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眾兩院最終通過的「2018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中關於「強化美台防務關係」的部分被列在第1259條,其中列舉了七項國會意見包括美國應強化與台灣之間長久的夥伴與合作關係,定期轉移讓台灣維持足夠自衛能力所需的防禦設備與服務;邀請台灣軍隊參與「紅旗」等軍演;美方應根據2017年通過的國防授權法案,執行美台資深軍官與資深官員互相交流計劃,以增進雙方軍事關係;美方應支持擴大台灣人員在美受訓或與美軍共同受訓的交流計劃;在西太平洋進行美台海軍演習;考慮美台軍艦重新相互停靠的適當性與可行性;依據《與台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重申對台承諾,美台應合作改善台灣的自衛能力。這七項國會意見只是無約束力的建議。
特朗普於12月12日簽署了這項法案,但隨即發表聲明,表明總統才是三軍統帥和美國外交事務上的唯一代表。聲明寫道,第1259條等部分內容,可能對美國在對外的軍事與外交事務角色上發號施令,某種情況下,還會指導如何進行國際外交。聲明說:「我們處理這些條文,會在符合憲法授權總統作為三軍統帥及美國在外交事務上唯一代表的獨有權力下,決定外國如何適用這些條文,並執行美國的外交。」這道聲明就是表示,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是我特朗普說了才算,國會不要想下指導棋。
衡諸規範數十年來中美關係的三個公報即1972年的《上海公報》、1979年的《建交公報》和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的條文,「2018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第1259條的七項國會意見都是與此背道而馳的。這三項公報都有一項共同條文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建交公報》和《八一七公報》都同意「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繼續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在《上海公報》中,中國要求「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必須從台灣撤走」;美國確認「從台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而1979年中美建交的前提就是美國與台灣斷交、撤軍和廢約《美台共同防禦條約》。但在1979年1月1日《建交公報》發表之後,美國參眾兩院即分別於3月28日和29日通過《與台灣關係法》,4月10日由總統卡特簽署後生效。其實質就是以《與台灣關係法》取代遭廢除的《美台共同防禦條約》,成立「美國在台協會」行使大使館的職能。其中第三條規定「美國將供應台灣必要數量之防禦軍資與服務,俾使台灣維持足夠之自衛能力。」1982年8月17日的《八一七公報》美國政府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八一七公報》前一個月左右,雷根總統訓令「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處長李潔明以口頭向蔣經國提出美國對台灣的「六項保證」,一舉推翻了美方將逐年降低對台軍售的承諾,其中最嚴重的是第六項,「美國不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由此可見,在台灣問題上,美方歷來不遵守它在三個聯合公報中對中方的承諾,玩兩面手法。歷來的「國防授權法」都有涉及台灣問題的部分。因此,「2018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 」中列有「加強美台防務關係」的第1259條並不令人意外。七項意見中如對台軍售和軍官培訓等已行之有年,中方也屢次提出干涉內政的抗議,但屢抗不止,估計特朗普為了滿足軍火商的利益還有可能片面執行對台軍售的意見。這次七項意見中首見要求美國軍艦定期停靠高雄或其他港口,這就形同美國軍事力量重新進駐台灣,構成了對中國領土主權的公然侵犯,觸及中國的紅線。因此,引起了中方的高度關注並採取了相應的措施。中國軍艦、軍機近來頻頻穿越第一島鏈,進行遠洋巡航演練可能與此有關。中國駐美國大使館公使李克新12月8日在華府指出,他曾告訴美國國會友人,「美國軍艦抵達高雄(港)之日,就是我解放軍武力統一台灣之時」。因為這已經構成啓動《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情況。這是中國官方迄今為止最強硬、最有力、最明確的表態。
12月11日,中國空軍出動多型多架戰機成體系飛越宮古海峽、巴士海峽,實施「繞島巡航」,提升遠洋機動能力,檢驗遠洋實戰能力等訓練課題。中國空軍發言人申進科大校在12日與東部和南部兩名空軍司令員舉行的共同說明會上表明,這樣的訓練還要按照既定計劃一如既往,飛得更遠更深。這是負責任、有擔當的作為,也符合相關國際法和國際實踐。這裡所說的責任和擔當當然指的是捍衛國家領土與主權。中國軍方的動作被外界解讀為是對李克新聲明的回應。
面對中方對美台軍艦互訪和邀請台軍參加演習這樣堅決明快的反應,除非特朗普不顧美中關係大局,否則他未必會執行美台軍艦互訪的國會建議,這一點他的聲明已預留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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