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二○○五年三月十四日針對台獨勢力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如今該法正值週年之際,台灣當局經與美國政府磋商後,竟然於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由陳水扁宣佈「終止《國家統一委員會》的運作(CEASETOFUNCTION),終止《國家統一綱領》的適用(CEASETOAPPLY)」,即所謂的「終統」舉措。「終統」或「廢統」,雖用詞有別,本質和原義相同,其實以英文的正式用語應為「TERMINATION」。正如中國國台辦於二月二十八日發表的聲明指出,台灣當局在玩弄文字遊戲,明稱「台灣無意改變現狀」,實則拋棄了所謂「四不一沒有」的承諾,向「法理台獨」的目標邁進一大步。美國政府在事前似有攔阻之勢,而事後卻由發言人堅稱台灣當局並無改變現狀,也未廢統。日本政府也呼應美方,表示贊同。經各方提出異議後,美方再度要求台灣當局澄清,是否廢統之疑如今卻不了了之。
第一,九十年代初成立和通過的「國統會」與「國統綱領」是中國內戰及兩岸分隔現狀下,以「一個中國」框架為終極目標的政治象徵。台灣廢統即徹底推翻了「一中認同」和所謂「九二共識」的前提以及兩岸和解的政治基礎。第二,廢統實際上結束了陳水扁「四不一沒有」的承諾,是實現台獨三部曲和時間表,即「廢統」、「制憲公投」和「宣佈法理台獨」的前奏。三月三日應日本《讀賣新聞》專訪,陳水扁就公開而堅定地提出於六月制憲的籌備。民進黨主席游錫坤繼而於三月四日呼應制憲公投甚至改國號,先行製造輿論氣氛。就台灣當局的大步法理台獨之勢,島內泛藍政黨和民眾掀起了反對廢統的浪潮,包括議定的三月十二日大遊行。在台灣漸進式台獨步步進逼之下,中國大陸國台辦發出了嚴正聲明,重申「四個絕不」對台新政策。國家領導人胡錦濤、溫家寶、賈慶林等均嚴斥台灣當局的台獨行經,誓言制止台獨,說到做到。台灣廢統之舉再度掀起了台海統獨鬥爭的巨浪。第三,美日對台灣廢統或終統的認同,意味著對台灣走向法理台獨的放任或者暗中的鼓勵甚至共同努力。雖然美方不斷地重申一中政策和反對海峽兩岸任何一方片面地改變現狀,卻難就台灣廢統過關自圓其說。中美之間雖有若干共同利益,諸如經濟、反恐、核不擴散等等,但抑制和圍堵中國的戰略利益仍然高於其他,此乃現實主義的國際政治本質使然。例如最近三月二日達成的美印核協定實質上以戰略聯盟對抗中國為目的。故寄希望於美國抑止台獨之策,無異於虎謀皮,務必三思。第四,台灣當局以美日支持為後盾的廢統之舉,從政治意義上觀察是對大陸新領導層和對台新政策的一項反擊、試探甚至漠視,更是對《反分裂國家法》的挑戰。台灣當局之所以一意孤行,決心廢統,有其精密的盤算。縱觀美日和西方集團日益對中國的抑制和圍堵,再看大陸內部不斷呈現的眾多問題和矛盾,諸如兩極分化、城鄉差距、三農問題、環保失衡、失業嚴重、貪污腐敗等等,更有「發展第一、統一第二」的基本方針,因此台灣當局深信,大陸方面為了所謂「抓住難得的歷史機遇期」加速發展,以及在國際上得來不易的奧運世博機會,更因懼怕重大犧牲,故難以下定決心武力攻台,完成統一大業,只希望穩定壓倒一切,以和平統一為號召,暫且兩岸維持現狀。基於此,台獨勢力繼續漠視中國領導人的威懾言辭,妄顧《反分裂國家法》的嚴肅性,以美日為依托向台灣獨立的目標闊步邁進。
針對台獨分裂勢力的日益猖獗,中國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該法以「法理的一個中國」定義兩岸的「現狀」,以「維持現狀」為基調,以「先禮後兵」為主軸。其中第五條至第七條,強調「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重視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台海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照顧台灣人民的最大利益,通過平等的協商談判,最終實現和平統一。但是,如果台灣當局企圖改變當前「法理一中」的現狀,中國的統一隻能以武力來實現。所以,《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規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仔細分析第八條的內容,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先決條件和前提有三:第一,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第二,是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第三,是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當前台灣當局的廢統或終統行為是否符合上述的任何一項前提,可以啟動非和平方式的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呢?