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憎之極,亦復可憫

袁從楨
(前高院庭長)


今年2月22日,「公投護台灣聯盟」成員拉倒湯德章紀念公園內孫中山先生銅像。隔日,該團體又前往台南烏山頭水庫,向日本人八田與一銅像獻花致敬。

次月14日報紙又有一則報導:「台南市新化第一公墓附近,發現大量無主骨骸,清點後達三千人之多,地方盛傳是『噍吧哖抗日事件』遭屠殺義士」,「噍吧哖事件後,日警將南化、左鎮、玉井等區抗日義士,帶到現今頭前溪第四公墓旁砍殺,日警砍下頭顱一腳踢進溪中,沒人敢收埋」,「日軍清莊屠殺報復,以左鎮的菜寮溪為界,將左鎮、南化、玉井三地十五歲以上男子斬無赦,血流成河,死者難以統計」云云。

這兩事件都發生在台南。「噍吧哖抗日事件」中,遭日警屠殺砍頭的是台灣人,自無庸置疑。由此而看那批拉倒孫中山先生銅像,接著向日本殖民者銅像獻花致敬的人,也能相信他們是台灣人嗎?這是一群正常人嗎?

孫中山先生是屬於全中華民族的,其主張之民族主義,即在使包括台灣同胞在內之中華民族不受異族列強之侵凌統治,讓類似「噍吧哖事件」之華族受屠慘事不再發生;孫先生亦為當年台灣志士所欽仰支持。

拉倒孫中山先生銅像之舉,反映了一種心態—自外於中華民族。苟硬掰台灣人不是中華民族,那麼,就當個像樣的台灣人倒也罷了,竟連個像樣的台灣人也不做,其毀損者,系為包括台灣同胞在內之中華民族爭尊嚴之孫中山先生的銅像,此猶未足,更對那其實極度鄙視台灣人的日本殖民者感念致敬,何以自我作踐一至於斯?拉倒銅像,涉犯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物罪,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固不待言。

然而,此拉倒孫中山先生銅像事件之深層問題,倒不在「罪」,而在「病」。通常刑事審判上,若發現被告犯案之行為或思維乖謬邪嚚,至匪夷所思地步,即應留意其是否有心智或精神方面之問題而有刑法第19條宥減規定之適用,此屬有利被告之事由,審判者宜一併審酌以求平允。即或未能獲此寬貸,惟觀乎其行徑之荒誕猥劣,殊逾常度,苟非其心靈受世間惡業所纏,難以自拔,當不致如此自暴自棄,亦可依刑法第59條,以其可憫,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