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政治下之台灣政治犯

吳澍培
(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會長)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無條件投降,被日本殖民統治了50年的台灣,重歸中國,台灣人民無不興高采烈、歡天喜地的慶祝台灣的光復。從此台灣人民擺脫了日本的殖民統治,不再是日本的次等國民,重新成為有尊嚴的堂堂正正的中國國民。然而,高興的心情與對祖國的熱望,很快地便消失了。由於國民黨政府官員的顢頇無能、貪污腐敗、欺壓人民,加上戰時的廢產廢耕尚難復元,物資缺乏,物價飛漲,民怨四起。人民都生活在痛苦的深淵。尤其是窮困的人家,簡直到難以活下去的悲慘地步。

1947年2月底,在台北爆發了「二二八事件」,積累了幾年的民怨,在一次取締私煙的官員槍殺人民之偶發事件,迅速地演變成全台灣之「官逼民反」的武裝抗暴鬥爭。然而此次的抗暴鬥爭很快地就在國民黨軍隊「21師」的強力鎮壓和屠殺中結束了。「二二八事件」落幕了,民怨卻更增長了。民怨由明而暗,在敢怒不敢言的情況下,默默地承受痛苦。此時國、共內戰在大陸上正激烈地進行著。得民心、受到人民擁護的共產黨軍隊,勢如破竹地連傳捷報;失民心、被人民唾棄的國民黨軍隊卻節節敗退。於是台灣人民的怨恨得到了出路與轉化的啟示。怨氣轉化成希望、轉化成理想、轉化成勇氣。從對國民黨的「白色祖國」之絕望,轉化成對共產黨的「紅色祖國」之熱望。甚至有許多熱血知識青年、工人、農民等,毅然地參加了共產黨,投入了為國家、為社會、為人民,尤其是為被壓迫、被剝削的人們而戰鬥的「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行列。

1949年,國民黨軍隊在大陸戰場全面潰敗。剩餘之黨、政、軍機構全部撤退到台灣,求一隅之安。為了保持剩餘政權的安全,國民黨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的非常措施:宣佈戒嚴令、實施軍事管制、頒布《懲治叛亂條例》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等,集合所有黨、政、軍、警、特務等機關,以國家暴力來肅清、摧毀所有對剩餘政權的安全不利因素與不利的善良人民。據估計,當時被判死刑者約有四到五千人。被判徒刑者約有萬人。在這些被判刑者中,有參加革命行列的共產黨員,有共產黨同情者,有對政治不滿的人士,有國民黨黨、政、軍各機關中被認定為不可靠、安全有問題的官員,將兵等。更有在「寧可錯殺一百,亦不放過一個」的嚴厲政策下,被殺、被關的無數善良人民。同時,除了國民黨政府在大陸內戰失敗退據台灣,求一隅之安,而採取非常體制,進行軍事管制,實施恐怖政治外,在東西冷戰的兩極嚴厲對峙中,以美國為首的強烈反共戰略浪潮,亦使台灣的白色恐怖政治更加嚴峻。尤其是在韓戰爆發後,美國的第七艦隊進駐台灣海峽,國民黨政府與美國簽訂協防條約,更助長國民黨政府放心地、大膽地、大量捕殺政治犯。

惡法亦是法,惡法也應在合法的程序下執行。然而在戒嚴體制下的《懲治叛亂條例》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惡法,進行違法秘密逮捕、嚴刑拷打的偵訊,沒有法律程序的草率審判,慘酷而不人道的執刑等。無不都在軍、警、特務等不按法律程序,明目張膽的以非法、不法行為所執行。被判徒刑發監執行的政治犯,必得在精神上、肉體上受到各種虐待,並忍受嚴峻的考驗,如強迫勞動,強迫上課,強迫參加「救國運動」。忍受酷刑、體罰、關禁閉等。甚至刑滿後繼續羈押,或服刑中重審刑殺等各種法外加害。

