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台灣的鴉片問題

楊志遠
(中正大學歷史研究所)


一、前言

有關國民中學新編的《認識台灣歷史篇》一書的內容,近來成為許多人士共同關注的焦點,甚至引來「政治干涉學術」的批評,然而就該教材的內容而言,是否誠如編審委員們所言,係合乎客觀學術的原則;抑或在課程標準制訂小組決定課程標準時,即以確立了該書內容的方向,進而在實際的撰述中,遷就了「課程標準」,甚至扭曲了台灣歷史發展的事實。我這篇文章不是針對此一教科書做全面性的檢討,而是在閱畢全書後,發現不少問題,值得進一步討論,例如在這本書第八章「日治時期的教育、學術與社會」的第二節「社會變遷」裡談到:「日治之初,纏足、辮髮及吸食鴉片就被總督府看作是台灣社會三大陋習。然而,總督府採漸禁政策,對於纏足和辮髮,則透過學校教育或報章雜誌的宣導鼓勵台人放足斷髮。」〔註1〕纏足、辮髮、吸食鴉片被視為台灣社會三大陋習,但是在前引文中,卻只說明了放足、斷髮的過程,對於吸食鴉片的問題,只言及採取了「漸禁政策」,其過程和內容,皆略而不論,是疏忽,或是有心的漠視?鴉片問題,無疑是台灣近代史上非常重要的課題,圍繞鴉片問題而來的,不僅關係到利益的分配與取得,甚至成為戰爭中的「秘密武器」。下文我將就台灣在日本殖民統治期間對鴉片的態度提出說明,首先談漸禁政策下的鴉片專賣制度,次就此制度延伸出來的販毒網絡,來說明日本殖民帝國在對鴉片問題上的態度。

二、「漸禁政策」下的「鴉片專賣制」

晚清以來,台灣的鴉片走私和貿易十分興盛,但是有關鴉片傳入台灣的途徑,則有兩種說法,一是明萬曆年間由南洋華僑從爪哇傳入閩南,再由廈門傳入台灣;二是說荷蘭人來台灣時,由爪哇直接傳入。〔註2〕鴉片戰爭後,清政府不敢再提「禁煙」之事,而列強也因鴉片毒品的販賣,會引起國際輿論的不良反應,而未將鴉片貿易載入不平等條約,因此在當時,鴉片仍是非法的商品,惜在清政府的默許下,列強仍然販賣鴉片以取得暴利。第二次鴉片戰爭後,簽定的《通商章程善後條約》,允許鴉片以「洋藥」的名義進口,於是鴉片成為合法商品,同時台灣也開放安平、淡水、打狗、雞籠四個口岸,於是大批的鴉片從不同管道進入台灣,並且逐年增加,1864-1873年間,從10萬斤增至36萬斤,1881年甚至高達58.8萬斤,因此鴉片稅在台灣財政上佔有相當大的比率,到了甲午戰前,已佔55%,另外還有未被列入計算的走私鴉片,可見鴉片的流毒,在晚清已成為台灣十分嚴重的社會問題,下至販夫走卒,上至士大夫知識份子,無不沈浸在「阿芙蓉」的香氣中。反觀日本,由於中國鴉片戰爭的教訓,促使日本嚴禁鴉片的輸入,並在1858年的《日美修好通商條約》中明白規定,嚴禁鴉片,是故在1895年甲午戰爭後,日本取得台灣,並將之納入其殖民的體系內,除了各地蜂起的反抗義軍,使日軍疲於奔命外,台灣的鴉片問題也成為日本朝野討論的焦點,主要是鴉片吸食的「斷禁論」和「漸禁論」意見的相持,其實此番爭論和當時的帝國議會、台灣事務局、台灣總督府有關聯。1895年5月10日,樺山資紀被任命為台灣總督,並受到日相伊籐博文有關台灣施政大綱的訓令,〔註3〕於是樺山在5月21日於京都大本營制定《台灣總督府假條例》,並於6月17日至台北舉行始政典禮,但受到各地抗日行動的影響,總督府並無餘力實行俱體的鴉片政策,約在同時,日本內閣為有效掌控台灣的事務,在內閣設立了「台灣事務局」,於是日本中央與台灣總督府之間的往來文件,必須經過台灣事務局,而台灣事務局總裁則由伊籐兼任,而總務部則由伊東已代治擔任(為伊籐心腹),治民部由末松謙澄擔任(為伊籐女婿),因此伊籐有效的掌握了「台灣事務局」的運作,而帝國議會對台灣事務也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當樺山總督時期水野遵民政局長,在1895年12月為有關鴉片的問題回日本參加議會第九次常務會議時,實際上,台灣總督已決定採行鴉片「漸禁主義」。〔註4〕

