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學者的腦筋只想到日本如何促使台灣資本主義化,而不知道實際上是「台灣米」解救了日本資本主義化的危機,怎麼還能奢言台灣的「主體性」?
日本自1868年「明治維新」資本主義化以來,至少有三次米荒、米價高漲、群眾搶米的「米騷動」。第一次是在1890年,第二次在1897年,第三次在1918年。而1918年的「米騷動」跟前兩次完全不同,這次是因日本資本主義發展的矛盾所激成。當時的米價暴漲並不是因為農村收成不好,而是因第一次世界大戰歐洲忙於戰爭無暇生產,日本參戰奪得德國在中國山東半島的利益,並以「戰爭獲利者」(war profiteer)採取出口急增政策,快速的發展資本主義,而增大糧食的需要,激起一般物價上漲,但是一般民眾的收入趕不上物價上漲,生活極度受到壓迫。
1918年的「米騷動」是「內地米」的生產不能趕上市場所需,米商和地主爭相囤積居奇,政府又不肯撤廢對外國米的進口關稅。因此由殖民地供給廉價的米糧,成為日本經濟的重要課題。這時殖民地以飢餓移出「外地米」到日本,才解救了日本資本主義化以及「工業化」的危機。因為日本工業化時,產業人口移動,農業人口大量移入都市變成勞工,而造成糧食短缺。日本如果沒有仰賴殖民地台灣和朝鮮「外地米」的移入〔註1〕補給,必定減緩資本累積的速度,並陷入資本主義化的危機。
朝鮮和台灣的外地米飢餓移出 〔註2〕
地域 |
年次 (平均) |
生產量(千石) A |
移出量(千石) B |
生產量與移出量之比率 B/A(%) |
朝 鮮 |
1912-16 |
12,303 |
1,389 |
10.2% |
1917-21 |
14.101 |
2,443 |
17.2% |
|
1922-26 |
14,501 |
4,376 |
30.3% |
|
1927-31 |
15,799 |
6,617 |
41.7% |
|
1932-36 |
17,003 |
8,735 |
51.3% |
|
1937-41 |
21,246 |
5,991 |
26.1% |
|
台 灣 |
1910-14 |
4,416 |
756 |
17.1% |
1915-19 |
4,785 |
950 |
19.9% |
|
1920-24 |
5,145 |
1,117 |
21.7% |
|
1925-29 |
6,460 |
2,390 |
37.0% |
|
1930-34 |
8,060 |
3,478 |
43.1% |
|
1935-38 |
9,344 |
4,750 |
50.8% |
日本自米騷動以後,米價高漲而威脅到日本工業化的低工資政策,於是必須依靠殖民地的米谷增產。朝鮮的產米增殖自1920年施行第一期計畫,1926年更新為第二期計畫;台灣則在1923年以15年計畫實施水利建設事業。這些計畫要求殖民地增產米谷,從此朝鮮的米谷生產量每年增加,但是向日本內地的移出量更是增加。台灣到了1935-38年時,米谷的移出量占生產量的一半,也就是台灣增產蓬萊米,是為解救日本的糧食不足。
日本的殖民政策,雖然在增加殖民地的米谷生產,但更重要的是在於經由地主階級之手,加強對農民生產米谷的壓搾,迫使農民陷入困境,不得不被迫供出自己所要吃的米糧。這樣窮困的朝鮮農民,就改吃「滿洲粟」和「蔞蒿」,而將朝鮮米移出到日本;貧窮的台灣農民,則改吃蕃薯或樹薯,也將自己要吃的米移出到日本。所以這叫作「外地米飢餓移出」。朝鮮米的移出到日本是由三菱商事壟斷,台灣蓬萊米的移出則是由三井商事等獨佔資本所壟斷。日本依「外地米飢餓移出」的低米價政策,對日本的工業化有貢獻,但是迫使在殖民地種田的農民無米可吃。
殖民地台灣所生產的米,對日本的資本主義化或工業化,有特別安定米市場價格的作用。台灣米是二期作,與日本國內一期作的米市場,有青黃不接時的銜接米貢獻。此外,台灣米的價格低於日本國內米以及朝鮮米的兩成到一成半。價位低的台灣米,對日本資本主義的資本累積或節省外匯去購買糧食,當然有非常重要的貢獻,台灣米移出的消費地,也都集中在日本工業化的各大都市。
