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讀賣新聞》今年元旦報導,日本政府向一名日本「島民」租借釣魚台等三個無人小島(以後再加一島,成為四小島)。租金每年約兩千兩百萬日圓(相當於美金十八萬三千元)。根據簽定之租約,「承租人」日本政府有權排除任何「入侵者」。根據「借貸權」的法律登記,日本政府總務省取得釣魚台四個島嶼(即北小島、南小島、釣魚島、與久場島)的借貸權後,「可以防止這四個島嶼對第三者的轉賣」,也「可以有效地阻止第三者登陸」。該報導認為「這是日本政府維護釣魚台領土的決心」。
眾所周知,日本政府處心積慮地要爭奪釣魚台(尖閣列島)為日本領土。所以它的「決心」,我們不難理解。可是,它這種作法,匪夷所思,頗令一般正常人困惑。也許需要諸如李登輝之流有皇民心態的人士,方能懂得其中邏輯。
日本政府顯然心知肚明,在國際法上要與中國爭搶對釣魚台主權之主張孰為優劣,是絕對爭不過的。並且,日本政府過去的另一說法,認為釣魚台是沖繩的一部分,因此已於一九七二年美國歸還沖繩時一併歸還了日本。這個說法,顯然日本政府也覺得有漏洞。所以,現在換一個手法。企圖以向一名「島民」租借方式來建立它的法律依據。殊不知,這第三個辦法,比前面的兩個說法還更牽強﹔也更難站住腳。以下我們順序對這三種說法略加分析,不難體會到為甚麼租借的手法只是一場趣劇。
第一種說法﹕「日本對尖閣列島(釣魚台)主權是按國際法取得的」
對於釣魚台主權問題在國際法上的答案如何,本人已有專文(〈由國際法看釣魚台的主權與保釣運動功能〉)討論,並經《海峽評論》於去年十一月出版的一四三期刊載。這裡不準備重複,只想很簡單地指出關鍵論點,以顯示為甚麼連日本政府自己都覺得它的主張(cliam)在國際法上無法成立。
簡單的說,習慣國際法上關於領土所有權(即主權)之取得,最主要之指導原則無外乎是發現、征服,與割讓。至於釣魚台,由於史實與無居民之故,征服不能成其取得所有權之依據。故僅剩了發現與割讓兩原則。但日本如要以發現(discovery)為由,則必須證明它發現釣魚台時間比中國為早。而且,按照國際法的要求,如有兩個國家對同一領土均以發現理由作出主張時,除了須看何者發現的時間更早以外,根據「先占」原則還須看何者在行使「有效」主權一節上有更優越紀錄。在這兩點上,日本能申述的主張,均無法跟中國比擬。由諸此,連日本的井上清(KiyoshiInoue)教授都判定釣魚台確屬中國無疑。
何況,中國在滿清時代已有在釣魚台經營(採藥)之事跡。殆至清末,還有慈禧太后於一八九三年(光緒十九年)頒發給盛宣懷的一份詔諭,褒獎他在釣魚台經營的採藥事業有功﹔並將釣魚台賞賜予盛宣懷。用現代國際法的語言來說,這份詔諭是中國歷史上對釣魚台行使「有效」主權最好的證件(而這詔諭由原台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沙學浚教授與沙學林父子保留迄今)。相反地,日本政府對外的文宣則宣稱根據日本的調查,迄至一八九五年釣魚台仍為無人到過的荒島,並由日本內閣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的一項決定中正式確認。有鑒於上述慈禧太后詔諭是一八九三年(早兩年)已頒發給盛宣懷,日本政府這份文宣實難以服人。
另外再看條約法。基於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台灣由中國割讓日本時,其所有附屬各大小島嶼(包括澎湖、釣魚台列島)亦一併割予日本。所以日本對釣魚台主張(claim)最強的法律依據,乃《馬關條約》。可是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將台灣奉還中國,所附屬的一切大小島嶼(亦包括澎湖、釣魚台列島),在法理上亦一併歸還了中國。何況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與日本訂的《中日雙邊和約》第四條,確認《馬關條約》的廢除。所以,日本對釣魚台的任何主張,是完全無法律根據的了。
所以日本政府乃有改口的必要,說釣魚台是美國割讓給日本的。顯然日本政府心裡有數,自知無法在國際法上以「發現」原則與中國競爭。故退而求其次,援用「割讓」原則以自圓其說。這就是我們在這稱之為日本的第二種說法。
第二種說法﹕「尖閣列島(釣魚台)得自美國轉讓」
