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戰後補償與日美安保體制的現狀

講演人:丹羽雅雄(日本人權律師,AWC法律顧問)
現場口譯:林書揚
整 理:高偉凱


編按:1996年8月10日台北勞動人權協會於耕莘文教院為丹羽雅雄先生主辦一場演講,本文為演講紀錄。現場口譯為林書揚先生,紀錄由勞動黨高偉凱先生整理。關於AWC組織與活動概要,林書揚先生有如下介紹:
一,1992年10月間,日本自衛隊戰後第一次以聯合國和平部隊名義派遣海外。在日本國內及亞洲各地引發最嚴重的關切。日本軍國主義的復活與美日軍事同盟在實質上的強化趨勢特別引起包括日本在內的亞洲各國各地區人民廣泛的警覺與不安。
二, 同年同月在日本,由亞洲12個國家及地區的反帝進步團體共同召開了一次會議(10月國際會議,I.C.O.,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in October),決議成立「全亞洲反對美日對亞洲的侵略與宰制運動」Asian-wide Campaign against the U.S. and Japanese Aggressin and Domination of Asia。台灣由勞動黨系的勞動人權協會參加。
三, AWC:(一)有總會(凡是同意美﹑日兩國在亞洲正在進行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的控制和侵略剝削,而認為亞洲人民必須以有力的連帶活動予以制止的人民團體都可以參加);(二)C.C.B. (Campaign Coordinating Body),幹事會:由總會選出,在總會休會期間代表總會。策畫執行各地區的反帝群眾運動等。(三)由C.C.B.選出議長(團體),共同議長(團體)國際事務局。現(1996年)任C.C.B.構成如下:
議長團體J.P.M.(日本,「不再侵犯亞洲的日本人民90年代」組織;共同議長團體Bayan(菲律賓,新民族主義者同盟);幹事勞動人權協會(台灣),Gefont(尼泊爾工會總聯合會)。

感謝各位安排此次的演講活動,讓我有機會在這裡向各位報告。首先,站在加害國國民的立場,我要為日本過去對中國、包括台灣在內所發動的殖民侵略,及其所導致中國人民的痛苦犧牲,向各位致上最深的歉意。同時,做為反抗帝國主義的戰友,我也期待包括台灣在內的亞洲地區人民,都能聯合起來共同抵禦來自美、日帝國主義大國在政治、經濟、軍事各方面的支配。

今天,我將針對:一、日本政府對過去曾為殖民地國家的索賠運動所採取的立場、政策及執行現況;二、日美安保條約下日本憲法第九條的空洞化;及三、日本對亞洲其他國家所採取的新的支配模式及其現況等三方面,向各位做一報告。

琉球韓國繼成為日本殖民地

日本自明治維新之後,於1874年藉琉球住民漂流到台灣,與台灣原住民發生衝突為口實,首次向台灣出兵,這亦是日本近代首次向海外進行武力侵略的起點。在67名漂流到台灣的琉球住民中,有54名在衝突中喪生,日本依此為藉口向台灣出兵,其主要目的是在瓦解琉球王國,使其成為日本的殖民地。而在1879年,琉球正式成為日本的殖民地。

1895年4月17日,馬關條約迫使清廷割讓台澎予日本,此為日本殖民侵略的第二步。接著在1910年8月22日,「日韓平和」使韓國亦淪為日本殖民地。在當時,日本即已計畫將台灣做為其南進的基地。對於殖民地的人民,日本藉由破壞其原有的國家認同、文化傳說,甚至禁止使用既有的語言、姓名,來達到殖民統治的目的。而在進入軍國主義戰時體制之後,更是強制徵兵、強迫婦女做慰安婦,種種罪行不一而足。

1945年8月14日,日本終於接受《波茲坦宣言》,宣佈無條件投降。此宣言的主要內容,是言明戰後日本的領土限於四個島嶼及其周邊小島,而由中國、朝鮮侵略而得的土地則必須歸還;此外,宣言中亦明白規定日本須對其侵略行動所導致的傷害做實質的賠償,並放棄所有戰爭手段,成為一和平的國家。《波茲坦宣言》中的規定,成為日本戰後國家政策的基準點,此由1946年11月3日公佈的日本國憲法即可窺知。在此部憲法的前文中,即明白指出日本必須維持和平,並讓專制、壓迫、褊狹心態永遠消失。而在憲法第九條中亦明文規定日本必須永遠放棄戰爭,在和平的基礎上建立國家,並依此做為憲法的基本精神所在。

