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反分裂國家法與九二共識

湯紹成
(政大國關中心副研究員)


近日,有些關於《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以及「九二共識」的內容等,容易令人誤解,因而有再論的必要。

整體觀之,一般大陸法律的名稱之前都冠以國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等,惟獨《反分裂國家法》反之,該法的學問就在此。假設該法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會有何差異?由於一般冠上國名的大陸法律都對台灣無效,比如兩岸都有各自的民法以及其適用的範圍,若《反分裂國家法》冠上中共的國名,那是否會讓人產生適用範圍的錯亂,這是否針對西藏與新疆?儘管其內容都是針對台灣。而這兩地區乃屬中共的統治範圍,根本沒有以分裂國家為名立法規範的必要。

因此,該法特別不冠以中共的國名,就是為了針對台灣,不論台灣如何反應。易言之,《反分裂國家法》乃北京所制定第一部對於台灣有效的法律,這也是針對扁時期民進黨所述「中共的管轄權不及台灣」的一種破解方案,更是大法(反分裂國家法)治小法(台灣的公投法)以及合法(反分裂國家法)治非法(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的一種策略設計。假設,台灣依公投法而完成法理台獨的程序,北京就可依該法(第八條)而予以因應(先斬後奏)。再者,大陸憲法的前言中還提及「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連美國都可以制定一項國內法來規範其與台灣的關係,此乃明顯干涉中國內政的非法行為,為何中共不可立法予以抵制?此乃本人所理解北京的邏輯。再進一步觀之,若《反分裂國家法》對台灣無效,為何當時(2005.3.14.)台灣藍綠陣營都反應強烈?

再者,北京所持「各表一中」之立場的精髓,其實是「一中不表」。原本1992年時,「一中各表」不是問題,此乃雙方的默契。但是,由於1999年李登輝提出「兩國論」,中共視之為「一中亂表」,會出問題,因而改為「一中不表」,以確認其一中立場。但「一中不表」可能還是比較尖銳,沒有正式提出,才又回到「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立場(孫亞夫2005年清大演講,以及胡錦濤2008年的英文版本)。質言之,兩岸的差異乃在於對「一中」的「表與不表」,兩岸緊張時,北京實不願表,兩岸和緩時,台北表也無妨。

原本「一中原則」的老三句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這主要是對於外國的一種立場宣誓,因為當時兩岸在國際上的爭鬥激烈,但目前已不使用。而當今所使用的新三句則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與領土不可分割。因此,一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變成為北京可以想但不必說的一種策略,這也提供了台灣一些較大的戰略空間,「一個中國」可以是中華民國,但也可以是中華民族(一中屋頂說)。

日前,海協李亞飛副會長來台所表達的立場,其實並無新意,反正兩岸目前緩和,台灣要表就去表吧,況且「一中各表」內一中仍存,問題不大。再者,這可能是在替解放軍不久前所強調的「一中原則」作詮釋,以便化解台人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