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辛亥革命九十週年

兼論當前中國的民主與統一

李恩涵
(中研院近史所兼任研究員)


(一)

一九一一年十月十日在湖北武昌爆發的湖北新軍反滿叛變事件敲響了結束滿清皇朝入關統治二百六十七年的喪鐘,史稱「武昌起義」。隨著中華民國湖北軍政府的建立與南、北某些省份的起義響應,以及孫中山於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領導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建立,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的政體乃告確立,而肆虐於中國神州大地二千多年的專制封建政府,很快即告結束。這是一件驚天動地的政治重大事件,史稱「辛亥革命」。武昌起義之初,其號召全國的,雖具有強烈的共和主義色彩,但尚不脫狹隘的種族主義論調,如其最初的「公告」稱:「須知今滿政府,並非我漢家兒,共期光復事業,漢家中興立期,……建立中華民國,同胞其勿差池。」其「佈告全國電」,也攻擊滿清:「夫滿奴者非他,犬種獸性,罔通人理,……惟野蠻之不能通文明,戎狄之不能通華夏,少數之不能統多數」,因此,要「永久建立共和政體,與世界列強並峙於太平洋上」。但隨著具有世界性眼光、通達中西政治哲理與政治情勢而領導反滿革命屢仆屢起達十八年之久的孫中山,自美、歐返國在南京建立起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之後,在卓識才俊之士如胡漢民(曾留學日本)、王寵惠(曾留學美國)、伍廷芳(十九世紀七、八○年代的留學英國的外交家)等的積極輔佐下,很快確定下共和民主與國家統一的兩面施政大旗。辛亥革命至今已經整整九十年了,這兩面民主與統一的旗幟仍是歷久彌新,是當前海峽兩岸未來走向的兩項重要指標。

(二)

就民主而言,孫中山首先確立的是「主權在民」的原則。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即「臨時憲法」)第二條中明訂「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在政權組織的架構方面,則確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他在《臨時政府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臨時政府以臨時大總統、副總統與內閣、參議院、司法(院)構成之」;而上述《臨時約法》第四條則云:「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內閣(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代表民意的「參議院」列在「臨時大總統」之先,表示民意是最重要的意思,甚為明顯),都是落實民主理念的基本制度結構。另外,不只《臨時政府組織法》第二章,詳細列舉了人民應有的八項自由,如言論、出版、通訊、宗教信仰、居住遷徙等自由,《臨時約法》中也有專條,除臚列上述這些基本自由權之外,並明載有非依法不得逮捕、家宅不得侵入、財產營業之自由等基本人權事項。這是當時非常先進的一些憲法規定,為許多君主立憲國家的憲法中所無者。此外,《臨時政府組織法》中,除規定設置參議院外,也將設置典試院、察吏院、審計院及平政院等,可說是已具有此後五權制度(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的雛形了。

就國家統一的設計而言,孫中山自武昌起義發動成功之初,即一反其過去原興中會與同盟會之狹隘的反滿族革命的論調,而改倡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五族共和」之說。他在就任臨時大總統的宣言中說:「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的統一。」另外,他也要著重致力於達成領土的統一、軍政的統一、內治的統一與財政的統一等,以為他履行其行政職責而全力奮鬥的目標。當時孫中山雖然尚未詳細闡明他的民族主義,在對內強化自我民族的體質與對外收回所喪失的種種國權、反抗帝國主義諸要義,但顯然孫中山視團結各民族於一個中華民族大家庭之內,即為實踐落實其民族主義思想的第一項步驟了。所以,代表孫中山的伍廷芳早在武昌起義之後不久,即致電蒙古各王公說:「民軍起義之目的欲合漢、滿、蒙、回、藏為一大共和國,……共享兄弟之樂」;而《臨時約法》第三條更列舉「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正是要在憲法的基本大法中確定國家主權的統一完整與領土不容變更的深意。

(三)