水野遵的主要任務是協調台灣事務局和帝國議會,但後兩者均持反對意見,而且當時日本國內輿論傾向支持「嚴禁」鴉片,情況對水野並不利,但是也有支持主張「漸禁」的,即後籐新平,石黑忠真,後籐新平在12月14日,將其《關於台灣島鴉片制度之意見》提給日本政府,其中後籐新平具體的提出「專賣制度」,並就此制度可獲得的經濟利益加以說明,以及日本併吞台灣的動機,其目的是使台灣成為日本「南進」的跳板,而不是對台灣人民一視同仁或行善政。〔註5〕甲午戰爭後,日本在財政上的整理,使台灣的經營成為經濟上的目的,所以日本政府採用了後籐的意見,日本政府與議會間對台灣鴉片問題仍有歧見,但在「富國強兵」的國家原則下,此時的議會並無法同政府來抗衡。當決定採行「漸禁政策」後,鴉片的稅收成為主要的重點,因為日本殖民台灣之初,財政短絀,所以日本政府撥有補助台灣的「補充金」,而此一「補充金」卻是從甲午戰爭後,取自中國賠款的23,500萬兩(約日幣36,000萬圓)中的3.3%(約1,200萬日圓)取得,顯然日本政府並不願意為了統治台灣而花盡大筆的經費,所以希望台灣的財政能自主,於是1897年,「鴉片專賣制度」設立,其後鴉片稅收占台灣稅入相當大的比例,如1896-1904年,佔30.3%,1905-1915年,佔14.4%,1914-1920年,佔13.1%,1921-1931年,佔5.7%,1932-1936年,佔0.2%,雖然比例逐年下降,但是由於後來其它的專賣事業,以及鐵路、森林等公營事業的逐步拓展,而吸食鴉片亦因社會變遷的結果,風氣也隨之改變,所以有此變化,不過仍未能根絕。總督府於1896年4月1日設立製藥所,打算行銷鴉片,但因為抗日武裝運動,地方行政、警察機構都沒有進展,因此將近181萬日圓的投資,並無回收,且出現赤字,1897年1月21日發佈《台灣鴉片令》,4月開始銷售,並預估這一年度的鴉片收入為423萬日圓,但沒有預期的理想,只收入了163萬日圓,因此殖民台灣初期想藉鴉片獲得取暴利的希望落空,一直要到兒玉源太郎總督及後籐新平就任民政局長開始,才有轉機。1901年設立「專賣局」,並由專賣局製造課負責鴉片的製造,根據前一年調查統計的台灣吸食鴉片人口有169,000餘人,為了更進一步網羅吸食者及增加鴉片的收入,總督府規定吸食者要有醫生的診斷書及領有「特許牌」,另外則是大幅提高鴉片稅,據估算,到了1940年代,總督府共發出了25萬個「煙牌」,不過這並不包括遺漏及秘密吸食者,根據美國記者斯諾(Snow)在1930年秋來!台灣,並為《報聯社》和《紐約太陽報》(New York Sun)寫了五篇有關台灣的通訊,他提到鴉片的問題,並認為日本在台灣的殖民政府其「禁煙」成績是不實的,因為登記的鴉片吸食者,只佔全部吸食者的一部份,而沒有登記的吸食者可能多過登記的兩、三倍,事實上,一張執照可以擴大到持有者的所有親戚朋友。〔註6〕

