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曾因「三腳仔」金某辱旗辱國,說:「看到中華民國國旗就倒胃口」,於立委洪秀柱質詢席上答覆:「請不要把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國旗畫上等號」,激起全台公憤,去職了事,《海峽評論》有《陳師孟也可改名「陳背祖」》一文為評;此前其為逢迎陳水扁「一邊一國」台獨路線,更有「『我國』沒有所謂『一個中國』的政策,更不承認所謂的『一個中國原則』」之違憲謬論現世,我們另有《陳師孟「逢君之惡」》一文之批判。今見監察院忽以罕見的嚴厲口吻,責陳師孟「恣意而言、引喻失義」,「位居中樞要職,卻未能謹守分際,恣意發表與憲法意旨和職務身份不符的言論,引發國家認同爭議,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要求陳師孟「深自反省檢討」,令人耳目一新。
對監察院之責備,「凱達格蘭學校」校長陳師孟的回應卻是:「國旗是否等同國家,屬言論自由範疇,監委約談他,是侵害言論自由,創憲政惡例。」
我們不好說陳師孟是二百五,又其現已無公職,但其既是公眾人物,對其意識模糊語無倫次,我們仍不能已於第三度批評。
首先,誠如監院調查之所言:「憲法第六條明白規定國旗樣式,國旗是國家的正式標幟,代表國家,也象徵國家的主權與尊嚴,是國民愛國情操之所寄,世界各國無不極為重視,因此在本質上具有等於國家的重要意義,無可置疑。」斯言義正辭嚴擲地有聲,是也!亦須知國旗不僅對外即對內亦代表國家,所以國內機關學校才有升降旗典禮,藉以凝聚國人對國家之認同也!陳師孟對國旗所具對國家的代表性尚意識不清,豈不是荒唐!
其次,監院之調查說「言論自由雖為人民基本權利,但陳師孟當時身為總統幕僚長,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身份特殊,因此在執行職務時就不能以個人政治立場與觀念,發表不合乎憲法的言論。」亦持平公正之論也。大而言之,憲法第三十五條說「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雖然如此,但「總統」對內則僅能是「公僕」而已,因憲法第二條明言「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是國民才是國家之主人也。如是,做為主人,當然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可以批評「公僕」;但做為各級公務人員包括「總統」「行政院長」更遑論「總統府秘書長」,則皆「公僕」耳,憲法第四十八條亦明文總統就職誓詞「遵守憲法」,故總統以降各級「公僕」唯有遵守憲法等法紀之義務而已,豈有違憲之「言論自由」邪?主僕分際,不可混淆也。同理,國旗代表國家,做為「公僕」者,亦唯有遵守的義務而已,此亦服從憲法之精神也,豈容陳師孟可以糊塗或無賴到意識模糊,語無倫次,妄以為自己可以恣意違法違憲乎?
第三,其實陳師孟實在太「小ㄎㄚ」了,真正應該監察糾舉責令悔改的,應該是「公僕」之首陳水扁及游錫坤等人也。試問「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人不是中國人」這些欺世惑眾的謬論是誰說的?「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嗎?陳水扁背叛《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將置大陸國土於何地?亦昧於憲法「增修條款」中華民國治權所及之「自由地區」尚包括金、馬(福建省)及南沙群島(海南省),固不止「台灣省」而已之現實也;「中」華民「國」的「人」民不是「中國人」嗎?說什麼「台灣人不是中國人」、「類似中國人」者,皆違憲之論也,能不糾舉彈劾之嗎?此外「中華民國」為憲法之國號,陳水扁一干「公僕」卻支持肯定串通合謀「三腳仔」李登輝的台獨「正名運動」,參與遊行,豈非荒唐滑稽亦顯然違憲之甚邪?凡此其過其惡皆超過陳師孟千萬倍了,監察院能不主動調查,責成有關「公僕」「深自反省檢討」嗎?
我們對陳師孟的無知狂悖表示不齒;我們對監察院對陳師孟之糾舉表示支持;我們尤其期待監察院忠於「公僕」天職,對一切違憲不法,不能絲毫縱容!蓋憲法者,乃國家之根本大法,今日台灣政局動盪不安,其根本原因厥在扁政府上下官員不尊重憲法所致,「徒法不足以自行」是也,監察院職司國家風憲,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不能及時彈劾、糾舉失職違法官員,又豈能沒有責任?期盼監察院亦當盡忠職守,重建御史風範,以不負國家名器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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