1960年前後開始,被判徒刑的政治犯,陸續刑滿出獄了。在戒嚴體制下,出獄的政治犯,除了至親的家族外,一般的親戚朋友都敬而遠之,不敢來往。加上軍、警、特務等繼續嚴密的管制,要找個維持生活的職業都相當困難。嚴密的管制,不只對出獄的政治犯,連政治犯的家族,包括死刑犯與徒刑犯之家族都一直受到管制。在這樣嚴厲的社會關係下,出獄後的政治犯,為了生活,除了至親家族的協助外,只得靠政治犯之間的互相幫助、互相關懷。由三、五個人到幾十個人,由幾個地方到整個台灣地區,除了互助,還可以互相談心訴苦,關心國事,關懷社會。這種無形,亦無組織的政治犯團體,到了1987年因為有少數主張台灣獨立的政治犯,組織成立了「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並在其章程明文主張台灣獨立,所以原本無形、無組織的政治犯團體,為了要表明絕大多數政治犯反對台灣獨立,主張中國和平統一,因此於1988年初,便正式成立「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並在章程的基本認識上,明文提出「促進中國統一,台灣自治,實現民主自由」。從無形、無組織的政治犯團體,變成有形、有組織的政治犯團體。

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成立後,除了繼續並加強會員之互助與關懷外,更關心國事與社會。於是鼓勵會員加入解嚴後陸續成立的各種團體或政黨。如夏潮聯合會、工黨、中國統一聯盟、勞動黨、勞動人權協會等。並參與社會運動、勞工運動、中國統一運動等各種活動。更經常以座談會、發表會或在報刊雜誌,發表50年代白色恐怖的真相,從政治、歷史、人權上去探討白色恐怖的本質。並希望在人類社會不再有白色恐怖政治的出現。同樣亦訴求白色恐怖受難者能獲得平反與賠償,結束陰暗的痛苦傷痕。

1993年5月底在台北六張犁公墓,陸續發現到50年代受刑殺者墳塚兩百多座。本互助會迅速派人整理,並及時發表聲明,呼籲警惕白色恐怖的歷史教訓,不再有新白色恐怖的重現外,並鄭重向政府當局要求公佈政治案件處理檔案、處刑紀錄、下葬地點。對冤、假、錯案應以平反、賠償。不要再有政治迫害,停止對政治受難人的管制與監視。並對六張犁荒塚進行整修及舉行安靈公祭等。然後籌組了「50年代政治案件處理委員會」。不斷地舉行公聽會、發表會、座談會、記者招待會,以及歌唱、演劇、文藝紀念晚會、慰靈追悼會等外,還屢次地向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國防部等政府機構進行陳情、請願、抗訴等活動。亦再次向台灣省社會處請求給予生活窮困之政治受難人提供社會救助。又與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洽商合作進行50年代歷史資料與文獻之搜集整理及進行50年代白色恐怖之口述歷史編輯工作,現在已經完成第一輯五大冊,在近日中即可出書。

1997年2月21-24日,在台北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由韓國、日本、沖繩、台灣等地區的學者專家,舉行了「東亞冷戰與國家恐怖主義學術研討會」。此研討會讓台灣的政治犯,開啟了對國家暴力、恐怖政治的國際視野,更廣泛地能深入瞭解與交換在不同國家地區新發生之恐怖事件的實況、遭遇與見解。也給了台灣地區的政治犯有更多的認識與鼓舞。

1997年3月,由各黨派立法委員八人提案,69個立法委員連署,提議制定《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草案》。主張在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受到不當審刑,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權力侵害者,解嚴後未得到應有之救濟或補償。責由行政院籌組,有政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以及政治受難者與其家屬合組的受難基金會,來處理補償事宜。對此法案條例,政治受難人曾熱烈的談論交換意見。一般都認為尚可接受。本來政治受難者,亦有各種不同的受難程度、受難性質與受難案情。然而有個共同的遭遇,即都是戒嚴體制下國家恐怖政治的受難者。據此共同性,「平反、賠償、道歉」便成為政治受難者的普遍要求。此補償條例與受難者的普遍要求,雖尚有相當距離,但是還認為尚能接受。於是「政治受難人互助會」便決定繼續加強過去所努力推動的各種活動外,更加強致力於對立法委員之遊說來推動法案條例之盡速完成立法。

