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正確解讀《反分裂國家法》

紀欣
(法學博士、中國統一聯盟副主席)


自去年五月中共溫家寶總理在倫敦首次表示考慮制定統一法,至去年底中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將在今年三月制訂《反分裂國家法》,至三月十四日全國人大正式通過《反分裂國家法》,有關中國大陸是否將如期立法,該法內容為何,一直是台灣及國際媒體的焦點。儘管台灣當局在立法前不斷地發動外交、遊說戰,企圖透過美日、國際反彈,打消中國大陸立法念頭,立法後又立即策動三月二十六日百萬人大遊行,馬英九也召集了十二位縣市長共同發表抗議聲明,但其實台灣當局心知肚明,反分裂法的制定,標示了台獨分裂勢力的勢微,台灣的主流民意已明顯地從台灣獨立建國,轉回到中華民國、維持現狀。至於兩岸是否能進一步地朝向和平統一之路邁進,則有待兩岸反獨促統勢力的努力。

據多份民調顯示,台灣民眾知道中共制定何法的人並不多,瞭解其內容者更少。或許當台灣民眾願意平心靜氣地來研究一下大陸此次立法的過程及結果,將不難看見大陸所釋放出的種種善意。

一、立場堅定,做法卻靈活、彈性

大陸對此次立法相當慎重,國家領導人及對台工作最高決策者在正式立法前均發表了重要談話。不論是從胡四點,還是從賈慶林、王在希、陳雲林先後發表的談話,均可看出大陸熟知台灣內部政治生態及最新情勢,並且不再避諱談論敏感問題。他們竭盡所能地對台灣當局及民眾表示善意,但同時也堅守了「一中原則」、「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既有立場。

大陸知道「一國兩制」在台灣執政當局刻意的污衊下,早已成為洪水猛獸的代名詞,但仍在《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充分顯示了對於實行「一國兩制」的決心及信心。明眼人皆知,「一國兩制」的問題在「一國」而非「兩制」。因此,只要突破「一國」,「兩制」即非問題;甚至「兩制」還可以產生促銷「一國」的功能。

另外,大陸此次立法在態度上相當靈活,亦精益求精。所有人均認定人大一旦公佈草案後,即不可能再做任何修改,沒料到就在正式表決前,該法做了重要的更改。例如第二條加入了「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不但將大陸的「一中新三段論」完整呈現,亦表現出對台灣的最大善意。又例如將第六條第一款的「兩岸居民」改成「兩岸人員」,也展現出大陸當局極力爭取各黨各派人士之強烈企圖心。再例如將第八條中第三個「或者」,從原本的「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消失」,改成「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消失」,則充分顯示大陸將竭盡一切所能,以和平方式實現統一。

總之,台灣當局及民眾若願心平氣和地思考立法的過程及該法之字裡行間,就不難發現大陸釋出的種種善意。

二、法條言簡易賅,清晰易懂

經修改後的《反分裂國家法》只有短短十條,約一千三百字。台灣有學者批判該法像大陸對台政策的宣示,而不似法律條文,這種批評並不公允,亦不瞭解《反分裂國家法》之特性。

首先,《反分裂國家法》不是一般民法、刑法,而是一部特別法,亦可謂為一部具有高度政策性的母法,未來一切與兩岸關係、對台政策、保障台胞、台商、台灣居民權益的法令,均不得違背該法精神。換言之,該法不只要求台灣當局接受一中原則,放棄台獨活動,其實也要求大陸對台工作者必須依法行政,以該法為其對台工作方針,並需積極設法維護台灣地區和平穩定、改善兩岸關係、為台灣民眾謀福利,當然也就包括在適當時機制定該法之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使該法各條規定能具體實踐。

其次,法律定得好或不好不在條文的長短,而在它是否能精確地達到立法目的,讓所有人均能知其真意,並加以遵守。相較於大陸公佈的兩次白皮書,《反分裂國家法》可謂字字講究,言簡易賅,卻達成大陸對台政策法制化的目的,並讓台灣當局及民眾清楚知道,大陸對兩岸關係的期待及和平統一的底線。有人批評該法並未明確定義何謂「台獨」勢力,第八條的三個「或者」不夠清楚,將產生寒蟬效應。其實台灣當政者比誰都知道何謂「台獨」,何謂「分裂」,而台灣民眾歷經李登輝當政十二年,說了兩百多次「不搞台獨」,卻是徹頭徹尾的台獨份子,多少也該學到一些教訓了吧!

