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史實」更正教科書之相關論述(中)

由日據初期之「殺戮攘逐策」研究
郭譽孚
(台灣史民間學者)


但研究者看到著名的乃木師團長出任台灣總督後,1897年,不僅在其公開諭告裡指出過「內地人接踵而來,其多數倚賴戰勝餘威,虐待在鄉人民……物品之買賣,以致借貸,往往悖理枉法;……至文武各官,亦聞有以職務上之威力臨之,一旦有不從命者,或有稍涉犯罪者,即行縛捕拘禁,甚至加以鞭笞者;於是雖告以非法,訴其無辜,而終致不能免者,相率銜之;弱者徒自畏懼,強者遂至反抗」〔注16〕,使我實難以接受這種所謂「報復」的說法,所以研究者乃努力找資料來更進一步地理解其史實……並且我又更見到了乃木總督,這位「旅順大屠殺」中的師團長,在1895年率軍赴台前對其第二師團的訓示所說:

「余與諸氏,迄今仍未遇到足夠稱為『強又勇』的敵人,讓我們平素已擁有的勇武戰術,沒有施展的機會,豈不令人遺憾。當今征台給大家一個好機會,將可滿足諸氏的願望。」〔注17〕

與他假民政長官之名對各縣知事訓斥的所謂「官民之中,往往有誤會以為日本政府意欲使台民遷出,而代之以內地人民;或以為綏撫方針於國家不利,有出言論,或出諸行為者,以此殊屬違背帝國政府之大方針,切宜加以注意。」〔注18〕

我們才由其所謂「施展」與「往往有誤會以為日本政府意欲使台民遷出」中看出了端倪──但是仍然尚未能看清當年史實的究竟。

一直要到,發現當年日本外相、那與首相伊籐博文同為簽訂馬關條約的日方全權大使的陸奧宗光,他所提出的「關於台灣島嶼鎮撫策」與當時著名的日本文明開化大師福澤諭吉那顯然呼應於該政策的社論,我們才能見到其政策的大輪廓,那是該「鎮撫策」裡的所謂:

「此際我方應確定對該島之政策方針,非執行斷然之處置不可……即,一以本島作為將來展鴻我版圖於對岸中國大陸與南洋群島之根據地;一則在開拓本島之富源,移植我工業製造,壟斷工商權利。……務必貫徹我佔領之要旨,使之成功。舉例關於鎮撫統治之政略要義於次:第一要威壓島民。第二要由台島攘逐減少支那民族。第三要獎勵我國民的移往。」〔注19〕

與福澤氏在他主持的《時事新報》中所謂的「關於處置台灣的問題,如在前號所論述,目的應該限定於土地,以期掃蕩全島;其如土人,可以不放在眼中,由日本人經營一切事業。這樣做或者會使該島民等相率他去,以致全島空虛……;現在內地正困於年年增加的人口……,我寧可希望島民自行逃走他去;此外對時下的措置,某外文報紙早就撒播邪說,對這次掃蕩大姑陷地方(即今天的大溪、三峽一帶)的經緯,報導日軍又屠殺云云;這是他們慣用的毒筆,不足介意。即使不執武器抵抗,如果不服從我國者,不許一天存在於我國境內。……凡是抗拒我軍者,不分軍民盡予殺戮,使無?類,以全掃蕩之功。」〔注20〕

才逐漸明朗地認知到當時的史實,原來是在日人這樣的野心下,才造成了我台民幾十萬人的消失──這也就使我們同時見到了雖黃氏也不能不承認「當時也有人建議將台灣住民通通趕出並從日本內地招來大量移民」、「乃木總督、曾根民政局長傾向於將台灣住民趕出……」〔注21〕;與另一位獨派留日學者吳密察在他的論文《台灣近代史研究》裡也不能不提及「其實,總督府在據台初期的施政……也類似……所主張的日本人中心主義傾向,甚至,總督府也不無暗中希望台灣人在國籍選擇期間內大量退出台灣,以利日本人移入」〔注22〕;其所謂「總督府也不無暗中希望台灣人在國籍選擇期間內大量退出台灣,以利日本人移入」之真相。

三、讓人驚歎的「殺戮攘逐策」設計

然而,該一殺戮攘逐政策固然存在,但是其執行的史實如何──是否在《馬關條約》中所訂的「兩年國籍選擇期限」內完成了他們「殺戮攘逐」的既定目標?

