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殖民地內涵反駁黃文雄的日治台灣史觀

李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台灣研究室)


黃文雄在《從日清戰爭到太平洋戰爭:被捏造的日本史》及《被捏造的近現代史》等書中,為迎合日本右翼勢力及台獨勢力,在日據台灣史觀上,提出一些極其荒謬的唯心論調,他曾幾次提出:「台灣不是日本的殖民地」。

1895年中日甲午海戰,中國戰敗,被迫簽訂了《馬關條約》,台灣及澎湖列島才從祖國分離出去,這是一個不爭的歷史事實。黃氏是基於什麼樣理論提出這種觀點?他首先承認台灣是因《馬關條約》而由中國割讓給日本,日本內閣、議會、學者採用什麼樣方式進行開拓和經營,有兩種理論爭議,即北海道和沖繩相同的政策,還是歐式的「殖民地」政策。〔註1〕在爭議的基礎上確定統治方針是「內地延長主義」。〔註2〕黃氏同時也承認在台灣統治最初時期並未實行「內地延長主義」,而是以現地領導者後籐新平的「特別統治主義」即「生物學理論」〔註3〕為統治台灣策略,這種策略又源於英式的殖民地理論。黃氏提出台灣不是日本殖民地的關鍵性依據是:「如果是殖民地的話,即使是在哪個國家都沒有對其實施憲法的實例。可是,伊籐內閣為了要在台灣實施憲法特意制定了《六三法》」、「隨著文官總督的赴任,日本開始實行內地延長主義、同化主義、皇民化運動。這些都與近代國民國家形成過程中西歐諸國的國民化運動相類似。」〔註4〕黃氏明知日本憲法並沒有在台灣實施,而《六三法》也是殖民地特殊的法律,仍說皇民化運動與國民化運動相類似,並以此為藉口,說台灣不是日本的殖民地,顯然是對殖民地理論的無知,對於一些不瞭解日本殖民台灣歷史真像的年輕人來說,可以說是不無影響。台灣真的如黃文雄所言那樣不是日本的殖民地嗎?本文僅從殖民地理論的內涵進行分析論證。

Colony一詞的演變

Colony(殖民)一詞源於羅馬語Colonia(本意指耕地、地產或定居地)。在希臘時代,與Colonia相當的詞是apoikia及kleriuchia,兩詞表達在希臘時代存在的兩種不同的殖民活動。Apoikia原意為「從本國分離出去的移居地或遙遠的地方的家庭」;主要是指古希臘時,由於對國家的政治及社會狀態不滿而離開自己的國家,通過自由流浪發現新天地或移居國外,與本國斷絕往來,在新的移居地永遠居住的人。Kleriuchia原意是「被分給的土地」,是指波斯人遠征希臘後,希臘主權漸次轉移給雅典,雅典把附近的屬地的一部分分配給雅典市民從事農業經營。〔註5〕

「殖民」及「殖民地」從文字上追尋的原義即是以上語意,但在希臘羅馬時代以後,各國殖民活動的動機、目的、內容、形態等都有很大變化,特別是在羅馬以後,殖民或殖民地的觀念通常都與本國有政治從屬關係。今天的Colony一詞包含了對「人」及對「土地」的語意。對「人」的語意主要是指「從本國移居到遙遠的地方定居,或服從於本國統治權下的一群人」;〔註6〕而對「土地」的語意主要是指「本國人為維持與本國有政治的從屬關係而定居的土地」,廣義上講其語意為「服從本國統治權的遠隔之地」。〔註7〕

追尋「殖民」及「殖民地」語意後,再來看一看自古以來殖民活動的動機、目的、方法及形態。古埃及的腓尼基人〔註8〕,「殖民」系作為貿易上的根據地,形成不與本國聯絡的獨立城市聯合體。在羅馬時代,用武力擴張領土,把過剩人口移居到被稱為「殖民」或「殖民地」的新獲得土地。十五世紀以後,由於新航路的開闢,歐洲各國開始大規模的近代殖民活動。他們把新占的土地或當作商業基地、或作為財富的掠奪地、或作為人口的移居地、或作為原料的生產基地、或作為勢力範圍而謀取經濟利益、或以聯邦之名合併等等形態來進行的擴張侵略。

