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陳水扁總統一邊呼籲台灣朝野政黨和解,希望由在野黨領袖擔任所謂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主委,另一方面,民進黨政府又在台獨運動上繼續向前挺進。在中學歷史教材中,宣導台獨陣營作為台灣獨立法理依據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民進黨政府此舉不僅進一步撕裂台灣全體住民共同的記憶與歷史歸屬感,更對兩岸青年的發展,人為的構築出一道「阿扁圍牆」,從教育上將台灣青年學子從大中華圈中隔離。然而,不論從國際法、國際慣例或國際現勢的發展,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只是民進黨片面曲解文件,自欺欺人的意識型態病毒,台灣地位未定論不僅不能為台獨爭取到國際的接受,反將民進黨自陷於在兩岸對抗中,沒有迴旋空間的困境。更嚴重的是民進黨政府此舉,企圖將台灣青年未來向大陸發展的可能選擇,野蠻的斬斷;對即將興起的大中華社群,被迫自我放逐,為惡之大堪稱誤國誤民實不為過。
教育部於11月9日上網公佈《高中歷史課程綱要草案》,高一、高二歷史必修課程共四冊,第一冊台灣史,第二冊中國史,第三和第四冊世界史。其中台灣史部分分為四大單元,第一單元從原住民開始論述到日本殖民統治,第二單元論述日本殖民統治,第三和第四單元從日本殖民統治結束後到現在。在台灣史部分,和過去50多年來高中歷史教材最大不同之處是,國民黨執政時期的歷史教材,不論統編或民編,中華民國取得台灣的法律依據都是《開羅宣言》。新高中歷史課程綱要說明「過去所稱的《開羅宣言》,實際上為statement(陳述)。」並將《舊金山和約》(含條約對領土處分的效力)和《中日和約》與《開羅宣言》同時列入課程綱要。也就是說,台灣法律定位爭議正式進入歷史教科書。向來被台獨人士奉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重要法理基礎的《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正式列入九十五學年度實施的高中歷史課程中。五十多年來,中華民國依據《開羅宣言》取得台灣法律地位的歷史論述,反倒則即將成為歷史。
教育部長杜正勝認為,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報,和舊金山和約比較,法律位階高下已很清楚。國民黨執政時期,對於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總是避而不談,但現在必須認真面對,回歸歷史事實,不宜太一廂情願。依據《開羅宣言》,日本戰敗後,台灣及澎湖群島應「歸還給中華民國」,這是50多年來歷史教科書對於台灣法律定位所採取的依據。但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僅稱,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所有權利,並未明說歸還給中華民國,過去國民黨政府50多年來的中小學歷史教科書對這兩項和約皆捨棄不談。
事實上,民進黨是有計畫的推動台獨理論教科書化。行政院秘書處和民進黨中央黨部去年6、7月間相繼發函教育部,請教育部處理一項「台灣南星會」陳情案。這項陳情案強烈建議教育部,刪除各級學校教科書中關於「中華民國依據開羅宣言統治台灣」的內容,改由《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取代。陳情案指出,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均自稱中國,並均聲稱依據《開羅宣言》,戰後日本將台灣交還中國統治,中國國民黨更將之列入學校教科書,使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份,誤導台灣人民一甲子。然而《開羅宣言》並非法律文件,當時參與《開羅宣言》的英國首相邱吉爾也於一九五五年在英國國會否認《開羅宣言》決定台灣歸屬中國。依據《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中華民國迄今仍未獲得台灣的主權。
民進黨、台聯黨、建國黨等泛綠陣營雖然對推動台獨的強度與時間表有別,但他們依據台灣地位未定論做為推動台獨的法律依據則沒有差異。獨派陣營認為1895年的馬關條約使台灣成了日本的殖民地,因馬關條約之「領土割讓 ( Territory Cited )」,台灣在1895 到1945年間是日本國的「合法領土 ( Legal Territory )」,中華民國在1911年成立時其領土範圍根本未及台灣,亦即台灣原本即不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台灣人根本未參與中華民國之創建與制憲,過去兩蔣在台灣獨裁統治時代,其國會之中國代表稱作「法統」以維持中國36 省之統治假象而不改選。如今法統已不存在,中華民國自然不存在。
台獨陣營一向主張,1945年終戰,日本宣佈投降,身為戰敗國殖民地的台灣,立刻成為列強瓜分的目標之一。台灣歸屬的爭議,由此而起。早在1943年日本即將敗退之時,覬覦台灣許久的中國、美國就在開羅會議中決議分贓,將台灣劃歸蔣政權,而美國則可以藉由控制蔣政權進而控制台灣海峽的管轄權。然而,與會的另一位元首邱吉爾識破了這件政治分贓,於是要求中、美簽下沒有領土野心的切結書來反制。由於爭執激烈,所以開羅會議差點流產,開羅宣言十分簡短,主要內容為:「三國(中美英)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註一〕而中、美、英三國也沒有任何一國在上面簽字。因此,要說台灣是根據開羅宣言劃歸中國,是不合法的。因為所謂宣言的目的是宣示立場,並不具強制性;再者,開羅宣言根本是無人簽字的無效宣言。因此日本戰敗,台灣主權歸屬根本未定。
其次,獨派人士刻意從對波茨坦宣言的解讀中,製造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另一項論調。獨派認為:一九四五年七月,美英蘇三國在德國柏林附近之波茨坦召開高峰會議。杜魯門與英相邱吉爾(後由艾德禮取代)另行起草宣言,杜魯門訓令美國駐華大使赫爾利(由國府外次吳國楨陪同)向蔣介石主席出示宣言十三款內容,其中第八款為:「開羅宣言之條款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註二〕宣言第十三款則重申開羅宣言所稱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註三〕。七月二十六日,波茨坦宣言由美中英三國首長具名公佈。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投降條款涵蓋日本方面接受波茨坦宣言條款。獨派聲稱,表面看來,波茨坦宣言是替開羅宣言背書,而且這是與會首長均同意、簽名的宣言;但別忘了這只是宣言,不是條約,只能代表這些國家當時的意願頃向,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台灣主權地位還是未定。