也就是清軍之不堪一擊,在甲午之戰中既經證明,清軍已降,民軍能有多少實力,更重要的當然應該是理解日人如何設計使「安土重遷」的中國人,離開這個島嶼──這要到研究者發現日人留下的檔案才知道其「聰明」的做法;那是一位外國人與可憐的我台灣順民成為日軍的探子所留下的資料──1895年7月15日,在台俄人阿米納夫(Aminaff)觀察台灣的局勢時,所提出的重大疑問:

「是時何以日人未將其意圖,直接簡明用文告宣佈,實令人費解?」〔注23〕

而印證當時一位順民林玉銓氏為日軍諜報,在他對日軍的報告裡卻有令我們後人終於恍然大悟的痛心資料。那是記錄7月6至12日間的報告,其中所謂:

「……銓所經的各莊百姓無不叫苦連天。連日心存求降,……銓見此景,乃命連山至各莊,請出其人,令其諭其莊人歸順。目前急需告示貼於各店。銓與連山同往各莊宣撫土民,以免各莊百姓掀起擾亂。……日本大軍所到之處,竟無人安撫百姓;……切盼據此函,將此情況轉達上憲大人,請旋即發下告示,托師團司令部寄送中港。銓將持往各村莊加以貼告,以安土民,並阻止逃亡與擾亂。銓見眾多百姓均不堪其苦,良民慘死者亦為數良多……」〔注24〕。

才讓我們知悉了其中的巧妙。

需知當明治年間,日本武士道講究「文武不二」,文事中「漢學」是必修課程,所以若要用漢文出榜安民,應該絕非難事,居然都不肯做;實可見其中製造本可消弭的動亂,而逼使我「安土重遷」的先民都不得不落入以土式刀槍對抗日本先進的村田槍〔注25〕的悲慘情境;這一足以完成其「殺戮攘逐」藉口的設計,真是厲害而讓人「佩服」的手段!

也就是該一驚人的設計,配合了前述乃木總督所謂「內地人接踵而來,其多數倚賴戰勝餘威,虐待在鄉人民……物品之買賣,以致借貸,往往悖理枉法;……至文武各官,亦聞有以職務上之威力臨之,一旦有不從命者,或有稍涉犯罪者,即行縛捕拘禁,甚至加以鞭笞者;於是雖告以非法,訴其無辜,而終致不能免者,相率銜之;弱者徒自畏懼,強者遂至反抗」〔注26〕。

因而才對我台先民造成下述種種的悲慘結果──那所謂──

「初日軍之至,各地平民懼甚,路絕行人,炊火無煙,市街俱寂,民間相驚以倭,雞犬無聲。及肆為淫暴殺戮,民轉藐之,相指詬不以人類目。軍政施則憲兵可殺人,民政施則警察可殺人;憲兵長之良者,亦能約束軍隊、憲兵不使施暴,而良者鮮覯。日本唯民政長官水野遵,老成有漢學,有懷柔台灣心,……而武人當權,視為無能,新進操切,以為老朽,不旋踵而去任。其他將官,則皆庇日而屈台,吏復削脂挖肉,民無所控愬……」〔注27〕。

「我民俱思清官已去,唯望平治,盡皆歸降。不意此賊大非人類;任意肆虐,無大小之罪,無善惡之分,無黑白之辨,唯嗜殺戮;拏之即決。燒莊毀社,淫辱婦女,種種非法,難以盡擬,本總統……與伊抗拒……誓欲滅彼……實為我台生靈,並非希圖漁利也」〔注28〕。

經此再細察種種,我們才能在原來日本文獻上發現日人「完美的」政策所留下的深刻痕跡──

即日人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志》中,掩藏其「殺戮攘逐策」而「合理化」的推責;該書指出原來「當樺山總督為台灣島之授受出發之際」所受的訓令中就有「居住在台灣的清國臣民依據和平條約可允許在兩年內不變更其屬籍」〔注29〕之交代;但自稱是在所謂「……總督府開設當時,兵馬倥傯,諸事不備,尚未及於制定處理這一問題之任何準繩……」的情況下未能公佈,轉出推托的所謂「本島交接之際,……清國實際只完成形式上之移交,而未能將對本島居民有在兩年之內離去之自由一事佈告周知,」〔注30〕之理由,然後自以為合理地表明日人要到1896年11月18日,才將該一我台民「在兩年之內可自由離去」之諭示正式發出〔注31〕──真是「完美的」政策構成──

然而,史實豈可如此推托──因為除了有前及陸奧宗光的《關於台灣島嶼鎮撫策》與福澤諭吉的「希望島民自行逃走」之說,透露了應另有隱情外,因實際執行我台民「兩年國籍選擇自由權」的是日本政府,可以提供實際保證的也是日本政府;況且,就所知當時的史實,在1895年5月,清廷確實曾對台北發出「現以新約內日本聲稱:本約批限二年之內,地方人民願行遷徙者,准任所之,其有田地,聽其變賣他人……皆在和約之中,……」〔注32〕之訓示 ,則清廷已向台北通知了該一自由權限,實際只差在有執行權責的日方,沒有誠意,另有毒辣的陰謀而未公佈該一可以安撫民心、減少殺戮的「兩年國籍選擇自由權」的諭示而已!

