,是不能用以主張擁有排他的經濟水域或大陸棚的」。從而可知,因島的定義不明確,也會對劃定大陸棚的界線造成若干影響而變得不甚明確。如果按這說法,再對照日本在太平洋上以那些地圖上都不太能找到的「小小島嶼」作基準,而來爭取「大陸」棚主權的權利,就可以瞭解日本是多麼的「積極」和不擇手段。
〔註六〕同〔註一〕。
〔註七〕《國益かけた大陸棚調? 小泉首相と與黨、思惑一致〉,《讀賣新聞》,二○○三年七月十五日,東京朝刊。
〔註八〕http://www.hoshushintoh.com/news/n030714c.html
〔註九〕有關調查大陸棚計畫日本與國際間的時程動態:(見次頁〔註九〕表格)
1982年
聯合國通過海洋法條約:在符合地質、地形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主張超過200海浬(約370公里)乃至最多到350海浬(約650公里)的大陸棚
1983年2月7日
聯合國海洋法條約日本簽字,這一年海上保安廳開始調查大陸棚
1994年11月16日
聯合國海洋法條約生效
1996年6月20日
日本批准聯合國海洋法條約:7月20日聯合國海洋法條約與日本國內相關的海洋法制度生效
1997年
聯合國設置審查沿海國家大陸棚延伸的「大陸棚界限委員會」
1999年5月
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為了尋求判斷大陸棚的科學根據,制定了「科學、技術的指南」
2002年6月
俄羅斯向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提出大陸棚延伸的申請。日本政府設置「調查大陸棚相關省廳連絡會議」
2003年5月
俄羅斯申請案被駁回。日本政府相關部門研判,申請大陸棚的延伸尚需要極高度且詳細的科學資料
2003年6、7月
以自民黨為首,加上公民黨、保守新黨的執政聯盟議員為了調查大陸棚所需要的經費進行協商,向政府要求提撥特別預算
2003年8月
日本政府25日公布「為劃定大陸棚今後的基本構想」;29日決定從2004年到2009年在調查大陸棚的工作上投入1000日圓
2007年
預定這一年之內要調查完畢
2008年到2009年5月之前
整合數據並撰寫申請書
2009年5月
向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提出科學證據資料的期限
〔註十〕同〔註七〕。
〔註十一〕海上保安廳當初為了取得設定大陸棚範圍的基本資料,一九八三年十月在水路部海洋調查課設置大陸棚調查室,以大型測量船「拓洋」號進行海底地形、地質結構、磁場、重力等的調查。一九九八年再添加配備了先進探測設備的新型探測船「昭洋」號。
〔註十二〕同〔註四〕。
〔註十三〕姜皇池著,《國際海洋法總論》,二○○二一年九月,台北,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頁三七○。
〔註十四〕《大陸棚劃定に向けた基本的考え方の要旨》,《讀賣新聞》,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東京朝刊。
〔註十五〕山內康英,《海洋しジ-ムの現狀と日本の對應》,《國際問題》,一九九六年九月號。
〔註十六〕《潛水艦の太平洋進出目論む中國》,http://www3.ocn.ne.jp/?fitness/index1785.html
〔註十七〕《今日の南沙は明日の尖閣》,http://akebonokikaku.hp.infoseek.co.jp/page029.html
〔註十八〕中國大陸、台灣、日本、南韓各自的海域主張:(見次頁〔註十八〕表格)
國家 | 簽署海洋公約日期 | 領海 | 鄰接區 | 專屬經濟海域 | 專屬漁區 | 大陸棚 |
中國大陸 | 1996.6.7 | 12 | 24 | 200 | 200海浬或大陸棚邊緣 | |
台灣 | 12 | 24 | 200 | 200海浬或大陸棚邊緣 | ||
日本 | 1996.6.20 | 12 | 24 | 200 | 200海浬或大陸棚邊緣 | |
南韓 | 1996.1.29 | 12 | 24 | 200 | 200海浬或大陸棚邊緣 |
〔註十九〕此處以一六四八年威斯費裡亞和談,近代西歐國際社會形成作為國際法誕生的起點。
〔註二十〕鄭海麟著,《從歷史與國際法看釣魚台主權歸屬》,二○○三年三月,台北,海峽評論出版社,頁三七~一○○。
〔註二十一〕井上清著,《尖閣列島》,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東京,第三書館,p.42-43,卷末《三國通覽圖說》地圖。
〔註二十二〕《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一九七○年─一九九二年,東京,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霞山會,p.73「尖閣諸島の領有權問題についての外務省基本見解」。
〔註二十三〕永野信利編著,《日本外交ハンドドブツク》,東京,一九八一年三月,サイマル出版會,p.83。
〔註二十四〕同〔註二十二〕。
〔註二十五〕同〔註二十二〕,頁七三;同〔註二十三〕,頁一六八。
〔註二十六〕同〔註二十一〕,頁一三八。
〔註二十七〕「海內外同心 創建新台灣 第一軍團 金美齡號召日本友人」,《自由時報》,二○○三年九月七日。
〔註二十八〕《空話!釣魚台漁船都護不了》,《聯合報》,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註二十九〕《護漁!外交部宣示動用船艦》,《聯合報》,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註三十〕《台日決共同開發釣魚台海域》,http://www.itsap.org,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註三十一〕同〔註十三〕,頁三四七。
〔註三十二〕同〔註二十二〕,頁一三一、一七九、二一六。
〔註三十三〕《中國海軍完成我全部海洋國土調查測量繪圖工作》,《中國青年報》,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http://news.sohu.com/36/25/news204942536.shtml
〔註三十四〕《釣魚島:留給我們的時間還有多久?》,http://views.news.sohu.com/38/59/blank2036159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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