所以,孫中山在立國規模與建國大計的設計上,都是立意宏遠與氣度恢弘的,雖然他在一九一二年尚只部分發揮了他對民族、民權、民生等三民主義的具體要義(特別是民生主義,他除了早在一八九四年興中會的告示中列出了「平均地權」一項,在一九○五年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中與此後在與維新立憲派的思想辯論中,只重複過此一口號式的要項之外,對於如何落實「平均地權」的具體步驟,並未有機會詳予闡明),他顯然認為藉手於強有力的總統制與民選的參議院,許多這類國家要政都可逐步推動實現的。但中國專制封建的餘毒實在是太深太強大了,所以,此後先有袁世凱的亂政,繼之則有軍閥的混戰,使他原先設計的民主體制竟遭遇到重重扭曲與挫折。不過,衡諸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歷史經驗,革命與反動之互為消長,實也是歷史發展的常例。例如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之後的法國,封建性君權與民主性民權不也是反反覆覆,歷經八十多年之後一八七○年建立的「第三共和」以後,才算最後確定下來!相較之下,中國民主形體的確定,較之法國,還縮短很多年呢!──這應該算是後進國的優勢吧!

此外,一九一二年後的中國,歷經了重重艱苦奮鬥,對內剷除了封建的殘餘勢力,捍衛民主,對外則與侵我謀我的各帝國主義國家,特別是威脅中國生存最為嚴重的日本帝國主義相周旋(與日本纏鬥、苦鬥、硬斗、死鬥達十四年之久),只在經歷了卅四年的較短時期內(一九四五),即達成了撤廢所有不平等條約的目的(收回了一九一二年尚為日本竊據的台灣、澎湖),使中國達到了至少在名義上成為全球性「四強」或「五強」之一的國際地位。這是一項相當重大的成就。然後再經過三十年(一九四九~一九七八)的全民性、全方位的改造苦幹,艱苦建立起全國性、普遍性的水利灌溉系統、基本控制住幾條歷史性的災難河流、基本平衡起沿海與內陸省份和城鄉之間的發展,而尤其重要的是建立起一套基本完整的重工業和軍事工業的系統(「以鋼為綱」),這是擺脫長時期中國人為外人所欺凌的一些根本大計,成就可圈可點。

分析這些成就得以成功的基本因素,誠如已故歷史學家黃仁宇教授所言,就是因為二、三○年代國民黨在孫中山與蔣中正的領導下所建構的上層建築機制與三、四○年代中共在毛澤東領導下所建構的下層建築機制,互為支援與合為一體而奠其初基所致。再加之近二十多年來(一九七八~現在的二○○一年)大陸的改革開放政策持續順利進行,所有台灣與中國大陸的廣大社會,都在基本上解決了全民溫飽的情況下,在強大的科技與軍力支持下,可以大力從事全社會的全面性建設了。這是孫中山在一九一二年制定的民主制度下的勝利。

惟一九九○年十月蘇聯解體的事實顯示,高度軍事化社會帝國主義的蘇聯,顯然無法與高度軍事化新資本自由帝國主義的美、歐國家,作長期有效的全面政治經濟性的抗衡的。新資本自由主義國家由於能夠在:(一)以普遍選舉權(普選)換取政治正當性,維持起政治的正常順利運作;(二)能提供或多或少的社會福利以整合勞工階級,使其專力工作;(三)能促進經濟成長,承諾明天一定會更好;(四)能為第三世界國家指出一條民族自決、國家發展與現代化的道路,所以,新資本自由主義國家終於能獲得四十多年來「冷戰」的勝利。所以,就孫中山開創的民主制度而言,代議政體與直接選舉制度已成為未來主導歷史不可抗拒的主流,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台灣這些年在這方面做的不錯,雖然在實踐上缺點仍多,如總統之有權無責、無有效的制衡機制;司法獨立與其公正性的權威,雖然已逐漸建立起來,但距離真正的權威性,似乎尚有一段距離。但這些都是可以改進,以逐漸邁向運作良好之途;這是可以期待的。中國大陸近年經濟上的迅速發展,其沿海的滬蘇杭三角洲與珠江三角洲已漸可進入中等開發國家的社經發展水平,而中共本身也在意識型態方面適應蛻變(特別在近月內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在這方面的調適,已成箭在弦上不得不發之勢),江澤民所提出的「三個代表」(中共的意識型態代表社會發展的最高生產力、代表合乎社會發展的最高綜合國力、代表最大多數人民的福利願望),這在規範福利社會的方向方面,已予確定。在全民政治的直接選舉方面,由於中國人口眾多,人口的素質仍待長期性的提高(至今狹義性文盲仍有一億人,廣義性文盲為數更多),仍只能停留在村級直選的實驗階段,尚難向縣級直選或省級直選邁進。由於「代議直選制」與「三權分立制」已是全世界資本主義大國無一例外地在實行著的帶有普遍性價值的政治制度,甚至包括俄羅斯與東歐各前社會主義國家在內,也在實行這種制度(各國雖在該制度實踐的精微處稍有差異,但在形式與建制上,則大致相同)。中國既然馬上即將加入WTO、實行「自由貿易」的大原則,由於政治、經濟是難以絕對公開的,中國在本世紀的未來五年、十年或十五年以內,勢必也要強烈地受到上述「代議直選」與「三權分立」的影響吧!