最早給「殖民」下定義是英國的培根,他認為「新拓殖民即是由母國派生出來的子國」。〔註9〕在培根以後,很多學者對「殖民」進行了定義,他們可以分為兩派,一派以JanesMill、J.B.Say、A.H.Snow、A.Girault、A.Caldecott等為代表,主張:與本國的政治關係並不視為一個重要的指標,「殖民」是指移居及以經濟開發為主。另一派以W.Roscher、A.Zimmermann、Hubbe-Sh-leiden、A.Ireland、C.F.Stengel、H.E.Egerton、A.G.Keller、OttoKobner、P.S.Reinsch等為代表,認為與本國的政治從屬關係是「殖民」的必要條件。現在越來越多學者認為「殖民地」與本國國民的移住沒有必然的聯繫。所以,「Colony」一詞今天的基本解釋為:所謂的殖民地其多少包含著其本國國民移住定居的土地的意思,但在近代,本國人的移住定居並不是必要的,本國人在母國,而對在新的與本國有政治從屬關係的土地上進行投資的、商業的、軍事發展的必要的設施的種種努力,這些土地都被稱為是「殖民地」。〔註10〕

殖民地的統治必須從屬於殖民母國

根據以「移住定居」或「與本國的從屬關係」為著眼點,日本的殖民學者分為兩派。一派以松崗正男為首,主張以「本國居民的移住」為要素,一派以近代日本殖民政策學的確立者及完成者山本美越乃〔註11〕為首。他認為:不考慮「母國國民及子孫的移居或其他人種的定居」,如果是從屬於母國政府的國外領土,即可以主張它就是「殖民地」,必要的條件即是與本國的政治從屬關係。〔註12〕這也就是說,山本美越乃認為:所說的殖民地,是指本國領土以外的領土,它的統治方針與本國不同且從屬於本國政府,不管母國的國民及子孫是否移居,殖民地的統治通常必須從屬於母國。

在「殖民地」的外延上,山本美越乃博士認為,就殖民地的分類可用「形式上」及「實質上」兩種標準。形式上的標準即是:國家在本國的領土之外保有土地,具體可細分為:領土、保護領、租借地、勢力範圍四種。〔註13〕實質上的標準即是:在該區域內的本國國民殖民活動的特徵,即在形式上本國對殖民地的法制關係及本國對殖民地的實質利害關係。〔註14〕

黃氏既然承認台灣是因《馬關條約》由中國割讓給日本的,那麼「台灣」就符合於「新的與本國有政治從屬關係的土地」這一「殖民」定義的內涵,更符合於「國家在本國的領土之外保有土地--領土」這一「殖民」定義的外延的特質之一。至於實質上的另一個標準即「在該區域內的本國國民殖民活動的特徵」,必須從殖民政策學入手才能解決。

所謂的「殖民政策學」,即是「殖民」活動所需要的使「殖民地」獲得、設定和維持的方法。這是考察「殖民」、「殖民地」的必要問題。殖民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殖民政策的主體是國家或公私的團體;二、殖民政策的客體是與本國有政治從屬關係的殖民地的土地及住民;三、殖民政策的目的是對殖民地土地及住民的經濟掠奪及文化開發;四、殖民政策的內容主要是對殖民地的土地及住民進行政治、法律、經濟及文化上的一切方針及設施。台灣作為日本從海外獲得的第一塊「新殖民地」,其殖民政策的主體是日本國,客體是「台灣」這塊土地及住民,這一點黃氏自己也是知道的,不然怎麼會一邊口口聲聲說「台灣不是日本的殖民地」,一邊還說「台灣的統治制度和經營研究機構實質上是伊籐博文首相為局長的台灣事務局」、「日本就獲得的新領土台灣,採用北海道式還是歐式殖民政策爭論不斷」〔註15〕,這樣自相矛盾的話呢!黃氏之所以這樣做,實質就是假借對殖民地理論的無知,藉口所謂的「近代民族主義、國民主義史觀」,進而捏造出「台灣不是日本殖民地」的理論根據,為日本殖民台灣的目的及政策作掩蓋,欺騙他人。

