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長久以來我們國會的亂象叢生,比如黑金橫行、立法怠惰、吵嚷不休,在選舉時更是同室操戈、派系分贓以及配票效應等等,外界甚至視立法院為社會的亂源,使得國會改革的呼聲甚囂塵上。更具體而言,朝野政黨早在2001年立委選舉時,就競相提出國會改革的主張。
因此,終於在去(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以臨時會的方式,過程極為倉卒,同時在無黨籍聯盟10名立委退場與鼓噪聲中,以200比1的超高票,通過了下列幾項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案。查其原因,此乃由於第六屆立委選舉將屆(2004年12月11日),以及各小黨擔心會被套上反改革之罪名,再加上宋楚瑜的光環褪色與林義雄民粹式靜坐的壓力之下,各黨為順應改革的潮流,拉抬選情,強力動員,以及各政黨主席親自督陣的結果。
繼之,將於今(2005)年5月14日選出任務行國代來予以復決,此乃將成為自1991年以來的第七次修憲。但以目前的情況觀之,由於各小黨紛紛翻案,為修憲案能否成功投下巨大變數,因茲事體大,茲分析如下。
1.法源與程式
依照民國89(公元2000)年4月25日國民大會所通過的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取比例代表制選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一、……復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准於此,去年8月23日之後半年為今年2月23日,然後在三個月內,也就是5月23日之前,因而5月14日的國代選舉完全合憲。
其中,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則已經在今年1月14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若一切進行順利,國大將於5月24日以前自行集會,一個月內閉會。新選出的國大將設主席團11人,主席團主席由國代互選,議事日程由主席團主席共同決定,復決結果國大需在三日內咨請總統公佈,以完成修憲程式。
2.此次修憲案的主要內容
2.1.修憲過程
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復決……。」此乃極具爭議的所謂公投入憲案,一旦通過,立法院的權力將相應擴大,而公民投票法也將具有合憲的正當性。同時,這也意味將修憲主導權完全交由立法院,並經由公民復決作最後定奪,徹底廢除國民大會。
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即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復決,有效贊成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由於上述四分之一、四分之三、四分之三之門檻與一般修憲門檻相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但是,旴衡當前兩岸的僵持關係,有關領土變更案應更為慎重,其門檻應高於一般的修憲案,實屬合理。但是,以該條文「有效贊成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的門檻觀之,再以台灣1200萬票(1500萬選舉人乘上屆總統選舉的投票率80%)來計算,必須要有超過750萬贊成票才算通過,也就是1200萬票的62.5%,確實比公投法的規定,要超過750萬選民投票,其中有效贊成票過半的此一門檻要高出很多,因為這只需750萬票的二分之一即可,因而,這也可能是國民黨恃其不可能會通過的原因。
其實,此乃民進黨的權宜措施,由於他們目前在立院沒有多數,因而只能接受國民黨所提「立院修憲創製,人民修憲復決」的提案,以達公投入憲之目的。今後,如果綠營在立法院中的實力增長,就不但可透過再次修憲,奪回人民修憲創製權,進而提出變更領土及國號的公投,極為值得關注。
2.2.國會改革
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的內容包括有:
1、立委議席減半,由現在的225席減為113席。具體分配為:直選部份,區域立委73人,每縣市至少1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間接選舉部分,全國不分區立委及僑選立委共34人,由獲得5%以上選票的政黨,依政黨比例選出。
2、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趨向日本式的並立制。
3、立委任期3年改為4年,與總統任期相同。
4、各政黨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上述改革內容自2007年的第七屆立法院開始實施。
因為立法院現有12個委員會,若立委減為113席,則一個委員會只分配到9個立委,只要三分之一出席就可開會,這也就是三個委員就將決定重大的法律案件,這同時也將增加了財團或政黨控制立法院的可能性。若以台灣2300萬人口來劃分為73個單一選區,每個選區平均為31.5萬人,那麼馬祖的八千人與宜蘭的43萬人是否都只能選出一位立委?
而單一選區兩票制,則可分為日本式的並立制與德國式的連立制兩大類,前者單一選區所佔比率過高,對小黨比較不利,依照目前修憲案的比例(73/113=65%),也顯過高;後者以選黨的第二票依照比例的方式來分配國會席次,對小黨比較公平,而且此乃各國學者所公認最為民主的制度,為何不採?政黨的私利作祟也!
還有,目前我們的立委選舉共分為29個大選區,如何公平地重新劃分為73個選區,也值得探究,因為選區的劃分會對於選舉的結果有極為重要的影響,比如文教區與工業區,分開來劃分或部分結合在一起,其結果自然不同。現今負責劃分選區的機關是中選會,而中選會又隸屬內政部,要做到超然中立,恐怕難度甚高。再者,若立委任期改為四年自2008年之後將與總統任期相同,以目前總統與立法院對立的情況觀之,由於雙方都將代表最新的民意,未來每四年就將對立一次,同時還可能形成北部一片藍而南部一片綠,是否恰當,也有爭議。
2.3.彈劾案
修憲案第四條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修憲案第五條,「司法院大法官,……,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原本依照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應由國民大會來行使此項彈劾權,但因國大即將被廢除,因而改由大法官來審理。其矛盾之處乃在於,大法官都是經由總統提名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以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來彈劾總統,何其可笑!