日本人要吃的蓬萊米利潤高於在來米,因此1922年在台灣移植蓬萊米成功之後,台灣的米作經濟乃以蓬萊米為中心快速成長,蓬萊米耕作面積占總耕作面積的比例,1922年只有0.08%,到1927年已成長為17%,1935年更進而達到43.59%〔註3〕。可見經濟學者津津樂道的日據時期台灣農業改良增產,原來是給日本人享用的。
為了供應日本帝國的糧食所需,台灣總督府必須維持台灣農業社會的既有生產結構,但是另外設計一套米谷流通過程的控制,來汲取農業資源的供應。這就是為什麼殖民統治者不要在台灣推行農業的資本主義化,進行合理的農地改革,而維持台灣封建的「地主-佃農制」,因為對殖民統治者來說,最緊要的是掌控台灣米的對日移出,並避免農業生產發生破綻,造成米谷生產的不足供給。在日本母國亟需糧食的催促下,20年代台灣米谷產量大幅增加,1930年較20年產量增加了大約50%。
台灣的地主是很有商業頭腦的,況且蓬萊米的生產量比在來米高17%~20%〔註4〕。殖民政府雖然擁有一大片國有土地,日本糖業資本也擁有不少土地,但是台灣地主擁有農地總數的58%,擁有適合稻作的水田總面積70%,並且有些地主還經營土壟間的碾米加工業,以及米商的流通業。既然台灣地主的勢力不能拔除,殖民政權就設計,如何利用台灣的地主來壓搾農民,由地主推廣蓬萊米的增產移出日本之用,到了1930年代,大約有80%的蓬萊米是移出到日本。當然,台灣地主從收取米谷的實物地租也獲利甚多,嘗到蓬萊米貢獻日本的甜頭。但是,從佃農的立場來看,收穫越高的佃地,佃租率的負擔加重,農民因競爭謀求佃地耕地,忍受苛酷的佃租條件,佃農貧困而叫苦連天,必須依賴借貸過活,收穫時以稻穀還債,對稻穀的買賣條件根本沒有要求的餘地。
日本的農業社會存在著「寄生地主」的半封建結構,因此不希望也不能打破殖民地的半封建生產關係。日本帝國對殖民地的掠奪方式,受本身半封建結構的限制而採取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剝削,即直接搾取殖民地實物地租的方式,另一種是間接剝削,即利用殖民地封建的「地主-佃農制」搾取農民的小生產。
直接搾取實物地租的方式,如在朝鮮的東洋拓殖會社(公司),出資收購朝鮮的土地,日本資本變成地主直接剝削朝鮮農民〔註5〕;在台灣則有日資的制糖會社,以地主身份強制農民種植甘蔗,以佃租收取甘蔗原料的方式。但是在台灣比較普遍的方式是間接剝削,即利用「地主-佃農制」來掠奪殖民地農民的小生產方式。
因此,殖民政權對台灣的剝削方式,是維護當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拉攏台灣的地主階級、特別是大地主,來壓搾小農增產米谷,大量移出日本之用。台灣約有70%的種稻農民,以及70%的種稻田地的稻米生產是在地主與佃農的關係下,而台灣水田的租佃費率在50%以上〔註6〕。所謂「剝削」,就是地主可以不勞而獲一半以上佃農的辛勤種稻收穫。當時蔣渭水就在《台灣民報》指摘台灣地主是「收租派」,「現時地主所得六割(六成),是太不公平了。所以台灣的地主應該要將小作料(佃租)減一半才是」〔註7〕。因高額的佃租,佃農陷入貧窮而被迫出售自家保留消費用的米,不得不賣掉自己所生產的稻米70%以上〔註8〕,而改吃蕃薯簽等雜糧。還有貧窮的佃農則賣女兒為「查某嫻」(女傭),或出租兒子為「長工」。
日本的殖民政策為什麼支持台灣地主的剝削,因為高額的佃租正是促使地主、商人向農民收聚米谷,再彙集於市場移出到日本的推動力。因此,朝鮮從1920年產生佃租爭議,在台灣也從1924年以來發生佃租爭議,爭議歷年飛躍式地增大。日本的殖民政權對於大爭議,總是出動憲警武力去鎮壓。總督府對於佃租爭議的一般對策,是將日本內地的辦法搬到殖民地應用,在台灣設立調停爭議的機構稱為「業佃會」,自1922年以來都是由總督府指導,在朝鮮則到1932年才開始有自作農創設事業,1933年發佈佃租爭議調停令,1939年變成朝鮮農地令。
