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庭對「九段線」的「裁決」違反國際法

(上)

鄭海麟
(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


南海仲裁鬧劇的所謂「仲裁文本」中涉及「九段線」和「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地位的裁決有如下的文字表述:

「歷史性權利和『九段線』:仲裁庭認為,它對當事雙方涉及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和海洋權利淵源的爭端具有管轄權。在實體問題上,仲裁庭認為,《公約》對海洋區域的權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慮了對資源的既存權利的保護,但並未將其納入條約。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即使中國曾在某種程度上對南海水域的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這些權利也已經在與《公約》關於專屬經濟區的規定不一致的範圍內歸於消滅。仲裁庭同時指出,儘管歷史上中國以及其它國家的航海者和漁民利用了南海的島嶼,但並無證據顯示歷史上中國對該水域或其資源擁有排他性的控制權。仲裁庭認為,中國對『九段線』內海洋區域的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

這段表述首先混淆了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南海的歷史性權利」 和「海洋區域的權利」之本質性區別。「南海的歷史性權利」隸屬於傳統國際法中的領土主權概念範疇,而「海洋區域的權利」則隸屬於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的主權權利概念範疇,兩者具有不同的法源。前者由領土主權所從出,後者則由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所派生。換言之,中國主張的「南海的歷史性權利」是由擁有南海「九段線」內島嶼的領土主權所產生,這種領土主權及其所產生的主權權利,是由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開發使用和長期有效管理這些島嶼的歷史事實為根據(仲裁庭無視這些根據),並且被戰後的國際法體系所確認,這一國際法體系包括1943年的《開羅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件》,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1952年的《中日雙邊和約》(仲裁庭對這些條約根本不提)。也就是說,中國主張「九段線」內島嶼的領土主權及其歷史性權利是有歷史事實和法理根據的。正是在這一意義上,筆者才將「九段線」的性質定義為「領土主權歸屬線」,中國擁有這一「歸屬線」內包括島嶼的領土主權及其派生的主權權利也即是歷史性權利。它與《公約》規範的「海洋區域的權利」(即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完全是兩碼事。雖然,中國主張的「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從法律性質上來說也屬於一種主權權利,但它是由中國擁有的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所派生;而菲律賓所主張的主權權利(即「海洋區域的權利」) 則是由菲律賓本土的領土主權所從出。況且,兩者的法律依據和歷史淵源也完全不同;前者淵源於國際法中的習慣法,後者出自新建立的海洋法制度。而且,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的獲得早於海洋法制度的建立,基於國際法實踐中形成的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自然也不能根據在其後產生的海洋法制度的條文和規則來加以更改和作出判斷。儘管兩者所主張的主權權利從《公約》的角度來看確實存在某些矛盾,但決不能以後者否定前者。換言之,即不能以海洋法否定國際法,更何況「法律不溯既往」早已成為習慣法並獲得國際社會公認。仲裁「文本」以《公約》規範的海洋區域的權利去「消滅」國際法規範的「歷史性權利」,進而否定中國主張的「九段線」的合法性,這種本末倒置的「裁決」完全是違反歷史的基本邏輯和國際法的,同時也是對戰後國際法體系的公然挑戰。仲裁庭這些枉顧歷史事實和違反戰後國際法體系兼極不公正的裁決,當然是無效的,也是沒有拘束力的,中國政府完全可以援引戰後有關南海諸島處置的系列條約向海牙國際法庭提出反告,筆者認為這是中國政府最有效的應對方法。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