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解決東海爭端之方式

趙國材★


東海爭端涉及三大問題

釣魚台列嶼自14世紀起即為中國人所發現、命名及使用,明代已納入海防,清代以降,更納入台灣的噶瑪蘭廳衝要,受其管轄,為台灣附屬島嶼。

19世紀末,日本在擴張主義的驅使下,企圖染指釣魚台,先因實力不足,未敢輕舉妄動,等待十年後,再利用甲午之戰大敗清廷的機會,加以竊占,至今猶不肯依據1945年《日本降伏文書》及1952年台北《中日和約》的規定歸還中華民國。日本的上述作為,影響了我國和日本之間的關係,也不利於區域安全與穩定。

中華民國政府認為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就是台灣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就像彭佳嶼之於台灣一樣。在確保我釣魚台列嶼主權之前提下,中華民國政府願意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所規定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與日本進行交涉,以達到維護主權、保障漁民權益,以及解決爭議的目的。

東海爭端涉及三大問題,分別是釣魚台列嶼主權歸屬問題、東海油氣田開發問題,以及沖之島礁外大陸架問題,此三問題均與台灣權益相關,台灣不能昧於本身的權益而置身事外。

2012年8月5日,外交部在台北賓館舉行中日和約生效60週年紀念之際,馬英九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藉以緩和日益緊張的東海情勢,此一倡議固然可以適度緩和同日本的緊張關係,惟高調紀念中日和約生效就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蓋日本與中國大陸關係正常化時,已於1972年片面廢除中日和約。

有些台灣學者以為倘若台灣政府與中國大陸聯手爭取釣魚台權益,結果反而會使台灣為人作嫁,到頭辛苦一場空,因此反對兩岸聯手對日,故中國大陸必須表示釣魚台為台灣的附屬島嶼,收回釣魚台亦歸由台灣專屬管轄享受權益。

在釣魚台爭端上,海峽兩岸都是利害攸關的局中人,台灣絕不能置身局外,在三角關係上,任何兩方聯合起來必定大於第三方,台灣基於國家利益的考量,應不排除與任何國家合作,而非明白表示不與中國大陸聯手;台灣與中國大陸聯手正是日本所惶恐不安之所在,台灣不與中國大陸聯手此乃日本最為期盼者。台灣必須瞭解,倘若中國大陸與日本談判或協調則台灣將被排除在外;台灣惟有先與中國大陸談判,如此則日本必然也要加入,台灣可以左右逢源,並同時分別與中國大陸和日本展開談判。

至於要研擬「東海行為準則」之細節,首先得與中國大陸協商「東海行為宣言芻議」之主要內容,就此一兩岸共同擬訂之宣言芻議再同日本協商,俟簽訂「東海行為宣言」後,再循序漸進由三方共同商議「東海行為準則芻議」問題,始有達成之希望。

東海爭端主要為釣魚台列嶼歸屬於海域劃界問題,中國和日本都未把解決東海問題放在重要外交議程上,即便是中國主張「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日本對此也有不同的解讀。具體處理方式仍存在著很大差異,這些分歧有擴大趨勢,如不採取有效措施,對中國和日本各方交往可能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日本面對中國崛起的恐懼

中日釣魚台問題的爭端愈演愈烈,有逐漸演變成為兩國關係中最具爭議性的趨勢。從右翼勢力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在美國提倡購買釣魚台的「購島論」到日本首相野田佳彥有意將釣魚台「國有化」等有計畫的動向來看,日本的目的無非是要向國內外宣示其主權及對諸島的「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實際上,釣魚台列嶼是在日本的管轄下,而日本及其東京都政府的購買釣魚台計畫反映了該國面對中國崛起的恐懼,有未雨綢繆之計。

2012年4月16日,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在美國華盛頓發表演講,宣稱鑒於日本對釣魚台的「有效控制」可能受到「威脅」,於是石原提倡購買釣魚台的「購島論」,考慮在年內「購買」釣魚台。此舉提高了釣魚台主權爭議的聲浪。

