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陳隆志、呂秀蓮的「台灣地位未定論」
評陳隆志、呂秀蓮的「台灣地位未定論」
呂秀蓮和她的「國家展望」
呂秀蓮於1998年9月30日創辦的「國家展望文教基金會」(簡稱國展會),在今年5.20就職後約一個星期即5月28日在凱悅飯店舉辦「一個中國」的挑戰與回應:新政權與新兩岸關係研討會。
此次研討會除了邀請美國紐約大學孔傑榮(Jerome Cohen)作專題演講15分鐘外,並邀請新任陸委會主委蔡英文(因事未到,改由副主委陳明通出席)、楊憲宏(Taiwan News社長)、許惠佑、阮銘、陳隆志、李筱峰、林濁水、林郁方、郝龍斌等人出席參加「與談人」。
筆者亦受邀參加,仔細聆聽呂秀蓮的言論。她說並未受陳水扁的授權,只是表達個人意見。呂秀蓮的講話並不長,大約15至20分鐘(包括下午主動要求再講五分鐘),其要點如下:
(1)西元1895年《馬關條約》中國割讓台灣,這是中國人對不起台灣人。
(2)《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沒有法律效力。
(3)未提國共合作,領導八年抗戰,收復台灣的事實。
(4)1952年《舊金山和約》,日本宣佈放棄台灣澎湖的領土主權。台灣地位未定,主張人民主權,由台灣二千二百萬人民決定台灣主權歸屬。
呂秀蓮這一番「台灣地位未定論」與陳隆志所提供的論文《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乙文,異曲同工,除了兩者論點相同外,另補充陳隆志的論點如下:
(1)就國際法的角度來看,1895年到1945年間的台灣不僅是日本的殖民地,也是日本合法取得的領土。
(2)國共雙方都強調基於1941年的宣戰聲明,全面廢止與日本的所有一切條約,包括《馬關條約》在內,因此,台灣已經屬於中國所有。但陳隆志卻認為一個條約的廢止,特別是有關領土割讓的條約,不是可以基於片面的宣言而決定廢止的。
(3)《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是盟國所共同發表的片面政策性聲明,並沒有領土所有國日本的參與。而戰後《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效力低於後來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
(4)1945年蔣介石受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指令來台灣接收,代表盟軍從事軍事佔領。當時的台灣處於盟軍的「軍事佔領」之下,而非由中國「取得」主權。
(5)1972年《上海公報》聲明,美國「認知」(acknowledge)中國的主張,即「中國只有一個,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份」。「認知」與「承認」(recognize)不同。
(6)1979年4月美國制定《台灣關係法》,使用的詞彙是「台灣」、「台灣人民」、「台灣人的人權」等等,都未曾提到「中華民國」,可見美國官方事實上是將台灣當做一個國家來看待,而雙方所訂定的一切條約都繼續有效。
(7)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建國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統治管轄台灣,台灣確確實實是一個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國家。
(8)今日台灣要加入聯合國並不是「重返」問題,而是新國家申請加入為新會員國的問題。台灣與中國一邊一國,應保持和平友好、平等互惠、共存共榮的邦交關係。
以上八點和呂秀蓮的四點,合計共十二點,相信已足夠概括台獨份子「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核心要點。這些觀點,無論就國際現實或國際法的角度,均為不切實際或缺乏學術理論根據的命題,值得加以駁斥。
台獨份子隨帝國主義起舞
首先,呂秀蓮怪罪中國人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因此對不起台灣人。姑且不論馬關割台之時,激起中國有志之士的憤慨,並推動了國民黨推翻滿清之革命運動,光從呂秀蓮這樣「自我中心」的論述,可以看出心智不成熟的漢奸心態。
呂秀蓮並未譴責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行為,卻對中國人戰敗,被逼迫簽下《馬關條約》,而怪罪自己人無能,從而想逃避中國,不願成為中國人。這種心態好比一群強盜綁架某個家庭的一個兒子,後來兒子不怪罪強盜,反怨自己的父母保護不周是同樣不成熟的心理。
何況一百六十多年來的中國,因為國勢不振,也把香港割讓英國,日本佔領東三省,德國租借青島,法國租界上海……等等一連串的不幸事件,吾人只聽說當地的中國人勵精圖治,解救中華民族的呼聲,很少聽到他們怪中國人對不起他們,只有漢奸才會不思振作,怪自己人,以迎合帝國主義的心理。
呂秀蓮故意不提國共兩黨合作,領導八年抗戰,犧牲了三千五百萬中國人的生命和財產,把台灣收回來,這總應該說句公道話,中國人對得起台灣人了吧!可她偏有意略而不提,反而要說,台灣地位未定論,其心態之可憐可悲,莫此為甚!