台灣的剝削方式是間接剝削,為日本附庸的台灣地主,從蓬萊米栽培獲利不少;相對的,朝鮮的剝削方式是直接的,朝鮮地主和農民都受日本壓搾,這就是為什麼台灣的地主階級比較親日,而朝鮮人民比較反日的原因。
台灣地主是靠土地資本經營稻作經濟並累積資本,殖民政府維護「地主-佃農制」的剝削關係,讓地主經由租佃關係左右佃農的稻作栽培,並且以碾米加工業者和米商的身份,支配米谷的收購、加工以及島內的市場,集聚稻米「移出」日本。亦即,台灣米的島內產銷過程是由地主和碾米業者(中間商)控制,地主本身也有經營碾米業「土壟間」的,這是借錢給農民而收取穀物償還的一種高利貸資本,兼營稻米的買賣,扮演島內稻米集聚的角色。至於朝鮮半島的情況是日本直接控制米谷的交易,在1931年碾米及精米工廠中,日本人經營者所佔比例是工廠數的56.7%;搬運馬車數是80.1%,糙米製造量是67.8%,精米製造量是75.0%。因此,朝鮮人的反日情緒特別劇烈。
日本壟斷資本能夠凌駕在台灣土壟間勢力之上,乃是依靠總督府的政治權力,要求米谷規格統一,以日本帝國的進口商品為至高原則,對殖民地的米谷進行檢驗,從而支配台灣米的價格與優質,只要「移出」日本市場就可大撈一筆。台灣米的移出,是由日本的四大壟斷資本所支配,三井物產、三菱商事兩家占對日移出米的50%,加上松原產業、加籐商會的四家,共佔移出米總數的91.7%〔註9〕。日本壟斷資本將台灣米的移出過程組織化、大規模化,與日本內地的米谷市場結合,壟斷台灣米的移出到日本。
對台灣地主來說,1922年蓬萊米種植成功和其後產量的增長,對其累積資本是有利的。由於蓬萊米的產量比在來米高出17%到20%,地主因而提高其佃租率,並且收實物佃租時,不收在來米而改收蓬萊米。但是從佃農的立場來看,並未因耕種蓬萊米而增加收益,也沒有減輕佃租負擔。以1936~38年來看,稻穀的總生產分配,農民消費為26%、島內市場為23%、移出到日本市場的占51%。
對殖民政權來說,「地主、碾米業者、高利貸放款者」三位一體的農民剝削結構,有利於壓低台灣米價來移出到日本之用。殖民政權不能完全掌握台灣島內的米谷產銷過程也就沒有關係了,只要運用在殖民地的統治權力,將台灣地主階級所控制的栽培、加工、島內產銷過程,隸屬於日本壟斷資本的支配之下。
從日本壟斷資本的大米谷商來看,也在刻意地維護台灣島內的米谷產銷過程,以保持台灣米移出至日本市場的低廉價格優勢。這樣,台灣地主越剝削農民,就越是變成日本殖民政權的最大「幫手」,台灣米廉價移出到日本內地的一大「功臣」,並成為台灣米谷經濟成長的獲利者,但是日本的四大米谷貿易商也輕而易舉的轉手謀利,台灣地主階級與日本壟斷資本形成共謀圖利的結構,為日本帝國節省外匯,並對日本資本主義的資本累積有所貢獻。
至於台灣地主擁有蔗園的,只有少數大地主「權勢者」,充當了制糖會社的「原料獲得組」助理或原料獎勵委員,從而成為日本糖業資本的買辦,其他大多數地主則與制糖會社相同,也變成掠奪佃農的剝削階級〔註10〕。自1920年代台灣米谷經濟的增長,的確助長了地主階級的經濟實力,而蓬勃了台灣社會在1920年代的種種民族運動。
但是到了1929年,世界經濟發生大恐慌,進入1930年代之後,日本資本主義受到波及,從春繭市價的慘跌,波及到全部農產品物價的暴落,米谷市場也出現「谷賤傷農」的現象。為了保護日本母國的農民,一向輸日而蒸蒸日上的台灣米谷,首先被日本帝國所犧牲,遭受嚴重的打擊。
日本帝國要犧牲台灣米的措施,是經由總督府的米谷統制政策。此政策當初是以「抑制性」為主,即為了保護母國日本的農民,並為防止台灣的米谷經濟過度增長,影響日本帝國的另一殖民地作物糖業,奉命進行「抑制米谷」政策,自1933年起對台灣實施米谷經濟的控制措施。在台灣實行《米谷統製法》,是依日本國內法而非殖民地特別法。
這一打擊,迫使台灣蓬萊米移出到日本的價格呈現下降,而輸日米價也大幅下降,結果使台灣和日本的「移出物價指數總和」出現大逆轉,如以1934~36年為基準100,則從1930年的145.47%降為1932年的79.01%,1934年升為93.40%,1936年才恢復到108.66%〔註11〕。殖民政策的這樣改變,不但是台灣農民受影響,連台灣地主都蒙受不利而陷入財務困境。
