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是「保外就醫」的法外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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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就職後,保外就醫出來的陳水扁動作不斷,出席了凱達格蘭學校的感恩餐會。依照「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受刑人在保外就醫期間,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必需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

為什麼要這樣限制?首先因為允許保外就醫,乃監獄行刑法第58條:「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就是此人雖犯了罪,接受懲罰,可是他罪不至死,如果病到非在醫院得到完善治療的話,恐將有性命之憂時,基於人權、人道精神,暫時讓他出獄接受治療,否則同樣判罪被判刑,沒有理由別人要待在牢中,他卻可以出來。保外就醫期間不計入服刑期,《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73條規定:「被保人病癒或保外就醫期間屆滿時,將其送回監獄。」,所以病情好轉或痊癒就要回去服刑。

第二個限制保外就醫期間從事活動的理由,是因為有前例,前屏東縣長伍澤元保外就醫後,先是當選立委,之後又潛逃至大陸,如果先以身體因素為由,得以出獄,暫時不用受到懲罰,可是之後卻利用這樣的機會圖謀政治利益、甚至逃出境永遠規避懲罰,顯然有違保外就醫的精神,因此乃加以設限。

陳水扁所圖,自然是永遠不要再回監獄、甚至被特赦。但司法不能碰到當過總統的人就轉彎,保外就醫的人就是出來治病,不能像沒犯罪的人一樣想幹嘛就幹嘛,身體好了就該回去服刑。陳水扁當過總統也不能有法外特權。

除了定讞的案子,陳水扁尚有數案因身體因素暫停審判,尚未審判,談何特赦?

我們的司法機關怎麼處理扁案,是否放任他一再挑戰保外法規,決定了我們究竟是個人人平等的法治國,還是有些人比其他人更特權的人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