7月7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彥表示有意將釣魚台「國有化」等計畫;7月底,日本官房副長官長濱博行根據首相野田佳彥的指示,與釣魚台土地所有者秘密進行接觸。其他的日本政府官員也與土地所有者身邊人士進行了多次談判。

釣魚台問題十分複雜,關係日本眾議院年底改選,牽涉政黨轉換問題,中日兩國領導人的更替或競爭,國內政治影響外交政策,以及美國在釣魚台列嶼問題上偏袒日本與美國支持南海周邊小國向中國叫板不同,較難獲得亞洲國家的認同。其實在日本政治菁英中,對釣魚台政策也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分歧,日本內部也有溫和的聲音,這顯示日本人熟悉中國文化及工作作風的細膩。釣魚台爭議牽一髮動全身,處理方式必須格外謹慎。

鑒於台灣和大陸對釣魚台所擁有主權的態度堅持,香港保釣人士8月15日登上釣魚台,打破了日本所謂釣魚台主權歸屬「不存在爭議」的謊言,為了穩定地保全、管理釣魚台,日本政府強調有必要由國家來管理釣魚台,應加快購買釣魚台進程的呼聲很高。

2012年8月19日,在日本右翼人士成功登上釣魚台列嶼之際,中國多處爆發反日示威,地點並包括日本領事館前。

台灣外交部部長楊進添召見日本駐台代表,針對日本右翼人士登上釣魚台列嶼表示「嚴正抗議」。

日本政府駁回東京都登島申請

在8月27日下午的記者會上,日本官房長官籐村修正式宣佈,針對有意購買沖繩縣「尖閣諸島」(即釣魚台)的東京都政府提出的登島申請,日本政府不予批准,並已將這一決定書面回覆轉達東京都。日本官房長官籐村修此前避談具體答覆內容,僅表示為了對釣魚台實施平穩安定的「維護管理」,將根據政府的租借目的做出決定。

針對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提出的計畫,先由東京都政府出價10-15億日圓(約合台幣7.62億元)購買釣魚台,再進行國有化的方案,日本政府認為此舉要分兩階段,「耗費時間且不能保證實現」,有意拒絕。

日本政府出價20億日圓購買釣魚台,據悉土地所有者對國有化的態度也有所軟化。

日本政府計畫於9月內將沖繩縣「尖閣諸島」實現國有化,並開始加快與土地所有者的談判步伐。由於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也提出購買釣魚台計畫,日本政府與土地所有者最終達成一致之前,預料還將經歷一番曲折。

日本藉釣魚台問題對華示強,不論是出於內政需要,用國內政治來綁架釣魚台問題,或是出於戰略考慮,依靠《美日安保條約》關係想在釣魚台問題上撿便宜,都是打錯了算盤。首先,在釣魚台問題上,日本花樣百出的表演,換來的只能是中國民眾更強烈的保釣意識及中方的嚴正駁斥。其次,日本在釣魚台問題上的購島冒險舉動,根本無法強化對釣魚台的所謂「有效控制」,換來的只能是中華民族更強烈的保釣意識,中方更加堅定的維權行動,改變不了釣魚台主權屬於中國的事實。

日方企圖以通過購買釣魚台計畫的方式強化其對釣魚台「有效控制」的做法是非法和徒勞的,改變不了釣魚台屬於中國的事實。野田內閣如果聽任右翼勢力綁架,不僅自身政權將面臨迅速崩潰的厄運,整個日本也很有可能被一步步陷入向危險的深淵。

日本愈鬥爭端愈烈

日本過去取得釣魚台的過程違反國際法,基本上是侵略竊占的行為,不管日本是國有化或私有化釣魚台的交易,台灣政府一概不予承認,日本必須承認釣魚台有爭端的存在,否則這個爭端愈鬥愈烈。

