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本外相的「失言」風波看兩岸問題

鄭海麟(加拿大卑詩大學教授、國際法學者)


請歷史老人作證

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北《自由時報》載:日本外相田中真紀子於十二月二十三日接受日本《經濟新聞》專訪中,稱「台灣與中國為同一民族,因此將會與香港的結局一樣」;接著又於內閣會議後的記者會中表示:台灣和中國的問題很複雜,兩岸中國人有智慧和時間來解決政治性問題。她認為,台灣依香港模式回歸中國就好了。

以上田中外相的台灣與中國「同一民族」論和台灣依香港模式(案即「一國兩制」)「回歸中國」論一發表,立即遭到部分主張「台獨」的社團連署抗議,其抗議的理由是,台灣文化歷四百年的演化,已經形成自己獨特的「台灣文化」,與中國人的中國文化大不相同,台灣人不是中國人;至於台灣的歷史、文化背景與香港亦完全不同,自不能相提並論,況且香港人是自願回歸「中國」,而台灣人的前途將由台灣人自己決定,作為日本外相的田中無權替台灣人講話。

至於「台灣教授協會」則在抗議聲明書中表示:「台灣和中國」的問題只要依循民主原則與《聯合國憲章》自決原則就可以解決。而民主原則必以台灣人民的意願為依歸,不是以中國的霸權為運作基礎;《聯合國憲章》及其相關公約已明確指出被日本殖民過的台灣人民有權依自決原則決定自己的前途。

針對台灣部分社團的連署抗議,日本政府也及時作出回應,日本官房長官福田康夫指出,田中外相的言論並沒有違逆一九七二年《中日建交公報》的精神。

對於上述的論辯,似乎持論的雙方皆言之成理。但這些「理」是否持之有「故」,我們認為只有請出歷史老人來作證,方有可能澄清事實和說明問題,否則只會愈描愈黑,將問題愈辯愈複雜。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

一、根據《馬關條約》第二條,日本自一八九五年起將台灣據為自己的殖民地。

二、根據一九四三年發表的《開羅宣言》,美國、英國、中國三大同盟國為懲罰日本侵略,其中有「使日本竊自中國之領土如東北、台灣、澎湖等歸還中國」之規定。

三、根據一九四五年由美國、英國、中國、蘇聯參加並聯合發表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條對日本的領土作出明確規定:「《開羅宣言 》之條件必將實施,而且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同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簽署《日本投降書》,該《降書》第六條寫道:「余等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後繼者承允忠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同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正式收復台灣,對台灣恢復行使主權。從此,台灣由日本的殖民地回歸中國,當時的台灣人民不但自願回歸中國而且興高采烈地慶祝台灣光復。

四、根據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與日本國政府簽署的《中日雙邊和約》,其中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益」;第十條規定:「日本承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居民,系中華民國的國民。」至此,日本從法律程序上將台灣的領土權、統治權完整地交還中華民國政府所代表的中國,台灣人民全部轉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下的中國公民。

五、根據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日本法院裁定:「在日本與中華民國關係上,有關台灣及澎湖諸島之歸屬已屬確定……至少可以認定昭和二十七年(一九五二)八月五日《日華條約》生效以後,依該條約,台灣及澎湖諸島歸屬於中國。」顯然,自從一九五二年《中日雙邊和約》(日方稱《日華條約》)生效後,台灣在法律上已成為中國的領土,這是日本法院當年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法作出的判決,同時也為日本政府所承認。

六、根據一九七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與日本國在北京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亦稱《中日建交公報》)第三條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在這裡,最值得重視的並不是日本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擁有台灣領土主權表示「充分理解」的文字(筆者認為:如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文字改為「中國領土」更為恰當,相信日本國政府定會有不同的反應,至少不會使用「充分理解」這類含糊的字眼),而是該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因為《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文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也即是:「使日本竊自中國之領土如東北、台灣、澎湖等歸還中國。」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該《聲明》簽署的當天,即在記者招待會上作出解釋:「日本政府關於台灣問題的立場,已經在第三條表明了。《開羅宣言》規定台灣歸還中國,而日本接受了承繼上述宣言的《波茨坦公告》,其中有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鑒於這一原委,日本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場是理所當然的。」

回歸前的香港是殖民地

根據以上的解釋,日本政府承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中日之間處理台灣問題的基準,也就意味著日本再次確認將以往竊自中國之領土如東北、台灣、澎湖等歸還中國。雖然,《中日聯合聲明》並非兩國之間直接處理台灣問題的條約(事實上,日本在一九五二年簽署的《中日雙邊和約》已將台灣從法律上歸還中國),但日本政府在《聲明》中一再表示「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它對於確認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中國無疑具有「宣示的意義」。

根據以上援引的歷史事實,我們來評判田中真紀子的言論。她的台灣與中國「同一民族」論應無不妥。即使主張「台獨」的社團也只是強調台灣與中國文化上的差異,並非民族之不同,除原住民外,無論客家人、福佬人、新住民等等,皆屬中華民族;至於她的台灣依香港模式「回歸中國」論,則是大有問題的,其值得質疑者最起碼有三點:

首先,從歷史的時序上,台灣早已於一九四五年回歸中國,故不存在依香港模式「回歸中國」的問題。因此,田中外相的「回歸中國」論顯然不當,台灣與大陸同屬中國領土,目前分別由統治權互不隸屬的兩個政府管轄,兩岸只有統一問題,故台灣問題不能與殖民地回歸母國的香港相提並論。

其次,田中外相的「回歸中國」論,有將台灣仍視作日本殖民地之嫌,或者認為台灣的主權尚未解決(即「台灣地位未定論」),日本願意比照香港模式將台灣交還中國(大陸),果如是,則與歷史事實相去更遠。

第三,如果田中外相所要表達的意思是她願意看到台灣比照香港的「一國兩制」模式與大陸中國實現統一,那麼,她用「回歸中國」的字眼則屬用詞不當,是一種「失言」。

筆者相信,田中外相的「回歸中國」論當屬上述第三點,其原意是希望台灣按香港的「一國兩制」模式與大陸中國實現統一,表明自己尊重中國政府的立場之心願。只不過在表述意願方面用詞不當罷了。所以,日本官房長官福田康夫才有「田中外相並沒有違逆一九七二年《中日建交公報》的精神」之說,因為日本在建交公報中重申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立場。

統一是兩岸憲法規定的目標

田中真紀子「回歸中國」論引起的「失言」風波,被部分主張「台獨」社團視為親中(國)言論,引發強烈反彈,遭到連署抗議,這也屬情理中事。因立場不同而惹起論爭甚至抗議,這在民主社會也是常有的事。不過,論爭者必須尊重歷史,講求事實,也即是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才能將問題講清楚、說明白,我們承認「台灣文化」與「中原文化」有所不同,有其自身的獨特性,但「台灣文化」源自中原的「河洛文化」,這是歷史事實,也是台灣學者普遍的看法;至於說「台灣人不是中國人」,這恐怕與台灣的歷史發展和文化背景不相符。嚴格說來,台灣人至今還屬中華民國憲法治下的中國人,這是國際公認的事實,兩岸的問題不是「台灣和中國」的問題,而是中華民國憲法治下的中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治下的中國人怎樣的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實現和平統一的問題,這是兩岸政府的憲法所規定的目標,不是可以任由某個政黨或個人隨意改變的。筆者誠懇地希望兩岸的政府和人民都能遵守自己的憲法,並且在憲法規定的「一中架構」下實現和平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