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崩離析的美國社會
評分崩離析的美國社會
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與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訟案判決中,以6:3的票數推翻保障婦女墮胎權的兩項重要法律依據: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與1992年的「計劃生育組織訴凱西案」,取消對美國女性墮胎權的憲法保護,將是否允許墮胎的決定權交歸各州。
支持墮胎者由於對墮胎權不再受憲法保護感到「憤怒和失望」,連日來在全美各大城市持續爆發大規模抗議活動。反對墮胎者則認為此裁決是他們多年來不懈努力取得的偉大勝利,盛大慶祝。雙方劍拔弩張,衝突不斷。
1969年8月,德克薩斯州一名21歲的未婚女性諾瑪.麥科維(Norma McCorvey)因意外懷孕想墮胎。當時德州法律規定除強姦情形外,一律禁止墮胎。1970年3月,她在女律師莎拉.韋丁頓(Sarah Weddington)和琳達.科菲(Linda Coffee)幫助下,使用化名簡.羅伊(Jane Roe)對達拉斯郡負責執行墮胎法的地方檢察官亨利.韋德(Henry Wade)提起訴訟,即「羅訴韋德案」。德克薩斯北區聯邦地區法院一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判決小組作出了有利羅伊的判決,並宣佈德州的相關墮胎法違憲。德州相關團體隨即將該案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1月22日,聯邦最高法院以7:2判決,認為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隱私權」,故女性的墮胎權受憲法保護。1992年聯邦最高法院賓州東南部「計劃生育組織訴凱西案」的判決,重申了「羅訴韋德案」的判決。
在「羅訴韋德案」之前,墮胎權在美國法律上是不存在的。推動這項權利建立的直接原因,是20世紀50 、60年代的民權運動和隨之而起的第二次婦女解放運動。女性的公民身分從美國建國起就得到承認,但在公民權利的享有上,美國婦女和非裔、土著美國人一樣,曾長期遭受不平等待遇。因受英國普通法中「有夫之婦的法律身分」傳統影響,在18世紀後期和整個19世紀,美國婦女不享有完全的獨立,她們的政治和法律權利由丈夫代為行使。美國內戰後的憲政重建(1863-1877年)帶來了美國聯邦公民權利的第一次擴展,從中誕生的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各州不得不經「正當程序」而剝奪州內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護」。然而,這條憲法修正案的第二款,卻將選舉權仍然限制在男性公民的範圍內。直到1920年第十九條憲法修正案生效後,美國女性才獲得投票權,擁有與男性同等的參政權。
墮胎權的產生與隱私權有直接關係。雖然憲法正文和修正案都沒有明確提及「隱私權」。聯邦最高法院指出,雖然憲法中沒有關於隱私權的具體條款,但《權利法案》中有幾條修正案的內容含有對隱私權的保護,這種保護通過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成為了一種受聯邦政府保護的公民權利,州不得侵犯。在某種意義上,「隱私權」是聯邦最高法院通過解讀憲法及其修正案而產生的一項「新」權利。雖然這種解讀的方式後來受到質疑,但它並不是「無中生有」,而的確是有憲法依據的。隱私權的建立對「羅伊案」有直接影響。
「羅伊案」借助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保護的「隱私權」創造了「墮胎權」,將女性的權利推進了一步,但也引發許多爭議。聯邦最高法院用隱私權支持墮胎權,在許多人看來是站不住腳的。一些批評者認為,墮胎與避孕的性質不同:避孕純屬夫婦之間的私密行為,理應受到隱私權的保護;而墮胎則涉及母親、胚胎、胎兒、醫生和醫院,不再是純粹的、個人的隱私行為,而變成一種涉及多種「權利」和「權力」的「公共」行為,各州有權對其進行管制和規範。但對於女權支持者來說,「羅伊案」建立起婦女選擇和決定墮胎的權利(至少在孕期的第一階段「第1-12週」和第二階段「12-24週」),這是其最重要的憲法意義--因為它為女性創造了一種控制自己身體、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新權利。