此外,由於大法官並非一定具有法官資格,有可能是著名的法學教授,因而欠缺司法審判的經驗與素養。若此,彈劾案的審理將變為司法案件,立法院將相當於原告,其地位與立場如何?總統則相當於被告,其權利與義務又如何?都並無任何規定。
立法委員提出罷免總統案的門檻為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一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贊成通過,而彈劾案則為全體二分之一委員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贊成通過。罷免案是追究政治責任,而彈劾案是追究法律責任,追究法律責任的條件比追究政治責任的條件更嚴苛,乃有鼓勵政治對抗與放縱違法之嫌,實非合理。
3.各黨立場
依目前的情勢觀之,國、民兩大黨的立場鮮明,積極支援通過修憲,並主張修憲的門檻為二分之一,因為他們認為,國大只是代替公民行使復決權,乃針對立法院的修憲案的再次確認,若采高門檻,立法院的修憲共識被否決的可能性太高,因而應該倣傚公投法以及一般民主國家二分之一門檻的規定,但這將導致小黨無反對的能力,同時,立委減半與單一選區兩票制都對大黨有利,因而聯手對付小黨。
雖然如此,各大黨未來的立委候選人,可並不一定作如是觀。因為,在小選區中的競爭較為激烈,不如在大選區中的勝算機率大,因而在此議題上國、民兩大黨內部也出現雜音,此乃政黨整體利益與黨籍候選人的個體利益並不完全相容的實例,同時,若修憲案通過之後,民進黨一黨過半的可能性仍小,此乃該黨所面臨的困境。
相對的,親民黨則一反去年的決議,反對此次修憲案,其主張立院席次應減為150至175席,以及提倡中選區兩票制。這主要是因為立委減半與單一選區兩票制都對小黨不利,因而親民黨堅持四分之三的修憲高門檻,所以在立院討論時,有關復決門檻的條文均保留待朝野協商再處理。同時,親民黨也反對公投入憲,並認為這會完全破壞憲法的五權體制。但由於不能部分修正,因而親民黨必須全盤反對。
台聯也是同樣反對此次的修憲案,但是,他們支援立法院席次減半與兩票制,反對單一選區制,並主張修憲的門檻應為四分之三,以及修憲案應逐條表決。可是,復決采全案(包裹)表決的條文則是在法制委員會中順利通過,台聯的要求未被接受。
無黨籍聯盟也反對此次修憲案,主要是反對立委減半,因為這對無盟極為不利,並認為只應減為136席。在單一選區制方面,無盟趨向於德國制,但是,該盟並不反對公投入憲,也不反對彈劾總統與副總統的權力應歸大法官。
而新黨的立場則是完全反對,因為國會的品質繫於立法委員的素質而不是人數,國會改革與立委減半無關,切勿以為減半就是改革。此外,新黨的參選公約制,其實就是最佳的把關工具,比如其中規定不准賄選與買票等等,一經查獲,立刻撤銷被選舉權,因為自己人最瞭解自己人,若能發生自律的作用,這才是根本之道。
再者,以反對減半即反對改革的方式來壓迫立法院,訂出一條朝野政黨表面贊成,內心反對的條款,乃民粹手段的最佳典範,因而堅決反對。還有,不精算國會人數,以喊價減半過關,以後立法院委員會由2至3名委員即可掌控,其後果已如上述。另外,兩票制不討論德式聯立制或日式並立制,模糊過關,極為草率。再加上總統被立法院彈劾後,居然由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來判決,乃荒謬至極。最後,廢國民大會,有導致改變憲政體制的危機,而且,公投入憲以及公投復決,還會冒著引發兩岸潛在危機的風險。
民主團結聯盟來勢洶洶,結合了150位學者以及社運人士,同時他們強調自己是藍綠之間的中間力量,同樣也是反對此次修憲案。其中該盟反對日式而贊成德式單一選區兩票制,反對國會減半,反對以大法官來彈劾總統,但對於公投入憲並未置可否,可是基於當前兩岸緊張的關係,還是傾向於不支援。
茲將以上各黨的立場表列如下:
提名 | 單一兩票 | 立委減半 | 公投入憲 | 彈劾權 | 包裏表決 | 門檻 | 立場 | |
國 | 148 | 贊成 | 贊成 | 贊成 | 贊成 | 贊成 | 1/2 | 贊成 |
民 | 150 | 贊成 | 贊成 | 贊成 | 贊成 | 贊成 | 1/2 | 贊成 |
親 | 83 | 德式 | 反對 | 反對 | 反對 | 贊成 | 3/4 | 反對 |
台 | 50 | 反對 | 贊成 | 贊成 | 贊成 | 反對 | 3/4 | 反對 |