呂秀蓮這種只怪中國人無能保台,不怪日本人侵略中國之可惡,與陳隆志的心態相同。
陳隆志認為從1895年到1945年間的台灣不僅是日本的殖民地,也是日本合法取得的領土。天啊!什麼叫合法取得?你侵略人家,讓人家無力反擊,逼得只好簽下《馬關條約》,這樣還叫合法取得?這就好像,強盜侵略你家,逼你簽約「合法取得」你家財產,這種「合法」還有公理嗎?既然如此,50年後,中國人也以戰爭的方式打敗日本,收回台灣,也就沒有什麼不合法或地位未定的問題了。
陳隆志說,一個條約的廢止,特別是有關領土割讓的條約,不是可以基於片面的宣言而決定廢止的。換句話說,強權國家侵略有理,被侵略國起而反抗,收復失土是無理的。如果國際法是這樣的話,這個世界除了各國自求多福之外,也沒有什麼公平正義可言,這樣的國際法也不過虛有其表。
陳隆志認為1943年的《開羅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國共同發表的片面政策聲明,日本並未參與,因此沒有法律效力。但是,他卻認為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不但有戰勝的同盟國參加(中國即未參加,中國也是戰勝國之一),而且戰敗國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舊金山和約》是有效的。
陳隆志的邏輯非常奇怪,《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戰勝國的聲明,日本沒參與就無效。為什麼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因兩岸中國人爭取代表中國的爭議未定,未能出席和會,就有效呢?
台獨份子論事,一方面失去中國人的立場,祇能隨著帝國主義者的利益來看問題,另一方面又缺乏國際戰略的眼光,未能看出帝國主義的陰謀。
1894年中、日甲午之戰,美國始終擔心中國將來強盛後,必與美國的遠東戰略利益相衝突,一再慫恿日本,利用日本來制衡中國。甲午之戰,美國不但未能主持正義,還暗中支援日本,並鼓勵日本索取台灣。這一情形,與1937年中、日兩國宣戰時如出一轍,美國不但未支援中國抗日,還暗中助日。直到1941年日本偷襲珍珠港,美國才與中國同盟一起抗日。
美國為維護遠東的戰略利益,直到最近哈佛大學教授Samuel P. Huntington在《文明衝突與世界秩序重建》乙書中主張拉攏日本,以免日本過早倒向崛起中的中國,都與上述兩次利用日本制衡中國的戰略相同。
祇有從這個觀點來看,才明白《舊金山和約》,為什麼美國不按照國際慣例,把《波茨坦公告》中要求日本「承擔忠誠履行《開羅宣言》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轉化為對日和約的條文,寫明放棄對台灣的權利,將其交還中國即可?
在美國的操縱下,先讓戰敗國日本與其他國家修訂《舊金山和約》,再與台灣的國民黨政權締和,並蓄意省略了「日本將台、澎權利交還中國」這句話,然後又迫使台灣當局接受這種行文的方式。
美國因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後,全球陷入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兩大陣營的冷戰中。因此,美國要拉攏日本,制衡中共,又吃定台灣當局,故意製造「台灣地位未定論」,使中、日、台三方面互相牽制。在這樣的國際戰略高度下,吾人才能看出國際法根本缺乏有效的約束力,何況沒有將受害最深的中國參與締約,這根本就違反國際宣言的規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日本是「無條件」投降的
台灣地位屬於中國的領土,在法理上是很確實的,茲針對台獨的論點,提出以下各點的駁斥。
(1)《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問題:
國際法上,條約並不拘於一定的形式,可以有多種名稱表示。英國國際法學者麥克奈爾,在《條約法》一書中說日本是「無條件」投降的:「國際法不規定國際協議的形式,正式與非正式協定沒有法律上的區別。重要的是締約國的意圖,其意圖可用條約、公約、議定書或附於會議紀錄的宣言來記載。」
其次,《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僅表示制止和懲罰日本的侵略,把日本侵佔的中國領土如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堅持日本無條件投降,而且還涉及了對中國而言是權利,對其他簽字國而言是義務的種種內容,無疑的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
國際法庭亦於1933年,就丹麥與挪威「東格林蘭島」主權的訴訟,曾作下判決:「一國外交部長代表本國政府對外國外交代表回答在其職權範圍之問題,對該部長所屬之國具有約束力,殊無可非議。」
(2)1945年蔣介石是受麥克阿瑟之令來台灣接收,代表盟軍從事軍事佔領,而非由中國「取得」主權嗎?
台獨份子這個說法是錯誤的。當時盟國最高統帥部向日本下達第一號指令,其中第一節第一項規定台灣為中國受降範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接收台灣主權是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宣示的權利,直接從日本手中接收台灣主權,而非日本先將台灣交給盟國最高統帥部,再由統帥部移交給中國。
1945年9月9日上午9時,代表日本政府向中國戰區投降的岡村寧次,在南京中央軍校大禮堂把代表統治權的「台灣總督之印」及「台灣總督府印」兩枚官章及關防交給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何應欽(陸軍總司令),象徵台灣主權的轉移,此一歷史事實,毋庸置疑,中國早已取得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3)國共雙方1941年的宣戰聲明,是否等於宣告廢止《馬關條約》的效力?