總督府為了要在台灣實行米谷統制,自1931年起加強米谷檢查制度,而且隨著實施米谷統制,接管米谷儲存業務的「產業組合」也逐漸整編為「組合制度」,亦即由國家指定的機關,來控制和壟斷米谷的產銷過程。
但是1937年日本軍國主義者發動「七七事變」,日本國內又再出現食米不足的問題,改為需要殖民地供給更多米谷糧食。總督府出爾反爾,1937年10月修改《米谷檢查規則》,10月通過《米谷管理案要綱》,從此總督府完全壟斷了米谷的收購、移出、販賣。1939年4月總督府實施《米谷配給統制規則》,以米谷交易商為對象,鼓勵五大米商合併為「米谷輸出組合」,11月實行《台灣米谷移出管理令》,由流通機構的集中化,和米谷收購制度的採用,來加強米谷統制,並經由「組合制度」將米谷的流通權,完全控制在日本帝國政府的手中。到了1940年2月,更將適用對像擴大到擁有米谷的農民和地主。1941年12月珍珠港事變,1942年發佈《台灣米谷應急措施令》,規定除自家用米外的所有稻米均須全數售予政府,而採取了一種強制配給制度,此米谷統制政策所造成的糧食飢餓,波及到台灣全體人民。
此米谷管理政策是以「汲取性」為目的,即經由對食米消費數量限制以及販賣對象的單一化,來減少農民手中所能掌握的所謂「剩餘米」,再藉由「農業組合」的運作,將剩餘米移出到島外的市場。農民不但因為米谷價格被控制而所得減少,又因米谷配給制度的實施陷入飢餓的困境。為了生存,農民只好虛報產量,以減少米谷被徵收的數量,或自行稻穀脫殼以逃避「組合」收購,將自產米谷暗藏的行為,如被村裡「保正」帶領殖民地憲警察到時,會被拷打而遭受嚴厲的處罰。
農民虛報米谷產量,也是因為總督府所訂收購價格比市價要低13~25%。對殖民政權來說,收購價格的差距,有抑制在來米生產並鼓勵種植蓬萊米的效果,這樣可以擴大蓬萊米對日本的移出,減少島內的消費米。因此,總督府的所謂改造台灣農業經濟,從米谷生產來論,在於抑制台灣島內的消費米,來供給日本國內市場的蓬萊米需求。最可惡的是,總督府以低價收購台灣島內的米谷,再以相當的價格在市場上拋售,賺取中間的差價。從1939年第二期稻作到1944年之間,總督府轉手所得的帳面利潤就高達9307萬日圓。殖民政權就是這樣犧牲台灣人民的糧食消費水準,來供給日本帝國戰爭經濟的需要。
當時台灣自治聯盟幹部吳三連、楊肇嘉、劉明電等,就有反對總督府米谷統治政策的舉動,吳三連於1939年12月撰寫《台灣米谷政策之檢討》,以日本人之名發表,向日本上下議院議員展開反對米谷統制案的遊說活動。結果,吳三連被東京警視廳人員到家裡搜查,然後帶到大森署警視廳拘押了21天〔註12〕,
〔註1〕從外國進口食米稱為「輸入」,需要關稅,但從殖民地(外地)進口稱為「移入」,不需要關稅。
〔註2〕井上晴丸、宇佐美誠次郎《危機におけおる日本資本主義の構造》(東京:巖波書店,1965年),頁75。
〔註3〕台灣總督府米谷局《台灣米谷要覽》(台北:台灣總督府米谷局,1939年),頁4-7。
〔註4〕塗照彥《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台北:人間出版社,2003年),頁188-189。
〔註5〕大河內一雄《幻の國策會社東洋拓殖》(東京:日本經濟新聞社,1982年),頁43-46。
〔註6〕塗照彥《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台北:人間出版社,2003年),頁186-187。
〔註7〕《台灣民報》154號(1927年4月24日),頁3-4。
〔註8〕同上,頁204。
〔註9〕同上,頁202。
〔註10〕同上,頁176。
〔註11〕溝口敏行、梅村又次編《舊日本殖民地經濟統計》(東京:東洋經濟新報社,1988年),頁303。
〔註12〕吳豐山撰記《吳三連回憶錄》(台北:自立晚報社,1991年),頁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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