在檢查這第二種說法前,必須指出﹕在一九七二年美國將沖繩群島「歸還」日本前,日本政府曾經企圖編織尖閣列島為南西諸島(NanseiShoto,即琉球群島)之一部份的神話。美國起先並不察其詐,但經在美華人保釣運動提出抗議,八個月後美國國務院改變了立場。所以,最後決定美國只是將尖閣列島的「行政權」(而非主權)移交給日本(請見沙學浚《日本虛構事實向美國詐騙釣魚台》,原載香港《明報月刊》,一九七四年三月第九十九期)。美國用「行政權」一詞,即表示它在釣魚台主權問題上有了保留。美國自己也承認它在一九五一(對日和約)與一九七二年之間僅佔領釣魚台(尖閣列島),對它行使「行政權」而並沒有「主權」。也就是根據美國這個立場,中華民國政府(台北)在一九七一年三月十五日曾提出正式照會,要求美國在翌年歸還琉球群島給日本之同時將釣魚台歸還中國,由那時仍為美國承認的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在傳統中國的行政系統與地圖,釣魚台列嶼從未劃分為琉球的一部份,而是屬於台灣管轄。
儘管如此,日本政府仍舊宣稱釣魚島列嶼(尖閣列島)是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隨同琉球群島(沖繩)由美國「歸還」日本而來。刻意地在「行政權」與「主權」問題上試圖魚目混珠。
我們評估日本這個說法時,需要注意兩點。第一﹕日本說它對釣魚台的主權來自美國的轉移。那麼在國際法上須問究竟美國在一九七二年「歸還」琉球以前是否確實擁有它對釣魚台的主權。如美國無主權,當然無法轉移給日本。第二,究竟釣魚台是否屬於琉球群島。如果不是,那麼怎麼可以與琉球一起由美國「歸還」日本﹖我們須注意,美國的立場對這兩點的答覆是「依一九五一年對日和約的第三條,美國取得北緯二十九度以南『南西群島』(即琉球群島)的行政權。這項條約一般瞭解為包含尖閣列島。當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尖閣列島(即釣魚台)在日本行政之下,和約未曾明文提及這個列島」(請見以上沙學浚文章)。這個美國的答覆,說明了美國自認在一九七二年以前對尖閣列島並沒有主權可言。何況,尖閣列島本非琉球群島的一部份,更不可能於一九七二年隨琉球群島由美國「歸還」日本。
既然如此,所以日本政府要說它對釣魚台的主權是由美國轉讓的,追根究柢也不能成立。因此才有第三種手法的需要。
第三種手法﹕釣魚台是日本政府向島民租來的
既然以上兩種說法均不能成立,對任何一個正常國家來說,按理就應該認輸。可是我們李登輝所崇拜的大日本就不是這樣。錯也要錯到底,必須堅持自以為是。這才是大日本的作風。於是乃有向島民租借這一異想天開之舉。
但是,根據我們一般的邏輯以及國際法的要求,「承租人」日本政府對所租尖閣列島四個島嶼的權利,絕不能超過「出租人」島民在法律上對該四個島嶼所擁有的權利。按照上述《讀賣新聞》的報導,日本政府依據借貸契約將「有權利」排除任何外來入侵者,並將有效管理與保護「日本的固有領土」。這一短短說詞,透露了兩個問題。第一,所謂排除任何「入侵者」的權利,必須建立在「出租人」對該四島嶼確實擁有所有權之基礎上。第二,如說日本政府要保護「日本的固有領土」,意思就是釣魚台已是日本的國家領土。那麼,日本政府為甚麼要向私人(即身為島民的「出租人」)花錢去租來才能保護呢﹖這豈不先後矛盾﹖亦多此一舉﹖
再說得清楚一點。這其中的第一個問題,根據以上所言國際法要求與美國的立場,亦已證明任何日本私人(正如日本政府一樣)不可能合法擁有釣魚台列嶼的任何一部份。把問題濃縮到一點上,就是﹕釣魚台主權之爭,從歷史角度與國際法(包括美國與日本有關琉球群島歸還的條約)的觀點來看,本是中國與日本間國對國的一個糾紛問題。除非在兩國間主權之爭已獲得完全解決為止,不會牽涉到任何個人。譬如,退一萬步來說,假定(強調是假定)中日兩國將釣魚台主權糾紛移交國際法庭裁決,如由國際法庭判決下來,認為日本對釣魚台(尖閣列島)擁有主權屬實,那麼在那種情況下,日本政府才可將釣魚台以出售方式轉售給民間。縱使出售後,萬一逢有外國入侵釣魚台時,日本政府本來也有捍衛之權。因為任何政府對本國領土(無論是私人或公家擁有)均有捍衛權力。如果釣魚台真的是日本領土,那麼日本政府為甚麼要先「租借」了之後才能保衛它呢﹖
