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許倬雲代庖答林玉體

李壽林


中研院許倬雲院士針對「考試委員」林玉體「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只考台灣史,不考中國史,以及林「中國為外國」的說法,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中國時報》為文斥「林玉體身為中華民國特任公務員,經過宣誓,自應遵從憲法及法律的規定,執行其賦予的公務;該員否定國家的存在,則其服務的政府也不存在。」

如是,林以許對其「幾乎作了人身攻擊」,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自由時報》發表《歷史的院士常識的侏儒》,說「一位院士級的人,竟然不知『本國』到底指何國而言」「『本國史地』就是『台灣史地』,『台灣』這個『本國』,轄區包括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但絕不包括『大陸地區』」「『本國』為什麼除了『台灣地區』之外,還指涉『大陸地區』?」既許或對林有所不屑,迄未回應,爰代許庖以答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政府與所有「公僕」必須嚴格遵守確實履行的,豈容任何公務員任意曲解或變更呢?「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第四條(國土)明載「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又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以來幾經增修「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第十一條亦明言「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可知「固有之疆域」是涵蓋「自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豈容林玉體絲毫苟且呢?自陳水扁以下所有公務員只有履行憲法的義務,而無絲毫變更憲法或解釋憲法的權力,任何無知狂妄隨便解釋或變更憲法,說什麼「台灣這個本國」,或「『本國』為什麼除了『台灣地區』之外,還指涉『大陸地區』」的公務員如林玉體者,其人非二百五,即是嚴重違憲。

當然,今「中華民國」之「治權」只及於「台、澎、金、馬」,而不及於「大陸地區」,以致一如林玉體所言「從台北到北平」必須「辦手續」,或如林突發奇想欲「考試委員」集體前往「大陸地區」進行「國內考察」而不可行,此固為現實的困難,寧非政府未能善盡厥責的失職嗎?政府或公務員本應具有到「大陸地區」進行「國內考察」的權利而不可行,則應努力「光復大陸國土」以促成之,否則即是違反遵守憲法之誓詞,豈可以此為藉口,違憲妄言「大陸地區」非我「轄區」而搪塞之呢?有趣者是,昔年高雄市長謝長廷即有到廈門進行「國內考察」之想,因陳水扁之阻撓而廢;今林玉體亦有「考試委員」到「大陸地區」進行「國內考察」之奇想,顯然林玉體是站在謝長廷一邊的,是反對陳水扁的,林玉體何不賦之一試,看陳水扁究竟作何反應?

必須正告林玉體者,憲法非不能「修」甚或「制」,但「修憲」或「制憲」之權並不在任何公務員,陳水扁以下林玉體等「公僕」在新憲誕生前,唯有嚴格遵守現有憲法,亦猶若有新憲制定,必須嚴格遵守新訂憲法一般。「公僕」之一的林玉體,你沒有違反憲法和解釋憲法的權利!

許倬雲對林玉體的「糾彈」是正確的,屍居國家名器的林玉體如不承認「大陸地區」屬於「本國」,即應立即自動辭去「考試委員」公職,焉可強詞奪理,「盜憎主人,入室操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