1941年12月9日中國對日宣戰時,就宣告廢除了中、日間一切條約。1952年4月28日中日雙邊條約的簽訂,確立了第四條規定:「茲承認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30年即公元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所以台灣的法律地位,應恢復《馬關條約》前的地位,亦即恢復為中國的領土。
(4)國際法上的「保持佔有主義」(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以維持現狀為基礎,確定雙方的法律關係。因此,和約的明文規定並非戰勝國合法取得戰敗國領土的唯一方法;在若干情形下,戰勝國可以不經和約明文規定,依保持佔有主義,合法取得戰敗國的領土。中國歷經八年抗戰勝利,收回台灣主權,即為此例。
中華民國政府自1945年以後,雖然日本在和約中放棄台灣,但依國際法上「先占」原則,台灣已非無主之地,而為中國領土主權的一部分。
台灣恢復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份,始自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迄今一直有效統治;1952年4月28日中日兩國政府在台北簽訂《中日和平條約》,完成法定程式,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也就是中國的領土。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要放棄「一個中國」的代表權,首先就要解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和約》以來,中華民國政府基於「一個中國」原則而簽訂各種國際法規的效力問題。同時,中華民國對於福建省的金門、馬祖兩地的統治,立即就變成「侵佔」。
現在的兩岸關係,如要打破僵局,也就必須回到「一個中國」原則,主權重疊、治權分屬,此與「一國兩制」的主張也就相去不遠矣。
12億人的自決
因此,在法理上,台灣已屬中國的領土,呂秀蓮提倡「人民主權」取代「領土主權」。好極了!但在台灣尚未脫離中國領土之前,如果台灣人要以「自決」的方式脫離中國,正如上海人要以「自決」的方式脫離中國一樣,那就必須先經過十二億同胞和二千二百萬台灣人共同決定,絕無台灣人片面決定要不要脫離中國的道理。可見台獨份子想要以分裂意識的成見來尋找法理的心態,不免流於偏激或扭曲。我們則以堂堂正正的法理實事求是,以求中國統一問題的最終解決。
至於說《上海公報》,美國「認知」中國的主張「中國只有一個,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份」,這種「認知」也好,「承認」也罷,乃至於呂秀蓮講的「注意到」(take notes of)也行,都是國際法上對政府的承認方式,無論是「明示承認」或「默示承認」兩者的效力相同。中華民國政府自一九四五年以來早在台灣、澎湖執行主權的行為,如改為「行省」,後來又「精省」,恢復當地居民的中國國籍等,均無國家提出異議。
而聯合國以及包括美、英、法、俄在內的世界各國與中共建交後,從未見他們以官方立場挑戰中共「一個中國」的原則,而且還一再重申遵守,這已經是對「一個中國」原則的默示承認。
論者或謂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建國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統治管轄台灣,因此台灣確實獨立於中國之外,應以新國家身份加入聯合國,而非重返聯合國。
此種論述混淆了「主權」與「治權」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雖未一日統治台灣,但不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論述。正如1912年中華民國建國後,並未一日統治台灣,但心心唸唸「光復台灣」收回主權。問題是,中華民國政府不能放棄「一個中國」的代表性,否則其存在法理將發生嚴重問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聲稱代表「一個中國」,而且是有實力保衛「一個中國」原則,絕非一百年前八國聯軍時代那樣,提「一個中國」原則也許是神話吧!
自1979年美國與代表「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事實上自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其代表性已失去實質的意義),而與代表一個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交,在美國官方,台灣或中華民國已非一獨立自主的國家,最明顯者即當年四月美國國會通過《與台灣關係法》,這是美國的國內法,而非國際法。中華民國已非國家,相反的,它已經成為美國國內法所規範的一個地區名稱。
國際上「一個中國」原則已定
美國柯林頓總統於1998年6月30日訪問上海時,提出對台三不政策,其中一條即是「不支持台灣加入以主權國家為會員資格的國際組織」。很明顯的,國際現實早已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想另立新國號加入聯合國,除非太陽從西邊出來,否則要與中國一邊一國無異癡人說夢話。
雖然如此,中華民國在國際現實上已國將不國矣,終究尚有28個「小國朋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代表性,我們也不妨虛擬代表「一個中國」的原則性,不僅可以自保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或法理性,而且還可以在此基礎上,立即與中共展開統一談判,也沒必要再「無限期的拖延下去」。
在如此前景下,台灣的談判代表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麼都可以說,雙方可談一談將來台灣的政治地位問題、國際關係問題,乃至於將中共一軍,提一提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當然也可以談一談雙方共同合作,解決經濟開發大西北問題、南水北調問題、環保問題、核能發電問題,……等等。台灣與中國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份,「一個中國」原則也不是神話,雙方統一後,中華民族繁榮昌盛可期,台灣人恢復中國人的神聖地位,前程似錦,何樂不為?
註:本文曾參考下列著作有關資料,作者在此特別表示謝意。
丘宏達 1995《現代國際》台北:三民書局
李蓓蓓 1996《台灣主權屬於中國:駁斥〈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台北:《海峽評論》3月號 第63期。
黃異 1998《台灣的法律地位》北:《海峽評論》12月號第96期。
吳瓊恩 1998《兩岸現狀就是「一國兩制」》台北:《海峽評論》12月號第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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