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看中日釣魚台之爭

鄭海麟
(國際法學會會員)


由大陸保釣人士馮錦華等七人成功登上釣魚台宣示主權被日方拘留引發的中日外交照會戰,使沈寂了一段時期的釣魚台問題再度浮上水面。四月三日,中國總理溫家寶在會見到訪的日本外相川口順子時再度重申了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立場。外長李肇星在會見川口外相時也提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就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對這些島嶼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日雙方在此問題上存在爭議,我們一向主張通過協商談判解決這一問題。」而日本外相川口在釣魚台問題上也表達了日方的立場。中日外長可謂唇槍舌劍,互不相讓。在日本國內,日本眾議院安全保障委員會已於三月三十日通過《有關保全日本領土》決議案,要求日本政府要加強對釣魚台的警備,即強化對釣魚台的實際控制,防止中方保釣人士再度登島。

中日雙方對釣魚台主權之爭各自堅持強硬立場,實其來有自。筆者研究釣魚台問題多年,茲就中日雙方堅持主權立場的持論依據,試從國際法角度略作分析如下。

自從二十世紀七○年代初中日釣魚台事起以來,日本聲稱擁有釣魚台主權的論據,大都出自一九七○年九月十七日由琉球政府官方名議發表的《關於尖閣列島的領土權聲明》。之後,日本外務省根據該《聲明》的精神,於一九七二年三月八日發表《尖閣列島分明是日本領土》的官式見解,堅稱釣魚台領土權歸屬日本。《聲明》和《見解》出籠後,成為日本歷次官方發言人用以與中國交涉釣魚台主權的依據。因此,欲明中日釣魚台之爭,首先必須弄清楚日方的主張和論據。然而,儘管日方在申述自己的主張時提出許多理由和「證據」,但大致可歸結為兩點:(一)是無主地先占法,(二)是經緯線劃分法。現將其略作分析如下:

一、無主地先占法

日本最初提出擁有釣魚台領土權的理由是,該列嶼在十九世紀八○年代之前為無人島即無主地,然後經日本「發現」(Discovery)並劃入版圖。其證據有四:

(一)根據日人古賀辰四郎在明治十七年(一八八四年)前後的踏訪報告,知為無人島。

(二)次年九月二十二日,政府派遣「出雲丸」前往實地調查,發現並無清朝管轄形跡,於是確定為「無主地」。

(三)提交閣議討論通過,由內閣密令沖繩縣知事建立國家標誌。

(四)明治二十九年(一八九六年)發佈第十三號敕令,完成國內法上的編入措施,正式劃入版圖。

日方的四條「證據」一環扣一環,似乎頗合邏輯。但問題出在十九世紀八○年代以前,釣魚台是否屬於「無主地」。因為要適合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必須是「無主地」。而國際法定義的「無主地」,是指尚未被人以國家名義佔有的土地。無人島不等於無主地;無主地不必是無人島,如有土著居住,而為國際社會尚未承認為國家者,一樣視為無主地。日方在此把釣魚台定義為「無主地」,其一是將無人島等同於「無主地」;其二是「發現並無清朝管轄的形跡」(即建立國家標誌如地界之類)。

針對日方的「無主地」定義,中方提出反駁,其證據有三:

(—)釣魚台為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和使用(見一四○三年成書的《順風相送》),這已構成國際法上的「原始權利」(Inchoate Title)。

(二)釣魚台早在明代已劃入中國行政管制區域(見一五六二年出版的《籌海圖編》),這已適合國際法中關於海岸國的主權是一種「管制」(Control)的定義,即已構成對釣魚台的領有主權。

(三)中國對釣魚台的領土權在十九世紀八○年代以前已被國際公認,有日本、法國、英國、美國、西班牙等國家出版的地圖為證。

根據以上三條理由,日方的「無主地」定義不能成立。

二、經緯線劃分法

日本提出擁有釣魚台領土權的另一理由是,該列嶼在日本的經緯度內。其證據是美國琉球民政府於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佈的《琉球列島的地理境界》(即二十七號命令),所劃定的範圍包括從北緯二十四度至二十八度;東經一百二十二度至一百三十三度之內的琉球群島,而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正好在經緯度內。因此,釣魚台無疑屬日本領土下可分割的部分。

查日方的經緯線劃分法,是根據國際法及國際間有關兩國邊界劃分的慣例,一般有四條標準:

(一)地文疆界。一般以自然地理實體作劃界標準。

(二)天文疆界。界線與地圖經緯線吻合。

(三)幾何疆界。指從邊界線上某一固定點到另一固定點劃一直線為界。

(四)人類地理疆界。如民族疆界依民族分佈劃分,宗教疆界按居民宗教信仰區確認,強權疆界由戰爭和實力確定等。

根據以上四條標準,日方的論據適合(二)天文疆界;(三)幾何疆界的劃分法,即先劃定經緯度範圍,然後用幾何法切割之。這種劃分法似乎也適合國際間的某些標準,但它忽視了最重要的一條,即(一)地文疆界法。這條疆界劃分法乃是根據自然和歷史的形成作為基準。據此,中方對日方的經緯線劃分法提出反駁,理由有四:

(一)中琉兩國邊境早有地方分界,從中國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嶼;從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米山(見陳侃、郭汝霖的《使琉球錄》)。

(二)位於赤尾嶼和古米山之間,水深達二千七百米的東海海槽即是中琉兩國自然形成的邊境分界(見汪楫《使琉球雜錄》)。

(三)從地理、地質構造來看,釣魚台屬東中國淺海大陸架,與隔著東海海槽的琉球列島自然分離。釣魚台列嶼屬台灣北部大屯山火山帶,琉球列島則屬於霧島火山帶。釣魚台不屬於琉球領土範圍。

(四)舊琉球王國的官方歷史文獻從來沒有將釣魚台列嶼劃入領土版圖,明治初期琉球廢藩置縣時劃定的沖繩版圖經緯度內,亦不包括釣魚台列嶼,遲至七○年代初,日本官方才解釋為包括釣魚台。

根據以上四點理由,日方按經緯線劃分法將釣魚台劃入版圖,在國際法上無法律效力。如將中日兩方論據綜合起來分析,日方的「無主地先占法」已不能成立,日本官方近年以來的聲明亦不再強調。被他們反覆強調的是「經緯線劃分法」,即堅稱釣魚台是日本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事實上釣魚台是在一九五三年美國琉球民政府劃定的經緯線內,並且在其有效控制之下。對此,中方必須從歷史文獻、地理和地質構造以及國際法理的整體分析,方能有效推翻日方的「經緯線劃分法」,贏得國際輿論的支援。就目前的國際法標準來看,中方對釣魚台擁有兩項權利是無可剝奪的:

(一)因發現、命名、使用而取得的「原始權利」(Inchoate Title)。

(二)根據「大陸架公約」第二條規定:「海岸國有行使發掘大陸架與利用其天然資源之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而取得的「主權權利」。

以上兩項權利已構成對日方所持「經緯線劃分法」的本質性否定。據此,筆者僅向中國政府提出解決釣魚台問題的三點建議。三、解決釣魚台問題的三點建議

第一步,收回原始權利(Inchoate Title)。釣魚台最早是由中國人發現、命名和使用的。據史籍記載,自從一四○三年至一九六九年這五百年間,中國人自由來往釣魚台,視為家常便飯,並且留下大量文字紀錄。近三十多年來,日本政府突然宣佈釣魚台為其治下領土,不許中國人自由往來釣魚台,剝奪了中國人五百年來自由來往釣魚台的權利,這不但違反國際法理,而且違背人類公理。日本政府的這種行為,既是對中國人格的侮辱,也是對中國國格的踐踏。因此,我們要求兩岸政府一致對日,循外交途徑收回釣魚台的原始權利,恢復中國人五百年間往來釣魚台的自由,禁止日本海上自衛隊在釣魚台列嶼周圍十二海里範圍內的活動。這完全是合乎人類公理的正當要求。

第二步,積極行使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Truman)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發表的有關大陸架的一項聲明指出:「美國政府認為大陸架之底土及海床所有天然資源,由土地連接國家行使管轄權,是合理及公正的。」〔註一〕根據該項聲明精神,聯合國於一九五八年簽訂了《大陸架公約》(Continental Shelf)〔註二〕,其中第二條規定:「海岸國有行使發掘大陸架、與利用其天然資源之主權權利。」

釣魚台位於東中國淺海大陸架上,中國作為海岸國,毫無疑問擁有釣魚台天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中國政府應積極行使這項主權權利,發掘和利用釣魚台的天然資源,同時應根據《大陸架公約》的原則恢復對釣魚台行使管轄權,這完全合乎國際法理的。

第三步,解決領土主權紛爭。中國政府必須積極運用調查研究獲得的歷史文獻、地理及地質構造的實據、國際法理,循外交途徑與日本政府談判,然後交國際法庭仲裁,使釣魚台領土主權紛爭獲得最終的司法解決。

以上三點建議,筆者懇請中國政府加予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註一〕聲明全文見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40(1946),Suppl P.47.
〔註二〕公約全文見United Nations Document, A/C ONF,13/L.55;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01.52(1958), P.858-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