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史研究中「國家認同」與台灣史主體性問題的思考

張海鵬
(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士)


近十年來,台灣島內,在李登輝、陳水扁的主導下,台灣史研究成為一個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話題。如果說台灣史是中國歷史的一部分,就會發生所謂「國家認同」問題,這在具有正常思維、有一些基本歷史知識的人們看來,是難以理解的。所謂「國家認同」,到底要認同哪一個國家呢?顯然那不是要認同中國,而是要把台灣作為一個國家來認同。它反映的是陳水扁的「一邊一國」的基本主張,這也就是「台獨」的主張。

台灣史就是「本國史」,這是「台獨」的主張,而且已經通過台灣的教育行政當局強行貫徹到當地高中歷史教科書中。其高中歷史課程分為台灣史、中國史和世界史,台灣史從中國史中分割出來,中國史被肢解。雖然反對之聲盈耳,主事者聞而不見,不予採納。所謂台灣史就是「本國史」,明顯是把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看待。縱觀整個中國史和世界史,台灣從來不是一個國家,只是中國的一部分。即使根據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台灣曾經割讓給日本,台灣成為日本的殖民地,也不曾成為一個國家;1945年10月回歸祖國懷抱,台灣依然是中國的一個省。講歷史,最重要的是要講出歷史根據。根本就沒有台灣是一個國家的歷史根據,怎麼能把台灣史講成「本國史」呢!台灣人和大陸各省人一樣,他們的「本國史」只能是「中國史」。站在這個立場上,講台灣史,突出台灣歷史的重要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應該的;但是跳出中國史的立場講台灣史,違背了台灣歷史的真實,就會生出所謂中國是「外國」,是「敵國」,「中華民國史是外國史」,「孫中山是外國人」等無知妄語。

為了把台灣史說成「本國史」,沒有根據也要製造出根據來。「台獨」論者說《開羅宣言》未經三國首腦簽字,不是法律文件,或者法律位階不夠,就是他們製造出來的一個根據。這是削足適屨,削歷史事實之足,以適應「台獨」謬論之屨。

1943年的開羅會議和德黑蘭會議,是國際反法西斯戰線四大盟國首腦之間在戰爭緊張時刻召開的最高軍事政治會議,所做出的最重要的軍事政治決議,經四大國首腦一致同意,正式公佈,是戰時最重要的政治文件,也是當時最重要的國際法文件,怎麼能說它沒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位階不夠呢?須知《開羅宣言》是當時的三大國首腦一致通過的,發表後,沒有任何一個當事人表示異議。而且在兩年後的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國首腦在另一個重要文件即《波茨坦公告》中正式引用,隨後蘇聯首腦斯大林也在這個文件上簽字。這個文件的第八條明確載明:「《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由《開羅宣言》所決定、《波茨坦公告》所肯定的這些條件,又在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條款》中再次得到確認。這個「投降條款」是由同盟國各國代表和日本國代表共同簽署的。1972年9月29日簽署的《中日政府聯合聲明》中,日本政府再次聲明「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這一系列重大的歷史文件都以《開羅宣言》關於處分日本的決定為根據,怎麼可以說《開羅宣言》是無效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呢!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不同在於,國內法是由一國的立法機構提出並經討論、通過、批准頒布後在一國範圍內施行的,國際間並沒有國際立法機構形成國際法條文。所謂國際法是由兩國及多國通過雙邊和國際會議折衝樽俎所形成的文件,以及由各種國際關係案例所抽像出的各種共同認識,公認的權威的國際法學者發表的有關國際法的著作,有時也為有關各國所遵循。因此國際法並不是由任何人說了算的。台灣「教育部長」杜正勝所謂《開羅宣言》是新聞公報,不是會議公報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應該說《開羅宣言》是經四國首腦授權公開發佈的新聞公報,也是會議公報,是嚴肅的國際法文件。經國家間權威機構授權發佈的新聞公報,一個世紀以來,往往為相關國家處理國際關係時所採用。中美之間有關建交和處理共同關心的課題所發佈的「三個公報」,是處理中美關係的政治基礎,其基本原則也是用「公報」來體現的;中日之間解決建交和進一步密切關係的《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和《中日關於建立致力於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夥伴關係的聯合宣言》,其中兩個是用宣言或聲明的形式發佈的,這些文件對中日兩國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台灣當局不願意在歷史教材中突出《開羅宣言》的地位和作用,卻願意肯定《舊金山和約》的作用。這無非是利用了美國人當初製造的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謊言,似乎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只是放棄對台灣和澎湖列島的權利,並未明言歸還中國。其實,無論是就國際法、國際慣例和國際現勢,所謂「台灣地位未定」都是沒有根據的。今天的國際社會有誰還相信台灣地位未定呢?

