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現狀」是什麼?

長 安
(自由撰稿人)


台獨份子說: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海峽兩岸一邊一國,互不隸屬。如果前面那句話是事實的話,為何向聯合國叩關多年,卻不得其門而入。又為何要辦公投,中共以武力相恫嚇;日本、歐盟不表支持;美國布希總統更以台灣意圖改變現狀,加以反對。

那麼「台灣的現狀」究竟是什麼呢?坦白的說,就是在美國保護下的中國領土。主權是中國的,但卻受到美國第七艦隊的保護。這是一種奇特的現象,很像一九二四年中、俄簽訂《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後的外蒙古,蘇聯承認外蒙古是中國領土,北京政府同意蘇軍可駐紮於外蒙古。現在台獨份子想要師外蒙古獨立之故計,藉公投投石問路,以達從中國獨立之目的。司馬昭之心,只能騙自己。現在的中國,已非一九四五年處處仰仗美國軍經援助之中國,除非美國干冒與中國戰爭之風險,否則台獨份子的陰謀會遭中、美的夾殺。台灣對中國來說,是重大關鍵利益之所在;對美國來說,系重大而不關鍵利益之所在。美國人是不會替台獨份子上戰場的。台獨份子要有自己上戰場的準備,否則就不要害人害己。

台灣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依《波茨坦宣言》交還中華民國,至一九四九年國府遷至台灣前,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一事,國際上從無爭議。一九四九年國府軍隊開始撤退台灣時,國際上始有雜音出現。一九五○年韓戰爆發後,美國杜魯門總統始發表聲明指出「將來台灣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太平洋恢復安全之後,藉由與日本的議和或於聯合國加以討論」。這就是所謂的「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論」。在此,吾人要來檢討杜魯門的「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論」,除了依仗美國的拳頭外,有無法律或法理上之依據?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發佈的《波茨坦宣言》系中、美、英(蘇聯於八月八日始加入)向日本發出之「要約(offer )」,經日本拒絕後,杜魯門總統復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六日美國在日本廣島投下第一顆實戰用原子彈後,再度向日本警告:「如果現在還不接受我們的條件,他們的毀滅將自空中而降。」日本經反覆討論研究後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由日本天皇「承諾(acceptance)」《波茨坦宣言》。依中華民國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暗示,契約即為成立(日本民法與中華民國民法完全相同;依英、美契約法契約成立之要件除要約、承諾外,尚需「約因〔consideration〕」)。故《波茨坦宣言》與其內容之一的《開羅宣言》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即已生效(即依英、美契約法亦同)。 美國僅為已生效的《波茨坦宣言》的當事國之一,未經中國之同意,其無權改變《波茨坦宣言》。故「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論」欠缺法律基礎,僅是美國單方面的主張而已。即使美國認為台灣乃是其犧牲了無數美國子弟與金錢始從日本人手上所奪取的戰利品,其將台灣交與中國乃美國對中華民國的贈與(gift),但不願將台灣贈與不受其操控的中華人民民共和國,但依中國與美國的法律,贈與是不能撤銷的。至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中,因無中國之參與同意,其與《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不一致之處,對中國均無效力。

有些台獨份子認為《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僅是表示一般性的目標,並非真正的條約,《舊金山和約》才是正式的條約。這是不懂法律的人所說的外行話,反而是《舊金山和約》因中國未參加,蘇聯未簽字,其代表性不足,效力有限,只能視為《波茨坦宣言》的補充文件。基於《舊金山和約》未對台灣的歸屬做最後之決定,有些人認為國府之統治台灣系代表同盟國統治,並非台灣已是中國的一省。此種主張因《舊金山和約》的效力有限而顯得蒼白無力。

有些人又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國府的接收台灣系受盟軍的委託代為統治,並非接收。這種說法顯然與國府的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符,理由如下: 一、國府將台灣定為一省,並將十月二十五日定為光復節,顯示國府是以主權所有人的身份統治台灣。

二、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曾因接收業務與美軍顧問團發生衝突而向美國提出「干涉內政」之抗議,魏得邁將軍接到抗議後,只得撤出顧問團。陳儀的「干涉內政」抗議,就是行使主權;魏得邁的撤出顧問團,就是承認主權。

三、戰後,中國軍隊受降之戰前非中國領土,除台灣外,尚有北越。為何中國軍隊從北越撤出而不從台灣撤出?事實上,又有那個國家或國際組織有資格叫中國軍隊從台灣撤出。  有些人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一天,有何資格對台灣行使主權?這種說法相當情緒化。以澳門為例,不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未統治過澳門一天,連大清帝國也未統治過澳門一天,還不是被中國收回了。搞國際政治靠的是實力,條約是可以修改、廢止的。

台獨份子,狹小淺陋,不具國際觀,他們有畏威而不懷德的海盜性格,與狐假虎威的齊人嘴臉。雖然因勢際會,猖狂於一時,但是建築在沙灘上的城堡是經不起風雨的,隨時有坍塌之虞,但願台灣人民勿受池魚之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