(四)

其次,就一九一二年後過去九十年內的國家統一問題,整體而言,中國雖然歷經了多年國內性的南北戰爭、國共內戰與不同邊疆地區的變亂等接續發生的種種事故;也經歷了國際性接續發生的俄、英、日對於我國邊疆與內陸的種種侵略,特別是自一九三一年九月後日本強佔了中國的東北與製造了偽滿洲國的「暴舉」發生與一九三七年七月後日本之大舉全面進侵中國北、南各省,並深入內地侵略破壞,但在中國歷經十四年的抗擊與全面戰鬥之後,日本終於向中國與美、蘇等同盟國俯首投降:它不只退出了前所侵佔的滿、蒙與中國關內各地,也被迫吐出了它自一八九五年後所侵並的中國固有領土的台灣、澎湖等地。台、澎光復,物歸原主,也使中國沿海的海上防衛線,可以南北聯成一氣非常完整了。國家統一問題,即一九一二年孫中山所強調的漢、滿、蒙、回、藏「合而為一」的問題,可說至一九四五年對日戰爭勝利時,基本上已經是金甌完整而無缺了。

其唯一的遺憾,就是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國府蔣中正與蘇聯史達林所主導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竟使中國以戰勝國之一的「四強」之尊喪失了外蒙古的主權。蔣顯然是上了史達林的當,加之宋子文之志大才疏,嚴重無知(未字斟句酌仔細研究《雅爾達協定》)、驕狂(對內)與怯於對外(對史達林的高壓態度不敢峻拒)以及王世傑為了做官而不敢對宋之原談判結論提出部分「翻案」(修正),致誤大事。其實《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所依據的《雅爾達協定》,只是載明「外蒙古的現狀須予維持」──「現狀」雖為一九二一年十月後外蒙古在蘇聯的支配下已為事實上的「獨立」,但該協定並未指「現狀」為中國應該正式承認的「獨立」──一字之差,大有分別,中國至少應堅持照錄《雅爾達協定》的行文用字,絕對不能跳躍式地從「現狀」改變為「獨立」,宋、王之怯於堅持此點,較之一八九六年與俄國談判《中俄密約》的李鴻章尚在外交全局的衡量與技巧上(他倆忘記了中國的份量)堅持中國主權,相差還有一段很大的距離吧(事實上,中蘇於一九四五年八月開始談判時,蔣本擬派遣精於談判、心思縝密而較之宋、王更為瞭解戰後全局的駐英大使顧維鈞去莫斯科與史達林談判的,但為史所拒)。

