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不可公投

成功


ECFA是否需要公投,朝野意見紛歧。雖然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一種方式,可以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有其重要的價值,但公投是否真能解決問題,還是會製造更多問題,理論與實際是否能夠配合,才更值得關注。依歐美先進國家的經驗觀之,公投的次數或已日益減少,或因沒有法源而無法進行,其原因十分值得探究與參考,茲以德法英美等國以及歐盟為例,加以剖析。不過,本文所謂的公投乃屬全國性質,地方性的公投爭議不大,從略。

以德國公民投票的經驗觀之,一九一九年的威瑪憲法中確有相關規定,當時民權高漲,但民主的條件不足,導致公投的效果適得其反,強化了社會對立,助長了獨裁政權。納粹黨執政後,他們以民粹方式煽動群眾,再立法取得公投發動權,公民投票就變成希特勒獨裁與擴張的工具,結果加速了戰爭的爆發,造成重大傷亡。二戰後,西德制憲先賢拒絕將全國性公投入憲,實基於歷史的教訓所致。至今,德國沒有全國性公投,但並未損及其民主政治的運作。

依照法國的經驗,直至第四共和時期為止,公民投票多半是獨裁者假直接民權之名行鞏固其權勢之實的一種手段,造成人民對於公投的反感。第五共和時期,戴高樂假其個人的威望,以公投穩定法國的憲政制度,功不可沒。但後來他矯枉過正,也引起民眾對於公投的爭議。直至後戴高樂時期,個人民粹因素的重要性降低,公投的正面效果才得以發揮。但是,法國人民在2005年以公投否決了歐盟憲法之後,在2007年批准里斯本條約時,法國政府改由議會決議並獲得通過,否則,依照當時民調顯示,若實行公投,該條約必定再度遭到否決,主要因為民眾實在不瞭解條約的內容。

在美國,只有地方性公投,而沒有全國性公投,這必定也與強調代議政治的優越性有關。當美國總統選舉時,都有多項公投合併舉行,但這些都是地方性公投,政治影響力十分有限。英國則基於議會至上的原則,也很少舉行全國性公投。有趣的是,英國議會還可以否決公投的結果,所以公投只有政治影響力而沒有法定拘束力。

自2005年起,當歐盟國家進行憲法條約批准程序時,所有27個會員國當中只有10國需要公投。但由於法國與荷蘭在當年以公投否決了憲法條約,使得歐盟整合的過程立即停擺,當時原本還有六個國家需要公投,也都因此放棄。因而,當里斯本條約在2007年要再度經由各國批准時,27會員國中只有愛爾蘭還堅持公投,但不幸又被否決,因而使得26國枯等一國,好在愛爾蘭第二次公投終於在2009年通過,歐盟才得以繼續發展,但已又延宕了一整年。

綜合言之,公民投票雖然是直接民權的表現,可是因為議題複雜,民眾經常不易理解甚至被誤導,法國與荷蘭以及歐盟都是最佳例證。因此,政府應該多讓民眾瞭解公共事務,這要比公投對於國家民主發展更有助益。同時,公投對於代議政治與政黨運作都會產生負面的影響,單一議題或政策的公投影響越大,政黨的理念與政策將越失去意義,因而增加政黨的投機性以及政治的不穩定性,德國的實例就是證明。此外,公民投票會將政策撕裂後個別處理,而一般的政策都還必須配套,故交由相關政府機關處理,還會比由人民直接決定來得更加專業與完善。還有,公民投票缺乏民主制度中的妥協精神,在此資訊發達的時代,多數的議題都無法以簡單的「是」或「否」回答,這反而會將議題兩極化,同時還會埋沒少數的意見。

總之,ECFA絕非洪水猛獸,而只是促進台灣經貿發展以及改善兩岸與國際關係的良方。當然,部份產業必會受到衝擊,這就要看政府如何予以補救。藉此,台灣整體可以獲利,何樂不為?但若以公投來決定ECFA,絕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