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並非最佳、唯一的選擇
自決並非最佳、唯一的選擇
以目前的台灣現實情況而言,國內有嚴重的統、獨糾紛已是不爭的事實,國家認同成了朝野爭議的焦點,執政的中國國民黨主張國家統一,但是反對黨中的民主進步黨則強烈認為應該透過自決的方式,追求台灣的獨立。結果獨立,或統一成了兩個毫無交集的議題,不但造成朝野關係的緊張,人民觀念的混淆,也對台海兩岸關係發生影響,這顯然成了國內當前亟須面對的一個嚴肅的課題。
今天,民進黨以經過包裝的方式,提出一些看似中性,表面無害的政治訴求,如住民自決、總統直選、公民投票,重返聯合國來爭取選民的支持,困擾政府,其實質目的都是為了要追求最後的獨立建國。筆者預見在今後幾年內,國內的政治局勢將會相當的動盪,三、五年內,如果前述公民投票、總統直選等議題獲得某種程度的緩解、或解決的時候,而民進黨也未調整其當前追求獨立建國的政黨政策時,自決和獨立的聲浪將會再度升高,統、獨問題終將對決。
本文希望由理論和實務的角度來研究自決是否是最佳、唯一的選擇,獨立是否是最高的道德標準?
自決與民族主義
聯合國對自決有兩種不同的解釋。首先,“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is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Article 1, UN Charter)。
其次,「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發展國際友好關係及合作,乃系聯合國之基本宗旨」,「凡以局部及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為目的之企圖,均與憲章之宗旨及原則不相容」。
根據前面所言,自決顯然是一個相當複雜,而且具有爭議性的概念。一方面,就理論上來說,不分種族、宗教、性別、年齡,人們除了有不受歧視、免於迫害的權利之外,更應該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國家的前途,對於本身所處的政、經、社會制度也應擁有發言權,甚至決定國家的分、合。但是在另一方面,就實際而言,如果自決的概念給發揮到極致,並且轉化為具體的行動,自決又可能給國際社會,個別的國家帶來很大的困擾,甚至造成動亂。歷史上太多的例子顯示,人們可能尚未嘗到自決的甜蜜果實,就先受到因自決所帶來的惡果。
自決是指某一群人,通常是具有一定的民族意識(nationalism consciousness)的人,建立自己的國家和選擇自己的政府的過程,而這其中有兩個重要的先決條件,一是自我意識的覺醒,二是自我表達意願的能力。如果不具備自我意識的覺醒,自決概念無以產生,如果沒有表達意識的能力,自決無以形成一種共識,更不可能變成一種社會或政治運動。
而這種覺醒又可以分為政治和文化的兩個層面,理論上說來,文化上的自決(cultural self-determination)應該先於政治上的自決(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先有文化上的自決才能產生自我認同,形成是共意志,接著才會進一步產生政治上的認同和自決的訴求,前者是後者的基礎,19世紀的東歐民族,20世紀的阿拉伯國家都是依此模式發展出來。
和自決一樣,民族主義在其並不算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經過了幾個不同的階段。首先,和多數的社會和政治運動一樣,民族意識是先由該社會中的少數的精英分子(elites)所提倡,他們心有所感,化為理論,廣為宣揚,然後是中產階級逐漸開始參與,最後才形成一股風潮,影響層面擴大,變成全民運動,人民開始要求更大程度的參與政治、經濟、社會的決策過程。換句話說,自決和民族主義運動一樣都是一種成長、運動的過程,最先可以是基於感情或理性的因素由少數人發動,再逐漸擴及多數而及於全體,到最後的階段就成了一種非理性的全民運動。
另外,民族意識還可以有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一種是開放型的,另外一種則是封閉型。開放型的民族意識是較現代的一種型式,它強調的不是共同的血源,單一的種族,絕對的宗教信仰或語言文字,它強調的是,在國境之內,透過同化,社會流動,使不同的種族、宗教、語言融合、共存,重視的是互動、和諧,美國是個典型的例子。相反的,封閉型的民族意識主張的是,絕對的領土觀念,單一純淨的血源關係、宗教信仰、和語言文字,非我族類均在排斥之列,早期的大斯拉夫主義及二次大戰期間德國的亞利安種族至上論都是典型的代表。