其次,一九一二年至今九十年來影響國家統一的另一因素,即為當前的台獨問題。台獨的主要份子本來是一批反抗國府統治、流亡日美、受日美政府或明或暗所豢養的醜類,但至八○年代末期,受到以「本土化」之名欺騙蔣經國而篡奪到國民黨黨政大權的「假台灣人、真日本浪人」的李登輝的召喚而返台,成群結隊,控制部分輿論,大造「公投自決」之說,因此,其真真假假的兩面宣傳,漸漸深入民間,尤其中、南部鄉村地區於世界總情勢所見無多的人士,頗多深中其毒說的。李登輝則在表面上一直在堅持國家統一(這是中華民國憲法所明載的),其實他的所說所論,完全是首尾不顧一片謊言;直到一九九九年七月才圖窮匕現地宣佈了他的「兩國論」,又正式顯示出李某確係台獨的原形。其實台灣之回歸祖國,無論就國府方面或中共方面而言,在國際法上都是確鑿,而無任何疑義的。一九四三年十一月的《開羅宣言》中明白宣示:「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如滿洲、台灣和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國」;另在此後,日本無條件投降所根據的《波茨坦宣言》(一九四五年七月)第八條則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同年九月一日日本在東京灣美戰艦上簽署的《無條件降服書》第一條中也規定「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條款」。此後,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中則明載日本放棄了對台灣、澎湖的主權(該和會在美國的主導下,並未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派遣代表參加,其所簽訂的對日和約也無中國人的代表簽署)。惟稍後日本即為美國所迫,與中華民國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了《中日和平條約》(後為日本所片面廢棄),其中第二條規定: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規定,「日本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一九七二年日本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在同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簽訂的《中日聯合聲明》(相當於不需兩國國會批准的一項「中日和約」)第三條並重申「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此次,日本對台灣主權歸中國所有的事實,在此只是換了一個對象,從主權所有者的中華民國政府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

另外,美國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與中華民國所簽訂的《共同防禦條約》中則明確承認台灣為中華民國一部分的事實。中美建交,雙方在一九七二年二月簽訂的《上海公報》中聲明,「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美簽署完全建交的《聯合公報》,宣佈自一九七九年元旦起兩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同時,美國將與中華民國斷交、廢約,並從台灣撤出其軍事人員。

這些都是台灣作為「一個中國」一部分的堅實的國際法依據的事實。

現在在黨綱中主張台獨的民進黨雖然已掌握了中華民國的中央政權,並實行借中華民國之「殼」(名義)而行台獨之實的政策。很明顯地,民進黨政府在實行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諸重大措施上是在實行「獨立建國」的一些措置,實行不談「兩國論」而實際卻在執行「兩國論」。這是騙不了島內外的政治觀察者的。因而使海峽兩岸的官方關係為之中斷,而且由於民進黨政府變本加厲地實行李登輝執政後期所實行經濟上對大陸的「戒急用忍」、「拒絕三通」的政策,因而大大影響了台灣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造成經濟萎縮、失業率高漲的困局。由於大陸經濟的迅速崛起,逐漸在東亞經濟全局中居於主導性的關鍵角色,加上兩岸即將於近日內進入WTO,「戒急用忍」政策在「加強管理」名義下(這是違反WTO的規定的),在中華經濟圈的強大吸力之下,勢必將成不廢自廢之局。民進黨政府「借殼台獨」的基本方略是行不通的,民進黨應盡速設法廢除台獨黨綱,真正回到中華民國「一個中國」的立場──否則,兩岸在加入WTO的三、五年之後,台灣「經濟空洞化」的困局,益之以大陸可能對於「戒急用忍」政策的報復,台灣經濟的困境勢必為之雪上加霜,勢必難於維持向上發展的一貫態勢了。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無論是當前民進黨政府或下次總統選舉後可能上台的國民黨或親民黨政府)很確定地回到了「一個中國」的立場,如果美國在確認「一個中國」的立論時已不再有所異議,兩岸統一的具體方案便可進一步提到議程上來了。本年七月十五日台北《聯合報》所刊《錢〔其琛〕七項的盲點:必須提出跨兩岸憲法架構》的社論中,所提出的一項前提論點說:兩岸政治統一的條件,「必須由中共和台灣平等談判,超越中共和台灣各自所擁有的現有憲法架構,共同創造一個新的、跨兩岸的憲法架構,並在這個跨兩岸憲法架構中規範各自保有的權利以及,讓渡給跨兩岸憲法體制的權力,這才是有操作意義的思路」。該社論又說,居於「一中各表」與「一國兩制」中間的「聯邦」或「邦聯」,應該是相對可以接受的選項。為實現孫中山自一九一二年以來即標榜豎起來的統一大旗,我認為《聯合報》所提出這項談判前提與具有標示性的主題要義,倒是很具有說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