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日本官方《關於尖閣列島的領土權聲明》(下)

鄭海麟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


四、中、琉兩國邊界劃分曾獲國際公認

以上所述明、清出使琉球冊封使錄有關中、琉地方分界與海域分界的史實,並非僅僅屬冊封使個人的紀錄,而是當日國際間公認的共識。下面將援引各國史籍與圖志為證。

一、《琉球歷代寶案》。該文書為琉球王國自公元一四二四年至一八六七年(即明朝成祖永樂二十二年至清朝穆宗同治六年)間歷年對四周諸鄰國關係檔案之集成,其有關係之國家為中國、朝鮮、日本、東南亞各國及英國、法國等。查《歷代寶案》,除內收明、清出使琉球冊封使錄有提及釣魚台列嶼外(《琉球歷代寶案》卷四十四至四十五為明蕭崇業、謝傑出使琉球錄。卷四十六至四十七為夏子陽、王士禎出使琉球錄。卷四十八為杜三策、楊掄出使琉球錄。卷四十九為清張學禮、王垓出使琉球錄。另,有關這方面的研究,參看徐玉虎《琉球歷代寶案之研究》,載氏著《明代琉球王國對外關係之研究》一書,台灣學生書局印行,一九八二年出版。)文書未見釣魚島等島嶼名稱。唯該文書第二集卷一一七有「福建布政司咨:移知遣發風漂台灣鳳山縣轄番社難夷宮城等回國」。(嘉慶二十年五月初七日)內中提到「查得台灣府送到琉球漂風難番宮城等七名,又浙江臨海縣送到琉球漂風難番久場島等九名」。但此中之「宮城」與「久場島」皆為人名,而非地名,與日本人聲稱擁有「尖閣群島」中之「久場島」(即日本人所謂「黃尾礁」)完全無關。可見從《琉球歷代寶案》看,古代琉球王國與釣魚台列嶼無絲毫之領土關係,其關於釣魚台的知識,完全得自明、清出使琉球冊封使錄。事實上,也就等於接受了明、清冊封使錄中有關中、琉兩國地方分界和海域分界的觀點。(如《琉球歷代寶案》第一集卷二十錄琉球國中山王尚豐致福建等處承宣佈政使司咨文云:「照得琉球世守東隅,休戚相關,毗連福建,壤綿一脈,天造地設,界水分遙」這裡所說的「天造地設」的「界水」,即是黑水溝,或曰由滄水入溟水之黑水洋。)

二、《球陽》。該書為琉球國中山王府第一部編年史,初編由一七二九年至一七四五年完成,為琉球大學者蔡溫領銜執筆。全書二十二卷,另有附卷三,為補前二十二卷之遺漏者。通讀《球陽》全書,並無一處提及釣魚台列嶼名稱。內中所記久米島、宮古、八重山,甚至最南端之與那國島事甚多,唯獨沒有記載釣魚島等島嶼的名稱,即使是琉球派遣前往福建的封貢船,來回之間的紀錄也沒有提到釣魚島等島嶼,可見琉球人對釣魚台列嶼根本無清楚明確之概念。相對來說,他們對久米島及宮古、八重山島卻十分熟悉,由此足以證明,徐葆光《中山傳信錄》所記姑米山為「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卷一);八重山為「琉球極西南屬界」(卷四),是與琉球國正史《球陽》所載相符的。另據《球陽》卷二十一記載:尚育王十一年(1845年)五月,一艘異國船(即英國軍艦沙馬朗 〔Samarang〕號)要求前往八重山及周邊各島嶼測量水文地理(該艦曾至釣魚嶼和黃尾嶼),事前特向琉球國中山王駐福州琉球館官員提交申請,允准後始得前往測量。可見在日本武力吞併琉球以前,英國人登陸由琉球到台灣之間的島嶼必須向福州的琉球館提交申請(即必須徵得中國政府的同意),而不是直接向那霸的中山王府提交申請,其主權意含十分明確。(詳參拙著《釣魚台列嶼之歷史與法理研究》第99-110頁,香港,明報出版社,1998年版)

三、《中山世鑒》。是書為琉球國第一部正史,一六五○年由琉球國相向象賢監修。該書全文轉錄陳侃《使琉球錄》所記釣魚台列嶼內容,對陳錄中「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這一中、琉地方分界之語亦未提出異議,可見亦接受琉球領地止於古米山的地方分界觀點。

