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途日暮烏托邦

評蔡同榮《台灣的前途》一文

劉國基


台獨的無奈與無賴

1990年12月8、9兩日《民眾日報》15版輿情欄連載署名「公民投票促進會會長」,蔡同榮所撰《台灣的前途》一文。作者費力地蒐集國際政客言論,企圖以國際法觀點證明(1)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而不單單是中國的國內管轄權問題;(2)類似中國對台灣的領土權的爭執應該是一件國際問題;(3)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式並不常是中國國內管轄權限問題;(4)根據聯合國近年來的常例,自決原則之採用並不涉及國內管轄權限問題。

上述在台灣島內被努力推銷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前途自決論」恰巧是國際上,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進入聯合國取代中華民國代表團席位,獲得「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國際承認之後,尤其是華盛頓─北京建交之後,逐漸過時的凋蔽理論。當然,政治理論專為政治目的服務,有什麼目的便可以設計什麼理論,在國際市場上賣不掉的商品,甚至美日工廠的週期產品依然可以向台灣島內傾銷。只要中間商有利可圖,台灣人民之健康幸福不是他們的考慮。蔡同榮教授好不容易找到詹姆斯‧克里福特的台灣自決問題的解決,並不在宗主國國內管轄權限之內。這等於是說「就算台灣是中國的,我們要自決還是可以自決」,這是台獨論者的無奈與無賴,毋寧是「哀矜勿喜」成分多於「春秋責賢」。為了台灣獨立的前途,蔡教授在國際法方面用了許多功,但是結論只能依賴美國再做一次國際警察,排除「萬惡中國」的「佔領聲勢與恐懼」,讓台灣公民投票自決建國。

有關台灣地位的國際法文件,根據不同政治立場的學者各自偏愛的選擇。恐怕再也無法證明台灣地位未定。我們不談地緣、血緣、文化等等「大家都知道不必再辯論」的東西。其實有關台灣地位最主要的變數是美國政府官方明示或暗示的態度,以及支持這種態度的美國國力,相對於中國人民的態度與力量的變化。如果中國積弱不振,不但台灣要獨立,軍閥要割據,甚至八國聯軍要入北京,中國大陸也要大鬧五胡十六國。然而,只要中國人民的力量站立起來,海峽兩岸同胞團結起來,台灣不應只是亞洲四小龍的經濟體,台灣更應該是中國版圖東南海上最閃亮的星星。所謂台灣的未來、台灣人民的前途,在此格局上討論才有價值。但畢竟有人要搬弄國際法,好吧!我們就來談國際法──

台灣光復即為定案

(一)有關國際法文件,若有不同語言之版本,而未說明發生爭議時依何種語言版為準時,則通通有效,最主要的乃視當事國有否實力來確保本身主張之權益,即使國際法院之訴訟管轄權也依當事國願意受理才有意義,否則無法管轄。台獨學者慣常引用英文版之立場而漠視中文版,遲早會「踢到鐵板」──因為這是國際法最高原則。

(二)有關台灣主權之爭議起於甲午戰爭後之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根據國際法原則,不平等條約當然無效。問題是當事國之一造者不承認其無效時便有爭議,又需靠本身實力來確保本身之主張。如中國在1941年向日本政府正式宣戰時,以廢除《馬關條約》,不承認日本對台澎之主權。但中國要落實「光復台灣」則要等到1945年。

(三)有關《開羅宣言》及《波茲坦協議》,當然是國際法文件,二次大戰後,同盟國在舊金山和議故意排除中國政府參加,並不影響《開羅宣言》等之有效性。國民政府作為同盟國遠東戰區中國戰場主角而去接收台灣,即使國際法律意義上有人說是同盟國佔領日本領土,但在國內法律意義上當然是中國政府光復台灣。除非日本抗議或國際列強有不同主張,並以實例來反對中國政府之行為,否則中國政府光復被竊佔失土即為定案。何況,在台北與東京達成的《中日和約》中,日本也向中華民國政府宣佈放棄台灣及澎湖之主權,並且派駐大使在台北,如同當時與中華民國政府有邦交之列強,如美國、法國等戰勝國政府所為一般。此即事實上承認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也。否則如台獨論者所言「中國政府竊取台灣」,那列強派駐大使要如何解釋?

