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國教課綱應增列「憲法與國民教育議題」

蔣欽堯
(海峽評論編委)


國民中小學課程標準分別於82及83修正頒布,之後由於教改的推動,教育部分6個階段進行課綱的修訂和調整,各階段的主要任務如下:

第1階段:成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專案小組」完成「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總綱。

第2階段:成立「國民中小學各學習領域綱要研修小組」,「國民教育各學習領域綱要研修小組」,研訂「國民教育各學習領域課程綱要」。

第3階段:成立「國民中小學課程修訂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確認各學習領域課程綱要內容之適當性。

第4階段:成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研究發展小組」之常設性課程修訂機制。

第5階段:成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總綱、各學習領域、生活課程暨重大議題研修小組」(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停止適用)進行總綱、各學習領域、生活課程暨重大議題等課程綱要之研修微調工作,並依程序送「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研究發展小組」討論完成後,續送交「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6階段:成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總綱、各學習領域、生活課程暨重大議題審議小組」以深入審議各課綱微調草案。

在政府宣佈推動12年國教後,自102年起,教育部已廢除「國民中小學課程修訂審議委員會」,而將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的修研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主政、國民與學前教育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擔任教育部窗口。而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的審議則由教育部國民與學前教育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主政。

課綱的作用與重大議題

教育部發佈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規定,「審定機關應組成審定委員會,依課程綱要審定教科圖書」。「高級中學各科教科用書審定委員會設置要點」則規定「審定委員會任務為依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及課程綱要或標準等相關規定審定教科用書。」因此,課綱規範的內容主導了教科書的編寫,如果不按課綱的規定就無法通過審查,就不能進入校園成為學生使用的教科書。

國民中小學的課綱分為總綱、各學習領域、以及重要議題。高中課綱則分為總綱與各學習領域,但是在高中的總綱中就規定:「各校應將生涯發展、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治教育、人權教育、海洋教育、環境教育、永續發展、多元文化及消費者保護教育等重要議題納入相關的課程中。」所以,教科書在編寫時,除了須顧及各自學習領域的課程目標,還須兼顧各個議題的要求。高中的教科書須顧及的重要議題有: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治教育、人權教育、環保教育、永續發展、多元文化、消費者保護教育、海洋教育等九項。而在國中小的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也規定:「有關性別平等、環境、資訊、家政、人權、生涯發展、海洋等七大議題如何融入各領域課程教學,應於課程計畫中妥善規劃。」

重大議題並不是獨立分科的學習領域,而是在教科書編寫時,不論是哪一個學習領域,不論國文、英文、歷史、地理、公民、自然、數學等各科,都必須把所有的重大議題融入到該科的教科書中。

以海洋教育議題為例,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海洋教育重大議題的內容就有:1.基本理念,2.課程目標,3.分段能力指標,4.學習內容,5.融入學習領域之建議,6.海洋教育議題融入七大學習領域之對應表。」所以七大學習領域的教科書,從語文(國文和英文等)到社會、自然等等領域,都必須包含海洋教育議題的內容。所以海洋教育的基本理念是「台灣是個被海洋環繞的海洋國家……達成『台灣以海洋立國的理想』」,因此社會科的教科書理所當然地把台灣當成一個國家,把大陸當成另一個國家,結果教科書中的中國第一大島就由台灣島禪讓給了海南島。

增列憲法與國民教育議題

當前政府在教育上的重大施政是推動12年國民教育。國民教育的成敗攸關國家興亡,為使國民教育能得到健全發展,國民教育就必須接受憲法的指導與保障,從而將憲法主導的各項法規納為國民教育的首要目標。為保障國民教育能順利推動,必須將憲法與國民教育議題列為國民教育的最重要議題;惟有貫徹憲法與國民教育議題的理念,才能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發展,達成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的制憲立國目標。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佈,同(36)年12月25日施行。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包含教育在內的各項基本國策。

我國憲法的制定施行,正值國內戰亂連連,為了使行憲與戡亂並行兼顧,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隨著國家情勢與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以及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為謀求國家憲政體制的長遠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80年4月22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動員戡亂時期雖已宣告終止,但因國家尚未統一,原有憲法條文仍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憲政運作,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的原則下,在民國80年4月22日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是為憲法第一次增修。至民國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復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是為憲法第七次增修。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立法院通過國民教育法,明定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在憲法的基礎上,立法院也通過教育基本法,明定: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的目標是:「普通高級中學教育,除延續國民教育階段之目的外,並以提升普通教育素質,增進身心健康,養成術德兼修、五育並重之現代公民為目的。」而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的基本理念主張為:「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國民。」為達到培養現代國民和公民的目標,在課綱中就必須增列「憲法與國民教育議題」。

國民教育是國家長遠的發展大計,沒有憲法指導的教育,不能保障學生認識自己國家、瞭解自己國家歷史和文化的義務和權利。棄憲法於不顧,不是負責任的教育態度。憲法可以修改,但「憲法與國民教育議題」不能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