換言之,研究者至此始得以相當整全地掌握到日據初期殺戮攘逐政策的完整設計,從而認知日據台灣史初始時的真實面貌。而由此我們才能理解,另一位獨派的留日權威王育德在其名著《苦悶的台灣》裡,對於此段史實,特別揭出之所謂「《馬關條約》中規定的選擇國籍期限,比《開羅宣言》片面規定台灣人是中國人的措施,文明很多而且合乎人道」〔注33〕,其實原來其所謂的「文明先進國」之「人道」之背後,其狠毒者如此!

〔注16〕《日據下之台政》,第一冊;井出季和太著,郭輝編譯,台灣省文獻會1977年修正發行,頁284。(原書名《台灣治績志》)。 〔注17〕《乙未征台記》,早川直義著,曾玉昆譯,《史聯》雜誌,第52期,頁69。 〔注18〕《日據下之台政》,第一冊,頁286。 〔注19〕《台灣》,山邊健太郎編著;頁35。譯文轉引自「中華民國建國史」第四編,頁1665;林衡道先生譯文。 〔注20〕《福澤諭吉的台灣論說(二)》陳逸雄譯解,台灣風物,第41卷,第二期,頁73。 〔注21〕前揭《台灣總督府》,黃昭堂著,前衛出版社,頁65。 〔注22〕此引自我國留日學者吳密察氏,扁時代的國史館館長在其論文《明治35年日本中央政界的「台灣問題」》裡,確曾提及「其實總督府在據台初期的施政……也類似……所主張的日本人中心主義傾向,甚至總督府也不無暗中希望台灣人在國籍選擇期間內大量退出台灣,以利日本人移入」,但該論文並不注重該史實的重要性。該論文,收於吳密察著,《台灣近代史研究》,稻鄉出版社,1994年三版,頁121。 〔注23〕《台灣前期武裝抗日運動有關檔案》,程大學編譯,台灣省文獻會印行,頁91。 〔注24〕《台灣前期武裝抗日運動有關檔案》,程大學編譯,台灣省文獻會印行,頁89。 〔注25〕據研究「當時……每十人才能分配到一把火器,……也多半是獵槍和木炮;民軍大部份都是使用劍戟竹槍,……反觀日軍,他們都是操縱裝填無煙火藥的村田槍,……是最遠射程可以達3,112公尺的連髮式火器……」;請見於《台灣總督府》,黃昭堂著,頁58。 〔注26〕《日據下之台政》,第一冊,頁284;郭輝編譯,台灣省文獻會發行。 〔注27〕《瀛海偕亡記》,洪棄生著,台灣省文獻會1993年出版,頁23。 〔注28〕此《柯鐵虎征倭文》發佈於1896年10月,引自《瀛洲斬鯨錄》,頁315。新亞出版社1975年初版。 〔注29〕此處引文引自《台灣抗日運動史〈四〉》,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王洛林總監譯,海峽學術出版社,頁1007。該書為日本官書《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志》第二編上卷之中譯本。 〔注30〕引自前揭《台灣抗日運動史〈四〉》,頁1010。 〔注31〕引自前揭《台灣抗日運動史〈四〉》,頁1011。 〔注32〕〔注33〕《苦悶的台灣》,王育德著,鄭南榕發行。頁102。 〔注27〕《瀛海偕亡記》,洪棄生著,台灣省文獻會1993年出版,頁23。 〔注28〕此《柯鐵虎征倭文》發佈於1896年10月,引自《瀛洲斬鯨錄》,頁315。新亞出版社1975年初版。 〔注29〕此處引文引自《台灣抗日運動史〈四〉》,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王洛林總監譯,海峽學術出版社,頁1007。該書為日本官書《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志》第二編上卷之中譯本。 〔注30〕引自前揭《台灣抗日運動史〈四〉》,頁1010。 〔注31〕引自前揭《台灣抗日運動史〈四〉》,頁1011。 〔注32〕〔注33〕《苦悶的台灣》,王育德著,鄭南榕發行。頁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