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島醜劇 法理無據

張競
(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日本政府所導演之釣魚台購島醜劇即將上演,吾人實不應與之起舞,徒然讓國際社會認為,我與東京政客同樣淺薄無識。

首先就整個事件分析,日本政府所謂「國有化」行為,並不足以影響任何主權讓渡,整個事件不過是扈從右翼政客之障眼法,藉由似是而非名辭混淆視聽,使日本人民與國際社會認為,其可藉此等行為加強其主權法理地位,其見識短淺實令人不齒。

私人擁有土地乃財產權,此乃私權並非主權,外籍人士購買他國土地,向該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取得該等土地產權,此系純然私權,絕對與主權無涉。日人多年前價購紐約市洛克斐勒中心,但並未因此獲得該等土地之主權,就算再將其轉售給日本政府,使其成為國有財產,該等土地主權仍然系屬於美國,並未因此就讓渡給日本。

土地財產權等私權之讓渡,系依契約執行,並且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手續才算完備。不論如何買賣,完全無法影響該等土地之主權歸屬。當然主權亦可隨土地交易而轉移,但此等轉移買賣兩造,必須是能夠具有主權之國家,其主權讓渡必須依據政府所訂之條約,或是同類外交公文書,而非前述處理私權讓渡之契約。此諸如美國向俄羅斯價購阿拉斯加,向法國購買路易斯安納,皆系擁有主權之政治實體,依據政府條約執行土地讓渡,此時附於該等土地之主權同讓渡絕無疑義。

但私人向政府出售土地,或依法受其徵收將土地讓渡,此等國有化過程中,絕無涉及任何主權移轉。此因持有土地之私人,僅擁有該土地財產之私權,而不擁有該等土地之主權,因此主權將不因買賣契約而遭致讓渡。假若該等土地原有產權持有人聲稱,可藉此過程轉讓主權,由於私人並未持有土地主權,因此絕對是買空賣空欺詐行為。若是政府明知此舉在國際法理上實有疑義,卻仍然執意魚目混珠,則國格無存,廉恥俱喪。

土地私權之讓渡,依據買賣雙方之契約,同時必須在該等土地主權持有國地方政府,依其法律完成土地過戶移轉登記,否則此等買賣僅憑兩造契約,就算買方曾經付款,日久天長仍然無效。許多政府曾經依法徵收私人土地,但卻未辦理產權登記,最後被法院判定買賣無效,就算曾依約交易,仍然必須將土地交還原財產持有人。

日本政府購島,必須依中華民國法律,與賣方至宜蘭縣頭城鎮,向我政府機關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此因該等島嶼土地地號登記權責機關在此。假若未能完成登記,未來賣方自可依未完成過戶,就算收到土地款項,主張該等交易無效,此時不論到何處法院論告,都將判定日本政府敗訴,成為貽笑國際之冤大頭。

假如有人要上門兜售土地,買方當然要到地方政府查證,是否依地籍登記,其為合法持有人。所以買賣依據,不是根據私人持有之原有買賣契約,而是政府以公文書方式提出之地契或產權登記資料。這年頭土地詐騙甚多,拿不出產權登記權狀,就應當不可能完成交易。

日本政府在買島前,居然未向相關地方政府查證,其是否具有合法產權,同時還要默許東京都政府到該等島嶼調查,更加證明必無完整地籍登記與編碼,此中荒謬真是不須多言。日本政府目前僅具有琉球行政權,並未具有主權,再加上土地買賣僅讓渡私權,與主權無涉,其實證明整個購島國有化,不過是日本政客缺乏國際法理基本常識,無聊炒作,醜劇一場。

日本政府無法約束東京地方政府行為,坐視其入侵私人土地,未能依法執法保護私人產權,豈是文明國家所具水準?豈能自稱能有效治理該國?該國可有司法能力?假若私人讓渡土地給國家,就可彰顯國家就此取得主權,則我國民應至東京價購土地,再與政府合作完成國有化手續,如此開疆擴土有何不可?

再細究所謂該等島嶼產權持有人所稱獲得產權過程,更是荒謬無理。假若當初系無主土地,則其發現後必是國家持有,豈能是由私人據有?當等島礁據悉曾遭古賀或栗園家族間相互轉售,其中交易是否完成登記?當初中華民國宣稱將其收歸國有,事隔多年其並未有所異議,是否默認其並無主張該等產權之法理地位?因此其中產權大有疑義。整個交易過程,從未對外公佈產權證明或是政府登記文件,如此荒唐草率,更是啟人疑竇。

總而言之,整個日本野田政府購島過程破綻百出,荒腔走板,實非文明國家應有風範,坐任東京地方政府派員出入他人土地,更是施政完全失序。吾人除宣告其行為與主權法理無涉外,更應以此為戒,莫隨之起舞而貽笑國際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