由於日本殖民政府對鴉片吸食者並未採取禁止吸食的方法,所以才有以民間力量所組成的戒煙運動「降筆會」的出現,〔註7〕而總督府的態度,則是不採鼓勵的方式,甚至批評「降筆會」帶有民間宗教的戒煙方式會危及鴉片煙癮者,這只是督府遮掩的說辭,因為一但吸食鴉片者減少,將會導致鴉片收入的短少,這是相當大的問題,但是礙於輿論的壓力,總督府才勉強的開始動用「公醫」醫療組織,治療鴉片癮者,在初期治療的過程中,以藥物控制,易導致鴉片吸食者的藥物中毒,一直要到杜聰明博士發明了改善治療的方式,才有新的轉變。然而鴉片的收入才是總督府自始自終最關心的事,因此,秘密吸食者被發現,依法要懲處,但總督府卻以重新發放煙牌,使之合法化,此一謀取鴉片暴利的心理與殖民統治的心態是同出一轍的。

三、以台灣為中心的鴉片毒品製造與販賣

由於總督府考量台灣未來鴉片的收入,會因為採行「漸禁政策」而逐漸減少,因此想出兩個增加利益的方法,即外銷和製造粗嗎啡。當時台灣的鴉片工廠一年能產225,000公斤的鴉片煙膏,1920年,台灣的鴉片煙膏銷售量為66,000公斤,因此台灣的鴉片工廠有大量剩餘的鴉片煙膏可供外銷,而外銷的地點則多集中在中國,尤以華北、華南、和東北為主要銷售地。我們知道,在日俄戰爭後,日本佔有沙俄在東北的特權,並設關東都督府(1919年改為關東廳),而關東軍司令部負責政治事務的第四課,將「鴉片」作為對中國作戰的「秘密武器」之一,於是便倣傚台灣總督府鴉片專賣的制度,並於1914年設立「宏濟善堂」從事鴉片的輸入、製造與販賣,1915年在「宏濟善堂」設立「戒煙部」,直接由關東都督府經營專賣,到了1921年,爆發了所謂「關東廳鴉片事件」,引起國際注意,表面上看來與台灣總督府無關,但事實上,皆有證據顯示台灣總督秘密出口鴉片至中國做為「特殊貿易」的一種,因為台灣總府每年幾乎都超買所需鴉片的原料,而1921年的「關東廳鴉片事件」發生時,總督府購買的鴉片原料銳減,而關東廳與總督府皆委託三井物產購買,當時總督府的專賣局長賀來佐賀太郎,就曾提倡利用台灣鴉片工廠的剩餘鴉片,在日本帝國統治下的關東州、南滿州、青島等地,執行統一的鴉片政策,另外在上海,台灣的鴉片煙膏也被秘密進口和走私。〔註8〕此外,專賣局從1915年開始,將粗製嗎啡賣給星製藥會社(社長星一與後籐新平的關係密切),開發出嗎啡鹽類,或古柯鹼,奎寧等生物鹼,結果產品非常成功,於是有許日本商人也希望得到台灣專賣局製造的粗嗎啡,但是總督府回拒了,這牽扯出日本當時政商間的利益關係,當時日本國內有政友會、憲政會、同志會、中正會等,其中1917年以後政友會與憲政會形成對立局面,1918年,政友會總裁原敬就任首相,並於1919年改變了殖民制度,開啟了文官擔任總督的先例,1920年,原敬任命田健治郎為台灣第一位文官總督,因此日本執政黨與台灣總督間有很密切的關係,如後籐新平任民政局長時與政友會的原敬有同鄉之誼,而政友會與三井財閥的關係匪淺,所以三井的勢力在台灣受到扶持,而前面提到的星製藥會社也因為後籐的關係,而取得在台灣開發鴉片藥物的特權,可是到了1924年6月,憲政黨加籐高明(三菱財閥創始者巖崎彌太郎的女婿)出任首相,所以台灣總督也由政友系的內田嘉吉總督換成憲政會系的伊澤多喜男,並開始掃除後籐留在台灣的舊勢力。