四、《指南廣義》。該書為琉球大學者、紫金大夫程順則所撰(一七○八年),內中記「福州往琉球」針路,與明、清冊封使錄相同,亦稱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尤其值得重視的是,該書附圖中,將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連為一體,與古米山之間成一明顯的分界線,這幅附圖,實際上成為陳侃「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及郭汝霖「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也」的最佳註釋,同時也是徐葆光「針路圖」及林子平「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之藍本。

以上史籍足可證明,明、清冊封使錄所記中、琉兩國的地方分界,是當日中、琉兩國的官方及學者間的共識。以下所舉當日各國繪製的地圖,更是中、琉兩國當日地方分界與海域分界的鐵證。

一、沖繩縣島尻博物館藏古《琉球全圖》(年代待考),其西北邊界為安根呢(即今粟國島),西南邊界為姑米山,極西南邊界為八重山群島之一的由那姑呢(即與那國島)。

二、幕府撰元祿國繪圖之《琉球圖》(一七○二年),共三幅,所標琉球國西南邊界為久米島,極西南邊界為八重山群島之與那國島。

三、徐葆光《中山傳信錄》(一七一九年)附「琉球三十六島圖」,與前述兩幅「琉球圖」完全一致,標明姑米山為「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八重山為「琉球極西南屬界」。

四、琉球大學者蔡溫增訂《中山世譜》(一七二五年)附「琉球輿圖」,所繪琉球國西南邊界為姑米山,極西南邊界為八重山群島之由那姑尼山,與徐葆光《中山傳信錄》完全相合。

五、日本史地學家新井白石撰《南島志》(一七一九年)所繪琉球國全圖,亦以最西南端的與那國島和西南端的久米島為琉球國邊界。

六、日本史地學家林子平撰《三國通覽圖說》(一七八五年)附「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所繪琉球國西南邊界為姑米山,極西南邊界為八重山群島,並在旁加注「以上八島八重山屬琉球統治」。另外,在姑米山相對的西邊,繪有赤尾山、黃尾山、釣魚台、彭佳山、花瓶嶼諸島嶼,所塗顏色皆與中國之福建省、廣東省、浙江省等相同之淡紅色,明確標示為中國領土。

七、日本學者高橋景保繪《日本邊界略圖》(一八○九年)之琉球部分,西南邊界為久米島,極西南邊界只標出八重山群島之入表島和石垣島。

八、法國出版家暨地理學家皮耶.拉比(Pierre Lapie)所繪之《東中國海沿岸各國圖》(一八○九年),將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繪成與台灣及其附屬島嶼相同的紅色,而將琉球群島繪成綠色,明顯地將釣魚台列嶼歸為台灣的附屬島嶼。

九、日本大化七年(一八一○年)春,由詠歸齋主人山田聯校修,溫其軒藏版的《地球輿地全圖》,是日本人繪製的一幅現代地圖。該圖的「小東洋」部分,繪有「支那海」(中國海)沿岸各島嶼,其中,福建與琉球中間南邊繪有花瓶山、彭佳山、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北邊繪有裡麻山、台山、魚山、鳳尾山、南杞山;明顯標示為中國領地。琉球方面,西南繪以久米島為界,極西南繪以與那國島為界;這幅現代地圖基本上是參酌林子平圖而繪,顯示十九世紀初的日本地理學家還是清楚地將釣魚台列嶼歸為中國版圖。

十、一八五九年美國紐約出版的題為《柯頓的中國》(Colton's China)的現代中國地圖,在釣魚台的位置標上「Hawaping Sun」(花瓶山或譯作和平山),在黃尾嶼的位置標上「Taiyu Su」(釣魚嶼),雖然位置有錯,但毫無疑問,將釣魚嶼與黃尾山劃歸中國版圖。

十一、日本史地學家大槻文彥著《琉球新志》(一八七三年)附「琉球諸島全圖」,明確地圈定琉球全島的版圖範圍,中部諸島部分西南端以姑米島為邊界,南部諸島部分最西南端以與那國島為界。釣魚台列嶼並不包括在內。

十二、一八七六年日本陸軍參謀局繪製的《大日本全圖》,其中,琉球中北部諸島部分,西南端標明以久米島為界;琉球南部諸島部分,極西南端以與那國島為界。釣魚台列嶼不在其內。

十三、日本史地學家兼「接管」沖繩縣的政府官員伊地知貞馨著《沖繩志》(一八七七年)附「沖繩島全圖」,所劃定的沖繩版圖,西南端以久米島為界,最西南端是以與那國島為界。釣魚台列嶼亦不包括在內。

