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和約與國際政治

熊玠
(美國紐約大學終身教授,香港嶺南大學榮譽教授)


序 言

今年是中日關係史上幾個重要劃時代里程碑週年的會合。第一,是九一八事變的70週年;第二,是抗日戰爭七七事變的64週年。第三,也是中國以戰勝國身份被擯棄在外而由美國一手造成的二戰盟邦「舊金山對日和約」的50週年。

1951年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是美國公然背棄了戰時美英蘇中(由蔣介石委員長領導的中華民國)同意彼此不單獨對戰敗後的日本締結個別和約之承諾而導演出來的產品。美國沒有讓同樣遭受日本侵略欺凌的朝鮮人民、菲律賓人民,以及印尼人民參加(這裡說人民,是因為二戰時間他們還沒有獨立),已難能交代。何況是在二戰中受日本侵略屠殺剽竊掠奪最長最深的中國,居然沒有被邀參與。何其諷刺﹗

雖然在美國壓力下,日本於第二年(1952)跟已退居台灣的(仍由蔣介石總統領導的)中華民國訂了一個雙邊和約;而在那個25年後(1978)中國大陸也另與日本簽了一個和平友好條約,但從大陸與台灣同屬的一個中國而言,抗戰結束後56年的今天,中國(整體中國)尚未與日本簽署一個總的和平條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簽訂之日(在東方已是9月5日,在美國仍是9月4日),對任何有良心的中國人(無論在何處)而言,應該相當於國恥日。

儘管對兩岸的中國人而言,舊金山對日和約50週年並非慶祝場合。但美日兩家卻正在準備大事慶祝。慶典活動將於今年9月6至7日在舊金山舉行。將有舊金山市長及美國前國務卿舒茲(George Schultz)助陣。主辦單位為北美日本協會。協辦的包括Bank of America, United Airlines, US-Japan Foundation,再加日本的全日空公司,日航,及《產經新聞》等。

個人認為我們對舊金山和約50週年一事,不宜採取鴕鳥政策,而應該正視之。正視的一個途徑就是重新檢討與認識舊金山和約到底代表的是甚麼。而最好的檢討就是溫習與重新界定舊金山和約在國際政治上的意義,與它幕後表達的美國自冷戰以來的對亞洲政策為何。這正是本文想作的。但因限於時間,只能從理論層次上涉及最關鍵的數點,提供讀者參考。

舊金山對日和約代表甚麼﹖

(一)首先,我們須知美國一手製造的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的構想,是完全背棄與顛倒了羅斯福總統在二戰末期所設計戰後國際秩序有關東亞的全部藍圖。羅斯福總統的設計採取了名政治學教授史畢滿(Nicholas Spykman)的戰略邊陲」地緣政治理論,認為戰後若要維持國際秩序,美國必須盡全力結盟西歐以及中國兩大邊陲重地(Rimland),以對付地占「心臟強權」位置的蘇聯。而在亞洲的和平則應該依賴中國來警監那戰敗的日本。為防日本侵略本性未滅,必須剪去它的兩大翅膀(朝鮮半島與台灣島)。故須讓朝鮮獨立,而將台灣回歸它原有的祖國。按照這個羅斯福總統的藍圖,對於中國在戰後應擔當的國際和平重任,期望至深。是以中國必須成為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之一。也是承認戰後的中國必須被接納入世界五強之列。

可是,在1945年戰爭結束到1951年之間,有兩件驚天動地的事情發生了,攪亂與影響了美國在東亞的政策。第一件是冷戰已於1947年開始(當年美國宣佈杜魯門主義,兩年後北大西洋公約成立)。美國在東亞決定提前終止在東京舉行的日本戰犯審判。尚未定罪的戰犯統統釋放。這預期了那些漏網之魚(包括時下東京知事石原慎太郎)以後掌握日本政壇並一再否認日本侵略之暴行,及堅持南京大屠殺悉為中國人捏造等醜事。第二件大事是中國大陸變色。1949年10月1日由中國共產黨組成的新政府替代了原先的國民黨政府。由於後者已播遷(也是中國領土的)台灣,美國認為在北京的共產政權並未完全繼承中國全部的主權,而且中國的將來仍是未知數。美國本來就看北京的共產政權是斯大林共產王國的延伸,經過北京在1950年10月在「抗美援朝」口號下參加韓戰與美軍廝殺後,更覺得到 證實。

