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悲的戰後「再殖民」文學論

陳芳明的台灣文學史觀再批判(上)
曾健民
(台灣社會科學研究會)


有朋友問說:最近為什麼專搞歷史來了?不搞現在的問題,卻去搞過去的問題,不是太脫離現實了嗎?我回答說:因為歷史問題經常也是現實問題;譬如:日本的靖國神社參拜問題或日本歷史教科書問題,雖然是過去的事,卻與日本的現實動向、與日本右傾化日本軍國主義復活的問題有很深的關係;李登輝當政時,大力推行的,便是「國中」教科書《認識台灣》——「歷史篇」,下台後推動的,就是日本人小林善紀的《台灣論》,兩者都企圖通過台灣史觀打造今日台灣的「新國民意識」。所有的統治者都深知,掌握歷史的詮釋權與維持或強化統治有密切的關係,因此都熱衷於湮滅歷史或虛構歷史,使被統治者不瞭解歷史真實而喪失反抗的能力,作為意識型態的歷史觀的統治,其實就是現實統治的基礎,我們怎麼可以不重視歷史問題呢?

特別是,台灣的歷史問題更是如此。

百年來,台灣經歷了曲折複雜的歷史,歷史也數度被權力者所扭曲、湮滅;再加上台灣今日過於早熟的後資本主義文化,個人已被零碎化、社會聯繫斷裂,虛擬的和形象的世界取代了真實的世界,誰在乎歷史?因此,普遍存在著對歷史的虛無感。但是,歷史問題並不因此而消失,當年台灣的新當權者,就是利用這普遍的歷史虛無感,千方百計地建構他們的歷史論,用所謂的台灣史觀,來打造台灣的新「國民意識」,以維持、強化其在歷史意識型態上的統治。

它就是分離主義的台灣史論;這種史論,不是排除台灣歷史中的中國本質,就是捏造中國人如何壓迫台灣人,或誇大中國人與台灣人對立的歷史,把台灣完全孤立於中國與世界之外,以此打造「反中國」或「去中國」的國民意識。

這就是當下台灣的統治性歷史觀。

它是當權者強化台灣現實統治的一部分,我們怎麼可以把歷史當做過去的問題呢?歷史問題的鬥爭,正是現實問題鬥爭不可分的部分,這個道理,當年的統治者清楚得很。

而,台灣的分離主義文學史觀,一向就是分離主義歷史論的急先鋒,因此它是台灣的歷史問題中最尖銳的部分。

揭露分離主義文學史觀的欺妄性,不只是為了歷史的工作,更是為了現實的工作。

其中,陳芳明的台灣文學史論,就是這種分離主義文學史觀的代表之一。

十年前,我曾針對陳芳明的《台灣文學的建構和分期》一文,寫了《戰後再殖民論的顛倒》,指出它的「戰後再殖民論」背離了社會科學的常識和台灣歷史事實,是「以意識型態取代歷史」,並且在文末引用了前輩作家龍瑛宗說過的一句話:「有謊言的地方就沒有文學」,間接奉勸他,既然要搞文學就不能有謊言,謊言與文學是不能並存的。今天,他仍然把台灣光復後的文學史,定為「再殖民」時期。所謂「再殖民」,光復後的文學是「殖民文學」嗎?是誰殖民了誰?

下面,本文再依據客觀史料,逐步揭露它「作偽」的真面目;並借此對台灣光復期歷史的一些基本問題做一番辯析、澄清,打破台灣分離主義者長期以來獨擅的偽歷史觀點。

一、再談台灣「光復」的意義——不只是「行政接收」,而是「主權復歸」

就如所有的台灣分離主義者的戰後史論,必定是從塗消或扭曲「八‧一五」——日本投降台灣復歸祖國(中國)的歷史開始一樣;陳芳明的「戰後再殖民論」,也是從塗消、扭曲台灣「光復」的歷史起頭的。