對於第一項前提可以排除,因為目前尚未造成建立台灣國的事實。第三項前提的解釋和適用伸縮性非常大,「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此一命題主要在於主觀的判斷。對喪失和平統一可能性的判斷可以在台獨實現的前夕,也可以在今後的任何時候,視事態的發展和國家領導人的智慧而定。因此,當前台灣的廢統在權衡利弊之下,似乎尚難讓國家領導人作出判斷,認為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何況兩岸就統一議題尚未開始任何的談判。第二項前提是發生重大事變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其詮釋和適用的伸縮性也很大,但是卻有某些客觀的判斷標準,例如台灣遭受外國入侵或佔領的重大事變,或者國際社會或國際組織決定將台灣列入托管的重大事變等等。然而在主觀判斷方面的伸縮性就更大,例如當前台灣當局的決定廢統是否構成能夠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中國領導人在權衡利弊之下,從寬詮釋可以認為台灣的廢統只是邁向法理台獨的第一步,尚未構成所謂的「重大事變」,暫且靜觀其變,同時加強制止其走向第二步的準備。然而,如此「無為之舉」卻使《反分裂國家法》形同虛設,可能更加鼓勵台獨勢力邁出「制憲公投」法理台獨的第二大步,甚至一鼓作氣宣佈獨立。為了阻止下一步,似乎不能沒有必要的動作和措施。如果從嚴詮釋,把台灣當局的廢統作為重大事變,似乎等同於「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的判斷。如此這般,竟成為啟動《反分裂國家法》進退兩難的困境。實際上,早就有專家學者和廣大群眾認為台獨之勢難以逆轉,應該盡速解決,何必拖至對方包括美日準備完善後再見高低。何況未來變數繁多難測,長期拖延後果難料,統一大業未必竟成。當然,按一般常理判斷總是認為,和平未到最後關頭絕不放棄和平。《孫子兵法》曰:「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為不得已。」所以,其中判斷的分寸拿捏盡在國家領導人的智慧之中了。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於二月二十八日就台灣當局決定終止「國統會」運作和終止「國統綱領」適用發表聲明。其中特別指出,「陳水扁『謀獨』之心,路人皆知。」「堅決反對和制止陳水扁通過『憲改』進行『台灣法理獨立』活動,是當前我們最重要、最緊迫的任務」。作為最重要、最緊迫的任務,中國大陸方面勢必對台灣當局的廢統採取若干相應的舉措。就當前的情勢,相應的舉措可以從「無為」和「有為」之間的選項,即溫和的文攻到嚴厲的武嚇,擇取若干,僅以有限的觀察略述一二。
一、台灣廢統與《反分裂國家法》息息相關,全國政協和全國人大在兩會期間應將廢統事變列入議程討論作出決議,制止台獨勢力繼續推動法理台獨。
二、國內應發起輿論譴責台獨的廢統之舉並形成氣勢,今後更須加強祖國統一大業的教育和媒體的報道,促進廣大群眾的認知和民族主義與愛國主義的情操。在台灣島內,除了寄希望於台灣人民之外,加強聯合泛藍勢力反獨促統。
三、國際上提醒國際社會關於台獨將引發台海危機的可能性,適時照會聯合國和各國政府,作為隨時啟動非和平手段和舉措的準備。對美日更應嚴正警告,勿干涉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政。
四、將來在必要的情況下考慮經濟上制裁對台貿易,以示對台獨勢力的警戒。台灣當局在經濟上損失每年四百億美元順差的壓力下,是否能收斂台獨的步伐,值得測試。
五、針對台獨時間表,在未來的兩年內更需加強軍事演習和攻台準備。甚至考慮在關鍵時刻宣佈在特定時間以特定地點,試射巡航導彈或彈道導彈進行威懾,阻止台灣當局踏出台獨最後的一步。
六、繼續鼓勵海外華人華僑大力推動反獨促統活動,形成統一戰線,促進國際輿論力量。
常言道,靠人不如靠己。從過去八、九十年代的「寄希望於國共合作」至李登輝的台獨言論和「兩國論」作罷。從兩千年民進黨執政後「寄希望於台灣人民」(實際上據民調估計主張長期維持現狀和台獨的台灣民眾共佔百分之八十以上),到目前的寄希望於美國共同制止台獨。今後卻更寄希望於二○○八年國民黨再度執政來實現祖國統一,這些所謂的「寄希望」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和期待。即使國民黨下屆選勝執政,仍以反共為主軸,以長期維持現狀為依歸。唯有以國家安全利益高於一切(包括政黨和既得利益集團)的信念,下定破釜沉舟的決心,不畏艱難不怕犧牲才有早日實現統一大業的前景。《反分裂國家法》的精髓在於威懾,針對台獨進程能夠有效和徹底的執行其中條款,或可達到和平統一的願望。反之,隨著時空的轉移,正負因素的消長,長期維持目前政治分離現狀的後果,只能是祖國的全面統一遙遙無期,甚至幻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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