十四、西班牙人莫爾(J. P. Morales)所繪日本與中國的海域疆界圖(一八七九年由巴塞隆納的曼坦納賽門公司出版),將日本的版圖圈定為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沖繩本島,同時清楚地將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標示為中國海域轄區範圍。

五、釣魚台列嶼屬中國而不屬日本

前述史籍和圖志顯示,在一八八○年以前,無論從中國、琉球、日本、西洋各國的資料角度看,釣魚台列嶼都屬於中國的版圖範圍,也即是說,就歷史而言,釣魚台列嶼主權歸屬中國而不屬日本。其中最能說明問題的是,琉球最早記載釣魚台列嶼的史書《指南廣義》、日本最早記載釣魚台列嶼的史書《三國通覽圖說》,都明確地將釣魚台列嶼視為中國領地。雖然,當時的中國宣佈領有這些島嶼和海域,並不可能按現代國際法的定義,在該島嶼和海域進行立標柱與升旗的儀式;但作為欽差出使琉球冊封使,本身便帶有代表皇帝也即是國家查勘領土版圖和宣示主權之目的,其所著《冊封使錄》,毫無疑問具有官方文獻之性質。正因如此,它才受到中、琉、日以及國際間的重視。如界定琉球國西南邊境為古米山,極西南邊界為八重山的《中山傳信錄》,不僅被中、琉兩國官方視為經典之作,而且也被國際間看作是研究琉球王國的權威著作。該書於一七二二年刊行後,日本即於一七六六年翻刻,並注上假名。

一七八一年,該書又在法國巴黎被翻印出版(見宮城榮昌、高宮廣衛編《沖繩歷史年表》,載《沖繩歷史地圖》《歷史編》第一八三頁,日本東京柏書房株式會社,一九八三年出版。)可見其受國際間重視的程度。而法國出版家暨地理學家皮耶.拉比所繪的《東中國海沿岸各國圖》,明確地將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劃入中國版圖,為台灣的附屬島嶼,很大程度上是參考了《中山傳信錄》。這些歷史文獻難道不可以作為中國在歷史上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的國際法依據嗎?又由於《中山傳信錄》清楚地記載著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不在琉球王國的版圖之內,而在福建往琉球途中的中國海域,「不僅為清國冊封舊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命名,向為航行琉球之目標」。(按:此語見一八八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時任沖繩縣令西村舍三提交內務卿山縣有朋的呈文。)然據國際法所承認主要取得領土的方式有「先占」這種方式,其中有發現一塊土地並對外宣佈佔領從而取得「原始的權利」一項來看,西村在此承認中國對釣魚台列嶼擁有這種「原始的權利」,而日本卻不具有這種「原始的權利」。因此,當山縣內務卿密令其對釣魚台列嶼「查勘後即建立國標」時,西村表示「仍有多少顧慮」(見一九五○年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十八卷,《雜件.版圖關係雜件》。)不過,必須加以辨明的是,國際法中的「先占」原理並不適合於釣魚島,因為「先占」原理的先決條件,是該土地必須是「無主地」,而釣魚台列嶼自古即歸中國版圖,並非「無主地」。更為重要的是,中、琉兩國之間的領地和海域早已有清楚的界限劃分,這就是「界琉球地方山」的赤尾嶼和界琉球海域的黑水溝。這種疆界的劃分,不僅有大量的歷史文獻資佐證,而且也是完全符合國際法的。論據如下。

按國際法中有關國家領土的定義:「一國的領土包括在其疆界及管轄權以內的全部陸地與水域、地下與海下,以及上空。」(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Ninth Edition),Volume I. p572-573. Published 1992. London and New York.)所以領土包括三部分:(一)領陸(Territorial Land),指疆界內之陸地,地面及地下都在內;(二)領水(Territorial Waters),指領海(Territorial Sea)及國內水域(National Waters),前者是國家領陸沿海一帶的海,後者是領陸以內不屬外海的各種水域;(三)領空(Territorial Air),指領陸與領水的上空。

國際法中有關一國領土的界限叫做疆界( Boundary)。據奧本海所下的定義,那是「地面上的一種想像的線,使一國的領土,與另一國的領土,或無主之地或公海,得以劃分。」(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Volume I. p661-663)

國際法中有關一國領土的疆界劃分有如下幾個標準:

(一)界於兩國間的河川。

(二)界於兩國間的湖泊或內海。

(三)界於兩國間的山嶺,通常以分水嶺為界。

(四)界於兩國間的海域。(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Volume I.Chapter 5. Sec.226-234 「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P661-669.)