他的歷史敘述,似是而非,若不深究,必定受其蒙蔽,一眼帶過。其實,其中深藏玄機,是典型的分離主義的「台灣戰後史觀」。把戰後台灣脫離日本殖民統治,完全歸因於太平洋戰爭的終結,刻意不提它與日本侵華戰爭、中國抗日戰爭勝利的關係;也就是,排除了台灣脫離日本殖民統治的歷史動力中的中國要素,把台灣脫離日本統治與中國抗日戰爭勝利的因果關係脫鉤,為他的「台灣主權未定論」預埋伏筆;更刻意避《開羅宣言》明記的:「日本竊自中國的……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的內容,而以「依開羅宣言的約定,中華民國負責來台接收」的杜撰置換。只要稍加對照就可看出,《開羅宣言》明記的「台灣應歸還中國」與陳芳明杜撰的「中華民國負責來台接收」,兩者之間的歷史意義是天差地別的;所謂「負責來台接收」,意指日本投降後中國政府(當時是「中華民國政府」)的來台接收,與戰後美軍「負責」接管日本、南朝鮮和琉球的意義一樣,都是受盟軍的命令進行暫時的軍事和行政「接管」,並不是「收復主權」;這與《開羅宣言》中明記的台、澎主權歸還中國的意義,當然是天壤之別。陳芳明一面說「依照開羅宣言的約定」,一面卻掏空宣言中「台灣歸還中國」的重要內容,說中華民國只是「負責來台接收」,這就是想以「瞞天過海」、「陳倉暗渡」的手法竄改史實,想以這樣的敘事來達到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說法。說明白了,就是企圖從根本上否定日本投降後台灣主權復歸祖國(中國)的歷史事實,進而虛構他的「戰後再殖民論」。

實際上,像陳芳明這樣的竄改論調,其總根源,來自於戰後美國在冷戰中對華戰略的陰謀。1947年初,美國發表了「冷戰」宣言之後,為了它在東亞的冷戰戰略的需要,企圖把已歸還中國領土的台灣置於其勢力支配之下,而開始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否定《開羅宣言》以及台灣已復歸中國的歷史事實。源自於美國對華戰略陰謀的這種論調,日後便成了台獨分離主義勢力的基本歷史教義之一;李登輝政權後期,用日本右翼慣用的「終戰」史觀來取代「光復」史觀,也可視為同一脈絡。

至於日本投降後,台灣是不是已復歸祖國(中國),這只要看看當時台灣人民如何歡天喜地慶祝復歸,或者台灣的知識人如何評價台灣光復的歷史意義,便是最好的鐵證,不是陳芳明等分離主義者或美國霸權,憑強權或強詞就可以塗改的。譬如,光復後,一向對陳儀政府的弊病批評最力的台灣作家王白淵,在《民主大路》(《新新》第三期,1946年3月20日)一文中便曾如此說到:

「台灣業已光復,從殖民地的桎梏,回到祖國的懷抱,與中國打成一片,踏入民主主義國家之門,這是歷史的飛躍,又是民族起死回生之春」。

王白淵的這段話,簡單有力地記錄了當時台灣知識人對台灣光復的看法;如果台灣的戰後真如美國霸權鼓吹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或者如陳芳明所虛構的中國「再殖民」台灣論,那麼,王白淵所說的「台灣光復!回到祖國的懷抱……這是歷史的飛躍」,豈不成了胡言謅語;如果,從今日陳芳明等分離主義者的尺規來看,王白淵的言論豈不成了不可救藥的「大統派」。實際上,王白淵的看法,代表了光復初期全台灣人民,包括台灣全體文化知識界的看法;「二‧二八」事件後,第一位從事台獨分離主義運動的廖文毅,在光復當時也曾熱烈地表示:「台灣光復了,台灣的版圖歸還祖國,我們的國家自強,國權自主,國土重圓了。」(《光復的意義》,《前鋒》創刊號,1945年10月25日)。

因此,不論從歷史事實來看,或者從當時的台灣知識人的言論立場來看,日本投降後,台灣已復歸祖國(中國),這是鐵的事實,不是陳芳明等可以竄改的。

二、駁行政長官公署「再殖民」的謬論

否定了日本投降後台灣主權復歸祖國(中國)的歷史事實後,為了繼續虛構他的「戰後再殖民論」,便把光復後的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描述成是「日本台灣總督府的翻版」、「不脫殖民統治的變相延續」、「對台灣社會進行帝國式的控制」、「比殖民權力支配還要嚴苛的體制」、「迫使台灣社會淪為『再殖民時期』」等等;用一種沒有具體內容、沒有客觀論據堆砌起來的斷定語句,把行政長官公署比做與日據的台灣總督府一樣,同為殖民政權。