首先是停止將粗嗎啡賣給星製藥會社,並揭發「台灣制腦會社」、「台灣制鹽會社」,以及「星製藥會社」等事件,來打擊政友會系的實力,而「星製藥會社」,便是一般稱為「台灣鴉片事件」的事的主角,此事件引發當時《台灣民報》的批評,抗議總督府的鴉片專賣制度。〔註9〕正當全世界都在禁止鴉片煙毒之時,台灣總督府仍持續不斷進行其鴉片專賣的事業,1911年在荷蘭海牙所舉辦有關鴉片的會議,並於1612年1月23日締結了《海牙國際禁煙公約》,但很快的,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各國並無法有效約束鴉片問題。日本對德宣戰後,佔領膠濟鐵路和德國在山東的租界地青島,並在青島展開鴉片買賣,首先販賣台灣總督府的鴉片製品,取得軍事上的財源,爾後不斷輸入星製藥會社的嗎啡,其影響及於山東、江蘇、安徽各省。〔註10〕至於與台灣只有一水之隔的閩南、潮汕地區,也成為台灣總督府開展鴉片市場的主要地區之一,而「台灣籍民」則充當了販毒先鋒,所謂「台灣籍民」,乃指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台灣本島人,居住在日本本土及台灣以外的海島,尤其以對岸的廈門為中心的中國各地,乃至南洋等地者。〔註11〕這些「台灣籍民」多利用治外法權的保護,販賣鴉片、嗎啡,開鴉片煙館、賭場,其中有獨資的,也有合資經營者,或有將「台灣籍民」的名義借給有意冒用治外法權的有心人士,而坐收租金,而台灣籍民的走私販毒行徑,可以說是在台灣總督府和日本領事刻意的包庇縱容下進行的,且廈門台灣籍民的核心團體「台灣公會」,許多議員涉及販毒,如曾坤厚在廈門開的「原祥」、「坤吉」兩店,便是鴉片買賣的大宗,且在日本領事及日警的掩護下進行走私,此外,「鴉片大王」葉清和台灣星製藥會社維持業務來往。1938年5月廈門失陷後,日本設立了「公賣局」(1943年改為「禁煙局」),局長則由台灣籍民林濟川擔任,從事鴉片的販賣,1936年更迫使金門農民擴大種植鴉片的面積達全境五分之一的地區。〔註12〕前面我曾提到《台灣民報》對總督府專賣制度的批評,但從1929年起,有了較為實際的行動,1929年12月18日,總督府警務局長石井保,發表了有關鴉片令更改的聲明,立刻受到台灣民眾黨的反對,尤其是對新吸食者的許可,於是在同月22日向石井提出抗議,並打電話給拓務省、東京國際聯盟支部、上海拒煙會,以及東京內地各政黨和報社,並印刷反對鴉片吸食「新許可制」的宣傳單,〔註13〕其目的是要透過輿論,尤其是國際輿論的壓力,以便對總督府施壓,結果,在1930年2月19日,「國際鴉片委員會」來到台灣展開對台灣鴉片制度的調查,當然,日本政府早已有準備,派拓務省及外務省人員來台接待,為避免「國際鴉片委員會」受日本政府的誤導,台灣民眾黨在委員會們來台後,立即發出電報要求與委員們見面,於是林獻堂、蔡式谷、蔣渭水及翻譯林攀龍出面與他們見面,並提出四點願望,一是須禁止罌粟裁培國滅絕裁培罌粟,二是吸食鴉片的國民須以最短的期間嚴禁吸食,三是各國須設法救治現在的鴉片癮者,四是各國在教育方面須極力宣傳鴉片的毒害。〔註14〕由於受到調查,及台灣人民的不斷反映施壓,給予總督府相當的影響,於是才有對鴉片吸食者較嚴格的控制,以及醫療的診治,但是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戰敗,台灣吸食鴉片的人口並未消除。

