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已屆滿三十年

夏桐


1979年2月,美國國會以近全票贊成,通過《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TRA),事出北京之突然,但奈何美國憲政體制,亦只得坐視於同年4月,由當年總統卡特(Jimmy Carter)簽署,使之成為美國國內法,具約束行政當局之效力。TRA雖內容繁複,但關鍵設計在於維護美國霸權在台海(台灣)的戰略利益,在華盛頓與北京已針對「台灣問題」達成《上海公報》與《建交公報》共識後,及時推出,明白向北京、台北展示美國在與中國關係全面正常化之同時,並未放棄台灣、台海的特殊利益。但這卻突顯了一個問題,即美國憑什麼有權仍然享有已被它正式接受為「中國一部分」的台灣的「特殊利益」?在某一意義上,這一狀態應(消極的)被海峽兩岸當局所默許。揆而其核心理由,應為延續與鞏固大致上始於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迄當時的台海兩岸的非戰局面(冷和),因此建構出兩種不同的可能性,即在持續相當時期的和平過程(現狀)後,兩岸終於完成統一;或兩岸終於徹底分離,台灣取得法理上的獨立地位。

今(2009)年4月,適逢TRA立法30週年,美、台雙方都有應景的紀念性活動,據媒體上並不算多的報導披露,參與活動的美、台人士似乎都以此一立法是一功績,其貢獻在於這30年之間,有助台灣完成「民主化」,培養出對「統一」的免疫力與對「統一」的失能,而做為一實質獨立的存在於台海東側,與中國區隔。華盛頓與北京達成的「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協議,至此乃告空洞化。這確實是一令人哀痛扼腕的「現狀」。我們應該關心甚至焦慮爾後它的發展究將如何?

必須指出,從1979年到2009年的30年歲月,中、美從未停止對台灣的爭奪較量,但美方的優勢在於它以TRA,將與台北斷交後的美台關係,成功的轉化為它圖謀已久的情況,簡言之,即台灣(政府)的徹底馴化服從,一種仇恨混雜恐懼中共的情結嚴重毒化台灣的朝野勢力與人物,美國則成為唯一的「救主」。在美國的主導下,國民黨逐步以推行「民主化」、「本土化」革新保台自我麻醉,國民黨的政敵則全力衝刺以民主包裝的獨立運動,雙方其實都是唯美指令是從,以此為可倖免於中國(共)的吞噬。北京同期間苦口婆心、唇焦舌敝的「和平談判」、「一國兩制」建議呼籲,從未發生它所希冀的效用,台灣當局反相信這是經過自己的堅拒後所獲之「過關」,從此不受制於(free from)北京的統一政策。

30年光陰如逝水般流去,兩岸關係在08年國民黨馬政府再輪替上台後,出現不少正面有利發展,但細觀內容,裡面包含著大量大陸提供的實質利益佈施,這當然是可感的善意,但其預估的目標(成效)是什麼?是讓台灣可以「多得少給」交換到對台政策的終於有的可以放矢,買到台灣不致「逃家」的安心嗎?在30年後美、台同聲肯定與頌揚TRA時,中國卻不須予以檢討總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