但是自1948年之後,由於美蘇冷戰結構的影響,日本戰後的補償體制與和平主義也開始變質。首先是美國對日政策的改變。美國認為與其強迫日本對戰敗國賠償,還不如將資源留在日本讓資本家運用,將日本建設成反共的防波堤,如此對美國的世界戰略更為有利,這就是美國對日政策的第一次重大轉變。

接下來1952年4月19日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則再次顯示出美國對日政策的改變,在和約的第四條A項中,日本對中國、蒙古的賠償責任被刪除,而代之以模糊的規定,即兩國之間若有特殊問題,則由兩國相互的特別協商來處理。

自《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後,日本在1954至1977這23年之間,對外賠償的總額合計為10,119億,這其中並未包括對中國、朝鮮、台灣應有的賠償。同時,自1978年之後,日本的對外賠償就不再用「賠償」的正式名稱,而是以開發援助(ODA)這樣的名義稱之。

美國包庇指使軍國主義餘孽

在日本大藏省的一分報告中有一段這樣的陳述:日本已在未花費巨大代價的情況下完成賠償;而對於東南亞國家以開發援助的名義所進行的賠償,則有助於日本在東南亞的經濟拓展。由於我國已進入經濟的高度成長期,因此必須開始向亞洲各地、特別是東南亞進軍,而以開發援助的名義對東南亞的賠償,實有利於日本在當地的經濟發展。

在這段陳述中,我們完全看不到日本對於自身所犯罪行,負起應賠償責任的基本立場。此外,日本於1952年4月30日通過12項法律,其內容主要是對日本國民在戰時所受到的損失傷害頒布的賠償方案,而其對像則是須具有日本國籍,此一賠償總額從1952年至1995年合計共有40兆,每年約支出二兆日圓。賠償的具體對像為日本皇軍及其遺族。

接下來我將報告日本政府對台灣戰後補償問題的立場。1952年4月28日日本政府與當時的蔣政權簽訂《日華和平條約》。日本是在美國的指示下,認定台北的國民政府是正統的中國政府,因此與之簽訂此條約。條約中載明,兩國間不存在賠償問題,而台澎居民的賠償事宜則由民間協商處理。但是在1972年9月29日,日本與中共發佈《罪行中日共同聲明》,與中共建交,而與台灣廢除邦交,《日華和平條約》因此失效,台澎居民的賠償問題也因此得不到解決。也就是說,台澎居民原可依日華和平協定藉民間協商逐漸取得賠償,但隨著條約的失效,台澎人民求償也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據。日本並對建交的北京政府表示,台澎住民的賠償問題已在《日華和平條約》中獲得解決,因此北京政府無須在此問題上提出新的要求。

1993年,13名台籍老兵向東京法庭提出控訴,要求日本政府進行賠償。這場官司從東京地方法院一直到最高法院都是敗訴。但在日本國會中的親台議員則發揮了影響力,使國會決議以慰問金的名義發給每位台籍日本老兵二百萬日圓。這其中並無任何承認國家責任的意味,而是站在同情的立場發給慰問金。

在以台灣居民為對象的賠償問題中,尚有軍人郵政存款、監獄保險、尚未支付的軍餉、慰安婦的賠償等等,還未得到合理的解決。

1994年,日本國會決定,對提出賠償要求的人,一律賠償日幣18萬圓,但台籍老兵中只有7%左右願意接受這筆微薄的賠償金。

在軍隊慰安婦的賠償方面,目前已知台灣至少有33名婦人在戰時曾擔任過慰安婦,而日本政府也坦承當時曾在軍中設立此機構及徵用過慰安婦。但日本政府除承認有此事實外,並不承認有法律責任,其理由為有關的賠償問題在條約中言明已經解決。但面對越來越多的要求聲浪,日方也決定給每位慰安婦二百萬日圓。這兩百萬並不是以國家賠償的名義,而是以另外成立的國民基金支付,亦即是日本國民的名義,站在同情的立場,而非站在國家責任的立場給予。此外,領取的資格也是由日本政府來認定。針對此項政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1996年提出一分報告,指責其違反國際法。這分報告指出,日本在戰時設立的慰安婦制度違反了國際法,因此日本政府應對當時被徵用的慰安婦給予國家賠償,同時正式對其表示謝罪。