民族意識既然有開放及封閉之分,自決的訴求同樣也是如此,開放型的自決可以是一種不具排他性的政治運動,訴求的基礎不是基於宗教、語言、意識形態,政治立場,族群的考慮,強調的是只要是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區的人就有權決定自己未來的前途。當然,自決也可能變成為一種封閉型的政治活動,一切以種族、宗教、語言、或意識形態、政治立場為取捨的標準。不管是由理論或實務的角度來看,明顯的事實是開放型比封閉型為佳,可能也較合乎國際社會及各該國人民的需要。
和自決的行動及訴求一樣,民族意識其實也有它的利、弊存在。首先,理性民族意識的覺醒對外可以防止少數大國、或超級強權霸權的無限擴張,防止殖民帝國主義的再度出現,對於保障不同民族的權利,維持各別國家的自由、獨立皆有其助益,對內也可以有平衡的作用,維護少數族群的權益不致遭到忽略。但是如果民族意識發揮到了極致,成了一種極端、絕對排外的民族主義運動,或族群意識,它也可能造成緊張、痛苦,或片面的正義,對內這會有害於整體族群的和諧,國家的統一,對外也會造成國際衝突的難以合理解決。水能載舟亦可覆舟,政治人物對此不能不持戒慎恐懼的態度。
自決並非最佳的選擇
自決運動前後已有兩百多年的發展過程,把自決當成一種政治的概念最初是始於法國和美國革命,是民族主義的一個副產品,後來盛行於19世紀的歐洲,成為分割老大帝國的理論基礎。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同盟國把它視為一項主要的目標和政治號召,美國總統威爾遜於1918年1月8日向國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提出的14點和平計畫中就把自決列為戰後世界的重要目標,結果導致奧匈帝國,鄂圖曼帝國及前俄屬波羅地海諸國的解體,分裂為許多不同新的國家。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提倡民族自決成了聯合國的一個重要目標,許多亞、非國家紛紛依此原則獨立建國成功。
民族主義,或自決,其實也就是一種政治性的革命運動,希望推翻或改造以往那種藉著神權、或世襲,或暴力方式來領導的合法政府,建立一個新的政治實體,這個新的政治組合能夠充分反應其種族、宗教、或語言的特色。在早期,這個新的國家通常具有高度的種族、宗教和語言的同質性,也就是說由一群語言、宗教信仰、種族一致的一群人共同組成一個屬於自己的國家。但是到了二十世紀以後,民族主義又有了新的意涵,除了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國家,免於受到政治迫害的訴求之外,更加上了教育機會的均等,經濟的不受剝削,以及社會福利的追求,也就是說要建立一個平等、無階級區分的理想社會。
自決通常是指的一個自覺在政治上受到迫害,經濟上處於弱勢,文化上受到壓抑的族群為了擺脫另一個族群的控制、壓迫,要追求更好的生存環境,更大的人性尊嚴,更公平合理的機會,更好的自我實現,於是決定以透過自決的方式來達成此一目標。雖然自決並不絕對等於獨立,但是其最終目的多半是藉著脫離原先的政、經體制,來追求最後的獨立建國。換句話說,自決是個手段,獨立成了目標。
如果說自決的目的是追求一個更公平、合理的機會,要求政府更民主、開放,一個新的獨立的國家是否能夠保證此一目標的實現?自決,尤其是封閉型的自決,由於是由特定的族群,因共同的血緣關係、宗教信仰、語言文字而組成的國家,這可能使得這個新成立的國家更同質化,更缺少民主的素養,更沒有容忍的雅量。理論上說來,由於這個新國家裡的多數族群曾經在另一個國度裡受到另一族裔的迫害,應該更能體會受迫害者的心境和苦楚,但是實際上的結果往往是,執政者迫害非執政者,新的多數族裔對本國境內的其他少數族群進行有系統、有計畫的迫害。自決並不必然保證會產生一個民主、負責任的政府,歷史上有太多數不盡的例子。
前南斯拉夫、蘇聯就是典型的例子,其實中南美及非洲許多擺脫殖民控制的新興國家都有同樣的現象。我們今天看到的非洲國家,或許有部份人,尤其是那些統治階級,爭得了較大的政治自由之外,但是對多數的人而言,他們除了獲得了國家獨立,自己當家作主的美名之外,政治自由並未獲得太多改善,經濟生活卻反而比殖民地時期還要低落。這可由非洲國家的國民年平均收入數值的每況愈下看出,以前的羅德西亞(現在的辛巴布維)是個例子,以後的南非恐怕也逃脫不了這個歷史的宿命。