民 | 150 | 德式 | 反對 | 反對 | 反對 | 不詳 | 不祥 | 反對 |
新 | 26 | 德式 | 反對 | 反對 | 反對 | 不詳 | 3/4 | 反對 |
無 | 31 | 德式 | 反對 | 贊成 | 贊成 | 不詳 | 3/4 | 反對 |
雖然國代的選舉在即,可是國代選出後其職權行使之所依的《國代職權行使法》還在立法院爭議中,目前各黨共提出六個版本,現正在並案審查中,且只通過初審,而重要的條文都遭擱置。其中最為關鍵的規定,則是修憲門檻的問題是二分之一還是四分之三。一如前述,若是二分之一,則兩大黨可為所欲為,但若為四分之三,則小黨必將杯葛成功,因為此乃小黨的生存關鍵,若該案通過,小黨被擠壓,這是否與民主的原則符合,值得商榷。
而且,在各政黨登記參選時,他們就都已經明文表達其對於修憲案的立場,同時這也會刊登在選舉公報上,以為選民定奪的標準。可是,這是否保證在投票表決時,各該黨籍國代們確實會有一致的表現?因為選民是依照各政黨的立場來投票,若國代事後反悔,十分矛盾,應如何處治?是否計入廢票?
這一部分以及領土變更案與彈劾總統副總統的門檻案,目前也都保留待朝野協商來解決。可是,若立院有黨團要求將國大職權行使法交付協商,則將可能拖上四個月,必將影響修憲程式,因而兩大黨都積極在與小黨協商中。若該法真的未能及時通過,中選會是否要申請大法官解釋來決定是否停辦或延後此次國大選舉?而立法院的立法怠惰是否違憲?若否,國大是否要如期集會?繼之要如何行使職權?
此次國代的選舉,與總統以及立委選舉不同,不會發生翻盤的結果,同時修憲案的內容與民眾的距離較遠,這都可能是造成一般人民比較不關心此次修憲的主因。但是,也就因為如此,選民比較會依照自己的意向來投票,而比較不會受到大環境的影響,比如泛綠群眾中厭惡陳水扁者,在總統選舉時可能還會去投票,可是此次就不一定了。再加上月前扁宋會之後,民、親兩黨的支援者都將減少之際,台聯與新黨獲利的可能性會增加。而當日前台聯黨參拜靖國神社,也必會受到不利的影響。
目前距離投票日已剩不到一個月,政府本有義務充分運用媒體以及其他方式,針對修憲案的內容進行宣導,讓民眾能夠瞭解,如何選出國民大會代表?比如此次選黨不選人的方式,恐怕大多數選民都不知道,同時,國民大會要如何決定國家憲法的走向?想必修憲案的內容,知之者更少。可是,到目前為止,此次國代選舉的情況出奇的冷淡,政府自然難辭其咎。
依照山水民意研究公司在4月8至10日的民調顯示,有過半數的民眾不知道要選國代,超過八成不知道政黨對於修憲案的立場,不過,還是有約六成五的民眾表達會去投票的意願。可是,由於上述各種原因,如果導致此次國代的投票率低於50%,那是否會造成國大合法性的疑慮?修憲的復決案應如何繼續處理?親民黨目前正對於國代選舉法提出修正案,認為若此次投票率低於50%則選舉無效,其結果如何,亦不可知。
還有,民主團結聯盟以及部分台聯的國代候選人(其中尤以李登輝之女李安妮特別突顯),在登記時拒絕填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這將會造成極大的不公平,因為有些政黨的候選人同樣拒絕申報,但是政黨在審核候選人資格時就已將這些人員剔除。以目前最新的情勢發展觀之,法務部已經行文中選會並稱不需申報財產,因而我們認為,中選會有違行政中立而且作法極端粗糙不公,是否應採取相對的措施予以因應?
若此次修憲過關,一如前述,立法院的權力勢必擴大,其權力包括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以及總統彈劾案的唯一發動權等等,因公民只能復決而無法創製,而立委減為113名之後,其權力也必定會加強,如何制衡,也值得探討,因而國會兩院制,實則不失為有效的構想。其實,國民大會應該轉形為常設化機關,其職能應可比照一般歐美國家的上議院,且其組成的方式或可參考德國模式,由各邦(在我國則由縣、市)議會依政黨比例選派;或可參考美國模式,每州(縣、市)只產生兩位參議員;或更簡單,將不分區的委員歸為上議院,而擁有法案以及預算的復決權。如此,這將必可在立法的程式上更加慎密,豈非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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