(一)「殖民政權」與「民族政權」的不同

光復後陳儀主政的行政長官公署,施政上集權、腐敗、貪污又無能,積累了深厚的民怨,終至爆發「二‧二八」事件,是一個失敗的政府,這已是公論;不管是以集權政府、腐敗政府或「劫收」政府來形容,或說它如何地「比殖民權力支配還嚴苛」也好(何況這還值得商榷),都沒錯,也都符合事實。然而依社會科學上的「國家論」,在政權的民族性質上,行政長官公署絕對不是什麼「殖民政權」,而只是中國這個民族國家(當時是「國民政府」)的地方政府,一個集權又腐敗的「民族政權」。譬如德國的希特勒、日本的東條英機等法西斯政權,不管它如何專制、獨裁、進行軍國法西斯的統治,對德國人民或日本人民而言,它仍是「民族政權」,絕對不會是「殖民政權」;如果因為獨裁、極權的統治而把希特勒說成是對德國人進行殖民統治,那真是天大的笑話。這是社會科學的常識。

那麼,日本對台灣的殖民統治與復歸中國後國民政府(陳儀政權)對台灣的統治,在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一般而言,殖民統治最明顯的特徵,就在異民族殖民者對被殖民者在法政上的「民族專政」,殖民者完全剝奪了被殖民者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殖民者(宗主國)的國家憲法和法律決不涵蓋殖民地,因此殖民地人民並不具有宗主國「國民」的身份;所謂「國民」,就是指一個獨立的民族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所涵蓋的人民,具有以參政權為主的各種政治上的權利和義務,而殖民地人民是完全沒有的,這就是殖民地人民與一般民族國家的「國民」,最大的不同之處。

日本對台灣50年的殖民統治,日本帝國憲法從來就不曾涵蓋台灣,當然,日本本國的法律也不曾直接施行於台灣,在台灣施行的法律,只是屬於「委任立法」。法學家黃靜嘉先生的大作《日據時期之台灣殖民地法制及殖民地統治》一書,提到所謂「委任立法」的意義,就是:

「日本本國法(內地法)之制定,須依憲法所定經議會議決之程序;而在外地(殖民地),原則上系分別由殖民地長官發佈代替法律之命令(在台灣稱為「律令」、在朝鮮稱為「制令」),或由(日本)中央政府以天皇名義發佈之敕令,以(日本)本土之法律(部分或全部)施行之」(括弧系筆者所加)。

簡單地說,日本殖民者在台灣施行的法律,與其國內經議會立法產生的法律,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它是依殖民統治機關——台灣總督府,對台灣的殖民統治需要而以行政命令頒布的。

實際上,所有的殖民統治者都是一樣的,為了實現宗主國的壟斷資本在殖民地的壟斷利益,必然在法政上採取「民族專政」的形式,剝奪被殖民者的政治權和法律權,以便進行經濟上的剝削。同時,為了進一步維護和擴大政治、經濟上的殖民利益,對殖民地的文化,包括語言、宗教信仰、感情意識等,也進行「去民族化」,亦即「殖民地化」,這也是殖民統治的重要手段。

台灣光復就是打倒了這樣的日本對台灣的殖民統治。至於台灣的光復帶來了什麼大的變化,有什麼巨大的變革?簡單地說,就是使台灣人民從「殖民地人」的地位,躍進到中國「國民」的地位。

前輩作家王白淵在台灣光復後說:「台省之復,在其本質上,是徹底的民族革命」(《告外省人諸公》、《政經報》2卷2期,1946年1月25日)。所謂「徹底的民族革命」,就是指台灣人民在民族地位和民族關係上有了革命性的變革;由於全中國抵抗日本侵略的民族戰爭得到了最後的勝利,日本無條件投降,也打倒了日本在台灣的殖民政權,造成了台灣殖民地的解放,使台灣人民從上述日帝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民族壓迫下解放出來,同時復歸為祖國(中國)的一省,台灣人民當然也復歸為中國「國民」,得到了作為「國民」的各種政治權和政治地位。因此,對台灣人民而言,台灣光復等於是一次如王白淵說的「徹底的民族革命」。

它具體地表現在,台灣光復後,國民政府的憲法和法律立即涵蓋台灣。

雖然,當時國民政府仍然處於訓政時期,尚未頒布憲法,但台灣復歸祖國後,當時全國施行的「約法」與法律立即施行於台灣,台灣人民與全中國各省人民一樣,都處於相同的政治、法律地位。1946年年底,台灣也選出了國民參政員和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參加了南京的制憲國大。