四、結 語

台灣吸食鴉片的風氣,不外是受到晚清以來中國社會變化的影響,除了外在的經濟因素外,心理因素,似乎也是解釋吸食鴉片成風的原因之一。日本殖民統治者,在面對台灣吸食鴉片的問題上,初有提倡「嚴禁」者,但很快為「漸禁」所取代,因為優厚的鴉片收入,是總督府財政的一大來源,在經濟的考量下,人道主義的精神變成次要了,當然在爭辯的過程中,日本國內政治派系的鬥爭也影響了政策的制定。如果說採行「漸禁」是迫於台灣社會的現實,那麼鴉片的收入在吸食人口的日漸減少下,應該也跟著下降,可是事實正好相反,總督府將鴉片納入「專賣」之列,是看準了鴉片癮者的弱點,提高鴉片煙膏的價格,獲取暴利,所以1896-1904年總督府的鴉片收入占台灣財政收入的30%以上,並以此克服了初期日本在台灣殖民的財政困難,因此鴉片的經濟效益,到此可以說已完成,可是總督府並沒有停止鴉片的進口和生產,1921年以後,鴉片事業的利益超過70%,「暴利」促使總督府不願放棄,所以民間的降筆會戒煙運動展開後,總督府的態度就變得曖昧,而且鴉片煙膏的價格不斷上揚,下層吸食者,早以無力負擔,到了日本殖民統治的後期,只剩下有錢的人才吸得起了。總督府也利用在台灣鴉片所製造的粗嗎啡,向台灣以外的中國大陸運銷,除了鴉片的經濟因素外,以毒品「毒化」中國的目的和侵略戰爭是一致的,對於秘密的吸食者,則不依法懲處,反而一而再,再而三的擴大「煙牌」發放的數目,對鴉片癮者的醫療也不熱心,反倒是民間組織的貢獻較多,一直要到1930年代以後,由於受到國際輿論的壓力和調查,以及台灣人民逐漸洞悉總督府「鴉片專賣制度」的本質後,這個以日本殖民統治者利益為考量的政策和制度,才開始有些轉變,不過殖民者終究是殖民者,50年在台灣的殖民歷史,並沒有消除鴉片吸食的惡習,卻留下令人憎惡的污點。

〔註1〕國立編譯館:《認識台灣歷史篇》,1997,頁77。
〔註2〕關於鴉片何時傳入中國,可參考徐朔方:《鴉片輸入中國之始及其它》一文,載於《文史》(北京,中華書局,1985),頁343-347。
〔註3〕有關鴉片問題,伊籐博文說:「在新領土施政上,最大的障礙是鴉片煙,因此在施政同時總督府公佈依照日本跟各國之間的條約,嚴禁鴉片煙。但是道德上必須要制定施行期限,而給予經商者可以處理商品的時間。此事在商業上跟英國有很大的關係,所以非深思熟慮不可。」見《台灣年鑒》(台北,台灣通信社,1924),頁97-98。譯文見城戶康成:《日據時期台灣鴉片問題之探討》(台中,東海大學碩士論文,1992),頁66,註3。
〔註4〕水野遵:《台灣阿片處分》,轉引自城戶書,頁68,註19。
〔註5〕梁華璜:《日本併合台灣的醞釀及其動機》,《中國近現代史論集34》(台北,商務印書館,1986),頁430。
〔註6〕汪敬虞:《談斯諾的五篇台灣通訊》,《台灣研究集刊》(廈門,廈門大學,1988),No:1,頁48。
〔註7〕有關「降筆會」與戒煙運動可參考,李騰岳:《鴉片在台灣與降筆會的解煙運動》,《文獻專刊》,Vol.4,No:3.4,頁15-19。王世慶:《日據初期台灣之降筆會與戒煙運動》,《台灣文獻》,Vol.37,No:4,頁111-151。
〔註8〕江口圭一:《日中鴉片戰爭》(東京,巖波新書,1988),頁41。轉引自城戶書,頁118,註46。
〔註9〕根據城戶康成的統計,《台灣民報》所刊載有關鴉片的記錄自1926年5月11日至1926年10月13日共有八篇。
〔註10〕黃尊嚴:《1914-1922年日本在山東的非法貿易和走私活動》,《齊魯學刊》,1994,No:6,頁124-126。
〔註11〕見井上庚二郎:《廈門的台灣籍民》,《台灣近現代史研究》,1980,No:3。中譯見梁華璜:《台灣風物》,1987,Vol.37,No:1,頁83-107。
〔註12〕連心豪:《日本據台時期對中國的毒品禍害》,《台灣研究集刊》,(廈門,廈門大學,1994),No:4,頁70-72。
〔註13〕《台灣民報》,1929年12月29日。
〔註14〕《台灣民報》,193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