(四)在1954年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這條約曾經雙方國會批准)明文規定中美雙方所要共同防禦的中華民國領土包括台灣、澎湖及其他中華民國政府未來能夠有效管理的地域。台灣作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份可是美利堅合眾國之國會批准的國際條約明文宣示的──這一點,主張台灣獨立的法學者好像都故意忘記了。

(五)有關國共內戰造成的台海對峙,完完全全是中國內政問題,而由國際霸權一直干涉迄今的「準國際問題」。如1972年北京─華盛頓簽署的上海公報中,美方對「海峽兩岸的全體中國人均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之立場沒有異議(do not challenge)但是台灣問題卻要「兩岸中國人民全體『共決』共同決定,而非如台獨論者所主張的『自決』自己決定」。在1979年北京─華盛頓建交之際卻以國內法的形式通過《台灣關係法》,說出「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是美國的國家利益」,換句話說,美國對台灣問題的立場已從「積極的干預」轉化到「消極的不干預」。北京方面則堅持台灣問題完全是內政的問題,不容許外國干預。但同時也開始了和平攻勢,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鄧穎超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接著在1981年又由同職位的葉劍英發表統一之九項原則,1983年鄧小平接見楊力宇談話時更確定了「一國兩制」之構想。(在1984簽訂之《中英香港協議》落實了這個精神。)

美國利益觀的台獨論

(六)有關中共同世界任何一國建交時一定重申台灣是中國領土,(即使建交時未聲明的,一定也在互換大使新約時再予聲明),並堅持和平共處五原則。各國或者承認,或者認知,或者尊重,或者注意到此立場,迄今尚未有哪一個國家以法律用語反對中國對台灣之主權者,特別要指出的乃是大多數建交公報有關台灣主權問題,中文版本均為「承認」(標準法律用語)。

台獨論為指出國際社會並「未承認」中國對台灣之主權。所謂「國際社會」當今最主要是聯合國。有關聯合國席位爭奪之鬥爭史反應了中國唯一合法主權政府席位之繼承史,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之席位,意味著國際社會對中國主權政府之承認更迭。但不妨礙中華民國國號下原先政府對台灣之有效統治權。台獨論者批評北京人民政府40年來從未統治過台灣,所以沒有台灣主權,在邏輯上不通,主權爭議與治權爭議本來可以分離,如同企業公司之所有權爭議與經營權爭議可以分離一般。何況,不論國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如何競爭其合法性,中國對台灣之主權不容懷疑。兩個合法政府主權之競爭起因於不完全繼承,可以政治談判來解決,或者以政治以外方式來解決。

綜上所述,在法理上中國對台灣之主權不容否認,而台灣民心之歸向,也即如何化解台灣獨立極端主義者之情緒而避免「統一戰爭」或「獨立戰爭」,應為海峽兩岸關心人民幸福者該全力以赴的和平使命。蔡同榮舉出西藏經驗證明中國政府沒有一國兩制的誠意,只能反證中國政府有徹底反擊國際帝國主議支持下的地方分離主議之決心而已。至於蔡教授提到台灣在經濟、教育、文化及政治各方面皆與中國大不相同。「台灣人自身已發展其認同」,這恐怕是微觀心理偏見作祟,事實上,容許我也套具蔡教授的邏輯,「即使不同也可合成一國,否則台灣島上恐怕也要建立成七、八個小國」。蔡教授的祖先侵略台灣原住民的開發史可以溫習一遍。今天即使蔡教授內心建造的台灣共和國沒有排斥台灣少數民族「同榮」共存,應是最好答覆。至於蔡教授以美國利益觀點,企圖說服美國政府支持台獨。因為「中國佔領台灣時,其潛水艇將對太平洋地區構成一大威脅」,「美國公民投資在台灣的資產......將會波及」等等,似乎低估了美國國務院戰略專家的知識,令人好笑,台灣歷史上固然出現過引入清兵的施琅,但也出現過引入日軍的辜顯榮以及美軍的蔣介石,以美國利益觀看台灣前途如蔡同榮者,快要到達「更年期」,不再行了,因為美國官方不再方便支持了。這是「過時賣日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