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菲律賓吹皺南海一池春水
南海仲裁案肇因於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爭端解決及「附件七」關於仲裁程序的規定,向設於海牙的常設仲裁庭(PCA)遞狀,啟動「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
2013年2月19日,中國大陸對此聲明不接受及不參與該仲裁案的立場,並將仲裁通知退返菲律賓。2014年12月7日,北京發佈《中國政府關於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闡述基於菲律賓的訴求涉及主權與劃界問題,且中國大陸及菲律賓曾達成僅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端之協議,主張仲裁庭對菲律賓的訴求不享有管轄權的立場。
中國大陸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280條明文限定,「本公約任何規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於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關於本公約之解釋或適用之爭端的權利」。此外,北京曾依《公約》第298條提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等爭端,排除《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適用。
然而,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以《關於管轄權及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駁回北京,認為菲律賓提交仲裁的事項並不涉及對陸地領土的主權與劃界,且2002年中國大陸與東協《南海行為宣言》不構成排除仲裁的法律協議,裁定其對菲律賓提出的七項訴求具有管轄權,但無法初步裁定其是否對另外七項訴求具管轄權,因此對管轄權問題須與實體問題一併於《終局裁決》中做出決定。
「菲律賓訴中國南海仲裁案」在台北時間7月12日下午5時公布。中國大陸公開指責常設仲裁庭對存在於中、菲間的南海爭端無權介入,不接受、不參與及不承認該仲裁案。北京認為,仲裁庭淪為美國「再平衡」戰略下,遏制中國大陸的打手,損害國際法體系公正性。
誠然,常設仲裁庭缺乏有效機制執行仲裁結果,亦即南海仲裁案的「終局裁決」對中國大陸雖不構成強制的約束力,但美、日及東協國家欲藉此制約中國大陸對南海之掌控的意圖昭然若揭。此外,南海仲裁案更將影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在海洋秩序之實踐,雖其重要性不言可喻,但「常設仲裁庭」是與聯合國及國際海牙法庭無關的「民間組織」,故對中國大陸所言只是「廢紙一張」。
二、台北應嚴正南海立場
因我國為南海諸島主權聲索國,南海仲裁案雖基於菲律賓外交上的「一個中國」原則,以北京為仲裁之當事國,但兩岸於1949年分治,各自管轄部分之中國領土,雙方憲法之領土範圍,除外蒙古外,幾乎重疊,其中自然包括南海諸島在內,及所謂的南海「U型線」主張,台北無法置身事外。
誠然,此次「終局裁決」的仲裁事項雖不涉及對陸地領土的主權與劃界,亦即非關南海諸島主權歸屬的裁判,不構成我國對南海諸島主權主張之挑戰,但因事涉我國所轄太平島之島嶼地位及「U型線」內相關之海域利權,我國應審慎以對。此外,南海為我國重要海疆,與台、澎之安全唇齒相依,不容仲裁庭妄斷曲直,損及我國家利益。
海牙「終局裁決」中,不僅否定「U型線」,即北京所主張的「九段線」內的歷史性權利也裁決為缺乏法律的根據,並宣稱太平島為「礁」,無法據以主張專屬經濟區。
顯然,仲裁庭一面倒的接受菲律賓的主張,無異支持菲國從巴拉望島向西延伸,將菲律賓一側之南海水域悉數劃入其專屬經濟區。兩岸對南海的權利主張,不僅「歷史性權利」遭這個仲裁庭否定,南沙群島最大天然島嶼太平島也被它裁決為「礁」,因此無從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享有200海里經濟海域,形同以此裁決迫使兩岸退出南海。
北京自2013年以來,即聲明不接受及不參與該仲裁案的立場,而林全院長在仲裁宣佈前,亦聲明南海仲裁結果對我們沒有約束力,「我們立場不要因為今天結果有改變」。因此,蔡英文政府在南海的因應作為上,切勿劃地自限,自廢武功,自南海撤退,更莫因陷入內部政治的「統獨」迷思,動搖1947年以來的「11段線」主張,造成自己在兩岸關係及南海外交博弈中進退失據。
