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國論」的憲法操做四途徑

通通都是一樣的台獨結論!

傅崑成
(中國國際法學會秘書長)


李登輝總統所提出的所謂「兩岸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引發了海內外一片嘩然。李登輝再度成功地轉移了總統大選期中﹐國內﹑外人士對於台灣黑金治國問題的注意力。連續數日來﹐李登輝再度成為報章媒體上的主角。連﹑宋﹑陳﹑許似乎都突然不再重要了。

有人說﹐李登輝總統的「兩國論」和陳水扁的「兩國論」不同﹐因為李登輝並未放棄未來的統一目標。其實﹐陳水扁也曾說過「先獨後再談統」的說法。李登輝不過是撿拾陳水扁的牙慧﹐都是先將台獨做成功﹐然後再慢慢看著辦統一的問題。李總統不過是將陳水扁想在當選總統後做的事﹐搶先在他這一任內完成而已。兩者之間﹐哪有差別?

但是﹐「兩國論」迄今只是「一夫之言」﹐因為違背憲法﹐看似尚未發生任何法律效果。(當然﹐這一點還有待後文申論。)如果要成為真正國家的法律立場﹐嚴格來說﹐還須要經過一定的憲法操作程序。從現行憲法的架構來看﹐應有至少下列四種途徑可循:

第一﹑修改憲法本文第四條﹐明定「中華民國的主權只及於台澎金馬」。憲法不再存有「固有疆域」一詞。

如此﹐中華民國將是以最明確的語言﹐正式與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了。兩個中國的法律局面﹐於焉成立。台獨精神勝利﹐而獨台大獲全勝。

第二﹑修改憲法增修條款第十一條﹐將所謂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改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如此﹐雖然憲法本文還有第四條的「固有疆域」一詞﹐但是﹐依照後法(即增修條文)的文義解釋﹐至少「在國家統一之前」﹐中華民國的主權已經不適用於前法(即憲法本文)所謂的「固有疆域」了。而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雖未明說﹐但在解釋上就當然不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疆域。因此﹐此法雖然比上述第一途徑﹐稍有含混之處﹐但是﹐台獨主張者所謂的「台灣﹑大陸﹐一邊一國」的立場﹐也總算是完成了法定手續。

第三﹑依照憲法第四條後段﹐僅由國大通過一項「決議」﹐「變更」固有疆域﹐宣佈拋棄對中國大陸的疆域。

如此發生的法律效果是:中華民國以國際法上的國家片面行為﹐放棄對中國大陸的主權主張﹐自己將自己由中國的「固有疆域」獨立出去了。台獨當然也算成功了。

第四﹑依照憲法第四條後段﹐僅由國大通過一項「決議」﹐雖不「變更」固有疆域﹐但是重做解釋﹐說明所謂的「固有疆域」只是1949年甚或1991年以來的台澎金馬地區「固有疆域」。

如此做法﹐雖不符合憲法第四條後段「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固有疆域」的本意﹐但是﹐即使有人出面挑戰此點﹐以今天大法官的立場來看﹐難保不會認定「變更解釋」雖非「變更固有疆域」﹐也可以算是一種「對固有疆域的變更」。因此﹐決議合憲。台獨自然也就成功了。

綜上所述﹐第一﹑第二種途徑需要四分之三的國代同意﹐必須兩大黨合作﹐稍稍困難﹐但因系民進黨多年心願的實踐﹐只要國民黨籍國代大多願意聽話﹐應該還做得到。第四種途徑則可能須另外經過大法官釋憲﹐稍稍麻煩。第三種途徑只消簡單多數決即可過關﹐最易實行。

其實﹐前文提到「兩國論」迄今只是李登輝的「一夫之論」。嚴格說來﹐並不很正確。因為總統依照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因此﹐其他任何人發表違背現行憲法的「兩國論」﹐只算是刑法一百條的「言論」而已。a唯獨總統的此一對外違憲聲明﹐已經是內亂罪的實施。今天如果有一位勇敢的檢察官﹐將李總統以內亂罪起訴﹐應可合理成案。

事實上﹐三年多以前﹐李總統就任之初﹐也曾對《亞洲華爾街日報》記者表示:我國「主權只及於台澎金馬」。當時筆者即以立法委員身份﹐向法務部馬英九部長提出書面檢舉﹐惜乎未獲馬部長重視。馬不久去職﹐聲稱「不知為何而戰」。心中的感慨﹐應可想像。未知今日之馬市長對於李總統的最新台獨言論﹐作何感想。此亦題外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