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駁斥「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李蓓蓓(華東師範大學歷史系)


在台獨問世的四十多年歷史中,有近百個台獨組織亮過相,其中不少很快就破滅了,也有一些組織仍在繼續活動並擴充實力。多個台獨組織在不同歷史階段所宣揚的台獨論調形形色色,但真正具有理論形態的基本是三個系列:即強調台灣主權歸屬不明的所謂「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訴諸民族自決權和殖民地解放理論的「台灣民族論」、訴諸國民主權原理的「住民自決論」。台獨組織宣傳這些理論,無非是想搭建一座道義的聖殿,將「台灣國」的神位供奉在內。

「台灣法律地位」原本不是問題,只是早期台獨分子出於政治需要,將一潭清水攪渾,把美國拋出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接住,作為他們分裂祖國的理論。隨著歲月的推移,特別是中日、中美建交之後,這一理論的迷惑力已大部消退。但是由於台獨的理論武庫實在過於貧乏,使得今日的台獨分子仍然把這陳詞濫調奉為至寶,並以「台灣主權歸屬未定」作為主要政治訴求。今年4月,在台北舉行的「馬關條約一百週年──台灣命運的回顧與展望」國際學術研究會上,就不斷地發出這種聲音。陳振淦在《台灣早已脫離中國的統治》(發表於1995年4月16日《民眾日報》)一文中說:「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舊金山和約,日本亦僅宣佈放棄對台灣的佔領,並未歸還給中國,台灣應屬住民所有,有權決定自己要成為中國的一部分、仍歸順日本,或甚至獨立為一個新的國家。」岡田英弘在他的會議論文《台灣的歷史認同與清朝的本質》中說;「1951年的舊金山條約中,也未記載日本將台灣歸還中國一事。日本只是根據條約規定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各島的一切權利及請求權。在日本放棄台灣之後,中華民國也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也罷,或是其他國家,無論是哪個國家合法地擁有台灣,都不管日本的事。」台獨分子的這些言論,是在為「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製造輿論。

台灣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這一點不容置疑。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1950年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對台灣問題的聲明,聲明指出:「過去四年來,美國及其他盟國亦承認中國對該島行使主權」,並宣佈「美國對台灣或中國其他領土從無掠奪的野心。現在美國無意在台灣獲取特別權力或建立軍事基地。美國亦不擬使用武裝部隊干預其現在的形勢,美國政府不擬遵循任何足以把美國捲入中國內爭的途徑,同樣美國也不擬對台灣的中國軍隊提供軍事援助或諮詢。」同年2月9日,美國國務院就台灣問題給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的公開答覆中說:「它(指台灣)已包括在中國之內,成為一省。……參加對日戰爭的各盟國對這些步驟並未質疑,美國政府對這些步驟也未質疑。換句話說,包括美國在內的各盟國在過去四年中,已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這裡,美國承認一個中國的立場是明確的。時隔半年,1950年6月,因為朝鮮戰爭的爆發,原本已宣佈對台灣問題採取「袖手」政策的美國政府自食其言,突然出爾反爾干涉中國內政,派遣第七艦隊侵入台灣海峽。在派遣第七艦隊的同時,美國拋出兩項附加條件:(一)美國視台灣地區為「地位未定海域」,美國在這片海域同在公海一樣,擁有「集體或單獨自衛的權力」。至於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和對日和約的簽訂或經由聯合國考慮。」(二)為保證這片「地位未定海域」的安寧,美國要求台灣海峽中立化,第七艦隊將既阻止中共對台灣的進攻,也阻止從台灣向中國大陸發起的進攻。台灣當局因迫切需要美國的保護,故「原則上同意美國的建議」。1950年9月,美國擬將所謂台灣地位問題交聯合國討論,這是對中國的侮辱,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強烈反對,使美國最後以「無限期推遲討論台灣地位案」為台階,撤回了提案。美國的所作所為製造了「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想使原來不成問題的「台灣主權」成為問題。接著,美國又一手導演了「舊金山和會」。

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戰敗國,《波茨坦公告》要求日本把台灣交還中國,日本已公開保證「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因此,按照國際慣例,日本應在和約中寫明放棄對台灣的權利將其交還中國。從日本本身來看,主觀上不反對在和約上這樣行文,客觀上也不具備反對的資格和實力。此時,美國如真想解決所謂「台灣地位」問題,只要按照國際慣例把波茨坦公告的要求化為對日和約的條文即可。但美國卻反其道行之。1951年9月在舊公山召開的對日和會,在美國的操縱下,蓄意把抗日時間最長、蒙受損失最大的中國排斥在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台灣當局均被拒絕),反讓戰敗國日本先行與其他國家簽訂《舊金山和約》後.,再自行選擇中國的一個政權締和。並在最後通過的《舊金山和約》中,別有用心地只寫明「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卻蓄意「省略」了「日本將台、澎權利交還中國」這句話。接著壓迫日本選擇台灣當局為媾和對手,並在締約談判中支持日本拒絕台灣方面提出的在中日和約中寫明將台澎主權交還中國的要求,仍按《舊金山和約》上的寫法行文,同時又對台灣當局施加壓力,迫使台灣當局接受這種行文方式。由此可見,所謂「台灣法律地位未定」是美國出於其全球戰略利益的考慮而一手杜撰的,但是它違反包括有美國在內簽署的有關國際宣言的規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台獨分子不僅接住美國製造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並為它進行推理論證,以尋求立足之地。他們認為,凡國家間領土更動必須簽訂正式條約才能為國際法所保障,而日本取得台灣主權是根據1895年的《馬關條約》,此後卻再無任何條約說明日本把台灣歸還中國;《舊金山和約》和《中(指台灣當局)日和約》僅僅是由日本聲明放棄台灣主權,並未規定誰來承接台灣主權;《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是意向性的聲明而不是條約,在國際法上沒有約束力。在這裡,台獨分子既隱匿了美國當年利用強權在條約簽署時玩弄別國主權為本國利益服務的陰謀,又否定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地位。那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性質究竟如何認定,它們在國際法上究竟有無約束力。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論證:

