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默
(美國大學政治系研究生)
李海默
(美國大學政治系研究生)
在孫中山預設的「五權憲法」架構中,比西方經典制式的「三權分立」框架多出監察、考試兩權,孫中山曾這樣解釋其因由:「就(傳統)中國政府權的情形講,只有司法、立法、行政三個權是由皇帝拿在掌握之中,其餘監察和考試權還是獨立的,就是中國的專制政府從前也可以說是三權分立的」,「中國從前實行君權,考試權和監察權的分立,有了幾千年」(Sun Yat-sen: The Principle of Democracy, p139-140)。孫中山的言下之意即是,此二權之分立在君權時代尚有其獨特先進性,故到了民權發達時代更應當為之保留。就監察權本身而言,在孫中山的設想中,其分立的用途是可以限制國會力量,防範「議院專制」,進而增強行政權。此外,另一個因由是,「照正理上說,裁判人民的機關已經獨立,裁判官吏的機關卻仍在別的機關之下,這也是論理上說不去的,故此這機關也要獨立」(孫中山1906年演講《中國的改造問題》),故「這機關定要獨立」。
孫中山並沒有否定外國也有監察權,比如說眾所周知的「彈劾權」,只是一般「把他放在立法機關之中,不能夠獨立成一種治權罷了」。孫中山的理解並不錯,比如美國國會對總統所擁有的impeachment權力便是這麼一種,該制摹仿自英倫,意在捍衛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Charles O. Jones: The American Presidency, p12-13)。此外,在美國,針對聯邦機構的投訴缺乏專門的Ombudsman(巡視官)處理,一定程度上由美國國會議員們以非官方的方式代行其職司(當然,這在一定程度上被認為是一項不良的設置,因為佔用了議員們過多的時間精力)。孫中山的立意就是美國此類型制度不佳,甚需以中國本有方案調適之。
實事求是地講,將「監察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治權(注意,不是選舉、罷免、創製、復決那個序列的人民所享有的「政權」)而進行制度化,到底是先進了還是落後了,似乎不能一概而論。鄧小平曾這樣批評三權分立的模式:「美國的當權者,他們實際上有三個政府……對內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煩」(引自傅高義《鄧小平時代》中譯本520頁),如果照這麼推,五權方案,就會潛在地形成「五個政府」,那豈不是更加麻煩?在實踐中,民國政府「五院」體制下設立的監察、考試兩院曾持續性地被邊緣化,與其說是被刻意排擠,倒不如說是一種自然衍生出的非預期性的後果,其良有所以然。正如法國學者白吉爾在其孫中山傳記中所言:「從多數民主政體在處理三權分立所遭逢的難題來判斷,添加兩權可能使政府運作更為複雜,進一步導致政府癱瘓,而非更有效率」(溫洽溢譯本392頁),這種擔憂是從實際政治角度出發,超越簡單的意識型態之爭的光譜的。後來台灣在1950年代,終於規定「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國會」,由此其「行政院」方面即「須面對三個國會的特殊狀況」(張祖詒:《蔣經國晚年身影》,台灣:天下文化,2009年,121-122頁)。這樣本身出於防範「議院專制」考量而進行分立的監察權,一定程度上其本身演化為「議院」的一種具象形式。對於這類現象,美國學者對作為政治設計的impeachment的一個觀察可以提供很好的理據,「正是在踐行impeachment的過程中,國會最完滿地實現了其本質上的屬性,即人民之聲便是上帝之聲」(Keith E. Whittington: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p137)。我們看到,將監察權從立法權中析出,也許是個很有意趣的觀點,卻不一定真正符合代議制政治體系運作的內在邏輯。
不過話說回來,在《孫文學說》(1919)中有另一種很值得玩味的表述,即規定訓政時期,「國民大會職權,專司憲法之修改,及制裁公僕之失職」,五院向國民大會負責,監察院向國民大會彈劾各院人員失職,監察院人員失職由國民大會自行彈劾而罷黜。亦即訓政階段,國民大會與監察院本有一種超於一般的關係,故就算到了憲政階段,能與立法院同掌國會之權的,算來仍是這二機關,並非後孫時代的國民黨人憑空造出。
更進一步言之,由於抗戰勝利後議定的民國憲法主要依據政協憲草而非五五憲草,在職權的賦予上,監察院最終顯得「頗似美國之參議院」,使整部憲法「帶有兩院制之色彩」(雷震:《張君勱先生與中華民國憲法》,收入《張君勱先生七十壽慶紀念論文集》),此點亦無形中遙遙呼應了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曾清晰闡述的觀點。漢密爾頓認為,當參議院執行impeachment時,它會具有一種司法審判的個性,而如果是一個完全由選舉產生,充滿黨派之爭鬥的政府中,是非常難以實現有效的impeachment相關法務作業的(Random House The Modern Library版,p423-424),因此選舉方式與眾議院的民間直選不同的參議院(在美國建國時代是如此)在美國國會中更適於執行此項業務。儘管參議院與中國的監察院二者之間並非一一契合的相映照,不宜強加比附,但是通過羅列這些資料,其間潛在的任務與屬性方面的一致性(congruence)的確很能夠說明問題了。
仉桂美教授所指「監察權與立法權脫鉤,無法經由審查刪減預算以為監察權之嚇阻不法的後盾」,雖說對監察院而言是個明顯不利因素,從整體行政績效方面考察,也許則有不得不然之深層緣由,或曰基於恪守「遺教」框架而來的「苦衷」。然而,從這種深層緣由中折射出的,恐怕仍是監察權完全獨立作為一種崇高政治理想的些許不切實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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