根據以上國際法原理,歷史上中、琉兩國的邊界劃分,適合於國際法中有關領土的疆界劃分標準的第三項與第四項,即中、琉兩國間以赤尾嶼為山嶺分界,以黑水溝為海域分界。因此,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毫無疑問屬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些島嶼的附近十二浬水域無疑是中國的領海。

六、日方「經緯線劃界法」的論據不能成立

根據以上的歷史文獻和國際法,筆者對日方的 「經緯線劃界法」提出反駁,理由有四:

(一)中、琉兩國邊境早有地方分界,從中國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嶼;從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米山(見陳侃、郭汝霖的《使琉球錄》)。

(二)位於赤尾嶼和古米山之間,水深達二千七百米的東海海槽,即是中、琉兩國自然形成的邊境分界(見汪楫《使琉球雜錄》)。

(三)從地理、地質構造來看,釣魚台屬東中國淺海大陸架,與隔著東海海槽的琉球列島自然分離。釣魚台列嶼屬台灣北部大屯山火山帶,琉球列島則屬於霧島火山帶。釣魚台不屬於琉球領土範圍。以上三點足以證明,釣魚台列嶼與琉球列島毫無 「地理上的統一」可言。

(四)舊琉球王國的官方歷史文獻從來沒有將釣魚台列嶼劃入領土版圖,明治初期琉球廢藩置縣時劃定的沖繩版圖經緯度內,亦不包括釣魚台列嶼;遲至七○年代初,日本官方才解釋為包括釣魚台列嶼。足證釣魚台列嶼與琉球列島在歷史上毫無「政治上的完整」可言。

根據以上四點理由,日方按「經緯線劃界法」將釣魚台列嶼劃入版圖,在國際法上無法律效力。因為該列嶼根本不適合《奧本海國際法》中有關「群島和群島國」的劃界定義和條件。據此,日方堅稱根據一九五一年美、日簽署的《舊金山和約》,釣魚台是日本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事實上釣魚台是在一九五三年美國琉球民政府劃定的經緯線內,而美國政府將琉球歸還日本時,一併將釣魚台交給日本,並且在其有效控制之下的論據也是不能成立的。對此,中方完全可根據上述對歷史文獻和國際法的整體分析,有理、有力、有據地駁斥日方的「經緯線劃界法」,贏得國際輿論的支持。

七、結 論

大量歷史文獻顯示,最早發現、命名和使用釣魚台列嶼的是中國人,而不是琉球人或日本人。釣魚台列嶼並不屬於「舊琉球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相反,該列嶼在明朝便被納入中國的行政管制區域。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根本沒有涉及釣魚台列嶼的主權問題。一九五三年美國托管當局(即「琉球民政府」)將釣魚台列嶼劃入琉球列島地理境界的經緯度內,這是美國琉球民政府單方面的作為,它不適合國際法的有關定義和條件,因而不具有國際法的效力。美國托管當局於一九七二年將琉球群島(包括釣魚台列嶼)一併交還給日本時,也強調該當局只是按《舊金山和約》規定交還行政、立法、司法等管轄權,並未涉及領土主權。至於聲稱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的日本,如按《舊金山和約》規定,必須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列嶼自古以來即屬於「舊琉球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否則,日本聲稱擁有該列嶼主權在國際法上不能成立。相反,作為釣魚台列嶼真正主人的中國,卻有大量的歷史文獻足資佐證釣魚台列嶼不屬「舊琉球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而屬舊中國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在這些文獻資料裡,其中最有力的一份證據便是明朝嘉靖四十一年(一五六二年)初刻的《籌海圖編》卷一《沿海山沙圖》之「福七」、「福八」(即福建沿海山沙圖)兩圖,該圖將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劃入福建沿海的軍事防衛區域,納入中國東南沿海防倭抗倭軍事指揮部(即閩浙總督府)的行政管制範圍。

在日本方面,一七八五年林子平所繪《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亦明確標示釣魚台列嶼屬中國領土,而不屬於琉球版圖。此外,十八、十九世紀歐美出版的大量世界地圖及航海圖,涉及釣魚台列嶼部份皆用中國命名,並將該列嶼標示為中國領土。

上述歷史文獻就是釣魚台列嶼不屬「舊琉球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而屬於舊中國王朝勢力所及範圍的鐵證。【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