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蹩腳的文字遊戲

與王曉波教授商榷「不完全繼承」的理論

張海鵬(社科院近史所副所長)


曉波教授吾兄如晤:

貴刊《海峽評論》1993年2月以後各期均收到。拜讀各期,可以想見我兄經營此志,煞費苦心之態,良可感佩。7月號披露陳映真先生與我兄在美演說消息後,即在迫切等待中。今讀9月號二兄在紐約鄉情座談會演講台灣前途和兩岸關係文,果然許多真知灼見,對弟頗多啟迪。映真先生關於戰後台灣資本主義發展歷程的論述,弟從中頗多獲益。吾兄演說台灣前途和兩岸關係,開宗明義、提綱攜領擺出的觀點是:「台灣歷史的變化總是和中國勢力與外國勢力的角逐相關」,真是明快至極,弟讚佩之至。竊以為,豈止台灣歷史如此,自150年前鴉片戰爭以來,近代中國與世界的關係日愈其緊密,中國的痛苦與悲哀,中國的戰爭與和平,中國的強盛與弱小,中國的發展與挫折,中國的開門與關門,中國的現實與未來,在在均與中國勢力和外國勢力的角逐相關,舉凡政經大事鮮有例外者。所謂中外勢力相角逐,無非中國要獨立,要富強,要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外國勢力則反對中國獨立,排斥中國富強,無視中國對世界的民族訴求,如此而已。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省(1885年建省以前則以台灣府隸屬福建省),其榮辱興衰當然也與其大陸母體歷史發展的特點息息相關。從歷史的宏觀發展確立這樣一個指導性的觀點,對我們認識近代以來的中國歷史,我以為是至關重要的。吾兄主《海峽評論》筆政,發表各先生之宏文,多本此要旨,實在深獲我心。近年報章哄傳台灣經驗,如果脫離中外勢力角逐的實質內容,所謂台灣經驗云云,實在是難以令人心悅誠服的。有云:「大陸在1949年以後,共產黨再一次把中國變成一個封閉的體系。……重新組織一個內部的自足體系。」(轉引自《海峽評論》1993年7月號52頁,原載《現代中國歷程》許倬雲先生文)此論顯然是從表面觀察出發,倒果為因了。1949年後中國大陸再次變成一個封閉體系,首先,主要是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世界對新中國實施封鎖禁運的結果,中國東南半壁不能憑借海洋與海外相交通,不得不背靠西北大陸「一邊倒」了。毛澤東曾說自力更生,不過是在當年那種惡劣的國際環境下中華民族憋在心中的一口氣罷了。實則,封閉體系也好,華沙談判、乒乓外交打開中美關係渠道也好,不過是中外勢力相角逐的反映罷。

繼承未經分割的全部版圖

吾兄在演講中著重討論了「不完全繼承」和「一個中國」「同時而不並存」的理念。拜聆之下,亦有不甚明白之處,特申愚見,以求教於吾兄之前。

「不完全繼承」之說,我第一次聽到,是在1992年8月在北京討論兩岸關係的會議上,吾兄為與拙見商榷而提起,當時未見吾兄詳為申述,弟亦未再深熟思之。今讀演辭全文,得知所謂「不完全繼承」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關係,是一種「不完全繼承」的關係,分對外對內兩方面言之,對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位,也繼承了中華民國對外一百五十幾個國家的邦交,但是「還有29個國家的邦交沒有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對內,「還有台灣的統治權沒有繼承」。這是所謂「不完全繼承」的基本內容。准此內容,弟以為應請教者如次:

第一,何謂繼承?政府繼承是全部還是局部?竊以為繼承必以遺產為言。不成遺產何言繼承?民法中的遺產繼承即准此立法。一人未曾壽終,其私產可以贈與,可以出賣,不論贈或售之物,不得謂為遺產。既已壽終正寢,其財產即稱遺產,除依遺囑處分(遺囑為生前所作,體現了個人意志),遺產應按繼承人順序依法繼承。就國家而言,一個政府在合法運轉(不論其效率、艱辛如何》,不發生繼承問題,一旦發生繼承問題,就是舊政府不能繼續生存,新政府已取而代之(不論其取代方式是和平的抑或非和平的)。新政府繼承的舊政府遺產,首先是國家的全部土地和人民,即全部版圖。今日日本細川護熙政府繼承了自民黨歷屆政府數十年積累下來的全部遺產,採用的是和平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中華民國遺產,中華民國政府繼承大清帝國政府遺產,是非和平的方式,而所繼承之遺產都是未經分割的全部版圖。依政治學和國際法而言,主權國家的政府繼承均是完全繼承,未聞有不完全繼承者,當然,一個主權國家因國際國內因素分割為二個或多個主權國家(如原東西德、南北朝鮮、蘇聯、捷克斯洛伐克、原南斯拉夫等),情形容有不同,然在實質上仍是完全繼承。