這就是台灣人民在復歸祖國(中國)後,與被殖民時期的最大不同。

台灣人民作為中國「國民」的一員,最具體的內容,就在獲得了平等的參政權上。光復後,行政長官公署立即在台灣實施普選,選出各級民意代表,創設了台灣省各級民意代表機關。

(二)光復後台灣人民的參政權

陳儀來台就職不過半個月,就在1945年11月5日的第一次紀念周上,發表了「建立民意機關,給台胞參政的機會」的施政報告。接著,在1945年12月25日公佈了「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開始推動台灣人民的參政權;翌年(1946年)1月15日開始辦理「公民宣誓登記」,接著,經由普選成立了村裡民、鄉鎮民代表大會、縣市參議會和省參議會,並於5月1日召開了第一屆的台灣省參議會。對於這台灣歷史上首次的普選,當時的《台灣新生報》稱之為台灣「民主的第一聲」。

光復後,台灣人民除了獲得並實現了台灣省內的參政權之外,作為中國「國民」的一員,也選出了中央民意代表,參加了全國性的政治活動。

就如長官公署官員張皋在《新台灣的政治建設》(《現代週刊》,1945年12月17日。)一文中所說的:

「台灣人民今後不僅是台灣的主人,不僅要參加台灣一省的政治,而且是中華民國的主人,將參加整個國家的政治」。

因此,在1946年8月16日,由省參議會選出了八位「參政員」,參加了在南京召開的「國民參政會」;另外,也經由省參議會選出了十八位元台灣地區代表,參加了1946年11月15日在南京召開的「制憲國民大會」;並經由普選,於1947年11月21日選出了30名台灣地區的職業及婦女團體的「國民大會代表」,參加了1948年3月29日全中國行憲後的第一屆國民代表大會,依憲法行使國民參政權。

單從上述台灣人民在光復後行使的參政權來看,就明白了陳芳明的「戰後再殖民論」是欺世之論,有那種從地方到中央都有參政權的「殖民地人民」嗎?

(三)辟陳芳明對行政長官公署體制的幾點訛論

陳芳明又以「陳儀政府掌握了行政、財政、司法、軍事大權」、「實施與當時大陸各省有別的特殊化體制」為由,虛構他的戰後「再殖民論」。

這必須從國民政府為什麼會在台灣光復後實行高度集權的行政長官體制的問題來看。

專研光復初期政治史的鄭梓先生,在《國民政府對於「收復台灣」之設計》一文(新化圖書出版,1994年《戰後台灣的接收與重建》)。中寫道:

戰後台灣的接收與重建,乃是全中國復員計畫中被劃為兩個特殊的光復區之一(另一光復區是東北,其餘皆劃為收復區與後方區),因此採取單獨派遣大員全權綜合接收的方式。

因此可知,採取集行政、軍事大權於一身的行政長官體制,目的在求「事權統一」,使甫脫離殖民統治的台灣的接收與重建得以「順利完成」,基本上,它只是一個臨時性的過渡性的政治體制。因為當時的台灣,是一個剛經歷日本50年的殖民統治,以及曾被日本軍國主義高度戰爭動員成南侵基地的地方;並且,由於日本帝國的崩潰,使原本高度依賴日本帝國經濟圈的台灣殖民地經濟也面臨全面崩盤的命運,再加上戰後必然出現的世界經濟蕭條,可預見台灣經濟的重建將萬分困難;還有,由於日本的殖民軍國教育和皇民化運動,所遺留的精神意識毒害甚深,台灣社會心理的重建也將十分艱巨複雜;況且,雖然日本已投降,但現實上台灣仍有17萬的日軍駐留、29萬的日本人居留,各機關產業仍在日本人手中,行政、治安仍由日本人維持,而且這些近50萬的日軍日僑還有待遣還其本國。由於上述種種艱鉅的任務有待解決和完成,非有強有力的行政組織是無法竟其功的。

這就是為什麼國民政府在戰後重建期,不得不採取集權的行政長官體制的現實原因,與「殖民」不殖民一點關係都沒有。

陳芳明等台獨分離主義者,經常用似是而非的說法,把行政長官公署等同於日本在台殖民機關台灣總督府,說「行政長官公署的組織是總督府的翻版」、「行政長官公署掌握行政、司法、軍事大權,權力超過日本總督」等等。這完全是以訛傳訛,以意識型態取代歷史!

至於,陳芳明說行政長官公署掌握「司法大權」,那也是瞎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