1998年1月,立法院司法國防聯席委員會議,修正一讀通過《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草案》。修正通過的條例中,有三項讓政治受難人難以接受:一是列入排除條款,只要政府提出證據證明為匪諜或叛亂犯者,不得補償;二是死亡者之繼承順位,只限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親屬不得申請補償;三是財產被沒收者,不得另外申請發還財產。政治受難人互助會對此通過之條例,表示強烈的不滿,一再向立法院提出請願,陳情要求能在二讀、三讀時做合理的修正。我們所持的立場是:第一,既然是不當政治審判的補償,即所有受難者,不管其身份為何,都是不當審判的受害者,不應以排除條款來排除其應得的補償權益;第二,當時被刑殺者多為未婚青年,既是未婚,何來配偶與子女,而父母亦事隔近半世紀皆已逝世,受難人之兄弟姊妹等親屬在戒嚴體制下亦受到許多迫害並代受難人肩負著扶養父母維持家計的責任,於情於理應得申請補償;第三,財產之發還與不當審判之補償是兩種不同的性質,應可申請發還財產。

1998年5月21日,行政院在行政院會通過,並向立法院提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草案》。此案為代表政府官方的行政院版本,與原來立法院一讀通過的立法院版本,在違反公平與正義的原則上,更有過之而無不及,實令政治受難人更覺憤慨而難以接受。此一行政院版本,強烈地反應了政府對不當審判之「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衛護,除了將條例的名稱改成「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之外,內容上亦列入許多讓政治受難人更難接受的條款:第一,將受難者改為受裁判者,將未受裁判之受難者,排除在申請補償之外;第二,在基金會之外另設預審小組,預審小組有充分的審認權,然而預審小組的成員,卻全由行政院核定之政府代表、社會人士與學者專家,未包含受難者與家屬。這顯然是片面預審的不公平制度;第三,擴大排除條款,除「經認定為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者」外,再加上「已依法赦免之受裁判者」及「已依法受補償或賠償者」均排除在申請補償之外。依法赦免者系只免除其「罪責」而已,受難者曾經蒙受之傷害並未得到補償與救濟。至於已依法受補償者,系由復權條例,回復其被捕時的公務人員資格,領取當事人與公家機關之間,僱傭關係應領而未領的權益。無關於不當審判受害之補償,實不應排除在外。

1998年5月25日,在立法院,以行政院為版本進行政黨協商。以行政院的強勢運作及執政黨在立法院的多數,企圖盡速進行二讀、三讀完成行政院版之立法程序。此時互助會臨時極力動員約五百人到立法院進行強烈的抗議與陳情,然而政黨協商的結果,只做少許的修正:第一,只將預審小組成員,由行政院核定,改為核備;第二,排除條款只列「已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與「經認定為叛亂犯或匪碟確有實據者」不得申請補償的少許修正;第三,已死亡者之家屬法定繼承人,即回復包括兄弟姊妹得申請補償。另外在條文之外,以會議紀錄列入「行政院應研究發還財產的可行性」。這種以行政院為主軸,做了少許修正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便於1998年5月28日,在立法院進行二讀、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程序定案。

定案後,政治受難人互助會迅速地極力推動正申請中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戒嚴時期政治事件處理協會」能盡速成立。以一個正式立案成立之政治犯團體,以便對受難者,在申請補償時做有效的服務外,更要為未受裁判者之受難人及被排除補償條例之外的受難人爭取其權益而奮鬥。此協會已於1998年7月4日獲准籌組,目前正在進行籌備,近日中應可正式成立。

在白色恐怖下受到政治迫害之死難、受難者及其家屬,所遭受的悲慘與傷痛,務必平反、賠償方能撫平傷痕。歷史的悲劇必須清理,才能消除恐怖政治之覆轍。希望補償條例的立法只是一個「善」的開始,進而清理歷史悲劇,消除白色恐怖政治,讓社會和平進步。

(本文發表於「21世紀東亞和平與人權國際學術大會」,由50年代白色恐怖政治受難人組織的「台灣地區戒嚴時期政治事件處理協會」,已於9月10日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