我在拙文《歷史和現實:「一國一制」和「一國兩制」研究》(《海峽評論》1993年2月號刊出時以《開拓中國人的新世紀》為正題)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不僅宣佈中華民國法統的終結,也宣佈它承繼中華民國的全部遺產,包括土地和人民。聯合國在1971年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席位,根據的就是中華民國法統已經終結這一道理。之所以在1949年後20多年才通過這一決議,是某些大國出於冷戰利益需要蓄意阻撓的結果,並不表明「中華民國」的法統一直存在到1971年。這表明,參加聯合國的一百多個主權國家,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承繼了中華民國的全部遺產這一事實。近讀貴刊1993年7月號旅美作家余東周先生《從法律與現實看台灣重返聯合國問題》一文,發現愚見在余先生大文中獲得了全面支持。余文明確指出:當毛澤東站在天安門上向世界莊嚴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了」的那一剎那,中華民國也就結束了。也就是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的那一剎那,與其前政府間的繼承的法律關係立即成立。此後,中華民國政府就喪失了代表中國的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中華民國政府所繼承的是全部而非部分,包括後者掌權時統轄的領土、人民、主權及其他法律關係,當然包括台灣在內。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其代表權的效力範圍,當然及於台灣,並不因北京未曾有效統治該地而受影響。我無緣結識余東周先生,拜讀此文,有如神交,可知這位先生僑居美國,能在貴刊發表如此文字,確是公道和正義的支持者了。

隱含了對國家主權的割裂

上述論點,已獲得國際社會的證實。1971年10月,聯合國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席位;1972年2月中美發表《上海公報》;1972年9月,中日簽署建交聲明;1978年12月中美建交聯合聲明發表。這些文件確認了共同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至此為止,儘管拖延了近20年,國際社會畢竟承認了這樣一個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面繼承了中華民國的遺產。

第二,「不完全繼承」的根據何在?吾兄演辭說:「這種國內的政府繼承關係,通常都是用革命或暴力的手段來達成,中華民國推翻滿清帝國是用革命的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翻中華民國也是用革命的手段來推翻的,問題是還沒有推翻完成」。因為「沒有推翻完成」,所以「還有台灣的統治權沒有繼承」。「沒有推翻完成」,似乎是「不完全繼承」的根據。請允許我不客氣地說,這個根據有些似是而非的地方,應當作一些分析。

吾兄既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是一種「政府繼承關係」,這與我在上面討論的觀點實質上是相同的(應當強調指出:這種政府繼承關係,主要是對國家主權的繼承關係);又說是「不完全繼承」,則不僅在邏輯上,而且在法理上是矛盾的,有破綻的。台灣偏處東南海隅,只有3.6萬平方公里,只及整個中國960萬平方公里領土的二百六十六分之一。既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整個中國領土享有主權,則這一主權自然理應達於台灣地區,這是不言而喻的,是國際社會共同承認的。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暫時未實現在台灣的統治權(其原因下面分析)說成是對主權的「不完全繼承」,顯然隱含了對國家主權的割裂,而獨立國家的主權不容分割既是國際法的一項原則,也是主權國家的立國準則。因此,「不完全繼承」,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

