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中國島嶼權益的衝擊(下)

林國炯


3.島嶼的法律地位與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對海洋的島嶼(Island)作出了定義和規定。第一款指出:「海島是天然形成,海水環繞,高潮時高於水面的一片土地」。第二款規定:「除了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外,一個海島的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屬性和本公約各條所適用於其他的土地相同」。第三款規定:「凡是不能支持人類居住或維繫人類經濟生活的巖礁不存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從第三款的規定可以清晰地認識,如果一個島嶼或島礁的自然條件艱苦,無人居住,而且土地資源不能維持生計的,就不能享有海洋法公約中關於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所規定的權益,尤其是排他性的一些海面、海底、和底土的主權權利。然而,我認為必要指出的是,本款立法精神的核心是「人」。也就是說,無人居住的荒島和島礁,就不能延伸出國際海洋法規定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權利。至於島礁的自然條件,特別是淡水和土壤植被,是否能維持生活則是比較主觀的因素,可以經過合理的經濟開發和現代科技的改造變成可以維持人類生活條件的狀況。第三款所提出的自然條件或必要條件並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和敘述。似乎顯示,只要島嶼的環境和條件能夠讓人們長期居住,維持經濟生活,就可以擁有國際海洋法所賦予的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的權利。這是目前中國政府所需要積極關切的問題。

二、如何發揮海洋法公約中所規定權益的最大化

1.建設和開發釣魚台列嶼涉及海洋權利的重要性

釣魚台列嶼至今是無人居住的八個荒島,總面積有6.4平方公里,其中最大的釣魚島面積有4.47平方公里,有足夠的土地面積和植被提供人類居住。歷年來有漁民建造簡易的建築物作為漁場和避風居住的地方,因為缺乏足夠的淡水,沒有永久安家落戶的居民。釣魚台列嶼屬於台灣省宜蘭縣頭城鎮大溪裡的行政管轄,是台灣漁民歷來經常捕魚作業的地方。二戰後被美軍佔領,由聯合國授權托管。1972年美日私相收受,美國把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隨同琉球交給日本,激起海內外保衛釣魚台運動,造成中日之間對釣魚台列嶼主權的爭議,尤以2010年9月的撞船事件達到高潮,至今方興未艾。

釣魚台列嶼面積雖小,但是戰略地位重要,關係中國海權的發展,更涉及我國的海洋權益。首先,釣魚台列嶼的主權屬於中國,中國政府必須下定決心依照1992年的《領海與毗鄰區法》行使治權,對島嶼進行開發,引進長住居民和社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應該聯合資助島嶼的基礎建設,鼓勵企業投資,興建漁港、碼頭、社區、度假村、旅遊點、學校、機關、漁業加工廠等等,形成有經濟生命的繁榮島嶼和旅遊勝地。

台灣屏東縣東港鎮小琉球鄉的島嶼面積為6.8平方公里,和釣魚台列嶼6.4平方公里的面積差不多,卻可以維持約一萬人口居民的生計,不但公路交通基礎建設齊全,有環島公路、漁港、碼頭,還有小學和中學、廟宇教堂等宗教建築、度假村和高級旅館、漁業加工廠、自來水廠、發電廠和變電所等等。其最重要的能源電力則由鋪設海底電纜提供,淡水由海底管道從屏東縣的水庫輸送。釣魚台列嶼雖然離台灣本島較遠,從小琉球的經驗,電源可以通過海底電纜輸送,淡水可以鋪設海底管道或建設海水淡化工廠解決。以當前的科技水準足以面對這些小問題,把釣魚島建設為屹立於東海前沿上的一顆明珠。

第二點,更重要的是經過建設和開發釣魚台列嶼獲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賦予的法律地位。一旦釣魚台列嶼進行開發建設,創造維持人類居住的經濟環境和生活條件,建立固定的社區和遷入長住的居民,就能符合海洋法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以釣魚台列嶼為中心,建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界限,享有排他性的主權權利,開發海面、海底、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資源,其中得到的經濟權益遠遠超過島嶼面積上的收穫。