僅就《舊金山和約》文本而言,該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及由於1905年9月5日樸資茅斯條約所獲得主權之庫頁島一部分及其附近島嶼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第一、日本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均來自《馬關條約》,是從清代時期的中國取得的,現在要放棄這些,當然是要物歸原主。清政府已被推翻,中華民國政府是他的合法繼承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又是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繼承人。因此,無論從中華民國的角度,還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角度,都是一個中國,日本所放棄的權利當然應該歸還中國。第二、日本所放棄的對於千島群島及庫頁島一部分及其附近島嶼的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也沒有指明歸還蘇聯,因為蘇聯是俄羅斯帝國的合法繼承人,沒有人懷疑日本放棄的這些權利應該歸蘇聯收回。同樣的文字表述,僅僅挑出台灣來說地位未定,顯然是不合條約自身的文字邏輯的,是說不通的。第三、美國主持的對日和約談判,排除了中國的參加,蘇聯拒絕在和約上簽字,和約文本上做出了對中國和蘇聯應享受的權利的不公正描述,是那時國際政治的反映。儘管如此,客觀地說,和約文本上看不出台灣地位未定的含義。所謂「台灣地位未定」,是美國人根據當時的國際政治版圖演繹出來的,並不是真實的存在。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從歷史和現實來說,台灣從來是中國的一部分,從來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站在中國史和台灣史的立場,所謂「國家認同」自然是認同中國,不存在其他的所謂「國家認同」問題。研究台灣史,研究中國史,沒有也不可能有根本的利害衝突。從中國史的角度看台灣史,我們可以看出台灣史在中國歷史中的獨特性;從台灣史的角度看中國史,我們可以看出台灣史與中國史的同質性。台灣史與中國大陸各省的歷史相比較,各有獨特的史實,表現出各種不同的特色。貫穿其中的共同特點,是中國歷史文化的傳統,是共同的經濟、政治發展的路向。儘管日據五十年,日本的殖民文化曾經強行影響了台灣,但是,中國歷史文化特點的共相在台灣社會有著強烈的存在,難以消滅。

站在這個立場,談台灣歷史研究中的主體性問題,是一個不難處理的問題。作為台灣史研究,它的主體,當然是台灣自身。台灣的人口構成,台灣的歷史發展道路,都可以從主體性的角度來說明,但是所有這些,都與中國大陸的原生性緊密相關。如果把這個主體無限誇大,超出中國史的範圍,那就是為「台獨」製造歷史根據,是台灣史研究者需要警惕的。當前在台灣出版的台灣史著作中,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主體性傾向。比如一些著作,把清朝時期的台灣稱作「清領時期」,又把日據時期的台灣稱作「日治時期」,貶此揚彼,涇渭分明。所謂「清領」,是指台灣曾經為清朝佔領或領有的意思。台灣自有文字記載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歷史上曾經有短暫的時期為荷蘭、日本佔據,不久便為中國收回。所謂「荷領」「清領」「日治」,分明是把台灣的主體性無限擴大為「台灣國」,是為「台獨」製造歷史根據的用語,雖然一字之差,卻體現了一種春秋筆法。台灣史研究者不可不注意。不久前台灣「教育部」公佈的《高中歷史課程綱要草案》,制定了台灣史課綱。在台灣史課綱中,把全部台灣史分成四個單元,其中把史前到19世紀稱為「早期台灣史」,把20世紀前半稱為「日本統治時期」,把20世紀後半稱為「戰後的台灣」(含兩個單元)。在第一單元中,把清代在台灣的統治和經營一筆抹掉,1885年的台灣建省也一字不提。這樣來講台灣史,台灣的主體性是有了,但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歷史事實就一筆抹煞了。用這種「台獨」史觀來教育青年學生,來影響台灣史教學與研究,其「去中國化」的用心不是昭然若揭了嗎!

(轉載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5-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