還有有關強迫拉夫的問題,目前日本政府已對戰時六家公司強迫拉夫提出控訴,但在今年6月,日本某公司則反駁其追訴期已過,公司方面應可免責。此外,戰後台籍日本兵中有173名被判定為BC級戰犯,而其中26名因罪刑較重被處以死刑。這個問題目前在日本國內也是受到許多討論的議題。

《美日安保條約》為其撐腰

日本政府在面對這一連串問題所採取的立場,是不能站在國家的立場承認罪行。日本憲法的精神,是要求日本能正視歷史,並負起道義及政治上應有的責任。但目前日本國會中卻出現一種解釋,即日本當初發動戰爭其實是出於自我防衛,而且是使亞洲諸國自英美舊帝國主義控制之下解放出來,至於軍隊慰安婦則是屬交易行為。這顯示日本又再度朝軍事大國悄悄邁進。而《日美安保條約》則是使日本軍事力量死灰復燃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日本憲法第九條中明白規定日本不得再以武力對待任何國家人民,即使是戰後極為反動保守的日本前首相吉田茂也不得不表示,在此部憲法之下,從此日本連自衛的戰事都必須放棄。

但是美國基於戰略考量,視日本為反共的前線基地,使憲法明訂的和平主義精神受到了折損。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同年8月,日本警察在佔領軍的命令下成立了警察預備隊。1951年9月《舊金山和約》中亦訂定了《美日安保條約》,此條約為駐在日本的美軍提供了合理化的說詞,它指出駐日美軍的目標是為維持遠東的和平安全,並預防日本國內大規模騷動的發生。

到了1952年11月25日,日本內閣法治局對於憲法第九條第二項中的「戰力」提出了官方的統一見解,它指出「戰力」兩字當然是指稱有遂行近代戰爭的能力,日本的自衛隊只要是不超過近代戰爭執行能力的範圍即是合理的。1954年3月8日,日美又簽訂了《圓相互防衛援助協定》,其中對自衛隊的戰力有新的解釋,自此之後,日本政府一直堅持自衛隊戰力的發展並未超過自衛的範圍,即便是核子武器,只要是以自我防衛為目標,也不在禁止之列。而日本政府亦認為其應具備改變政策之能力。

參拜靖國神社東條英機招魂

1960年1月19日,《日美安保條約》中的規定有所變更,即日本有義務提供美軍事基地,並須維持及發展一定的軍事力量。沖繩島曾經是美國在韓戰、越戰時的前進基地,但在1972年5月15日,美國將沖繩島歸還日本。此時日本的國防預算共計6,000億日圓,以承擔安保條約下的義務。美軍駐日軍隊的75%集中於沖繩島。至1978年11月28日,日美擬定了協同防衛能力的幾項發展方針,其中對於防線的重新規定,為一旦遠東發生事端,則日美亦將派出聯合軍隊,而不僅限於日本安全和平受到威脅。這使得日本官方開始感到其在亞洲地區政治重要性的躍升,1985年8月15日投降紀念日,首相中曾根首次正式到靖國神社參拜。

1992年6月15日終於出現《PKO協力法案》,即在和平任務的名義下,日本武力可派到海外執行和平任務。至今日軍已曾派兵到高棉、莫三比克等地。1995年11月28日,在社會黨籍首相村山的主持下,出現了新防衛計畫的大綱。其中更具體指出只要日本周邊出現重大事端,即是日美安保體制發動的時期。至於日本周邊,則是包括中國、韓國在內。到了4月17日,美日又再發佈《安保共同宣言》,規定日美安保體制一定發動,日方須提供人力及一切軍事資材。據此日本國防預算從1990至1995已花25兆日圓,而在今年已增加到48,500億,即每一日本國民須承擔39,000日圓。

