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台最新動態及其應對之策

鄭海麟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


正當美國新任國務卿希拉莉首次訪日之際,日本重新部署的對華戰略曝光,內容涉及中日軍事對峙問題,指出中日軍事衝突有三種可能性:一、台海爆發戰爭;二、為釣魚島雙方擦槍走火;三、因海上利益引發衝突。三者之中最有可能引發中日軍事衝突的要數釣魚島問題。

據近期《亞洲週刊》和《明報》報導,日本於1月9日首次召開有九名智囊專家組成的安保及防衛能力懇談會,研討未來軍事力量的重新配置方案;防衛省提出研製導彈專案將納入太空發展計劃之中;以首相麻生太郎為首的「綜合海洋政策本部」負責制訂的第一個包括尖閣群島(中國稱釣魚島)在內的管理離島基本方針也將於今年夏季出台。日方軍事專家認為,在導彈及衛星技術方面,中國軍力可能更優於日本,因此必須及早謀求對策。

日本軍方為何會將釣魚島問題認定為最有可能引發中日軍事衝突的因素?實事出有因。去年12月13日,在日本福岡舉行的中日韓領導人峰會上,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與日本首相麻生太郎會面時,就釣魚島主權問題發生爭執。麻生對近日有中國船隻進入釣魚島海域表示遺憾,呼籲中方不要再發生同類事件,以免損害中日關係;而溫家寶則強調,釣魚島主權屬中國,雙方需透過對話解決問題。麻生對此反駁稱,釣魚島「無論是從歷史上還是國際法上都是我國(日本)的固有領土」。針對日方所說,溫家寶闡述了中方對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的一貫立場,強調雙方應冷靜妥善處理有關問題,防止影響兩國關係大局。

這是中日兩國最高層級領導人就釣魚島主權問題發生的爭執。導致兩國首腦就釣魚島問題發生爭執的直接原因,是由於12月8日中國海洋調查船出人意料地出現在釣魚島海域進行科學考察,引起日方的高度緊張,並向中方發出強烈抗議的聲明。而中方則以強硬姿態稱該島為中國固有領土,中方船隻在此航行「無可非議」。在此之前,日方還發現中國核動力潛艇和常規潛艇多次在日本附近海域活動。同年10月19日,日本又發現中國海軍四艘軍艦從日本海通過津輕海峽進入太平洋,其中包括先進的「現代」級驅逐艦和導彈護衛艦。津輕海峽位於日本本州與北海道之間,它西連日本海,東通太平洋,北接俄國的霍木次克海和美屬阿留申群島,南可達夏威夷群島,是東亞第一島鏈的海上戰略要道。首次在此發現中國海軍的現代化艦隊,令日本極為緊張,加上中國又於2008年底宣佈正在考慮建造航空母艦,這些都使日本更加忐忑不安,並把對中國的軍事戒備定為首要任務。

為了加強對釣魚島等離島的保衛,日本軍事先行,於2009年1月8日將首批十架F-15主力戰機調防到沖繩(琉球)那霸基地,並在3月底完成調配二十架同類戰機的部署。為配合日本的防衛計劃,1月10日,美軍十二架F-22猛禽隱形戰機也從美國維珍尼亞州蘭利空軍基地飛抵沖繩,被臨時部署於嘉手那空軍基地。這既是美軍強化對東亞地區第一島鏈的軍事部署力度,同時也是通過「適應性駐紮」的契機,向日方展示猛禽戰機的卓越戰鬥性能。據透露,F-22猛禽戰機具有不易被雷達偵察到的隱形功能且在超音速下具有高度的空戰和對地面的攻擊能力,被視為當今世界上最優異的戰鬥機。日本一直比較重視將猛禽戰機作為未來日本的新型主力戰機,但因美國國會對出售此戰機予以限制而未能如願,日本希望歐巴馬上台後能在這個問題上有所突破,今次希拉莉訪日,具體商談美日加強軍事合作,日本將向美方提出這一問題。

鑒於中日在釣魚島及東海海洋資源和權益上極可能發生衝突,日本在加強軍事防衛的同時,還積極推動在國會通過「海洋權益保護法」等立法事項。而麻生首相領導的「綜合海洋對策本部」也加緊制訂日本離島(包含釣魚島)的管理和保護方針,目的在於應對未來中日發生衝突時能夠「有法可依」。

針對麻生聲稱釣魚島屬日本的「固有領土」的言論,以及日本即將出台的涵蓋釣魚島在內的所謂離島的管理和保護方針,筆者認為中國方面應據理力爭、寸土不讓,積極維護釣魚島的主權。為此,筆者從歷史和國際法提出如下的證據,說明釣魚島屬中國而不屬日本:

位於東中國海淺海大陸架上的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便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無論從歷史文獻、地理地質構造、國際法理的角度來評判,其領土主權皆屬於中國,具體有如下證據。

(一)關於發現、命名、使用。

釣魚台列嶼的發現、命名、使用,最早見諸中國明朝永樂元年(一四○三年)由朝廷派往東西洋各國開詔的使臣所撰《順風相送》一書,據該書「福建往琉球」條所記,使臣為查勘航線,校正針路,曾多次前往釣魚嶼,並且將這些島嶼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標識,這在國際法上已構成一種「原始的權利」(Inchoate Title)。