日本政府為了要克服這個難題,又偽稱釣魚台早先已由日本政府售予民間,現在只不過是政府再由民間租回來而已。試問日本政府在向民間出售釣魚台之前,甚麼時候取得了對釣魚台的主權﹖正如上述,無論從習慣國際法或條約法,日本政府均無法證明它對釣魚台擁有主權。單靠一個本身就不合法的出售/租借的障眼法,是改變不了這個基本事實的。
以此看來,日本這種邏輯思維,絕非任何正常人能夠理解與苟同的。所以,我們仁慈一點可稱之為「趣劇」。可悲的是,台灣諸如李登輝等有「皇民」思想諸公,還以為日本人有理,因為他們相信日本文化比「支那文化」高明﹗原來高明竟是如此。
結束語
結束語與結論的意義不相同。根據以上論證,本文的結論應該是﹕日本處心積慮地要爭奪釣魚台,雖然它的邏輯思維頗令人費解,我們不可不提高警惕。而結束語則是由以上各節引發而來,堪稱啟示,有二點值得注意。
第一,日本政府租借釣魚台小島的趣劇,雖然邏輯欠通已如上述,但它表現了一個日本的體驗,即中國人對日本覬覦釣魚台的抗議,到目前為止,仍停留在民間團體的叫囂與行動。日本深知,這是因為中國大陸與台灣仍處於分裂、不合作狀態。在台灣方面,雖然行政院已於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即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台灣省宜蘭縣管轄,但迄今無法在該列嶼實際形式管轄權。又因為台灣有與大陸紛爭之後患,不願(甚或不敢)得罪日本。再加李登輝執政以來,一向以為自身與日本利益一脈相通,與日本右派諸如目下東京知事石原慎太郎更通為一氣。在李大總統任內,甚至還採取了認為釣魚台是日本領土的政策(此點在他下台後最近才公開透露)。北京方面,雖然與日本有邦交,但是由於它並未實際統治台灣,所以認為此事應該由台灣當局出面向日本抗議與交涉,也是可以理解的。由於這種特殊的兩岸微妙關係,遂讓日本有隙可趁。乃造成民間與政府唱雙簧﹕先由日本民間右翼份子在釣魚台建立燈塔一類的進駐形象(這樣在國際法上釣魚台不再是無人居住的島嶼)。再與日本政府簽租約,俾讓政府「有效」行使主權(包括禁止一切外來的「入侵」),冀以在長時期以後能證明釣魚台上除了日本人以外別無他國人民(意即中國人)居住,而日本在這長時期內是唯一在釣魚台行使排他性主權的國家。這顯然是日本政府的如意算盤。再加今日台灣政府領導人已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那代替中國人挺直腰桿向日本作抗議與周旋的,只剩了一個坐落於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因釣魚台是中國的台灣領土的一部份,故須自認是中國的政權才能向日本為釣魚台而抗爭)。所以,這對北京的啟示是,關於釣魚台的命運,不可再以一貫「以後再說」的姿態應付。雖然釣魚台僅彈丸小地,但牽涉的原則,至為神聖。如果喪失,後果不下喪權辱國。雖然北京最近表現不錯,已數度召見日本使館人員,作嚴肅之抗議。但為了符合國際法之要求,還必須有具體行動。那怕是象徵性的行動,譬如派遣海軍船隻到釣魚台作告示性的巡邏,均比無行動要強的多。
第二,既然海峽兩岸官方均因不同原因一時無能為力,那麼為了在國際上避免造成中方沉默變成默認,久而久之因國際法上estoppel原則竟將釣魚台的主權輸給了日本,所以在有政府行動(甚至象徵性的行動)以前,民間保釣運動的抗議行動,絕不可或斷。而且由於一九七○年代以來第一代的保釣志士均屆耄耋之年,必須後繼有人,輩出英才,再接再厲。估計要等到中國大陸與台灣間有一個共同政府出現能與日本「對簿公堂」之時,釣魚台的問題才能真正解決。故在此以前,民間的保釣運動是不可停的。它在國際上代表了中國人的心願,代表了不平則鳴的正義之聲。更重要的是,它使日本無法用中國已默認的理由作為它合法取得尖閣列島的藉口。在這個意義上,有朝一日,如果中國大一統後的共同政府真能將釣魚台收復回來的話,一大部份的功勞仍當算在保釣運動的份上。保釣運動到目前為止的成果與功勞,已可從以上所述的一件史實看出,即美國政府最後因聽取華裔保釣人士的敦促,才沒有接受日本虛構釣魚台屬於琉球的謊言。套用陸放翁的詩句,「他日國土一統時,國祭無忘告保釣」﹗謹以此句為本文之總結束語。◆
社論
國際觀察
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
保衛釣魚台
李登輝皇民化史觀批判
台大學運三十年
台獨與民運
海峽短評
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