首先,在國際法上,條約並不拘於一定形式,可以用多種名稱表示。《條約法》一書的作者英國國際法學者麥克奈爾認為:「國際法不規定國際協議的形式,正式與非正式協議沒有法律上的區別。重要的是締約國的意圖,其意圖可用條約、公約、議定書或附於會議紀錄的宣言來記載。」具有國際性權威的國際法庭1928年在「但澤法院司法權」一案中申明:「決定協議的法律性質乃是協議的內容,而非協議所用的形式,締約國的意圖才是解釋協議的重要根據。」這些原則,基本上為世界各國出版的國際法專著和教材所認同。從國際實踐來看,1856年關於黑海中立化的《巴黎宣言》、1868年的關於在戰爭中放棄使用某些爆炸性彈丸的《聖彼得宣言》、1904年的英法兩國反對德國的《英法宣言》(也稱《英法協約》)、1909年的《倫敦宣言》、1912年英法俄關於不單獨媾和宣言,都是以宣言形式締結的國際條約,世界上並無任何國家對其法律約束力提出質疑。

其次,宣言也有多種類型。國際法專家們認為:如果僅僅是兩國或數國會談後,或者某一國際會議召開後所發表的不規定具體權利和義務,只對某種國際問題表明立場的宣言,還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條約;若此宣言不僅僅是對重大國際問題的表態,而且規定了某種權利和義務,則該宣言對簽字國家應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即該宣言已屬於條約的一種。《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均屬於這類宣言。《開羅宣言》由中、美、英三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的1943年12月發表,三國表示對日作戰的目的在於制止和懲罰日本的侵略,剝奪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奪得或佔領的一切島嶼,把日本侵佔中國的領土如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堅持日本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由中、美、英三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前夕的1945年7月發表,蘇聯於8月加入。公告重申《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這兩個宣言所規定的日本必須把台灣交還中國,對中國而言是權利,對其他簽字國而言是義務或稱「行為規則」,所以它們無疑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

再次,從國際法案例來看,1933年,國際法庭接受了丹麥與挪威就東格林蘭島主權的訴訟,丹麥方面的理由是挪威外長曾向丹麥公使承諾挪威將承認丹麥對東格林蘭島的主權,而挪威則認為該外長的承諾只作為其個人表態,不能代表挪威政府。國際法庭作如下判決:「一國外交部長代表本國政府對外國外交代表回答在其職權範圍之問題,對該部長所屬之國具有約束力,殊無可非議。」由丹麥領有東格林蘭島主權是顯而易見的。一國外交部長的承諾尚且如此,由簽字國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經會議磋商和推敲所產生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當然更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

最後,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時兩宣言貫徹的情況看。簽署《波茨坦公告》的中美英蘇四國都自覺接受《開羅宣言》的約束。1945年8月10日,自認戰敗的日本廣播請求投降,並請瑞士、瑞典使節向盟國正式轉達請降書。8月11日,美國國務卿貝爾代表四個簽字國答覆日本同意受降,並嚴格規定日本必須嚴格遵守投降條款,直至達到波茨坦宣言所規定之目的。為處理受降事宜,成立了對日盟國最高統帥部。9月2日,日本在東京灣正式簽署了《無條件投降書》,投降書第一條明文規定:「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同日,對日盟國最高統帥部向日本下達第一號指令,其中第一節第一項劃定台灣為中國受降範圍,此後中國即正式從日本手中接收台灣。中國接收台灣主權是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宣示的權利,是直接從日本手中接收台灣主權,而不是由日本先把台灣移交給對日盟國最高統帥部,再由統帥部移交給中國。1945年10月25日,中國政府向全世界宣告: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該區一切土地、國民、政事皆置於中國主權之下。1946年1月12日又宣告,因敵人侵略而致喪失國籍的台灣人民自1945年10月25日起,應一律恢復中國國籍。所有這一切,世界上並無任何一國提出異議。

由此可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決定台灣回歸中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們得到國際社會的公認。1949年11月1日,英國外交次官在英國下院說:「是根據《開羅宣言》,中國當局在日本投降的時候對該島加以控制,並在此後一直行使著對該島的控制。」1954年8月25日,英國外交部發言人承認:「《開羅宣言》說,台灣歸還中國政府,這一點已經做到了。」台灣實際已經歸還中國,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一事實是毫無懷疑之餘地的。

至於《馬關條約》的效力問題,事實上從中國對日宣戰之日起已無效。1941年12月9日,亦即太平洋戰爭爆發的第二天,中國政府正式對日宣戰,《宣戰佈告》說:「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關係者,一律廢止。」根據這個佈告,過去中日兩國政府簽訂的《馬關條約》宣告失效,日本由該條約第二款所獲得的對於台灣和澎湖列島的佔有權已經完全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據。台灣主權屬於中國,這是誰也否認不了的,任何無視國際法,歪曲歷史事實,分裂中國的企圖都是注定要失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