兩案宣判的時間相隔半個世紀,具有很深的歷史含義,反映了美國人在墮胎和墮胎權問題上的糾結,演繹了不同公民群體和權利機制圍繞墮胎權的博弈,也再次說明,在美國歷史上,公民權利的擴展並非總是一往直前,有的時候也會開倒車。
1973年,墮胎權的正反雙方界線並不明顯,民主、共和兩黨也沒有那麼極化。雖然天主教會反對墮胎,但是最大的福音派,「美南浸信會」卻表示在許多情況下應該允許墮胎。民主、共和兩黨都沒有把墮胎視為決定性的議題,選民也沒有以墮胎問題來界定黨派。1977年「綜合社會調查」的民意調查顯示,39%的共和黨人認為不管什麼原因都應該允許墮胎,而認為如此的民主黨人卻只有35%。
隨後幾年,有些保守派的積極分子如名律師菲利斯.斯拉夫萊(Phyllis Schlafly)抓住墮胎這個題目,說它威脅到傳統價值,爭取到「福音派教會」的鼎力支持。「福音派教會」因法院一系列裁決限制他們在公共場合祈禱,因而對政治非常關切。「福音派教會」將墮胎與同性戀權利、離婚率上升和婦女出外工作等廣泛的社會發展掛鉤,將它們都描繪成對家庭結構的威脅。
1980年,「美南浸信會」改變立場通過一項反對墮胎的決議。同年,共和黨人羅納德.雷根為競選總統宣佈皈依「美南浸信會」,他以「反墮胎」獲得大量選民支持,成功當選總統,這讓反墮胎者在白宮有了一個強勢的盟友。同時支持墮胎的女權運動者也在民主黨內獲得更多支持。但是支持「羅伊案」的仍然沒有明顯黨派界線。1983年參議院就推翻「羅伊案」判決的擬議憲法修正案進行表決時,有34名共和黨參議員和15名民主黨參議員投票贊成,而投票反對的有19名共和黨參議員和31名民主黨參議員。1988年原先支持墮胎權,後改為反對墮胎權的共和黨老布希當選總統。1992年他被原先反對墮胎權,後來改為支持墮胎權的民主黨人克林頓擊敗。作為虔誠天主教徒的拜登在他政治生涯的大多數期間都反對「醫療補助計劃」為窮人墮胎提供聯邦資助,直到2020年爭取民主黨總統提名時才改變立場。
「綜合社會調查」的民意測驗顯示,民主黨的選民對任何墮胎的支持率從2016年的56%上升到2021年71%;而共和黨的選民則一直維持在34%左右。
對於墮胎權的黨派立場差距現在比過去要擴大得多。今日民主黨和偏向民主黨的獨立派人士與共和黨和偏向共和黨的獨立派人士對墮胎是否應該合法化的比例為80%:35%。差距從33%上升到45%。立場的不同與宗教背景的差異有密切關聯。約77%的白人福音派新教徒認為墮胎是非法的,約63%的非福音派白人新教徒認為是合法的。而在天主教徒中,有55%認為墮胎是合法的,43%認為是非法的。82%的無宗教信仰者認為墮胎是合法的。至於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關於「羅伊案」的判決,有70%的美國人不希望看到判決被完全推翻,男女的比例相似。2017年12月的民意調查顯示,約有一半美國人(48%)認為墮胎在道德上是錯誤的,20%認為墮胎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31%認為與道德無關。約77%的福音派新教徒認為墮胎在道德上是錯誤的,而無宗教信仰者只有24%同意這種看法。
6月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確立墮胎權的判例「羅訴韋德案」,意味著女性墮胎權將不再受美國憲法保護。儘管最高法院這一裁決違背了佔多數的公眾輿論,但其來有自。回顧1973年「羅訴韋德案」判決作成時,也同樣造成反墮胎陣營譁然,他們旋即重整旗鼓,調整原本以各州政治遊說的反墮胎立法運動,納入了推翻「羅伊案」的司法戰目標。從基層社會和宗教活動人士,到右翼法律機構的創始領導人,再到歷任共和黨總統,保守派人士在各個政治層面上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在50年之後才取得這一「成功」。
為了達成這個目標,保守陣營先從培育法律人才做起,他們在偏自由派的法學院廣設「聯邦人社」,成立學生支部、律師支部以及學者支部,吸引保守思想的法律人加以長期培養。已過世的保守派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大法官是「聯邦人社」的精神領袖,領導著在文化議題(如反墮胎、反同婚、反控槍)上有使命感的法學生,服膺斯卡利亞倡議一輩子的憲法原旨主義,相信憲法解釋只能回到制憲者當時的原義,探究制憲時的法治和社會狀態,不得僭越制憲者原始的立憲意旨。
