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1982年通過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有如下之規定:
An island is a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surrounded by water, which is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
Rocks which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
可譯成中文:一個島嶼為自然形成之陸地區域,周圍被水環繞,在漲潮時高出水面上。
岩礁不能維持人居住或不能提供人類自行之經濟生活者,此等岩礁不得享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日本擁有之沖之鳥礁(何時擁有須待查)僅九平方公尺,如何能維持人類居住?如何能在上進行柴米油鹽衣食住行之「經濟生活」?現日本用人工加大該岩礁之面積,但即使增加其面積,違背「自然形成」原則,也不能把它看作島嶼,故這塊岩礁周圍不能劃出200海里之專屬經濟區,只能劃出12海里之領海,領海外即屬公海,各國在公海上均有捕魚之自由。
如果一個島嶼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即自然形成、高出水面、適合人類居住等等),它就是正式之島,凡正式之島(也許有時被稱作某某礁,無關緊要),可以比照陸地國家,在其周圍設定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及水面下之大陸架。此外,若一個國家在其陸地邊緣或島嶼周圍填海造地,增加土地面積如荷蘭所為,國際法在所不禁。
(作者為國際公法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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