在1951年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時,美國已決定需要扶持日本東山再起。所以在舊金山的盛舉,不能邀請已經統治中國大陸兩年的中共政權(國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美國繼續承認屈居於台灣的中華民國,但終究它已喪失了大陸而無法代表全體中國。所以,台海兩邊的政府,均未被邀,從美國看來是合理的。說這個眾人所共知的事實,沒有甚麼學問。但是,美國在舊金山對日和約安排的玄機,卻值得我們回顧與妥為分析一下。

1951年的金山條約,將日本與中國大陸在羅斯福總統戰後秩序藍圖上對換了位置。日本已被提升作為警監中國大陸的王牌。美國認為除了縱容日本重整軍備外(設立所謂「自衛隊」以繞過憲法第九條對日本不可有軍隊之限制)外,還需要扶持日本成為亞洲經濟強權。其實,美國這樣企圖用日本以箝制中國的思想,在歷史上不是第一次。早在1895年中國因甲午戰爭兵敗而被逼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時,日本原先只想割據朝鮮。但據現在我們知道的美國國務院塵封檔案資料,原來是美國國務院給了當時美國駐日本的公使(叫Deloong)訓令,由他提醒日本政府要同時割讓台灣。這是因為美國認為滿清盲目反西方,不可救藥。相反地,日本正值明治維新以後,步步傚法西方。值得美國扶持。而如日本兼得朝鮮與台灣,則二者成犄角之勢,正好可以看住滿清。所以,美國在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的安排,使得日本成為它可以利用為對中國箝制的重要棋子。其思想由來有自,並非創建。

(二)無巧不成書,這個美國在金山條約裡對日本的戰略安排,正好符合日本自19世紀以來的一個戰略想法。早在19世紀末明治維新時代,日本有名的思想家福澤諭吉(Yukichi Fukusawa)即已創下日本應遠離亞 洲鄰國而與西方為伍之哲學基礎。而在1951年的金山條約的構想裡,美國也是要製造日本親西而遠離亞洲鄰國的雙重國格。〔註1〕 而這裡的亞洲鄰國指的是剛成立不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在金山條約簽訂的同時,日本戰後最重要的吉田茂首相宣佈了所謂的吉田茂主義(Yoshida Doctrine),確認了日本在外交上一面倒而以美國馬首是瞻的政策。這個政策一直維持到1972年田中角榮首相於尼克森與周恩來簽訂了上海公報之後承認了中國大陸為止。

何謂「舊金山安保體系」?

金山和約之簽訂,為美國一連串安全條約鋪了路。首先美國立即與日本簽了一個美日安保條約(後來由1961的美日共同安全條約代替);同樣的一個美國與菲律賓的雙邊共同安全條約亦在此時簽訂。美國又與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簽訂了一個三邊防禦條約(ANZUS)。以後美國與韓國(1953),中華民國(1954),以及泰國(1962)簽訂了類似的雙邊共同安全條約。另外還有倣傚北大西洋公約的「東南亞條約組織」(SEATO)的產生。這些條約加起來就是美國為防制中共的「舊金山安保體系」(San Francisco Security System)。這個安保體系雖然已大體名存而事亡,但美國某些史學家已開始在為它重新定位。譬如美國「日本政策研究所」(JPRI)的John Price即認為1951的金山條約於「舊金山安保體系」是美國戰後在東亞建立霸權(「帝國」)的工具。〔註2〕另外美國研究日本權威學者Chalmers Johnson(也是JPRI的總裁)在最近的一本書中,甚至如此寫道:「在冷戰中蘇聯利用軍事力量介入匈牙利與捷克,劫持它們留在蘇聯共產帝國。同樣地,美國也以軍事力量介入亞洲,維持韓國與越南在美國勢利範圍之內。但在朝鮮與越南兩次戰爭失敗經驗中,所犧牲的人數,遠比蘇聯兩次介入其衛星國成功的戰爭經驗中喪失的人還多。」Johnson教授稱這個是美國「帝國」之代價。〔註3〕