用「民族主義」掩蓋「殖民主義」

「民族」一詞,英文和法文均為nation。此詞由拉丁文之natio一字而來,原意為「天生」、「自然」之意。民族是一種靈魂,是一種精神的原則。它源自於豐富的歷史傳承,來自於實際認可的一起生活的願望。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言,民族是由天然力造成的,國家才是由武力造成的〔註16〕。如果按照「民族主義」的理論,「每一個民族應該形成一個國家--那個民族自己的國家,且國家應該包容形成那個國家之族籍的每一個成員,便成為一個普遍承認的原則。」〔註17〕黃氏在這裡顯然是用「民族主義」來掩蓋「殖民主義」,正如台灣著名學者王曉波指出的那樣:「常常有人將此二者(帝國主義、法西斯主義)與民族主義混為一談,有些英美學者甚至認為有法西斯民族主義的存在,其實這是誤解。最多只能說,他們利用了民族意識而假借民族主義之名」〔註18〕,所以,無論從「殖民」的內涵還是從外延來看,台灣都是日本的殖民地,這一點是毋庸質疑的,更不是黃氏假借「民族主義史觀」之名所能改變的。

〔註1〕即以原敬的「內地延長主義」和後籐新平的「特別統治主義」為各自代表的「相剋」的殖民地統治思想。
〔註2〕所謂「內地延長主義」即是原敬在著名的《台灣問題二案》中主張其漸進的內地化論,但其主張並未獲得多數的同意。參見:(日)春山明哲:《明治憲法體制和台灣統治》、《岩波講座近代日本和殖民地4--統合和支配的論理》、東京:岩波書店、1995年、第33頁。
〔註3〕所謂「生物學理論」主要是尊重台灣人的舊有習慣。
〔註4〕(日)黃文雄:《捏造近現代史》、發行者:松下武義,發行所:株式會社德間書店2002年1月31日初刷,第191-192頁。
〔註5〕(日)稻田周之助、綾川武治:《現代社會問題研究第六十卷--殖民地問題》,發行所:同文館、昭和2年11月13日發行,第3-4頁。
〔註6〕(日)稻田周之助、綾川武治:《現代社會問題研究第六十卷--殖民地問題》、第5頁。
〔註7〕(日)稻田周之助、綾川武治:《現代社會問題研究第六十卷--殖民地問題》、第5頁。
〔註8〕古代生活在地中海東岸北部沿海狹長地帶的居民。腓尼基人主要從事商業貿易和航海活動,足跡遍及愛琴海、地中海、北非沿岸、西班牙、不列顛等廣大地區。
〔註9〕(日)稻田周之助、綾川武治:《現代社會問題研究第六十卷--殖民地問題》、第10頁。
〔註10〕(日)稻田周之助、綾川武治:《現代社會問題研究第六十卷--殖民地問題》、第13頁。
〔註11〕山本美越乃是日本殖民政策學的確立者及完成者,他採用テンチ博士的殖民定義。他的殖民地統治主義理論請參見《殖民地政策研究》,京都:弘文堂書房,昭和2年。
〔註12〕(日)稻田周之助、綾川武治:《現代社會問題研究第六十卷--殖民地問題》、第11頁。
〔註13〕「殖民地」在形式上的分類可分為領土、保護領、租借地、勢力範圍這四種。「領土」被稱為普通純殖民地;「保護領」、「租借地」被稱為準殖民地;「勢力範圍」被社會主義學者稱為半殖民地。
〔註14〕「殖民地」在實質上的分類由於殖民學者的不同,分類也不盡相同。A.H.L.Heren分為:農業殖民地、栽培殖民地、礦業殖民地、商業殖民地;W.Roscher分為:征服殖民地、商業殖民地、農業殖民地、栽培殖民地;G.Dedel分為:掠奪殖民地、商業殖民地、農業殖民地、栽培殖民地;O.Kobner分為:原始生產殖民地(移住、投資)、根據地殖民地(商業、政治及軍事);P.S.Reinsch分為:移住殖民地、開拓及投資殖民地(商業、農業、產業)。
〔註15〕(日)黃文雄:《捏造近現代史》、第190頁。
〔註16〕王曉波:《民族主義與民主運動──一個統派知識份子的探索》出版者:海峽學術出版社,2004年12月出版,第110頁。
〔註17〕陳映真譯:《新版大英百科全書論民族主義》,參見:王曉波《民族主義與民主運動──一個統派知識份子的探索》,第344頁。〔註18〕王曉波:《民族主義與民主運動──一個統派知識份子的探索》,第192─1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