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台灣應是美軍管轄下未合併的領土
駁台灣應是美軍管轄下未合併的領土
美國《華盛頓郵報》九月二十日刊登一則醒目的廣告,以「你們到底在幹什麼?」(What are you doing?)為題,強烈質疑美國對台政策,主張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的未合併領土,「中華民國」僅是在法律上的次要佔領權國與流亡政府。
這則廣告是一群台獨份子新瓶裝舊酒的玩意兒,並無新鮮之處,是沿著解嚴後的「五一俱樂部」、「五一聯盟」、「建州運動」以及後來的「五島運動」(使台灣成為日本的第五大島)等「出賣台灣主權」的一群真正「賣台集團」的主張。他們大概是看到「台獨」已無成功的希望,祇好另找靠山,尤其是對美國的PLP(陳唐山語,意即拍馬屁之意)。這一主張直接挑戰美國現行「一個中國」的政策,美國國務院對此表示「不予置評」。
總統府資政辜寬敏去年此時亦曾在《華盛頓郵報》署名刊登全版廣告,批評布希總統的一個中國政策,引起國務院亞太副助理國務卿薛瑞福的不滿,而美國政府官員也私下質疑陳水扁是否涉入。
台獨份子的主張並無新意。作者曾在《海峽評論》第四十八期,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以問答方式回應「五一俱樂部」天真而頑固的想法,並在二○○○年七月的《海峽評論》以題為《〈舊金山和約〉對中國沒有約束力:評陳隆志與呂秀蓮》一文,就國際法的效力,對台獨的主張一一批駁。沒想到台獨份子在今年三月中共《反分裂國家法》出爐後,黔驢技窮,又花大錢在美國登廣告,想要出賣台灣,讓渡台灣主權,成為美國的一部份。
本來法理清楚,沒什麼好談的,讀者可以覆按上述提及的《海峽評論》文章參閱即可。但基於「真理不重覆,錯誤就會不斷重覆」的道理,作者還是重覆國際法上的幾點理由,駁斥台獨言論的歪理。
一、陳隆志認為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和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國共同發表的片面聲明,日本並未參與,因此沒有法律效力。但是,他卻認為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不但有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舊金山和約》是有效的。
陳隆志的邏輯非常奇怪,《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戰勝國的聲明,日本沒參與就無效。為什麼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因兩岸中國人爭取代表中國的爭議未定,未出席和會,就有效呢?
二、台獨份子又說,一九四五年蔣介石是受麥克阿瑟之令來台灣接收,代表盟軍從事軍事佔領,而非由中國「取得」主權。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當時盟國最高統帥部向日本下達第一號指令,其中第一節第一項規定台灣為中國受降範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接收台灣主權是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宣示的權利,直接從日本手中接收台灣主權,而非日本先將台灣交給盟國最高統帥部,再由統帥部移交給中國。
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代表日本政府向中國戰區投降的岡村寧次,在南京中央軍校大禮堂,把代表統治權的「台灣總督之印」及「台灣總督府印」兩枚官章及關防交給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何應欽(陸軍總司令),象徵台灣主權的轉移,此一歷史事實,毋庸置疑。中國早已取得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三、台獨份子認為從一八九五年到一九四五年間的台灣,不僅是日本的殖民地,也是日本合法取得的領土。天啊!什麼叫合法取得?你侵略人家,讓人家無力反擊,逼得只好簽下《馬關條約》,這樣還叫合法取得?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中國對日宣戰時,就宣告廢除了中、日間一切條約。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日雙邊條約的簽訂,確立了第四條規定:「茲承認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元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所以台灣的法律地位,應恢復《馬關條約》前的地位,亦即恢復為中國的領土。
四、國際法上的「保持佔有主義」(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以維持現狀為基礎,確定雙方的法律關係。因此,和約的明文規定並非戰勝國合法取得戰敗國領土的唯一方法;在若干情形下,戰勝國可以不經和約明文規定,依保持佔有主義,合法取得戰敗國的領土。中國歷經八年抗戰勝利,收回台灣主權,即為此例。
中華民國政府自一九四五年以後,雖然日本在和約中放棄台灣,但依國際法上「先占」原則,台灣已非無主之地,而為中國領土主權的一部份。 台灣恢復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份,始自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政府自一九四九年因戰敗退守台灣,迄今一直有效統治;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日兩國政府在台北簽訂《中日和平條約》,完成法定程序,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此時,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一個中國」主權國家,統治台灣。直到一九七一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喪失代表「一個中國」的資格,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一個中國」,而台灣屬於「一個中國」主權國家的一部份。由此可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享有「一個中國」的主權,而各自統治雙方部份的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因此「不完全繼承」了「一個中國」的主權,只要將來完成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尚未直接統治台灣,仍將享有對台灣的主權以及行使主權的統治權。但基於對台政策的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直接授權台灣人民自行統治台灣地區。就台灣人民的立場,我們亦可促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改國號為「中國」,成為兩岸共同的國號。
以上所述國際法上的法理基礎,十分明確,邏輯一貫。台獨份子所言不值一駁,而作者之所以在此贅言,仍是那一句話:「真理不重覆的話,錯誤就會一再出現」。
台獨份子在台灣有兩種:(1)是頑固份子,這一類人對中國、中國文化採取敵視態度,無視於中國文化歷經四百年衰頹後,即將否極泰來的趨勢,不給中國一個機會,稍見中國在發展中的一些負面現象,就擴大宣傳,缺乏宏觀的歷史辯證分析。(2)為了選舉需要,以兩岸間的對立,作為選舉資本,譁眾取寵以騙取選票。這一類人是務實的權力追求者,而無頑固的意識形態之堅持。
綜觀視之,在《華盛頓郵報》刊登廣告的那一群人,比較傾向第一類的頑固份子,無可救藥,待其自然逝去,中國還是中國,且將日益強大,不信請看李登輝這二十年來的言行舉止,也就一目瞭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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