第三點,釣魚台列嶼的歸屬和在海洋法公約的法律地位,將影響中國在東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劃界。中國和日本海岸以東海相向,中國大陸的大陸架自然延伸遠超過200海里直到沖繩海槽,接近日本。所以中國主張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劃界原則,以兩國的協議決定。日本因為大陸架的自然延伸很短,主張以對等線的中間線劃界。如果最終雙方同意以中間線為大陸架劃界的原則,那麼釣魚台列嶼的歸屬和法律地位,就成為如何確立中間線劃界的重要因素,以釣魚台列嶼為基線定點或不以釣魚台列嶼為基線定點來劃界,其中關係到數十萬平方公里東海海域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其他權益。所以,釣魚台列嶼的歸屬和開發將嚴重涉及中國在東海海域的海洋權益和主權權利。

2.選擇性地開發建設南海地區島礁的必要性

南中國海地區的島嶼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405年明朝鄭和七下西洋遍及南海諸島,如今許多島礁都以永樂群島、宣德群島以及鄭和及隨員命名,例如馬歡島、費信島、景宏島、鄭和礁等等。南海諸島南北延伸1,800公里,東西分佈900多公里,共有島、礁、沙、灘200餘個,北起北衛灘,西起萬安灘,南至曾母暗沙,東至黃巖島,於二戰後全部回歸中國的版圖。遍及南中國海的數百個島礁都是珊瑚礁組成,多屬環礁的組合。南沙群島中以太平島最大並有常年的淡水,二戰後由國民政府收回駐軍至今,並有居民和機場等軍事基地。其他較大的島嶼有南威島、中業島、馬歡島。西沙群島離海南島較近,以永興島最大,面積1.85平方公里,是西沙、南沙、中沙群島辦事處的所在地,有居民和駐軍及基地,是中國大陸和海南島的屏障,戰略地位極為重要。

二戰後中國發生國共內戰,無力顧及南海群島的主權和開發,近年來被沿海國家蠶食侵佔。據報導,目前越南佔領29個島礁,菲律賓佔領8個島礁,馬來西亞佔領3個島礁,印尼佔領2個島礁,汶萊佔領1個島礁。而中國自己有效控制的僅有9個島礁,包括台灣佔領的太平島,至於實際情況並不明確,各種報導不一,官方沒有正式公佈說明。自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以來,沿海國對南海諸島和海域的侵佔更是變本加厲,開始探勘劃界和立法宣佈「領海基線法案」,以及建立沿岸大陸架界限和專屬經濟區的活動,並在2009年前向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大陸架界限委員會」(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報備。因為中國海軍實力的不足和政策的被動,「和為貴」的傳統理念,加上2002年與東盟國家簽訂了缺乏約束力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卻自我約束,盡失先機,沿海國加緊侵佔大片的海域,引進西方石油公司掘井探油,造成既成事實,使中國能控制的海域僅有百分之四十。

中國政府必須要下定決心盡快擬定開發建設南海諸島的計劃,有選擇性地將重要島礁建設成能居住的環境,包括基礎建設、軍事基地、機場碼頭等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島嶼的要求,依據規定劃定專屬經濟區以及大陸架的界限。再根據海洋法公約的第四部分,由島嶼的基線劃出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享有特殊的海洋權益,包括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尤其重要的是,中國政府要盡快地依法對中國大陸沿海和島嶼以及南海諸群島進行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劃界工作,通過立法公佈界限和圖表文件,提交聯合國秘書長和劃界委員會備案。如此確立屬於中國的領海、毗鄰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海域、群島水域等,排除一些霸權國家在該海域的刺探和騷擾。尤其南海地區海域是中國海權發展的腹地,屬於戰略的核心利益與發揮戰略核威懾能力的地區,更是必要積極開發建設,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安全和國家建設發展的經濟安全。

隨著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交流、以及經貿合作,有必要進一步商談共同建設開發南海太平島的可行性,劃定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界限,享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的各項海洋權益,共同捍衛中國海疆和神聖領土。

三、結束語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誕生為人類的廣闊海域確立和平利用的規範,是維護國際安全與世界和平的重要國際法典,對各國在海洋權益的利用產生重大影響。百年來中國海軍積弱不振,海權盡失,海洋權益遭受侵犯,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面臨嚴重挑戰,特別是東海和南海地區的島嶼領土和海域。

面臨海洋法公約的嚴肅制約和規定,中國政府必須下定決心盡速開發建設釣魚台列嶼和南海諸島,劃定和公佈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界限,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安全和經濟安全,為振興中華奠定基礎。 【全文完】

(2011年3月31日完稿,7月14日補充,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