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年金問題之爭點

仉桂美
(開南大學副教授兼人事室主任)


公務人員退休年金問題,其基金虧損由來已久,只是到了非改革不可之時,換個角度毋寧說馬政府較能面對問題,但若延宕過久,則有損改革誠意,且改革立場必須鏗鏘有力。從公共選擇理論以觀,任何改革要各方滿意本即是不可能的,政府決策不是民間意志的最大公約數,否則決策只要投票就好,這正是民主弔詭之所在;哈伯瑪斯的觀點議題是可被創造的。然而,公務人員退休年金之問題,歷經政黨輪替,一再錯失改革契機,使問題益形嚴重,除台灣人口余命增長外,日益嚴重的國債、整個國家工作人力與退休人力資源的衡平發展、退休年金的本旨等均面臨情境變遷下重新定位的關鍵時刻。

民國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立院審議時,曾為決議以解決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公職支領雙薪問題,故99年修正了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一項為:「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此為反肥貓條款。

全球性之相對少子化、老齡社會之到來、債務危機等問題,退休年金已成全球性之改革議題。2010年2月,希臘公務人員工會罷工,抗爭政府退休金改革計畫;2010年10月,法國全國罷工遊行抗爭退休改革法案……。一般國家除強制性保險年金、以個人薪資為主之職業年金外,尚有自主性的商業保險年金者,雖條件各有不同,但均面臨退休年金改革之嚴肅問題。甚至,世界銀行於2005年5月提出21世紀老齡收入支援計畫,除前述三種外,尚列入有財產限制之社會救助及津貼、倫常性之家庭提供安養,後兩者亦系政府責任,故政府對社會資源整體整合與分配之考量刻不容緩。

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雖收益率高於前所列規定,但基金未來支出仍所欠至多。基此背景,目前政府討論中之幾大趨勢走向為:一、多繳、領少、晚拿,二、不到65歲無法請領退休金,三、提高公保費率上限至19%,四、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由95%降為不得超過80%,五、公務人員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六、公務人員由85制改為90制。

其中,確定提撥制採行國家日多,易於攜帶年資轉移至其他僱主,退休金之投資風險轉移至受雇者,政府責任減輕,乃源自美國,給付式之恩給制隨著時空漸漸走入歷史。

過去民國95年之18%優惠存款方案,肥高官、瘦小吏;99年方案雖調為高官多扣、基層少扣,但高官人少,效果有限;故100年方案再增加實質所得替代率之限制,超過實質所得一定比率的人,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額度。

研議中的90制,即退休年齡加年資達90,例如65歲滿25年或60歲滿30年,且提前退亦可,但每提前1年少領4%,至多提前5年,若滿30年,最年輕55歲即可領,每月少領20%;若年資夠,年齡卻未及55歲,則容許先退,但須至年齡符合後方得支領月退,即展期年金製。不過75制才剛改85制,且有10年過渡期,如須再為調整,法理上宜訂定過渡條款。

教育人員現仍75制,雖亦有意見認為小學老師面對幼童年齡不宜太大,但此論點無法解決退休後平均余命遠大於平均工作年資之問題,亦失去退休金之本旨在於保障基本生存權使之無後顧之憂,而非使退休者在職場不再投入時仍與在職場充分投入之在職者的收入等量齊觀;基於投入產出之公平理論,75制顯失衡平,且易壓縮在職者的薪資結構,降低國家競爭力。

制度之形塑,需凝聚各方共識,公務人員經由國家考試,千挑百選脫穎而出,非經主管不得對外發表有關業務之言論,長期以來之官僚體系性格非可一日脫鉤。但75、85、90制乃制度面之問題,退休公務人員若能基於理論基礎,共體時艱,相信在改革的過程中也可扮演迎向陽光充滿自信舵手的角色,同時亦可避免背負債留子孫的罵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