其實,聯合國相關判決結果對主權國家不構成拘束力的案例俯拾皆是,例如英國日前拒絕接受「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將福克蘭群島納入阿根廷主張之海域的判決。尤有進者,1984年,美國在尼加拉瓜港口佈雷,遭尼加拉瓜一狀告到海牙國際法院(ICJ)。
1985年1月18日,美國宣佈退出國際法院,指責尼加拉瓜興訟乃出於政治與宣傳目的,錯誤利用國際法院。至今,美國未重返國際法院。此外,美國更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美國在全球海域的霸權,素來是靠船堅砲利,而非以理服眾。
因此,中華民國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自無接受常設仲裁庭強制管轄權的義務,而北京自始即主張仲裁庭對菲律賓的訴求不享有管轄權的立場,拒絕「終局裁決」不足以招致新台灣國策智庫副執行長林廷輝所言,中國大陸不接受仲裁結果,將付出失去公信力,在國際上成為「不守法、沒信用」國家的後果,否則美國在當今國際社會如何自處。
至於這個海牙常設仲裁法庭無視太平島之「島嶼」屬性之天然地理條件事實,否定該島之「島嶼」地位的仲裁結果,是否將連帶影響美國的貝克島(Baker Island)、金曼礁(Kingman Reef)及日本的「沖之鳥礁」(Okinotorishima)等類似案例之專屬經濟區主張的適法性。
試問積極介入南海爭端的美、日能否以身作則,援引南海仲裁的「終局裁判」,自我限縮前述島礁所衍生之海洋權益主張。若答案為否,何以強加南海仲裁結果於兩岸政府。這個仲裁庭難道上演的是「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現代版?
三、「對美一邊倒」的後遺症
「菲律賓訴中國南海仲裁案」將非訴訟標的之太平島認定為不得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主張專屬經濟區之無法「維持穩定人類社群」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此完全昧於事實的認定,不僅引起朝野齊聲對海牙常設仲裁庭發出抗議,更令國人承受到在「對美一邊倒」下,遭美國於南海爭端中打臉的國際政治現實。
對此,部分執政黨立委將太平島遭降格為「礁」歸咎於馬前總統的「和中」政策,使台北在仲裁案中被視為與北京一體,謂之為馬前總統執政的「後遺症」。然而,若回顧2013年4月《台日漁業協議》的簽訂,即可反駁渠等的推託之詞。馬政府時期,在「和中」政策下,兩岸溝通管道暢通,雙方關係和緩,釣魚台列嶼爭端升高後,美、日為防兩岸聯手保釣,促使安倍首相積極與台灣達成釣魚台周邊海域漁業作業秩序之妥協方案,確保我國漁民在東海偌大的經濟利益。
惟南海仲裁案的「終局裁決」卻是在蔡總統不承認「九二共識」,使兩岸溝通中斷,雙方關係倒退背景下,美、日無「兩岸聯手」之顧慮,遂可放手一搏,在「終局裁決」中,釜底抽薪,全面否定南沙群島的島嶼地位,為菲律賓獨占巴拉望島向西延伸之遼闊經濟海域背書。此為國際政治中,與大國結為「夥伴」後,利益遭犧牲的結果,亦證明馬前總統之「重美、友日、和中」的「避險」對外政策較能實現國家利益的極大化。
四、棄南海為不智之舉
常設仲裁庭的「終局裁決」雖缺乏對我國之強制力,但其曲解南沙群島中最大之天然島嶼太平島為「礁」的荒謬見解,卻構成我國在南海之海洋權益實踐之干擾。未來我國在南海須以海軍協同海巡,藉具體行動,捍衛專屬經濟區,否則無疑繳械,接受「終局裁決」之不公。但此絕非姜皇池所言「虛耗錢糧,爭必不可守之地」,而為維護我國利益所在之海權的代價。
近代日本揚棄「島國」概念,使其由陸疆排名第62的蕞爾小國,蛻變為加計海疆後,排名第6的「海洋大國」,缺乏海疆的支撐,日本難以列身世界強國之林。因此,日本是否會因所費不貲,輕言放棄與那國島、沖之鳥礁及南鳥島等決定海疆範圍的國境之極?又,美國是否會棄遠在西太平洋之關島,而英國會因阿根廷之聲索,而抛其海外領土福克蘭群島?
中華民國目前所轄悉數為島嶼,海域不僅攸關經濟利益,更為安全之屏障,不可輕言棄之,或劃「海」自限,自甘坐困台灣。因此,海權為國家生存之所繫,為政者若不思海權之維護,造艦購艇亦乏馳騁之海疆,無異虛耗人民之血稅。
南海絕非台灣的雞肋,「放棄南海論」者應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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