三、和平統一卻是既定目標

去年底大陸宣佈將訂立《反分裂國家法》,而非先前所傳的統一法,台灣很多人就猜測該法至多只將表明反台獨、反分裂立場,法條中既不會有統一時間表,甚至連「統一」字眼都不見得會出現。他們認定中共當局其實比台灣還希望兩岸維持現狀,此次立法不過是被李登輝、陳水扁等台獨份子逼出來的。這些人看到《反分裂國家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指出,立法目的是為「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就批判大陸要併吞台灣,甚至有人一口咬定該法是為對台動武預立法律根據。

其實任何人抗議大陸不應明定統一為終極目標既不合邏輯,亦強詞奪理。既然要制訂反分裂法,就無法迴避統一,缺了統一的願景,就完全失去堅持一中原則、反對台獨的理由及目的,也同時失去了立法的意義。至於說大陸要立法對台動武,不如說立法是希望達到「以武嚇獨」的目的,但該目的,仍是為了避免動武。換言之,大陸為了達成和平統一,才需將對台政策法制化,確保統一大業能逐步以和平方式完成。依此看來,該法第四條的規定:「完成統一祖國的根本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深具意義。大陸知道警告台灣當局及外國勢力,或許對嚇阻台獨有用,但要想和平統一,則必須具體落實「寄希望於台灣人民」政策。

四、誰破壞台海現狀?

台灣朝野政黨及美日兩國批判《反分裂國家法》破壞了台海現狀,這種批判其實有兩個問題。一是何為台海現狀,二是台海現狀應由誰認定。

首先,台灣當局即令不同意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也無法否認賈慶林所說:「儘管兩岸迄今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這就是兩岸關係的現狀。」,何況兩岸依法始終在一中架構下,並且均以追求國家完全統一為目標。因此,《反分裂國家法》並未構成對於台海現狀的挑戰。

其次,台海現狀應由兩岸中國人自己認定,而與其他國家無關。與中國大陸有邦交的一百多個國家都承認「一個中國」,其中包括美國與日本。美日兩國既然知道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當然理解國家不應該分裂的道理,並且沒有理由不支持兩岸統一,又有何理由反對《反分裂國家法》?另外,美日要想確保台海無「非和平」之虞,就應停止對台獨勢力釋放錯誤訊息!

當然,兩岸現狀涉及台灣的地位問題,該如何解決的確是台灣當局及政治人物普遍關心的,但《反分裂國家法》第三條標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就表明大陸同意台灣地位、中華民國法統問題,必須以第七條所規定的「平等協商和談判」來解決。除此之外,第七條談判的內容還明列了多項台灣一向關心的事項,例如「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爭取「國際活動空間」。台灣當局若真心想要和平,並想為爭取自己應有的地位及人民的福祉,就應該早日與大陸展開談判,而非一味地恐嚇老百姓《反分裂國家法》是「侵略性」的法律,或再度利用統獨這個假議題,破壞台海現狀。

結 語

總之,台灣當局應正確解讀《反分裂國家法》,停止發動無實質意義的民粹運動,以免進一步地破壞兩岸關係,危害台海和平。至於大陸方面,立法工作既已順利完成,其實不必對於台灣的反制、抗議行動或美日的反彈太過憂心或強烈批判,當前之計應該是靜下心來,努力研究如何落實「寄希望於台灣人民」政策,並研擬、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之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以求該法中的各項規定能早日具體實踐,從根本上爭取到台灣民心,進而迫使台灣當局盡早走上談判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