1996年4月17日,新的《日美安保宣言》更將日美安保體制發動的範圍擴及到亞洲太平洋地區,為達此目的,美軍必須維持在10萬人;而目前駐日美軍的上限為47,000名。故現在正進行防衛線的檢討與重新劃定。

時至今日,日本過去的「1955」體制,即保守的日本自民黨與主張革新的社會黨對峙局面已經不復存在,目前居執政地位的社會黨已放棄了革新的主張與責任,朝野政黨皆為保守勢力所盤據。而在日美關係中,日本已化被動為主動,積極參與在美國主導下的安保體制。今年日本發表的國防白皮書,竟宣稱一旦朝鮮半島、中國大陸內部發生狀況,都將影響到日本的安全。其實日本主要目的是在維持其在亞洲的經濟利益,因此勢必由經濟大國往政治大國及軍事大國之途邁進。

在此白皮書並指出,中國軍力包括海空軍、核子武器的成長,中國在台灣海峽對台灣進行的軍事行動,都是日本軍事政策必須密切注意及關切的部分。而日本自民黨及新成立的新進黨,都異口同聲要求憲法第九條對日本防衛力量的限制應有所變更。

釣魚台問題--對外侵略的徵兆

根據日本過去的歷史顯示,日本在準備對外侵略擴張之前,會先提出國家領土的問題,最近釣魚台問題即是一個顯著的徵兆。對釣魚台主權問題,號稱革新勢力的共產黨也與自民黨一樣認定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而且鼓吹民族主義的日本右派勢力也日趨高漲,他們認為釣魚台本是一無主的無人島,直到1895年《馬關條約》日本政府才將之歸入當時的沖繩縣。日本政府在行政措施上將釣魚台編入琉球的一部分,隔年即把釣魚台租給一民間公司,使其在釣魚台建立工廠,進行各種海洋生產工作。此主張是依據國際法中無主島的先占權。

1945至1972年,日本將釣魚台編入南西諸島,1992年美將沖繩島歸還日本,釣魚台於是亦歸於日本。另一種說法,則是在《舊金山和約》中只言明放棄台、澎主權,並未規定放棄釣魚台主權。而對於中國政府的爭取,日本認為在70年代釣魚台附近發現豐富的海底石油資源之前,中國政府對於釣魚台問題一直未有異議。直到今年,中國才依據聯合國通過的海洋法片面決定將釣魚台劃入其經濟領土主權範圍內。

本人認為土地之爭最主要的決定因素應是在這塊土地上真正在生活的是哪個民族,日本政府所言釣魚台原為無人之島實為謊言,長久以來釣魚台即為包括台灣住民在內的中國人的生活現場,在他們的生活中的確有這塊土地存在。再根據歷史上的紀錄,中國明代,即公元1651年曾記載著中國與日本間的海上警戒線是在琉球的久米島(Kume),此島以北即為琉球國,以南即為中國海域,而釣魚台即在以南的海域中。同樣的記載在清朝也曾出現,釣魚台一名本來即是中國話。釣魚台被日本稱為尖閣列島,是在《馬關條約》之後才出現,在此之前日本對釣魚台並無命名。

早在1960年代聯合國一調查團在調查報告中已清楚規定釣魚台非原日本領土,而當初提供調查協助的即為日本政府。日本政府出現如此矛盾實不足為奇,其主要目的即為取得及確保石油資源。透過日本右翼團體的活動,在釣魚台上建立一座燈塔。日本政府雖准許台灣在附近進行漁業活動,但其前提為不可爭取釣魚台的主權。而日本大資本家則表示願與中、韓共同開發此海域,但此說法目的即是在確立日本在此海域的主導及主權地位。站在日本國民的立場,我非常反對日本的釣魚台政策。也由衷希望與此地區受日本經濟霸權威脅的人民一同阻止日本政府的橫行。以上是我的報告,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