獨派人士更經常依據美國總統杜魯門於1950年發表的宣言,做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有力引證。1950年六月,韓戰爆發,聯合國決議迎戰北韓。為防止北京政府乘機入侵台灣,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第七艦隊入駐台灣,並發表杜魯門宣言,聲明「台灣地位未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安全重建,對日和平問題解決,或經過聯合國考慮之,再做決定。」獨派宣稱雖然這也是個「宣言」,也不具法律效力;但必須注意國際此時的立場轉折,已不再提台灣必須交給蔣政權的中華民國了。此時,台灣主權未定論浮上檯面。
而對於舊金山和約獨派人士也有自己的解讀。舊金山和約是對日本宣戰的國家對戰敗國日本所簽署的和平條約,在1951年九月八日共有四十八國與日本簽定「對日和平條約」,但台灣蔣政權的「中華民國」,以及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均因身份爭議未受邀請。獨派強調舊金山和約雖然是合法條約,然而在舊金山和約中只提到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卻未曾提過,台灣主權應歸屬何國?所以台灣主權未定。
依據舊金山和約中和台灣主權相關的有兩項:
(一)第二條(Article2)第二(b)項:
「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及請求權。」〔註四〕
(二)第二條(Article2)第六(f)項:
「日本茲放棄其對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及請求權。」〔註五〕
最後,對於二次大戰之後日本簽定的條約中,唯一有明確指出台灣主權的中日和約,該約簽訂於1952年4月28日,由日本政府與當時已失去中國大陸領土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其中第二條(Article2):「茲承認依照公元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及請求權。」〔註六〕第10條(Article10):「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註七〕照會:「本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但對中日和約,獨派陣營採取根本否定的態度,獨派宣稱,日本已於1951年簽署舊金山和約,事實上已放棄對台灣主權,既然在舊金山和約日本已放棄台灣主權,日本是無權與任何國家討論、交換台灣主權的。因而在1952年,與中華民國簽署日華和約,關於台灣主權問題的協議,日本政府能否代表台灣,是有疑義的。其次,即便這個和約生效,那麼所謂的中國,是指當時只管轄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跟那個所謂的「中國」,在領土上、在人民上、在政權上,已經是不相關的國度了。所以即便台灣被劃歸給了「中國」,指的也是「中華民國」,絕對不可能成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為自始至終,都分割著,而這個「中華民國」事實上,也只是統治台澎金馬而已。
最後,獨派經常宣傳,台灣早就應交給聯合國托管。除引述美國在國民黨政府撤退來台時,曾出現推動兩個中國的嘗試,遭蔣介石拒絕的舊事外,獨派另依據 1945年2 月11日美、英、蘇在雅爾達會議上同意台灣戰後從其敵國日本交聯合國托管。同年 6月 26日,聯合國憲章第 77條追認該協議,而憲章第 76條表明托管的目的是讓這些領土自治或獨立。但戰後受太平洋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將軍在1945年9月2日發佈之第 1號命令而於10月25日來台灣接受日本受降的蔣介石之「中華民國」軍隊,在次年將日軍遣返後,應退未退,繼而因韓戰與越戰之爆發而將台灣與澎湖佔領至今。
然而事實的真相是,台澎金馬的歸屬,即使只是先在開羅會議發表了基本意向,與會各國元首並未簽字;然而波茨坦宣言等於進一步替開羅會議定出的基調背書。最重要的是由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宣示日本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及請求權。繼而在與國民黨政府代表簽定的中日和約中第十條載明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日本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及請求權,而由中華民國取得。民進黨及獨派陣營人士明顯故意斷章取義,曲解文件。
根據中日和約簽定當時為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是聯合國所承認的會員國,因此,該合約雙方當事人為中華民國與日本,獨派宣稱「和約與當時已失去中國大陸領土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而讓當事人權利義務上不確定」的問題,事實上並不成立,因為當時聯合國之會員國是承認中華民國。在聯合國投票的也是中華民國代表,兩國簽約當時雙方代表都沒有代表權的問題。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喪失地位是在中日和約簽定之後,不能據此而質疑當初1952的中日合約之合法性。
再看獨派人士所主張的台灣托管論更是明顯的企圖誤導民眾。獨派人士堅持台灣主權地位未定,更不是中國一部分,應由全體全民自決。因而民進黨政府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推動公投法、制憲,正名等;甚至主張不惜將台灣納為日本或美國的屬地,或者交由聯合國托管。然而,依據聯合國憲章第76條規定:依據本憲章第一條所載聯合國之宗旨,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應為:(一)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二)增進托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人民自由表示之願望為原則,且按照各托管協定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三)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提倡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並激發世界人民互相維繫之意識。(四)於社會、經濟、及商業事件上,保證聯合國全體會員國及其國民之平等待遇,及各該國民於司法裁判上之平等待遇,但以不妨礙上述目的之達成,且不違背第80條之規定為限。