解決東海爭端方式有下列選擇:

一、擱置主權爭議,各行其是

利害關係國在釣魚台列嶼歸屬與海域劃界上難以取得共識,暫時擱置主權爭議,自行開發油氣資源,是否可作為解決東海問題之可行辦法?既然利害關係三方在島嶼歸屬與海域劃界上難以取得共識,任何一方不會同意在有爭議的海域內進行任何開發,蓋任何開發都有可能產生摩擦或衝突,必將妨礙區域安全與穩定,是以各方均不同意他國在其有爭議之海域開發油氣資源。

二、三方談判,謀求解決

透過中國大陸、台灣與日本三方談判、諮商或依當事國自行選擇的其他和平方法,共同決定解決國際爭端,爭端三方得以其實力,貫徹意志,較為受到三方的支持。釣魚台列嶼領土爭端中,鑒於三方利益糾纏的複雜性,三方如果堅持一己的領土主張,則不論雙邊或多邊談判皆難以達成協議。隨著解決領土爭端或海域劃界實踐的發展,三方傾向於漸進的和平方式解決問題,而暫時將爭端的最後解決擱置一旁。惟照目前的情況觀察,透過中國大陸、台灣與日本三邊談判機制解決東海爭端的可能性甚微。

三、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解決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條,對於海洋爭端解決條款,其拘束是由各締約國的自由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別仲裁法庭,因此循此種途徑解決釣魚台列嶼主權爭端,必須取得當事國的同意,研判其可能性不大。

四、國際仲裁或司法解決

將釣魚台列嶼領土爭端或海域劃界問題,提交國際仲裁機構仲裁或國際法院的司法解決,此舉將取決於法官的裁量權與法院判決,可能有利於中國大陸與台灣而不利於日本,得失太大,中國大陸、台灣與日本都不見得樂意以國際仲裁或司法解決方式解決釣魚台列嶼領土爭端。由於三方間之島嶼領土主權爭端未簽訂國際條約中的「強制管轄」(compulsory jurisdiction)條款,任何一方皆無交付國際仲裁或司法解決之義務,不論國際仲裁或司法解決都須爭端各造之同意,否則國際仲裁或司法機構均不受理;且國際法院只接受國家間之訴訟,而不接受非國家間之訴訟。因此現階段,堅信對釣魚台列嶼擁有主權之國家,固然不願交由國際司法機構判決,而對在釣魚台列嶼領土主張信心不足的國家,則更不願交付國際仲裁機構仲裁或國際法院依法判決。

五、適用南極模式

為解決南極領土爭端,各國曾提出的「鄰近原則」(principle of proximity)、「扇形原則」(Sector Principle),最終採行和平使用南極、促進科學調查方面的國際合作,以及凍結各國對南極領土主權要求。倘若依照「扇形原則」解決,釣魚台列嶼爭端當事國佔有釣魚台列嶼,即可擁有一大片蘊藏石油潛力的海域,享有海洋油氣資源與相關利益,非爭端當事國的區域外強國亦得分享權益,中國大陸、台灣與日本三方顯然不會同意。

六、經由聯合國途徑

國際爭端,依《聯合國憲章》第33條之規定,透過外交手段,尋求和平解決。從聯合國憲章實踐上,大會得提請安理會注意的事項,均為「非領土主權」爭端,而是威脅或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情事爭端。中國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日本又是聯合國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倘若中國行使「否決權」,則聯合國解決爭端之功能無從發揮。

七、軍事途徑、武力解決

現行國際法禁止使用武力解決國際爭端,自1919年《國聯盟約》、1982年巴黎《廢戰公約》、1945年《聯合國憲章》以及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均反對以武力解決爭端。目前使用武力解決東海爭端,並不符合中國與日本之基本利益,故中日兩國均致力於透過外交手段和平解決爭端。

★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行政院海洋事務推行小組委員、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