再以波羅的海三小國為例,這些國家在獨立以後對留在本國境內的俄羅斯人有各式各樣的歧視行動。這些俄羅斯人並非以前蘇聯時期的既得利益者,他們可能只是當年奉派前往當地工作、駐防,而在當地成家立業、安身立命。但是在這些國家獨立以後,對那些不及,不願,或無法離去的俄羅斯人接連採取了一系列的歧視性措施,他們在子女受教育、擁有不動產、稅捐負擔方面的權利都受到限制。如果他們不願接受歧視性待遇也可申請歸化,但是歸化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而且還必須通過幾近刁難的語言測驗,十之八、九無法通過,所以他們的實際選擇幾乎只有兩個:不是接受迫害,就是自行求去。
自決顯然並不能保證帶來自由、民主、負責任的政府,多數人民的政治自由也未必能夠獲得保障,地域觀念、族裔差別意識的強化,自我意識的萌芽、茁壯,都可能使得族群對立更為嚴重,可能帶來更大的政治動盪,這是所有政治人物必須面對的一個現實問題。其實,除了政治上的可能損害之外,自決也可能帶來立即而明顯的經濟上的傷害。就以美國黑人及加拿大魁北克省主張獨立的人來說,不管他們的訴求有多大的合理性,各該地的自決運動之所以一直無法形成一股主流力量,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人們知道一旦獨立,他們必須忍受現實的經濟上的損失。聯邦政府的各種補助立刻喪失只是其中一個面向,其他還包括天然資源、人才,以及貿易機會的損失。
除此而外,自決還有一個現實困難的存在,那就是如果任何一個國家內部的任何族群都可以透過自決,追求獨立,那麼這個標準是否可以無限制的一直適用下去?如果可以的話,世界上豈不是會有太多的族群成立太多的小國家,在這種情形下,國際秩序又要如何維持?以民進黨主張的住民自決而言,既然台灣住民可以自決,綠島、蘭嶼住民是否也可援例辦理?原住民、客家族裔、或所謂的外省人是否也可要求透過自決,追求他們心目中的公理、正義?
不管是理論或實務的角度來看,如果說自決的目的是在追求獨立,確實是有現實政治和經濟的顧慮,其適用的範圍也是個無法解決的困擾。如果說自決的目的是爭取更大的公平,更好的生活,維繫自己族群的特有的語言、宗教、文化,就目前看來,在既有的體制內,透過合法的方式,迫使政府更為民主、開放,更能保障民權,反映民意,可能比孤注一擲的追求全盤的獨立是個更好的選擇。
今天我們檢討國內反對黨的自決訴求,可以發現其發展過程和前面的敘述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是,民進黨的自決概念是先出之於少數精英分子的主觀認知,再尋求理論的依據,然後再大力的鼓吹,目前民進黨正試圖以不同的方式包裝其獨立的訴求,突破中產階級的疑懼,希望爭取這些人的理性(或感性?)支持,好進一步將其搞成一種沛然莫之能御的全民運動。
不同的地方則是,民進黨的自決主張基本上是一種政治上的訴求,是由政治層面先行發展出來,最近甚囂塵上的本土文化訴求則是屬於較次要的附屬地位,是屬於後發展出來的議題。至於民進黨所主張的自決究竟是封閉型的還是開放型的,不同的族群對此可能仍有不同的認知,不過如以其「生命共同體」的訴求,和政策白皮書中所主張的族群多元融合看來,此處不妨暫時將其歸類在開放型之列,但這仍有待未來的實際發展情形來加以驗證。
結 語
就理論上說來,自決當然並不等於獨立,但是在實務上自決確實又是追求獨立的最佳手段。由自決和民族主義過去兩百多年的發展歷史看來,自決可分為不同的類型,各有其利、弊、得、失,並不能保證必然可以產生一個自由、民主的政府,人民的權利也不必然因為自決、獨立就能獲得保障。太多的歷史事實說明自決、獨立的結果只是以暴易暴,以一個不義取代另一個不義罷了。在這種情況之下,在既有的體制之內,以合法的方式來追求一個更民主的政府可能才是一個更好的選擇,也更能保障多數人,不同族群的不同利益。
基於前面的敘述,我們清楚的瞭解,自決或獨立絕對不是唯一的選擇,也不是至高無上的道德標準。自決確實有其潛在的問題存在,政治、經濟上的損失都可以預見,除此而外,它還有適用範圍的困擾。其實,如果把自決當成一個思考的方向,讓學者、專家由理論的層面先行加以探討,透過理性的分析,經由學術的辯論,研究其可行性和可欲性之間的差距,可能的利弊得失,這倒並非全然不可接受。但是在未經仔細的思考,精確的評量,就只憑一己(或一黨)的好惡,把這種訴求化為具體的政策,並據以推動,可能引來外力的干預、及中共的強烈反彈,這可能並非一個十分負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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