三點質疑與兩個腳註

因為篇幅關係,本文只希望對舊金山對日和約提出三點質疑,讓關心的人去更深一層研究,所以在此不作答案。另外還想提出兩點腳注,以便讓國人能更瞭解日本人死不認錯的習性。首先,三點質疑:

(一)既是舊金山對日和約是美國違背了戰時盟邦不片面分別與日本締結和約的協定而一手促成的分別和約(已如上述),那麼在國際法上它的合法性能成立嗎﹖如無,它的後果將是甚麼﹖

(二)既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1952與1978)分別與日本簽訂了和約。那麼這二者間有無法律的相連關係?據知,大陸學者有的不承認1978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是和約。其主要論點有二:(A)該約並沒有任何和約均應該有的「雙方終止戰爭狀態」的條文;(B)如果是和約,一定不會有條約有效期間。而中日和平與友好條約則明文規定有效期為十年;在十年到期後,如雙方同意不終止,則將繼續有效。個人參照國際法的法理並兼顧邏輯考慮,對這兩個觀點提出以下的答案。第一,1987年中日和平與友好條約,沒有終止戰爭狀態的條款,從法理上來看,是合理的。因為簽約的一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到1949年才建立。而在1937~1945年抗戰期間,中國是在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領導之下集體對抗日本;負責正面戰場的戰爭。那時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與新四軍打的是「敵後戰爭」(這點中共在1985年後已正式承認)。單這一點即可解釋為何1987年的條約沒有終止戰爭狀態的條款。至於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約第一條所載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之一節,因為可能引起大陸之爭議,我們可以免提。第二,197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訂的條約,因為不僅是和平條約,還同時是友好條約,所以才有時間的規定。普通這類友好條約,均有一個多少年(通常為十年)後需要審核是否將繼續或更改甚至終止的規定。所以不違背通常一個純粹的和平條約中沒有時間限制的原則。總而言之,個人認為1987年的中日條約仍是一個和約(不過是與一個友好條約合併一起而已)。所以,上面我提的1952年(中華民國簽的)對日和約與1987年(由北京簽的)對日和約,二者間有何法律於法理的連帶關係,仍然成立。

(三)關於索賠問題,日本在金山和約後,一貫以該和約已有交代藉口,何況其中規定的九個月須申述的時效已經過期,故日本對中國的索賠一概無義務接受〔註4〕。個人認為金山和約中關於索賠所牽涉的時間僅是由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變的美國時間;東方已是12月8日)至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之日)為止。這個顯然與中國對日抗戰時段不吻合。如果從九一八事變開始算起,中國抗戰應該是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的14年。這個是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沒有涵蓋的。既然該條約沒有涵蓋,那麼何來「條約已經有交代」之有﹖順便還有一點,可以加在這一點質疑中。聯合國憲章有一條很少人注意的條款(107條),規定:「本憲章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譬如中國)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譬如日本)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授權執行之行動。」如果中國對日本採取了用武力索取賠款的行動,按照這107條來看,是否也是不在聯合國憲章所禁止的行動呢﹖

然後再提兩點腳註:

(甲)日本在1951年簽署舊金山對日和約時的首相吉田茂曾向日本國會說:日本以二次世界大戰一個戰敗國身份,在這個金山和約所得到的,遠比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以一個戰勝國地位所得到的還強過多多。

(乙)日本人於戰後檢討二戰的得失,咸認為日本不是因為侵略他人的劣行惹起眾怒而招致敗滅。反為覺得是因為它結盟的德義先被擊敗,才被拖入戰敗途徑。〔註5〕

由此,我們知道日本不但不以它發動侵略為恥,反認為打敗仗應歸咎德義盟邦無能。更因在舊金山和約得到了多多好處引以為榮。這種死不認錯的習性,真天下少有。難怪台灣有很多人要以作「皇民」為光榮﹗

〔註1〕參見John Dower, Embracing Defeat, p. 27f。
〔註2〕 John Price, “A Just Peace? The 1951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JPRI Working Paper 78 (June 2001), sourced from:.
〔註3〕Chalmers Johnson, The Blowback: The Costs and Consequences of American Empire, p. 21.
〔註4〕John Price, 同〔註2〕,頁10。
〔註5〕同〔註2〕,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