有了人才,下一步是將他們送上法官的職位。在美國的法官任命程序中,州大法官由州長提名,聯邦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因此,反墮胎團體在州長及總統選舉就要確保自己支持的共和黨人選在墮胎議題上採取反墮胎的立場,共和黨的候選人上任後,則要確保州長或總統提名保守派大法官。這環環相扣的司法戰爭,使得選舉以及隨後而來的法官任命,成為兩黨陣營的政治攻防,不可錯失一步。
在川普任內,因為大法官辭世或辭職的偶然因素,一共任命了三位保守派大法官,使得保守派的大法官多達六人,而如今簽署「多布斯案」判決的多數意見的六位大法官都是「聯邦人社」成員,這揭示了保守派長期以來的司法戰準備已經完全到位。無怪乎三位撰寫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會感嘆,其理由根本不是因為洋洋灑灑108頁的多數意見多麼具有說服力。而是「一個原因,而且只有一個原因:因為本法院的組成已經改變」。
最高法院6月24日的裁決令墮胎權的正反雙方產生了截然不同反應。支持墮胎者認為被剝奪了憲法賦予婦女的權利而憤起示威抗議;反對墮胎者認為這是他們50年來不懈努力捍衛生命的偉大勝利,大肆慶祝。其實只要細讀判決書都不難看出雙方都過度解讀了判決書的意旨而反應過度。
最高法院本身既沒有禁止女性墮胎,也沒有限制女性的墮胎權利。最高法院對於女性是否擁有墮胎權未置可否,因為這不是最高法院的權力範圍,而是議會的權力範圍。最高法院判決書第79頁裡,寫得清清楚楚:我們將墮胎的決定權交還給人民自己,以及人民所選出的代表們。
怎麼決定?有兩種方法。1.由各州通過制定州法來決定是否允許墮胎, 或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墮胎。或者制定聯邦法律。2.還可以更進一步,即修改憲法。將墮胎權明確地寫到憲法裡去。修改憲法,也是由國會和各州的州議會共同完成。為什麼要人民和議會通過制定法律來決定事關墮胎的權利?而不能由最高法院來決定?因為,在三權分立體制下,法院的職責是司法,議會的職責才是立法。法院只應該根據法律來行事,而不能製造法律。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判決,就形同在立法。
6月24日的裁決,意味著最高法院不認為墮胎權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但這並不妨礙各州承認墮胎權,也不妨礙聯邦承認墮胎權。
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各州擁有美國憲法賦予的高度自治權。在司法層面,聯邦最高法院投票通過的法案具有權威性。但是,這一法案顯然會面臨巨大的執行阻力,共和黨主政的紅州會支持這一法案,但民主黨主政的藍州則會對最高法院產生信任危機,從而抵制執行其判決。這一裁決所引發的墮胎權爭議也將成為民主、共和兩黨黨爭的最新「戰場」。
由此,在民主黨掌控的藍州和共和黨掌控的紅州,圍繞墮胎權問題的意見對立將愈加嚴重。美國政治新聞網站「政客」(Politico)就此評論稱,美國呈現紅藍州之間的明顯分歧,生活在不同州的女性在醫療保健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在支持共和黨的州對墮胎實施刑事處罰的同時,支持民主黨的州正擴大納稅人對墮胎權的資助,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的裁決,將在墮胎問題上「創造出兩個美國」,使美國政治更趨極化。
與此同時,在美國社會對墮胎權的民意沒有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僅僅因為聯邦最高法院中保守派大法官佔據數量上優勢,「羅訴韋德案」的判例就被推翻,很難不令美國民眾質疑美國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並懷疑最高法院已被黨派政治蠶食。正因如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日深陷信任危機,讓美國民眾奉為圭臬的「三權分立」體制出現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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