第77條規定:
一、托管制度適用於依托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
(一)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
(二)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三)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
二、關於上列種類中之何種領土將置於托管制度之下,及其條件,為此後協定所當規定之事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8條規定,凡領土已成為聯合國之會員國者,不適用托管制度;聯合國會員國間之關係,應基於尊重主權平等之原則。第80條也規定:一、除依第77條、第79條,及第81條所訂置各領土於托管制度下之「個別托管協定另有議定外,並在該項協定未經締結以前」,本章任何規定絕對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變更任何國家或人民之權利、或聯合國會員國個別簽訂之現有國際約章之條款。二、本條第一項不得解釋為對於依第77條之規定而訂置委任統治地或其他領土於托管制度下之協定,授以延展商訂之理由。依據憲章精神,即使在聯合國成立前的國際協約,甚至是軍事約定,聯合國也必須尊重。聯合國憲章是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結束時在舊金山簽字,同年10月24日生效後成立,中華民國也即已簽字成為創始會員國。即然中日和約早於1952年簽定,而且日本天皇於1945年8月14日,向日本議會宣佈接受波茨坦宣言,頒投降詔書及其後日本所簽定的各項和約,就算台灣通過公民投票要求聯合國托管,聯合國依照憲章規定,根本不會接受。現在還主張台灣托管的獨派陣營,根本是睜眼說瞎話。
再依據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後所簽署的第一號令,內容說明在1945年10月24日,台灣行政長官陳儀抵台,於第二天在台北公會堂舉行受降典禮。同日,陳儀以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身份對當時日本台灣總督兼第十總司令官安籐利吉大將,下署行政長官公署第一號令,指出該年9月9日,日本已無條件投降。日本最後一任台灣總督安籐利吉簽字領受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第一號訓令,規定自1945年10月25日起台灣全省回歸中國版圖,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實在是獨派陣營為替台獨製造正當性而憑空製造出來的謊言。
最後,不得不沈痛的呼籲民進黨政府應懸崖勒馬,萬萬不得一意孤行,企圖將不正確的歷史觀強加於青年學子身上,強迫他們從中國的文化的歷史長河中自我割離,硬逼他們放棄對大陸13億中國人未來發展的參與權。兩岸爭議的解決,最終還是得回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共和國的爭執上,去尋找解套的辦法。民進黨政府拒絕回到歷史斷裂點去設法焊接或熔合,不但不能解決台灣當前的困境,甚至將替兩岸中國人帶來毫無必要的衝突。隨著中國的崛起,台灣地位未定論在可見的將來,不可能被國際認可,民進黨政府刻意將這種事實上不存在而現實上也行不通的歪論蠻加給台灣的下一代,徒然使他們在未來憑空增添對時代與歷史的雙重失落感,如此為害台灣青年的愚行,陳水扁與民進黨政府怎能硬幹?
〔註一〕開羅宣言對台部分原文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註二〕波茨坦宣言第八款原文 The term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註三〕波茨坦宣言第十三款原文 We call upon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to proclaim now the unconditional surrender of all Japanese armed forces, and to provide proper and adequate assurances of their good faith in such action. The alternative for Japan is prompt and utter destruction.
〔註四〕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原文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註五〕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六項原文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註六〕中日和約第二條原文 It is recognized that under Article 2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hic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8 September 195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Japan has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s well as the Spratle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lands.
〔註七〕中日和約第十條原文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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