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看釣魚台列嶼爭議

黃異
(德國曼茵茲大學法學博士,中正大學退休教授)


釣魚台列嶼爭議包含兩方面:釣魚台列嶼的歸屬與東海海底石油礦探採權(大陸礁層)的歸屬。在下文中,將就此兩個爭議從國際法角度為說明。

一、釣魚台列嶼的歸屬問題

日本主張在一八九五年之前釣魚台列嶼為無主地。因此日本自一八九五年以返,即因「先占」而取得該列嶼的領土主權。

中國主張釣魚台列嶼在一八九五年之前為中國領土,日本自一八九五年之後取得釣魚台列嶼主權的理由則是「割讓」,亦即:中國以《馬關條約》把釣魚台列嶼割讓給日本。

不論是日本或中國都認為釣魚台列嶼在一八九五年之後已成為日本領土。兩者主張的不同點,僅在於日本取得釣魚台列嶼的領土主權的法律上原因不同。

中國之所以主張釣魚台列嶼是經由《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是有一些特殊理由。中國之官方主張一直認為在二次大戰對日宣戰時,《馬關條約》即因中國方面之廢止而喪失效力。基此,凡經由《馬關條約》割讓予日本之領土即喪失法律基礎,而應回歸於中國。日本之所以主張釣魚台列嶼為無主地且以先占方式取得,主要是希望一開始就切開釣魚台列嶼與中國的領土主權關係。

但根據歷史資料顯示,釣魚台列嶼在一八九五年之前應是中國領土,而非無主地。但是,《馬關條約》也未把釣魚台列嶼割讓予日本。因為經由《馬關條約》的解釋,是無法導出此項結果。《馬關條約》雖然指明把台灣與其附屬島嶼割與日本,但此項附屬島嶼很難在「嚴格的法律解釋」的角度下,被視為包括釣魚台列嶼。其實,日本是在一八九五年單方面兼併了釣魚台列嶼。

若前段所述的情形是正確的,那麼,釣魚台列嶼成為日本領土就與《馬關條約》無關。在對日抗戰時,也就不可能因廢止《馬關條約》而造成釣魚台列嶼回歸中國的效果。

日本在一八九五年併吞釣魚台列嶼之後即將其併入沖繩縣。在二次大戰中,美軍佔領之沖繩縣也包括了釣魚台列嶼,在二次大戰後,基於《舊金山和約》美國行政管轄沖繩縣,此項管轄當然也及於釣魚台列嶼。美國的行政管轄在一九七二年因美日間的歸還琉球協定而告結束。自此,日本又恢復對沖繩縣(包括釣魚台列嶼)的管轄。

從國際法角度來看,釣魚台列嶼最早應為中國領土,但在一八九五年因日本乘甲午戰爭之便而兼併了釣魚台列嶼。若我們還想取回祖先的領土,恐怕必須在外交上多下功夫。而目前大家一直沿用的國際法依據恐怕也必須做修正。

二、東海大陸礁層的問題

依據國際法的規定,一個國家對於在其領海之外的海底享有天然資源的探採權,換言之,在領海外的海底是沿岸國的大陸礁層。但享有大陸礁層的先決條件是:在領海外的海底必須是沿岸國領土的自然延伸部份。

東海的海底是中國大陸陸塊的自然延伸。而此大陸礁層延伸至琉球前方的沖繩海槽(沖繩海槽由台灣東北方沿著琉球群島西側向北沿伸)。有一派主張認為,沖繩海槽是中國與日本大陸礁層的天然分界。另一派學者認為沖繩海槽並非中國與日本大陸礁層的天然分界線,中日兩國都是相鄰於同一大陸礁層。沖繩海槽僅是東海海底的凹陷現象而已。因此,中日之間必須就其所享的大陸礁層來劃界。

釣魚台列嶼的地理位置是在沖繩海槽的西側,因此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的歸屬,對於中日在東海大陸礁層的權利發生影響。

若沖繩海槽是中日間大陸礁層的天然分線,而釣魚台列嶼是中國領土,那麼日本的大陸礁層僅局限於沖繩海槽東側的海底。在同樣條件下,若釣魚台列嶼屬於日本領土,那麼日本可以主張釣魚台列嶼周邊的東海海底為其大陸礁層。

另一方面,若沖繩海槽並非天然分界線、中日兩國同時相鄰於東海海底之同一大陸礁層而必須劃界時,釣魚台的歸屬將對劃界發生影響,若釣魚台列嶼屬於日本,則日本可以主張利用該島嶼做為測算分界線的基礎,而獲得較大的大陸礁層。反之,若釣魚台列嶼屬中國,則中國可以以該島嶼做為測算分界線基礎,而獲得較大的大陸礁層。

三、爭議的解決

兩國間發生爭議,首先應維持住立場,亦即在外交上不宜有所鬆動,避免讓對方視為放棄主張或改變主張。至於所採取的措施,則不能逾越「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原則。中日雙方在此原則的要求下,如何拿捏,則考驗雙方政府的智慧。

在兩岸分治的狀況下,台灣雖然無法以代表中國的政府與日方談判或進行爭端解決,但至少不能做一些有害中國主張及立場的措施。領土問題以及其他國家間的爭議,不是短期可以解決,而是要靠適當的環境及條件。在有利的環境及條件到來之前應維持住主張及立場。當然,若有可能應積極營造環境及條件,以利目標的達成。

政府及民間應真正投入有關爭端解決之法製麵問題的研究,尤其是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及其運用。由目前的情況來看,外交機關除了做些表面功夫外,似乎沒有嚴肅地從國際法角度對於釣魚台列嶼主張及東海大陸礁層主張做正反面的評估及預擬多種可能的因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