中國中央政府在台灣不能實施統治,在1949年前的歷史上出現過兩次。甲午戰敗,喪權辱國,使台灣淪於日本達半個世紀之久,這是外力迫使中國喪失台灣主權的例子,也是中國不能將統治實施於台灣的例子。《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確認台灣應當回歸祖國,1945年10月中國政府恢復了對台灣旳統治。與此相聯繫,還可說到中華民國對清政府的繼承權問題。當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南京宣佈建立時,北京的朝廷還存在,而且台灣不在中國管轄之下。1912年3月11日孫中山公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該約法總綱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22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台灣並不在其內。我們是否可以說中華民國對清政府的繼承是「不完全繼承」呢?也是不可以的。從法理上講,中華民國政府對清政府的繼承是完全繼承。只有承認這一點,33年後台灣回歸祖國,就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了。由此再上溯三百年,1644年,以順治為帝的大清朝廷在北京建立,明朝中央政府早在李自成起義軍打擊下瓦解,李自成退出北京後迫於形勢,又擁南明小朝廷聯合抗清。南明永曆十五年(清順治十八年即公元1661年),臣服永曆帝的福建抗清軍鄭成功率部渡台灣,驅逐了控制台灣的荷蘭侵略勢力,在台灣建立了南明地方政權。從此,鄭氏後人在台灣把南明永曆年號再堅持了20年。(永曆十六年,永曆帝在雲南被吳三桂殺害,永曆政權瓦解。)1683年(康熙廿二年,永曆卅七年),施琅受清政府命收復台灣,清政府完成了對明代中國版圖的全部繼承。這就是說,從1644年清朝定鼎北京,到1683年台灣收為版圖,其間有39年之久,清政府的繼承權利才得以最後完成。吾兄為台灣史專家,弟在此嘮叨辭費,意在說明我的觀點,並不是要班門弄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關係,我以為同清政府對明政府的繼承關係,差可比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台灣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統治(此指法理而言,與「一國兩制」沒有矛盾),不是對台灣的統治權沒有繼承,不是「不完全繼承」,而是還沒有最後完成法理所規定的完全繼承。

新中國政府難以完成對主權的全繼承

對這種事實上沒有完成的完全繼承,我以為還應該說兩句話:第一句是這種沒有完成,是外力干預造成的,第二句是,這種完全繼承目前尚在完成的過程中。對第一句話,不難解釋,因它與吾兄在演講中的指導思想相照應,我在上舉拙文中也曾點破過,這裡只引用戴國輝教授的幾句話作證明。戴國輝說:「韓戰爆發,形勢巨變。美國第七艦隊美其名為中立化,實質上卻從介入國共關係的1950年6月27日起,防禦中共軍進攻國府台灣。美國已經不能夠忽視不沈的航空母艦.台灣……就是在美國本身遠東戰略的執行與圍堵中共的作戰上,國府也成為不可或缺的海上堡壘的一環。」「國府台灣40年來,靠美國的保護,在軍事和國際政治上倖存下來。經濟也隸屬於美、日資本,在貿易上則一面擠過兩國的空隙,一面靈活運用美、日、台三角循環結構,確立了今日的國際經濟地位」(戴國輝著、魏廷朝譯:《台灣總體相──住民.歷史.心性》,台北遠流出版公司,1991年2版,133-134、216頁)正是美國的軍事經濟支持,使得成立未久,在舊中國破敗基礎上國力仍十分弱小的新中國政府難以完成對中華民國主權的完全繼承。

第二句話,其實也不難解釋。說這種完全繼承目前尚在完成的過程中,正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目前兩岸關係的政治現實。余東周先生說:「中國目前的分裂現象並不是外力把它一分為二的結果,而是國內發生革命內戰和殘留的局面,且此種『分裂』現象,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沒有導致兩個具有國家地位的政治實體的出現,就法律言,中國並沒有分裂,中國依然只有一個,台灣之所以尚未回歸,是因為繼承手續尚未辦完所出現的一種不幸現象。」這裡只補充一點:海峽兩岸的「分裂」現象雖是國內發生革命內戰所殘留的局面,非外力強加,然而繼承手續所以延遲至今尚未辦完卻是外力干預的結果。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相當於臨時憲法),其序言第一句話是:「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已使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時代宣告結束」。這當然是要繼承舊中國全部遺產的公開宣示;其總綱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必須負責將人民解放戰爭進行到底,解放中國全部領土,完成統一中國的事業。」這是鑒於新政府成立時,全國還有許多地方未得解放(包括台灣在內),而責成中央人民政府必須完成統一中國的事業,所謂完成統一事業,就是完成全部繼承事業的宣示。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規定:「台灣是中國的神聖領土。我們一定要解放台灣,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1982年憲法序言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以上所引,就是我所說這種完全繼承目前尚在完成過程中的主要根據。完成祖國統一事業,在50年代,主要是用武裝鬥爭的手段,在1978年前,所謂解放台灣,在理論上也是強調武裝的手段;在1978年後,由於國際國內形勢的重大變化,中國政府提出了用和平的辦法,統一祖國的要求,這就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八個字。達此目的,祖國統一,中國新舊政府就在法理上和事實上完成了完全繼承的全部過程。這些方面說來話長,此處就不再叨叨了。

