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嬉
(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韓籍研究員)
李庚嬉
(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韓籍研究員)
李明博8月10日到視察獨島,成為韓國歷史上第一位登上獨島的總統。韓、日之間沉寂一時的島嶼紛爭再度浮上檯面,日本決定向國際法庭提告韓國,並擬定中止金融貨幣互換協議作為報復手段。
到目前為止,歷史上或國際法上的依據都無法有效解決雙方的爭執。獨島本身是兩個沒有多大價值的巖礁組成,但因它的主權而延伸的排他性200海浬經濟水域 (EEZ),其利益相當可觀,為了龐大經濟水域裡的專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願輕易放棄。
一、獨島紛爭的原因
獨島是早在1905年2月22日,日本以「島根縣告示第40號」文件編入稱為「竹島」的島嶼。
發生爭執的原因應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分別佔領韓國和日本時,為有效控制日本,1946年1月29日以「聯合國總司令部」(GHQ)的命令發佈備忘錄「SCAPIN第677號」(SCAPIN: Supreme Command for Allied Powers Instruction Note)說明:將日本統治權「除外」的地區,包括「郁陵島、Liancourt Locks(韓國稱獨島,日本稱竹島)、濟州島」。而在同年6月22日,GHQ又發佈備忘錄「SCAPIN第1033號」。在第三項中,亦明訂日本之船舶及船員,不得接近北緯37度15分,東經131度53分之「Takeshima」(指的是日本的「竹島」,韓國所稱之「獨島」)周邊12英哩的範圍(自1949年9月19日起,12英哩改為3英哩)。1951年9月8日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第2條第1項說明:日本承認朝鮮之獨立,並放棄其對於朝鮮,包括「郁陵島、巨文島及濟州島」之一切權利以及權利名義與要求。
韓國方面根據上述GHQ所公佈的兩份備忘錄原文中的「除外」(exclusing)和 「不得接近」(will not approach)「Liancourt Locks」=「Takeshima」,解釋為「歸還」(return)韓國。並且又另外依據《舊金山對日和約》第2條第1項的主張,日本所放棄的三個主要島嶼中,雖然並無記載獨島,但GHQ所公佈的兩份備忘錄,獨島都不包含在日本領土內,可見獨島為韓國領土已相當明顯,因此韓國方面把獨島解釋為「郁陵島」的附屬島,則日本所放棄的島嶼,獨島當然應包括在內。
為貫徹這種主張,韓國政府趕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之前,在1952年1月18日以「國務院告示14號」為依據,突然宣佈「海洋主權宣言」(亦稱「李承晚LINE」或「和平線」),將獨島劃入韓國的領土範圍內。
對於韓國政府的作為,日本政府就在韓國政府宣佈「海洋主權宣言」第十天後的1月28日,立即對韓國政府提出抗議,主張「竹島」為日本領土,因而爆發兩國之間的領土紛爭。日本認為GHQ的「SCAPIN第677號」和「SCAPIN第1033號」兩件備忘錄,僅是暫時性的行政命令,不能作為主權的依據,《舊金山對日和約》才是外交正式的文件。
上述兩份GHQ備忘錄中的「Liancourt Locks」=「Takeshima」,在《舊金山對日和約》裡改為「巨文島」,美國方面的這種改變,使得獨島的主權歸屬變模糊了,種下韓、日主權爭執的主因。
韓、日所持的國際法上的理由都不能讓對方心服,因此兩國尚在紛爭之際,韓國先下手為強,在1953年7月派海洋警備隊(非軍隊)進駐獨島,並且在1954年8月設置燈塔。於是日本在1954年9月告上國際法庭,但韓國認為獨島為韓國固有領土,從此之後,根本不理會日本的任何要求或建議。
雖然1965年6月22日兩國建交時,將該島的主權問題擱置,然而1996年2月,日本宣佈200海浬經濟水域時,不管韓國已實際佔領獨島,照樣將該島包含在其經濟水域內,使獨島主權爭執更加白熱化。
1999年1月23日,日本進而單方面廢除韓、日之間締結的既定漁業協定(1965年6月22日建交時締結),雖然兩國不得已訂立新的漁業協定,但該協定生效以來,處於「中間水域」(日本稱「暫定水域」)的獨島,實際上還是一直為韓國佔領。
二、歷史資料解決紛爭的困難
獨島此一島名,日本稱為「竹島」,但「竹島」的涵義相當混亂,早在17世紀時日本就把韓國的「郁陵島」稱為「竹島」,另外,18世紀開始,韓國本身對「郁陵島」東邊四公里處的一個小島亦稱為「竹島」(現在韓國改稱「竹嶼」),而1905年2月22日,日本以「島根縣告示第40號」文件,又把現在韓國稱為獨島的島嶼,編入稱為「竹島」。
在此之前,韓國歷史文獻中從未出現過獨島此一島名。韓國學者所提出認為是獨島的古名,如「於山島」、「三峰島」、「可支島」、「石島」,皆是日本編入「竹島」之前出現,並且此四個島嶼之間缺乏相互連貫性,各島嶼名稱是否為獨島,要根據歷史資料分析,但目前韓國方面所發掘的證據,卻是相當薄弱。
如果日本在「島根縣告示第40號」文件裡,不把該島稱之為「竹島」,亦不需提出「固有領土論」主張,根據國際法「無主之地」和「先占」的條件,以「島根縣告示第40號」編入該島,已足可使日本在法律上站得有利地位。但由於「竹島」島名的混亂,使得主權爭執和17-19世紀的韓、日曆史文獻糾纏在一起,才是主權主張各說各話的主要原因。
三、國際法解決爭端的難度
兩國之間的領土紛爭是外交交涉當中,最不容易獲得解決的敏感問題。雙方以國際法上所持的主權主張為理由,各持己見,甚至各提出歷史依據,對自己國家做有利的解釋,站在任何國家的立場來看,都有其正當性,是非對錯難以判定,第三國也不易插手協調。尤其,現行的國際法倘若A國告B國,B國相應不理時,以國際法解決領土紛爭,實際上也無計可施。
國際法無法有效解決雙方的主權爭執,對於無人能居住的小島,國際的現實是「先佔先贏」。此次李明博以實際行動表態對獨島的主權宣示,並在島上設立石碑,但這種方式完全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導致讓雙邊關係更加惡化,反而升高區域的緊張情勢,還會影響兩國後續的經貿關係,外交關係也會陷入嚴重的困境。
對於雙方的爭執,目前處於弱勢的國家一直呼籲和平解決,而實際佔領國不肯做出任何讓步。按照國際法的「時效」50年原則,為擁有獨島,韓國必須不斷宣示主權,如果日本方面不提出抗議,50年時效過後,會永遠成為韓國所屬的島。但韓國已實際佔領獨島將近60年,該島仍是處於爭議中的島嶼,還不是完全屬於韓國的島。兩國之間,一旦根本的問題沒有解決,類似李明博登島宣示主權,而日本提出抗議的攻防戰,以後還會繼續重演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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