(二)關於中、琉兩國邊界的劃分。

琉球王國與中國的邊界自明代起便劃分得很清楚,既有地方的分界,又有海域的分界。且這些分界是政府派遣的出使外交官員經實地考察並經對方允許而形成共識的,有關中、琉地方分界的記載,見諸出使琉球冊封使陳侃《使琉球錄》(一五三四年)記:「古米山,乃屬琉球者」;郭汝霖《使琉球錄》(一五六二年)記:「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徐葆光《中山傳信錄》(一七一九年)記:「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以上三則史料清楚記載為中、琉兩國的地方分界,從中國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嶼;從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姑)米山(即今久米島)。有關中、琉海域分界的記載,見諸出使琉球冊封使謝傑《琉球錄撮要補遺》(一五七九年)等史料,其中清楚記載著中、琉兩國的海域分界,這個分界線就是位於赤尾嶼與古米山之間的黑水溝(即最深達二千七百米的東海海槽)。

以上的官方紀錄,已經適合現代國際法中有關一國領土的疆界(Boundary)劃分標準。

(三)關於劃入中國行政管制區域的時間。

釣魚嶼、黃尾嶼、赤嶼最早劃入中國行政管制區域的時間,見諸明朝嘉靖四十一年(一五六二年)初刻的《籌海圖編》。該書是由當時中國東南沿海防倭抗倭軍事指揮部最高指揮官胡宗憲主持,鄭若曾執筆編撰的,書成後亦由該軍事指揮部刊刻出版。

(四)關於釣魚台列嶼的地理、地質構造。

從地理上來看,釣魚台列嶼屬於中國大陸向東南延伸,為東中國海大陸架之隆起部分,從地質的構造來看,釣魚台列嶼屬於台灣北部大屯山火山帶,而琉球諸島則屬於霧島火山帶。況且,琉球諸島與東中國海大陸架之間,橫亙著一條深達二千七百米的海槽,成為中琉之間的天然分界,這種分界也適合國際法意義上的地文疆界(一般以自然地理實體作為劃界標準)標準。另外,根據國際法委員會所確立之原則而簽訂的《大陸架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第二條規定:「海岸國有行使發掘大陸架與利用其天然資源之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中國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權利不容置疑。

鑒於上述歷史和法理依據,筆者籲請中國政府採取強硬有效的措施阻止日本繼續侵佔釣魚島。為此,筆者建議兩岸中國人政府攜手共同解決中日領土主權紛爭,具體的應對之策有三:

一、支援民間人士到釣魚島宣示主權

釣魚島最早是由中國人發現、命名和使用的,據史籍記載,自一四○三年至一九六九年這五、六百年間,中國人自由來往釣魚島,視為家常便飯,並且留下大量文字紀錄。近三十多年來,日本由美國托管當局接收琉球群島後,突然宣佈釣魚島為其治下領土,不許中國人自由往來釣魚島,甚至悍然出動軍艦撞沉中國船隻,驅趕甚至逮捕前往釣魚島宣示主權的中國保釣人士,剝奪了中國人五、六百年來自由往來釣魚島的權利,這不但違反國際法理,並且也違背人類公理。日本政府的這種行為,既是對中國人人格的侮辱,也是對中國國格的踐踏。因此,筆者要求兩岸中國人的政府一致對日,積極支援和保護民間保釣人士到釣魚島宣示主權,恢復中國人五、六百年間往來釣魚島的自由,禁止日本海上自衛隊在釣魚島列嶼周圍十二浬範圍內的活動。這是完全符合國際法的正當要求。因為按照國際法規定,承認最初發現、命名和使用海上無人島的人士擁有該島的原始權利(Inchoate title),中國人到釣魚島宣示主權,實際上即是行使其固有的原始權利。

二、積極開採釣魚島列嶼天然資源

釣魚島列嶼位處東中國海大陸架邊緣,為中國東海中部隆起地帶,從地質構造體系來看,屬於晚近新華夏系,是中國大陸地塊向南伸延的部份,中國對該群島無疑擁有領土主權。積極開採釣魚島列嶼天然資源,屬於中國行使主權範圍。又據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發表的有關大陸架的一項聲明指出:「美國政府認為大陸架之底土及海床所有天然資源,由土地連接國家行使管轄權,是合理及公正的。」據此,中國政府對位處東中國海大陸架上的釣魚島列嶼行使管轄權是合理及公正的。美國當局應遵守杜魯門的聲明,尊重中國政府在釣魚島列嶼的合法權利。另外,根據杜魯門的該項聲明精神,聯合國於一九五八年簽訂了《大陸架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其中第二條規定:「海岸國有行使發掘大陸架,與利用其天然資源之主權權利。」釣魚島列嶼位於東中國海大陸架上,中國作為海岸國,毫無疑問擁有釣魚島天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兩岸中國人應積極合作,共同對日,充分開採釣魚島天然資源,行使國際法規定的這項主權權利。因此,我們再次籲請中國政府採取強力有效的措施,收回釣魚島列嶼的管轄權。這樣,中國人在釣魚島列嶼開採其天然資源的合法權利才能得到保障。

三、兩岸共同解決中日領土主權紛爭

在釣魚島領土主權問題上,兩岸政府都必須放棄所持的政治岐見,採取統一的口徑,即要有一個共同的認識,釣魚島是中國固有的領土,在領土主權問題上,中日之間沒有商量的餘地。同時,就釣魚島的歷史和法理歸屬,兩岸政府必須有一致的說法,以免給日本方面有可乘之機。在領土主權的大是大非問題上,兩岸切忌各說各話,自把自為。應從各個方面加強合作。積極運用調查研究獲得的歷史文獻、地理及地質構造的實據,國際法理,循外交途徑與日本政府談判,然後交國際法庭仲裁,使釣魚島領土主權紛爭獲得最終的司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