第三,上面論證了「完全繼承」合於法理,「不完全繼承」不合於法理,我以為這是能夠在學理上站得住的。既然已經論證「不完成繼承」不合於法理,似乎話已說完。但是,我還願意指出,「不完全繼承」說可能成為台灣某些人關於兩岸分裂現實(據此要求按照分裂國家統一辦法處理)、對等政治實體、台獨、獨台乃至一中一台、兩個中國訴求的理論根據,這恐怕是超出於其提出者的主觀願望的。

為「兩個中國」論提供理論根據

在這次紐約鄉情座談會上,有一位「浪跡海外」的郭正昭博士(就是那位在1972年參與翻譯《現代化的動力》的先生吧)演講,他在開場白中稱映真先生「是最值得敬重和推崇的當代社會主義者」,稱曉波兄「是一個狂熱的愛國主義者,一個強烈的民族主義者」,我還要補充一句:吾兄是一位執著的、情有獨鍾的中國統一論者。讀吾兄的文字,看吾兄的為人,我以為這個看法是不錯的。這種精神是永遠值得我尊重的。但是我還要說,不得不說,吾兄關於兩岸關係是「不完全繼承」關係的研究,在學理上是站不住的。吾兄反對台獨,反對獨台,反對一中一台,反對兩個中國,是有文字為憑的,就在這篇講演中也能看出這種追求。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跟中華民國,「從聯合國的席位來看,顯然也是一種繼承關係」,「聯合國的席位被繼承了,中華民國對美國的邦交也在一九七九年被繼承了,對日本的邦交也被繼承了,包括對南韓的邦交也在去年被繼承了」。這是一種事實,但目前在台灣的許多學術界的朋友也不見得這樣慨然認許吧。能認許這樣的事實,卻在學理上得出兩岸關係是「不完全繼承」關係的結論,是有些出人意外的。我以為,這或許是對兩岸關係目前尚未完成最後繼承這種事實的誤解吧。也許是想從這種繼承關係的現實狀況中去尋求某種解釋。這種誤解或解釋如果能夠成立,極可能授人以柄。因為,如果兩岸關係是「不完全繼承」關係,如果這種「不完全繼承」關係長期保留且能夠定格,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遺產的繼承中有一部分(如台灣的統治權或29國的邦交)是由於「不完全繼承」允許的,則可能長期或永遠(?)不能被繼承,那末,「兩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同時並存)不是合理合法的嗎?「一中一台」、台獨或獨台有什麼理由要反對呢?那末,吾兄為之奔走呼號、不屈服奮鬥的統一的中國何時能夠實現呢?在「不完全繼承」的理論框架下,統一的中國是否能夠實現呢?這是我在讀過吾兄演辭後對吾兄理論的破綻和矛盾所造成後果的最為擔心之處。關於「一個中國」「同時而不並存」的解釋,在我看來也是有毛病的。既然是「一個中國」,就沒有「同時」和「並存」的問題。將「同時而不並存」對應起來解釋,包涵著令人費解的矛盾,是一個蹩腳的文字遊戲。在聯合國席位問題上,1971年前是一個中國,1971年後是一個中國,如1971年前那一個中國在1971年後不再存在了,那麼這「一個中國」前後是統一的,本身無矛盾。事實上,1971年前的那一個中國在聯合國席位上雖然不存在了,但在其它地方還存在,還有29個(編按:現僅剩28個)邦交和150個邦交之別,這不是「同時」而又「並存」著「兩個」「一個中國」嗎?所以我認為,「產生了一個國際法上前所未有的現象,就是一個中國同時而不並存」的事實是沒有的,強調這個現象,極有可能違背吾兄主觀願望而為「兩個中國」論提供理論根據。

此信拖泥帶水,寫得太長,應該打住了。因為著重討論「完全繼承」和「不完全繼承」的法理問題,著重在學術研究的層面上交換意見,對吾兄演講中有關中國統一、「一國兩制」方面一些具體問題,如國號問題、憲法問題等等,這裡都未談到。我作為歷史學者,不願對未來未經證明的問題多所涉及。我以為,中共方面的負責人士過去表示過,只要主張統一,只要坐下來談,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國號問題、憲法問題等,都是可以討論的。我想,這些話是應該值得台灣各界人士考慮的。

愚意所及,僅為一管之見,是否有當,尚祈不吝教正。

專此

即致

大安

張海鵬敬上

1993年9月21日於北京◆